浅析税收司法保障制度
浅谈税收司法保障(1)

浅谈税收司法保障(1)引言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税收的征收和执行,在法律层面上需要进行司法保障。
本文将从税收司法保障的概念、目的以及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进行探讨。
税收司法保障的概念税收司法保障是指在税收征收和执行过程中,依法保障纳税人权益、确保税收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的一项制度安排。
它包括了税收诉讼、税收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多种形式,目的是保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税收司法保障的目的税收司法保障的目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税收法律权威税收是国家的法定权力,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对于维护税收秩序至关重要。
税收司法保障通过对税收诉讼、税收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保证税收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增强税收法律的权威性。
2.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是税收的主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收司法保障的重要任务。
税收司法保障通过审理与纳税人权益相关的案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合理的税收征收和执行,确保纳税人能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 促进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税收司法保障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追究和惩罚,维护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纳税人的遵纳税法的积极性,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提供保障。
税收司法保障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税收司法保障在实践中起到了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收司法保障通过对税收案件的公正审理,保证税收征收和执行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它平衡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防止了滥用权力和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 促进经济发展税收司法保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纳税人的信心和积极性,为投资和创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浅谈税收司法保障

浅谈税收司法保障1. 引言税收司法保障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
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司法保障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税收制度的权威性、威信性以及实施的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税收司法保障的意义、实施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2. 税收司法保障的意义税收司法保障对于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至关重要。
通过司法手段保障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2.1 遏制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包括逃税、偷税、漏税等行为,它们严重损害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通过税收司法保障,可以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减少非法行为带来的损失,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2 构建税收法治环境税收司法保障有助于构建税收法治环境,建立稳定的税收规则和秩序。
稳定的税收法制环境能够提高纳税人的遵纳税法的意识,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同时也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2.3 促进税务机关的依法履职税务机关作为税收管理的主体,其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效果直接影响税收制度的实施效果。
税收司法保障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执行职能,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的效能和公信力。
3. 税收司法保障的机制税收司法保障的具体实施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机制来保障:3.1 司法审查机制司法审查机制是税收司法保障的核心机制之一。
司法审查通过对税收争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保障税收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税务行政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机制得到解决,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3.2 法律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机制是税收司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对税收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税收制度的有效运行。
3.3 法律宣传教育机制法律宣传教育机制是税收司法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 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 通税收执深蒂固还存在官意志”办事,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 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 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 “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 习惯于居高临下, 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 端,,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 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 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 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 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 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 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 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 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短缺、权,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 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 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 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 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浅析税收与法治的相互作用

浅析税收与法治的相互作用——对于“税收推动了法治的产生于发展,而法治则首先需要将税收纳入法治的框架”的理解姓名:董晴晴专业:09法学学号:K10914044在西方国家,税收与法治、宪政的关系非常紧密。
税收在法治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税收历来都是直接涉及国家和国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在封建社会后期和资本主义社会,赋税曾被奉为是“与财产、家庭、秩序和宗教并列的第五位天神。
”因此,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非成文宪法)一诞生,便对国家、国会、政府及国民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宪法既是对权利的肯定、限制,也是对权利义务的确定,它对税法的制定和落实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一、税收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税收是伴随国家产生而出现的,长久以来人们将国家征收赋税的行为视为天经地义。
但是,正是人们对国家征税行为的合理性的质疑,从而主张对国家征税权力的限制,催生了宪政的萌芽。
著名的《自由大宪章》,确立了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的税收法定原则,也一举开创了英国君主立宪的宪政开篇。
英国作为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宪法是由许多宪法性法律文件组成的非成文宪法,在宪法性法律文件《英国大宪章》、《无承诺不课税法》、《权利请愿书》,以及《英国权利法案》中,涉及税收的条款都占有了很大的比重。
美国宪法第1条第7项就规定:一切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提议或者赞同,关于此法案修正案与其他法案同。
第8项规定: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和国产税,偿付国债,并计划合众国之国防与公共福利。
但所征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化一等。
税收促成宪法的产生,进而奠定了西方宪政的基础。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征税权的配置是国家机构权力行使的基础。
它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具体权力的配置以及行使,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自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开始,税收立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布坎南认为,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可以通过宪法来防止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过度扩张、限制税收收入来源等,这就是“财政—货币宪法”,而财政立宪主要是税收立宪。
技能高考之税收法律制度

技能高考之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是指理论与实践层面上规范税收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管理财政税收的基本工具,是实现财政税收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
税收法律制度由税法、税收政策和税收程序等法律法规组成,旨在规范税收行为,保证税收公平、合理和有效。
本文将就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税收法的特点以及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进行论述。
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法、税收政策和税收程序等。
税法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总称。
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采取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措施,来引导和调节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的方针和政策。
税收程序是国家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征收、核定和管理税收过程中,应遵循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税收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税收法律制度是一种综合性和复杂性的法律体系。
税收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专门性,税收法律制度需要涵盖经济、财政、法律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原则。
其次,税收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形成的一种强制性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
再次,税收法律制度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税收法律制度应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税收法律制度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实现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国家可以调节经济行为,实现财政收入增长。
其次,税收法律制度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通过税收制度的设立和调整,可以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再次,税收法律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税收的公正和合理性,可以减少贫富分化,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税收法律制度在国家财政税收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实现税收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保障措施

税收保障措施1. 简介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维持国家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
为了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保障措施。
本文将介绍税收保障措施的定义、目的以及常见的具体措施。
2. 定义与目的税收保障措施指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保护纳税人权益,防止逃税和偷税漏税行为而采取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税收保障措施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维护税收公平:税收保障措施可以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防止违法逃税和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税收的公平性。
•保障税收稳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通过税收保障措施,可以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税收保障措施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和纳税;同时,税收保障措施还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行政成本,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 常见税收保障措施3.1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保障措施的基础。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种、税率和纳税义务,明确执法机关的权力和纳税人的权益,为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3.2 强化税收征管强化税收征管是确保税收正常征收的关键环节。
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例如,通过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信息的自动化和实时化处理能力,降低人为因素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3.3 加强税收宣传教育税收宣传教育是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和纳税遵从度的重要手段。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3.4 设立税务服务热线设立税务服务热线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举措。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税务部门咨询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提出问题和建议。
税务部门要及时回应纳税人的询问和反馈,解答疑惑,提供帮助。
关于税收与司法的重要论述

税收与司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实施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
司法是国家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税收与司法的关系体现在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上,税收政策和司法政策相互影响,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以下是对上述内容的总结:
1.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政府实施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国家职能提供物质支持。
2. 司法是国家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3. 税收与司法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体现在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上。
4. 税收政策和司法政策相互影响,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论我国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障

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 审立 与普通法 院分立的行政法院专 门处理税务 案件 ,加拿大 同
样设立了独立的税务法 院全权处理 税收行政 案件。2、受案范 围 的广泛 性。许多国家采取不 同的方式允许纳税人不 满国家或地 方政府 、公共部 门的用税行为提起诉讼 ,且建立了纳税人诉讼制度 。如美 国各州均承认 私人可以对地方政府 或 国家的任何 违法 支出税款 的行 为提起 纳税 人诉 讼 ,日本同样 允许纳税人 以选举人资格或法律上无利害关 系之资格对地 方政府或者国家 的违 法行为提起诉 讼。3、审判程 序的多样性 。国外救 济纳税人 的审判程序多种多样 ,通常情况是 以涉案数额 的大小 决定程序 的适用。如加 拿大根据争议标 的设置正常程序与非 正常程序 ,非正常程 序一般 处理 1 2 , o o o加元 以下的案 件。 为节约 纳税人 的 申诉 时 间和 费 用 ,大多数国家对小额案件设置小案审判程序和一 审终 审制 。 与域外发 达国家 的具体做法相 比较 ,我国司法权对纳税人 权利 的保 障存在 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司法审查的范围有 限 ,审理税务 案件 的法官专 业性不足 ,审判程序复杂而且缺少多样性三个方 面。 我国纳税人权利司法保障的现状及 不足 ( 一) 司法审查的 范围有限 税 务诉讼受案范 围的大 小 ,即税 务行政 执 法权受 到 司法审查 的范
一
济机制 ,才能使纳税人的权 利得到最终 的保 障。借鉴域外先进 宪政 国家 通过司法权保障纳税 人权利 的经验 ,结合我 国的具体 国情 ,我 国可以从
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 的司法保 障。 ( 一 )税务诉讼程序 中引入调解 、简易程序 域外先进宪政国家在税务诉讼程 序的建构上采取 的基 本做 法是针对 不 同税收诉讼案件差异巨大的特点 , 分别适用复杂 的或 简单的程序 ,以 降低纳税人的诉讼成本。在我国 , 我们不仅可 以在税务诉讼 中引入小额 税务案件的简易程序 ,而且可以吸收有着深厚文化 、制度 背景 的调解程 序 ,具体而言 : 首先 ,可 以规定调解程序是税务诉讼 的必经程序 。税 收是 一项不断 重复 的活动 ,税收执法主体和纳税人之 间会维持一种长期的 “ 合作”关 系,不断的争讼势必影响两者的关 系,进而影响到 国家税 收工作。而将 调解程序作为税务司法程序必经的程序 ,不仅节约 司法成 本 ,而且有利 于维持税收执法主体和纳税 人之间的良好关 系,当然 ,调锯 必须建立在 双方 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 ,不能有任何 的强迫 。 其次 ,规定小额的税务诉讼案件 可以参照适用简易程 序。简易程序 是在遵循正 当程序的基础上 ,省略部分程序事项 的程序 。国外 先进经验 和我 国刑事 、民事 司法审判 实践证 明 ,简易 程序 能及 时有效 地解 决 纠 纷 ,节约司法成本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 ,可 以在 《 行政诉讼 法》 原有的程序中 ,针对 事实清楚 、争议不大 的小额税务纠纷 ,增设简 易程序 ,该简易程序 的规则 ,可 以参 照 民事诉 讼简 易程 序的规 定 ,当 然,简易程序 的适用须征得诉讼双方的同意。 ( 二 ) 扩 大 税 务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税务诉讼 的受案范围决定 了司法机关 对税务执 法行为 的审查范 围 , 司法机关作为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 障,只有赋予 其全方位 的审 查权力 ,才能有效制约税收执法权 ,全面保 障纳税人 的权利。我国应从 如下几个方面来扩大税务诉讼的受案范围 : 首先 ,应 当将税务执法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税 收诉讼 的受案范 围。我 国的 《 行政诉讼法》一直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排除在行 政诉讼 的受案范 围之外 ,这种做 法不仅受 到了法学 理论界 的强烈质疑 , 在实践 中也成为导致我国司法权力难以制约行政权 力的根本原 因。税务 行政机关 ,为 了执行法定职责 ,必须享有 一定的立法权 ,税务执法机关 的抽象行政行为 即是行使 其立法 权的结 果 ,不将 其纳 入 司法 审查 的范 围 ,意味着为纳税人提供的司法救济只能治标不 能治本。因此 ,为 了强 化司法权对税务行政权的制约和对纳税人权利 的保 障,必 须将税务执法 机关 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税务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 ,应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我国 目 前 的行政诉讼 ,将纳税人诉 讼的原告 的资格 ,局限在 “ 与诉讼有 直接 的利害关系” 之内 ,使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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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目录一、;建立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2)二、;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及其完善 (2)(一);税收民事司法保障制度 (3)1、;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 (3)2、;税收代位权、撤消权司法保障制度 (5)(二);税收刑事司法保障制度 (6)1、;保障有关部门相应协助义务能够依法履行的刑事制度规范 (6)2、;保障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刑事制度规范 (6)3、;保障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刑事制度规范 (7)(1);对纳税中“不申报”行为性质的界定(2);对“偷税数额与比例标准”的界定(三);税收行政司法保障制度 (8)1、;税务机关行政权力干预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的问题 (8)2、;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8)三、税收司法保障组织建设构想 (9)论文摘要有权利义务的预先设定,就应该有保障制度的建立。
税法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
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
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上述司法权的行使就是税收司法保障;预先为上述司法权的行使所设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就是税收司法保障制度。
对税务案件的处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任务,我国法律体系的多个基本法律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税收司法保障规范,例如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等,但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建构。
本文将通过分析税收司法保障制度实施的必要性,阐述我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及其完善程度,在此基础上,就组建税务警察、建立税务法院两方面对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组织建设提出构想。
;;;浅析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质量,是一个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款的有效征收,对税收司法保障问题进行探索性的研究,对税收司法保障实践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参考意义。
一、建立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有权利义务的预先设定,就应该有保障制度的建立,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法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规定如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款的有效征收,一国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质量,可谓税收的征收管理能否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
对税收司法保障问题进行研究的意义正在于此。
司法是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社会保持法律秩序状态。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并立的经济法部门。
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
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
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
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
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上述司法权的行使就是税收司法保障;预先为上述司法权的行使所设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就是税收司法保障制二、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及其完善; 由于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一国税收司法保障规范必然散见于一国法律体系中多个基本法律部门,但无不体现并统领于税收司法保障的大目标下,进而形成相互协调的一类制度体系。
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建构。
但不可否认,我国法律体系的多个基本法律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税收司法保障规范,这些规范体现了税收司法保障的价值目标,都应归于我国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从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法律部门的角度,可以把具有税收司法保障功能的法律规范,大略分为以下几类:(一)税收民事司法保障制度; 如前所述,税法属经济法部门。
经济法的出现,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私法自治的局面,使私法关系渗透了国家干预的痕迹;另一方面也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使公法融入了对私权关系调整的内容。
税法的发展也充分体现和反映了这种法律性质及其内容的演变。
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互动变化,决定税法在某些方面渗透(借用)了与私法相通但又不完全相同的一些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优先权制度,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等。
与这些制度的正常运行相适应,配合设置的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税收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制度是为税收民事司法保障制度。
; 1.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 关于税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但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优先权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建立并完善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加以解决。
(1)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的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
因此,建立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核心是税务机关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上述清偿行为,以达到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从而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从本条规定看,税收优先权似乎由于与不得重复执行的矛盾而无法行使。
实则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款发生在先,则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优先性,利用逻辑的方法进行分析和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②。
税务机关仍可行使税收优先权,从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上述制度规定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税收以其强烈的公益性而致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权利(包括司法权)的行使。
; 上述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仍有待完善之处。
首先,法律应明确规定在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形下,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其次,制定在上述情形下可操作的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的程序性规定。
(3)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行使税收优先权时,极有可能与担保物权设定在后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发生权利争议。
尤其是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财产尚居于一种占有和控制的状态,于此等情形,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是颇值得研究的问题。
税务机关能否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和控制的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来行使税收优先权?笔者认为颇为不妥,因为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间的关系非同与欠缴税款纳税人间的税款征纳关系,乃是一种权利冲突关系,二者处于平等地位。
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收一般的优先性,但在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间发生权利冲突情形下,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使税收优先权对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利益影响甚巨,稍有不慎就会有损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信用制度,无利于争议得到公正、合理、彻底的解决。
因此,在上述权利冲突情形,选择由第三方(即人民法院)权衡利弊(即冲突权利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判断各种权利的有效性,并最终居中裁判解决才不失为明智之举。
在实体法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的规定,法律应明确规定“税款已经依法予以公告”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否则不得行使税收优先权,并以公告时间作为税款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时间标准。
以民事物权法理论为基础,从而使公告的税款取得公示的公信力,取得税款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合理、合法的根据,有力维护社会经济信用制度;在程序法方面,基于税务机关与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间发生权利冲突关系的性质,法律应做出税务机关参加诉讼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这些都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