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的案例
资本弱化

解读“资本弱化”防范规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的“标准”、“例外条款”等进行了明确,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资本弱化”防范规定得以完善,并具有了可操作性。
这里笔者将“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理解与大家交流。
一、资本弱化概述“资本弱化”是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现象。
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但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从而造成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的限额。
通俗的讲,“资本弱化”即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由于各国税法中通常规定,债权资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收入必须课税。
因此不少企业把资本弱化作为有效的避税手段,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甲企业投资总额200万元,2008年实现税息前应纳税所得100万元,投资者选择不同的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比例会产生如下效果,其中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5%,金额单位万元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缘故,不同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例,对税前所得会产生影响。
这时有人要问,这和避税有什么联系呢,假设这些款项是关联方乙企业借出的,甲企业作利息支出,乙企业作利息收入,如果都有赢利,适用税率一样,整体没有减税,而且增加了流转税(利息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
要想达到避税的效果,必须是甲企业或乙企业的税收待遇有差异。
【假设1】如果乙企业适用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甲企业适用税率25%,假设利息收入前乙企业有赢利,我们就可以看到,避税效果如下表:这种税收待遇差异,包括国内、国际间的。
财务报表造假真实案例

国内首例资本弱化避税案件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或其他目的, 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 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陕西省国税 局副局长薛建英介绍,我国资本弱化现象普遍存在,但是国内对资本 弱化的反避税调查还处于空白。今年初,陕西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 处在对关联企业台账进行综合分析时,发现一家日本在陕投资公司属 于负债企业,却存在大量来自关联方的借款费用。初步案头分析之后 可以确认,该公司可能存在通过人为操作,将企业利润以借款费用等 形式转移至境外母公司的行为。陕西省国税局对此案进行进一步分析, 最终确定了该公司及其境外关联公司存在购销转让定价、预收账款、 资本弱化和股权转让等多个避税行为。陕西省国税局随即展开了调查 取证和协商谈判工表造假真实案例
2014财务造假重大案例
案例1
闽福发(000547) 闽福发年收入只有2~3个亿元(实际上真正的 收入估计连1个亿元都没有达到),但近几年货币资金一直保持 较高余额,甚至超过了年收入额,而且闽福发的货币资金很有 意思,除了2002年有“其他货币资金3550万元”外,其余基 本都是银行存款,而这些银行存款都是没有受限的。而实际上, 闽福发大股东的股权早就被司法冻结或质押,闽福发截至2005 年半年报,资产总额11.08亿元,股东权益.4.60亿元,资产负 债表58.48%,而这只是账面数,如果扣除大量的泡沫、虚假资 产,笔者怀疑闽福发早已资不抵债,在此背景下,竟然还有2 个亿甚至3个亿元无受限的银行存款,只能断定这些银行存款 实为虚构或早已受限。
案例2
悦达投资(600805) 悦达投资2004年报现金余额11.88亿元,其中有外埠定 期存款5.27亿元——人们不竟发出疑问:好端端跑大老远去存什么定期存款? 且该存款无质押等情况。 截止2004年底,该公司资产总额61.87亿元,其 中货币资金11.88亿元,资产负债率63%,银行贷款31.66亿元(包括应付票 据5.07亿元),2004年该公司实现收入11.88亿元,实现净利3982万元,经 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入分别6.13亿元、-1.40亿元及-0.04 亿元。2004年现金净增加4.69亿元。
资本弱化避税案例

资本弱化避税案例
在当今社会,资本弱化避税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越来越多的企业和
个人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资本弱化避税案例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资本弱化避税案例。
某公司通过设立虚假的子公司
和分支机构,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减少了应缴的税款。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利用了税法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实现了资本的弱化和避税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资本弱化避税案例还表现在个人层面。
一些富裕人士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等方式,规避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他们利用了国际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管的漏洞,实现了资本的弱化和避税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
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存在,凸显了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管的不到位。
在全球
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和个人的资本流动日益频繁,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有效防范资本弱化避税行为,国家需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强化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资本的避税行为。
总的来说,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社
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构建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我们需要加强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推动国际税收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税收秩序的公平和正义。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征收,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
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的影响

专题策划
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的影响
武兆昌
(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摘 要:为了防止资本弱化,我国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做了相关限制和规定,以期规避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减少税 负。因此很多企业通过“名债暗股”形式减少税负的目的并不能实现。同时,税法规定中存在一些不明确事项,容易使当事人产生 理解差异,从而造成税收征缴错误、税企争议。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分析资本弱化对利息费用扣除的影响,以及现行税法规定存在 的不明确事项,提出看法和建议,以供涉税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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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策划
2019 年第 26 期(总第 242 期)
甲公司向 A 公司借款 3000 万元,利率 6%,年应付利息支出 180 万元;向 B 公司借款 2000 万元,利率为 8%,年应付利息支出 160 万元;向 C 公司借款 4000 万元,利率为 5%,年应付利息支出 240 万元。假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6%,以下简称“一般贷款 利率”。
关键词:资本弱化;关联债资比;税负;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
资本弱化,我们一般是指企业通过“名债暗股”的方式增加 税前扣除的利息,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目的是减轻企 业税收负担。主要表现为:增加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了防 止资本弱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 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税务总局 还制定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实务操作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我们去探讨。
股东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 合计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1500 万元 500 万元 4000 万元
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

资本显著不⾜的认定资本显著不⾜的认定资本显著不⾜是《公司法》⼈格否认的适⽤情形之⼀,由于公司资本显著不⾜的判断标准有较⼤模糊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适⽤时需相当谨慎。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裁判规则1.仅凭股东在庭审中主张其向公司出借款项⽽认为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的,法院不予⽀持——安徽⽆为县创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王建等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资本显著不⾜指的是,公司设⽴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明显不匹配。
例如,股东利⽤较少资本从事⼒所不及的经营。
案涉公司已⾜额缴纳注册资本,并不存在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风险不匹配的情况。
债权⼈仅凭股东在庭审中主张其向公司出借款项即⽽认为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持。
案号:(2020)沪01民终12108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书⽹发布⽇期:2021-04-012.公司已申请破产,且债权⼈申报破产债权远⾼于公司注册资本,但系企业正常经营的结果的,不属于资本显著不⾜——温州昌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资本显著不⾜指的是,公司设⽴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明显不匹配。
股东利⽤较少资本从事⼒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公司独⽴⼈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
案涉公司成⽴后其实缴注册资本陆续增加,其虽已申请破产,且债权⼈申报破产债权远⾼于公司注册资本,但此结果系企业正常经营问题,并⽆证据显⽰此结果与其资本显著不⾜存在关联关系,故公司的资本不存在显著不⾜。
案号:(2020)京01民终300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书⽹发布⽇期:2020-10-093.⽆证据证明公司资本显著不⾜的,不能仅以公司某⼀股东出资少即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市分公司、宜城市万洋棉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主要看公司是否利⽤较少资本从事⼒所不及的经营,恶意利⽤公司独⽴⼈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风险转嫁债权⼈。
国际法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税收争议尤为突出。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跨国公司A如何通过法律规避手段,与某东道国B发生税收争议,并最终通过国际法途径解决。
二、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发达国家的知名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了拓展市场,A公司决定在发展中国家某东道国B(以下简称“B国”)设立分支机构。
在A公司与B国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双方就税收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包括减免税、税收优惠等。
然而,在A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B国政府发现A公司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财务安排,将大量利润转移至海外,从而规避了在B国的纳税义务。
B国政府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关于税收公平和防止国际逃税的规定。
三、法律规避手段A公司在B国的税收规避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转移定价:A公司通过在B国设立多家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在B国的纳税额。
2. 资本弱化:A公司通过增加债务融资比例,减少股本投入,使得在B国的分支机构资本结构失衡,从而降低股息所得的税负。
3. 避税港利用:A公司将部分利润转移至避税港,通过避税港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整体税负。
4. 滥用税收协定:A公司利用B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某些条款,规避在B国的纳税义务。
四、争议解决B国政府发现A公司的税收规避行为后,首先尝试通过外交途径与A公司进行协商。
然而,由于双方立场差异较大,协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随后,B国政府决定诉诸国际法途径,寻求解决争议。
以下是争议解决的主要步骤:1. 国内诉讼:B国政府向本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A公司违反了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
2. 国际仲裁:由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B国政府决定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
15、资本弱化

张伟
资本弱化之一:双方为盈利企业
方案(一):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1000万元,假设预计股 息为每年100万元; 1、子公司:税后分红。对税收影响为0. 2、母公司:股息免税。对税收影响为0. 3、股息无营业税。 方案(二):母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子公司维持经营,利 息为100万元,符合当地限定利率标准; 1、子公司:税前列支利息。对税收影响25万 2、母公司: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税收影响25万 3、母公司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00*5.6%=5.6(万) 对税收影响:5.6万元。 正常情况下: 企业 不会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其他注意事项
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还 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例如:某火力发电厂向华能集团借入款项,借款期1 年,利息1000万元,约定在使用借款的第二年6月份支付 利息。 第一:收付实现制(财税【2008】121号) 第二:权责发生制(国税发【2009】2号文件) 第九十一条 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
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 机关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
专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专题
资本弱化之二:母公司亏损
方案(一)权益性投资: 1、母公司: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税后分红。 对税收影响度0.
方案(二)债权性投资。 1、母公司。 (1)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了亏损,交不到企业所得税。 (2) 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5.6万 2、子公司。 利息支出:-25万。 对税收影响度:—19.4万。 结论:具有资本弱化的倾向。因此121号文件要反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其他注意事项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资本弱化避税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资本弱化避税](https://img.taocdn.com/s3/m/6348bdf359eef8c75ebfb31e.png)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资本弱化避税一。
资本弱化及其避税的操作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它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
资本弱化的特点是企业注册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即资本结构弱化,满足不了企业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基本要求;借入资金过多,财务杠杆较高。
根据经合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公司特别是跨国关联公司进行跨国融资,通过高负债、低股本,使资本弱化,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
隐含的股权资本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如果债权人能够把给公司的借款转化成股份或使借款利润取决于公司赚取的利润,这就很难判定这次融资行为是股权融资还是借款融资。
这种形式我们一般可称之为混合融资(HypidFinancing),它可能是隐含的股权资本化行为出现的标志,说明跨国公司的借款实际上是满足其长远期的资金需求。
如果公司将借款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那么公司就会出现一个不成比例的借款和股权间的比率。
上述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隐含的股权,是公司资本弱化的一种形式。
在国内,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
主要是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如一家合资房地产企业将几乎等同于外方出资额的款项无偿借给外方使用,实际是一种变相的抽资行为。
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分散在世界各地,母公司可以利用关联公司内部贷款的方式减轻整个公司集团的税负。
宝洁中国曾发生一起很轰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
20XX年,广州市国税局对宝洁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巨额免息融资税款进行了调查,调增应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
宝洁中国曾向当地银行借入一笔巨额贷款,在免息贷给旗下几家子公司使用。
这样,利息的扣除全部体现在母公司,有利用资本弱化转移利润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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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甲企业向外国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投资200万元,占乙企业股权的40%。
假定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甲企业预计2008年实现利润300万元,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100万元,假定均无其他纳税调整。
按照规定,甲企业当年应缴纳所得税75万元(300×25%)。
由于乙企业没有从我国获得所得,不必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假定,在上例中,乙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向甲企业发行长期公司债券1 000万元,每年按银行利率7%支付利息。
在资本弱化的情况下,甲企业2008年缴纳所得税=(300-70)×25%=57.5万元。
乙企业应获得利息收入70万元,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7万元(70×10%)。
甲乙两企业实际在中国缴纳所得税总额为64.5万元,少缴所得税10.5万元(75-64.5)。
可以看出,甲乙两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法实现了避税目的。
【案例3】如果例1和例2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2∶1,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 000÷200=5,大于2∶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7%=28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28=42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42)×25%=68(万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
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8+7=75(万元),与例1缴纳所得税相等,恰好弥补例2少交所得税10.5万元。
【案例4】假定例1、例2和例3的资料不变,债务/股本比率为3∶1,又将如何?
由于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1 000÷200=5,大于规定的3∶1标准,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
=200×3×7%=42万元,纳税调整的利息=70-42=28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70+28)×25%=64.5(万元)
乙企业应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70×10%=7(万元)
甲乙两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64.5+7=71.5(万元), 比例1和例3少缴纳所得税3.5万元,比例2多交所得税7万元。
可以看出,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规则越严格。
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然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如抑制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已经明显得到增强,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让需要引进大量外资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因此,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适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