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与问题方法
深入分析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银行年度报告

深入分析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银行年度报告深入分析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银行年度报告2023年的中国,反洗钱工作已经成为银行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通过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银行能够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声誉,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然而,在反洗钱工作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深入分析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为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推进做出贡献。
一、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性在当前的反洗钱工作中,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些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并不十分完备。
同时,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形式也给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完善性上下更大的工夫。
2.金融业务风险控制手段不够完备在反洗钱工作中,银行需要在日常的业务工作中,不断地识别和评估风险,以便能够及时发现恶意行为并加以防范。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银行的风险控制手段不够完备,这导致银行无法对恶意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防范。
因此,银行需要在风险控制手段的完备性上下更大的工夫。
3.反洗钱工作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在反洗钱工作中,需要将不同银行之间的信息进行共享和协调。
但是,在现有的反洗钱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下,我们发现机构之间的沟通效率较低,信息共享存在不少障碍,这导致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无法得到充分提升。
因此,反洗钱工作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改进措施1.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从而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和引导反洗钱工作的发展。
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立法推进行业的自律,从而达到更好的反洗钱效果。
2.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在反洗钱工作中,银行需要对不同的金融业务形式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通过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和数据分析平台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风险点,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发生洗钱行为。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困扰及对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洗钱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惑,需要寻求妥善的对策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困扰1、认识不够,缺乏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
由于反洗钱是一个新概念,相当多的人缺乏足够认识,一部分人对开展反洗钱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金融机构也缺乏主动性。
目前在认识上虽有明显转变,但在认识的深度和水平上仍需进一步提高,而有关部门和社会居民的相关知识更少,难以形成反洗钱工作的浓烈氛围,因此,必须继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方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2、理念模糊,日常操作缺乏可行的制度规程。
基层反洗钱人员对洗钱交易的一般过程研究不够,工作理念模糊,对整个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组织体系、工作内容、运作方式都没有明确可行的思路,要么是充当档案员角色被动地收集保存交易报表,要么是等待观望上级现成的工作模式出台,不能主动地根据“一规定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因而现行反洗钱手段不能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仅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收集了资料而不能发挥价值,离主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客观要求太远。
3、培训不足,业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反洗钱技能。
基层人员虽然开展了一系列培训活动,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培训只能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炒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
多数工作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很容易被洗钱犯罪利用。
4、利益冲突,缺乏反洗钱的积极性。
开展反洗钱工作显然要增加成本投入,却不能带来丝毫利润,甚至还可能得罪客户减少存款。
临柜人员对大额业务逐笔登记、审核、报告,增加了许多业务工序,大额取现和存款实名制等条条框框要遵守,有的钱送上门来都不能要,客户关系也不好处理,金融机构反洗钱积极性不高。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随着国际金融合作不断增强,各国对于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依然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缺乏全球统一标准和协调机制当前,全球反洗钱工作仍然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协调机制。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采取的立法、监管手段以及数据共享等存在差异,导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跨境转移资金来逃避反洗钱行动。
此外,部分国家存在反洗钱法律条款不够完善或执行力度不足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全球统一的法律框架和标准,并推动各国加大力度改进本国相关法律和制度。
同时,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和技术平台来促进信息共享与合作。
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风险在洗钱活动中,金融机构作为第一推手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一些金融机构内部对于反洗钱工作的审慎度和敏感性不足,导致存在监管风险。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加大投入力度,在技术上对现有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研发新的技术手段来增强监测能力。
此外,建立起相互协作、信息共享的网络平台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虚拟货币与智能合约产生挑战随着虚拟货币和智能合约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反洗钱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由于其交易匿名性高以及跨国转账方便等特点,使得洗钱者更容易隐藏真实身份并转移资金。
应对虚拟货币和智能合约所带来的挑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各国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货币市场,并对虚拟交易平台进行监管。
其次,要提高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于虚拟货币的风险意识,加强反洗钱技术与监测能力的研发和应用。
最后,在国际层面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合作机制,并共同努力解决跨境转移资金问题。
四、数据隐私保护与信息共享在反洗钱工作中,数据是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然而,在进行数据共享时,保护个人隐私依然是一个重大挑战。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与问题方法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与问题本报告系200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洗钱罪与对策研究》(批准号:04AFX006)的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张军,组成人员:郭建安、郑霞泽、陈小云、王燕之、周勇、边志良、陈文彬、陈雄飞。
本报告执笔人:王燕之(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局长)。
一、我国反洗钱工作现状(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打击毒品犯罪为核心的阶段。
1990年12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我国政府加入联合国禁毒公约后迅速在国内法中规定了与公约规定相当的罪名.因此,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
第二阶段是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洗钱罪。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际刑事立法出现了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的趋势,例如,1990年签署、1993年生效的《欧洲理事会关于洗钱、追查、扣押以及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将洗钱犯罪扩大到对所有犯罪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
我国也根据国内打击犯罪的需要,在1997年修改我国《刑法》时,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扩大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而且根据我国《刑法》,“单位”也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
第三阶段是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2001年12月29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对单位犯洗钱罪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
但是,我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已严重不适应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也与国际标准的要求有较大距离。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和《反洗钱法》起草小组都提出了继续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必要性,寻求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研究和考虑修改《刑法》第191条.在刑事执法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早在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洗钱罪之前,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时就发现过一些洗钱行为,并适用了其他罪名对洗钱行为进行了打击。
2024年反洗钱自查报告

2024年反洗钱自查报告一、引言在全球范围内,反洗钱成为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洗钱活动严重威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际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对于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本机构进行了一次反洗钱自查,并整理了该报告。
通过对自身反洗钱政策和措施的评估,旨在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加强我机构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能力和效力。
二、整体情况概述依据国际金融机构反洗钱标准,本机构对自身的反洗钱政策、流程和内控措施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
以下将针对性地介绍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现状。
1. 反洗钱制度和法规本机构对反洗钱工作高度重视,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反洗钱制度和法规,并建立了反洗钱责任部门。
依然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更新,以保持与国际上的最新标准和要求的一致性。
2.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内部控制方面,本机构已经在合规审查、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等方面建立了相应的程序和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弱点和需要加强的地方。
例如,对高风险客户的评估和审查不够严谨,对异常交易的监测能力有待提高。
3. 客户尽职调查本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和程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存在着客户尽职调查文件不完整、信息来源未得到有效核实等问题。
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客户身份及背景的审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内部培训和员工意识本机构高度重视内部培训和员工意识的提升,定期组织反洗钱培训,并鼓励员工主动报告可疑交易。
然而,仍然发现个别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对反洗钱风险的认识不足。
需要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5. 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本机构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参与相关信息交流和合作项目。
但是,需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与沟通,提升信息共享和合作的效率,共同应对跨境洗钱活动。
三、改进建议根据本机构反洗钱自查结果,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
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

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近年来,随着国家反洗钱法规的不断完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已经成为银行日常重要工作之一。
然而,目前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得到改进和优化。
一、工作现状1.反洗钱意识不强。
部分村镇银行员工对反洗钱的概念、特征、危害以及反洗钱法规等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导致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主动性和敏感性不高。
2.人员素质不高。
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支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专业反洗钱人员和培训机制,员工缺乏必要的反洗钱素质和技能,难以对反洗钱风险、行为进行判断和监控。
3.信息化建设不足。
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需要信息化建设的支持,但是在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技术应用方面,村镇银行相比大银行有明显的差距。
一些村镇银行仍然采用传统纸质手工方式来进行信息收集、归档和交换工作,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求。
4.组织架构不够完善。
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处于成长阶段,组织架构不够完善,责任分工不清楚,导致反洗钱工作存在漏洞和盲区。
同时,缺乏反洗钱评估、检查和监督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改进建议1.积极加强反洗钱教育。
村镇银行应针对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缺失,加强反洗钱教育力度,提高员工反洗钱熟知度和应对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相关知识培训、举办知识竞赛、实施培训考核等方式来提高员工反洗钱的专业素养。
2.加强信息化建设。
村镇银行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洗钱信息科技化,打造高效便捷的反洗钱信息化系统。
掌握先进的反洗钱技术,引进适合村镇银行的风险监测、数据处理和预警监控等反洗钱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度。
3.加强监管和内部控制。
村镇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规范反洗钱工作流程和反洗钱工作分工及监管程序,加强内部控制。
同时制定定期评估机制和评估标准,检查汇总反洗钱工作质量、监督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4.加强对重点客户的风险管理。
村镇银行应加强对特定行业、职业和地区客户的风险管理,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和风险防控,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深,国际交易和资金流动日益频繁,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也日益猖獗。
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监管的重要环节,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经纪机构等,这些机构在金融活动中也存在着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
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前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技术手段不足等。
深入研究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提高反洗钱工作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反洗钱工作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监管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维护。
对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可以帮助政府和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目前的监管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提升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和实施力度。
研究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问题可以促进相关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构建更加完善的反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研究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问题还可以为学术界提供相关研究数据和案例,促进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为相关领域的学术贡献力量。
对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正文2.1 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现状概述一、监管机构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这两个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二、监管范围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房地产经纪机构等,这些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

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工作已成为了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村镇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一员,同样需要加强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本文将从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入手,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期提升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水平,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一、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1.反洗钱法规意识薄弱目前,村镇银行反洗钱法规意识薄弱,对反洗钱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不够深入。
只注重业务办理,对反洗钱法规的学习和应用不够重视,导致在日常经营中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缺乏深刻的认识,执行不够到位。
2.反洗钱工作制度不完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不够完善,规章制度缺失,内部管理混乱,对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不够明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监测难度加大。
3.反洗钱技术手段落后目前,村镇银行反洗钱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人工审核较多,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监测和识别能力不足,容易造成漏洞,对银行的稳健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反洗钱意识薄弱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识不够强烈,对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告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容易造成反洗钱工作的疏漏和不足。
二、改进建议1.加强反洗钱法规学习村镇银行要加强反洗钱法规的学习与研究,确保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对反洗钱法规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掌握基本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反洗钱知识培训,提高全员反洗钱意识和法规遵从能力。
2.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村镇银行要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高效推进。
3.引进先进的反洗钱技术手段村镇银行要引进并采用先进的反洗钱技术手段,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监测和识别能力,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反洗钱技术水平。
4.加强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培育村镇银行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识培育,提高从业人员对可疑交易的敏感度,增强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从业人员能够主动发现和举报可疑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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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至8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履行反洗钱职能以后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检查活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一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水平。检查的重点是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客户尽职调查、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等。
(2)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者,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等非现金外汇资金收付交易、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个人10万美元以上、单位5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另外,《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1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现金交易,20种类型的交易为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
在刑事执法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早在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洗钱罪之前,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时就发现过一些洗钱行为,并适用了其他罪名对洗钱行为进行了打击。1997年《刑法》修订后,公安机关发现并追究了一些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但由于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窄、洗钱犯罪主观构成以“明知”为要件、洗钱罪与其他犯罪法条竞合、以及我国刑法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罪行吸收原则,使得为数不少的洗钱行为,在刑事检控及判决程序中以其他罪名被处理,真正以洗钱犯罪定罪的案例极为少见。2004年3月5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0元,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小汽车一辆。这是我国第一宗以洗钱罪定案的判例。
2.金融情报信息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具体的报告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
(1)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单位之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转账、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收付,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个人与单位账户之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拨,属于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15种类型的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55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巴勒莫公约》),该公约明确了与跨国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活动为犯罪的规定。我国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了《巴勒莫公约》,并于2003年9月23日批准了该公约。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一级的分支机构为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主报告机构,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一级没有一级分支机构的,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主报告机构。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逐级上报至主报告机构,同时报送外汇局当地分支机构。各主报告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汇总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上月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报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局将金融机构上报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汇总,于每月20日前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本报告系200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洗钱罪与对策研究》(批准号:04AFX006)的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张军,组成人员:郭建安、郑霞泽、陈小云、王燕之、周勇、边志良、陈文彬、陈雄飞。本报告执笔人:王燕之(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副局长)。
一、我国反洗钱工作现状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40条建议”中提出,金融机构应在客户取消账产后的最少5年内,继续保存有关确定客户身份的记录、账户档案和业务往来书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客户资料保存的期限,账户资料为“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为“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证券期货法规规章规定,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委托、交易记录和清算等资料至少应保存15年,重要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大额报告要求在交易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完成。对于可疑交易,则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书面填写《可疑交易支付报告表》,报送其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应在收到《可疑交易支付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对报表进行分析,并将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支付报告表》依照规定格式按周汇总,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在反洗钱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制订及发展方面,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首次明确确立了金融业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2003年3月1日,随着上述3个部门规章的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开始正式履行反洗钱管理职责。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是人民银行的一项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权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国家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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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管理方面的要求。所有单位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以及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单位账户开户人必须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开立各类账户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开户银行有责任对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确保开户人以实名开立账户。
(2)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自2000年4月1日起,所有新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和利用原有账户继续存入新存款的,开户人必须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身份证件后,在存款账户资料上登记开户人的身份证件号码。2000年4月和5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两次发布了补充通知,解决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通存通兑以及代发工作业务中适用实名制规定的问题,强调银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处罚办法。
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以打击毒品犯罪为核心的阶段。1990年12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我国政府加入联合国禁毒公约后迅速在国内法中规定了与公约规定相当的罪名。因此,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基本上是同步的。第二阶段是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洗钱罪。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际刑事立法出现了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的趋势,例如,1990年签署、1993年生效的《欧洲理事会关于洗钱、追查、扣押以及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将洗钱犯罪扩大到对所有犯罪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我国也根据国内打击犯罪的需要,在1997年修改我国《刑法》时,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扩大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而且根据我国《刑法》,“单位”也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第三阶段是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2001年12月29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对单位犯洗钱罪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但是,我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已严重不适应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也与国际标准的要求有较大距离。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和《反洗钱法》起草小组都提出了继续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范围的必要性,寻求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研究和考虑修改《刑法》第191条。
2004年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生效。根据新的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对违反“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金融机构可处以50万至200万的罚款。
3.交易资料保存制度。我国现有的金融行业管理规章以及现有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保存客户基本信息资料和交易记录做出了明确规定。与国际反洗钱规则的基本要求相比,我国保存金融信息制度比国际反洗钱组织提出的基本要求更为严格。
检查分为商业银行自查、中国人民银行抽查和对工商银行与浦东发展银行总行现场检查3个阶段。各商业银行共组织了33,705个自查小组,投入检查人员107,059人次,自查机构数量87,785个。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共成立检查组752个,动用检查人员3,906人次,对182家商业银行主报告行进行抽查,抽查率平均达到了41.18%。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于10月中旬抽调30余人,组成两个检查组,分别对中国工商银行和上海浦发银行总行进行了现场检查。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及精神药物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通过后,我国于公约通过的第二天签署了公约,1989年10月25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了该公约。为保证《维也纳公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具有人大基本法律效力的《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有关毒品方面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毒品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这次检查使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能力得到检验,同时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是商业银行从上到下的一次全面反洗钱工作动员,提高了商业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反洗钱制度的执行力度。大多数商业银行在经历这次检查后,从管理层到柜台人员基本上都对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能有了初步的认识,并对商业银行自身在反洗钱方面应履行的义务有了基本的了解。通过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内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有了基本的判断,培养和锻炼了一支反洗钱监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