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重庆市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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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驾驶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249 号《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并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的培训。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正文:----------------------------------------------------------------------------------------------------------------------------------------------------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单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条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应当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严管重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管理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章和事故。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公安派出所查处交通违章和事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对行人违反交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交通。

第二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二)往车外抛撒物品的;(三)两轮摩托车驾驶、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头盔或侧坐、超载乘员或货物的;(四)驾驶车辆时使用电话、耳机、饮食、吸烟或其它妨碍驾驶操作行为的;(五)赤膊、赤足、穿拖鞋或穿高跟鞋(鞋跟超过四厘米)驾驶机动车的;(六)不按规定安装或者遮盖车辆号牌的。

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正式版

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正式版

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的合法有效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驶在公共道路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

第三条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的管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的领取、使用、注销等事项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第五条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的申领、审批、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驾驶员证件管理第六条驾驶员证件包括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第七条驾驶证持有人应当合法、安全地驾驶机动车辆。

第八条驾驶证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2.取得驾驶机动车的相应准驾车型的学习证明;3.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经过培训的驾驶员培训。

第九条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经过交通管理部门核实。

第十条驾驶员证件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操作,确保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驾驶员证件的有效期为6年,到期后应当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驾驶员证件丢失或被盗的,应当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重新申领。

第三章车辆证件管理第十三条车辆证件包括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

第十四条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自己的车辆证件的合法完整性。

第十五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按时进行车辆年检,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车辆证件的申领、审批、发放和归还,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操作,确保车辆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车辆证件遗失或被盗的,应当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车辆证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随时携带,避免遗忘或丢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驾驶员和车辆证件管理制度的违反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1.对违反行为进行警示教育,要求相关人员整改;2.对违反行为进行罚款,并将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记录;3.暂扣或吊销驾驶证,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公安部门;4.暂扣或吊销车辆行驶证,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公安部门;5.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需取得《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并通过的,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范围按照区域区分,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规定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设置为理论考试科目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理论考试科目包括出租汽车法规、汽车使用技术、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知识、急救知识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精神文明与服务工作规范等内容;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包括车辆安全检视、交通地理及行车线路、旅客急救和口试等内容。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考试命题,但是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地理知识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命题。

第五条持有效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从业区域,应当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考试,考试内容为该区域的交通地理知识。

从业资格证变更考试通过的,换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前1个月公布考试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内容、考试地点、考试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业资格考试需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主城区从业资格考试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从业资格考试的,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二)身份证及复印件;(三)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四)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
•【公布日期】2022.01.04
•【字号】渝交执法〔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版)的通知
渝交执法〔20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已经市交通局2021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施行。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规〔2021〕15号)同时废止。

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1月4日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车辆和司机管理制度

车辆和司机管理制度

车辆和司机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车辆和司机管理,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车辆和司机的部门,公司内部车辆和司机必须执行本制度。

3.公司对车辆和司机管理的监督和执行权由公司领导层统一负责。

4.责任单位:车队管理部门或相关负责人为主要责任单位,区域内车队管理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辅助责任。

5.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车辆和司机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6.公司领导层应重视车辆和司机管理工作,增加管理投入,建立健全的车辆和司机管理制度。

二、车辆管理1.车辆数量和种类应符合公司实际需求,司机应按照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车辆调度。

2.车辆使用单位应根据车辆性能和功能要求,合理安排车辆使用,确保车辆安全和正常工作。

3.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4.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5.车辆保险应及时投保,并在必要时为车辆购买保险险种,确保车辆的维修和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6.公司应为车辆配备定位设备,通过监控和追踪车辆位置,有效管理车辆的使用情况。

7.车辆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车辆行驶证、保险单等重要文件,确保车辆的合法行驶和保险。

8.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车辆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性。

9.车辆使用单位应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并做好防尘、防水和防盗措施,确保车辆的整洁和安全。

10.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车辆管理责任制,保证车辆使用单位和司机按照规定操作。

三、司机管理1.司机准入标准:司机应具备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队管理部门审批的驾驶经历和良好的个人素质。

2.司机应接受公司规定的培训,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3.司机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违章停车。

4.司机应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保证车辆安全和正常行驶。

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

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

公司驾驶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公司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综合素质,确保公司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驾驶员岗位要求1.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并且具备相关驾驶经验。

2. 驾驶员身体健康,无色盲、夜盲、耳聋等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

3. 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违章驾驶。

4. 驾驶员需具备熟悉公司车辆相关操作技能,并熟悉车辆维修保养知识。

三、驾驶员工作规范1.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超时工作,确保自身和乘车人员的安全。

2. 驾驶员应始终保持车辆整洁,车内外无垃圾和杂物。

3. 驾驶员应按时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4.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保持专注和警觉,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耳机等会分散注意力的设备。

5. 驾驶员应文明驾驶,主动礼让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不随意变道、超速、违反交通信号等。

四、驾驶员事故处理1.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记录。

2. 驾驶员在事故现场应保持冷静,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确保乘车人员的安全。

3. 驾驶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五、驾驶员违规惩罚1. 驾驶员发生交通违规行为或事故后,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扣除工资、暂停驾驶资格等。

2. 驾驶员连续发生多次交通违规行为或事故,公司将考虑解除其合同关系。

六、驾驶员培训与考核1. 公司将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2. 驾驶员培训内容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应急处理等。

3. 驾驶员需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继续从事驾驶工作。

七、附则1. 驾驶员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2. 驾驶员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或发生纠纷时,可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司机管理制度

司机管理制度

司机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司机的行为,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司机。

二、司机资格与培训2.1 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

2.2 司机必须通过公司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技能、服务态度、应急处理等。

2.3 司机应定期参加复训,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三、车辆管理3.1 司机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2 司机不得私自更改车辆配置,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

3.3 司机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驾驶。

四、服务管理4.1 司机应遵守服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4.2 司机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对待乘客要礼貌、热情、耐心。

4.3 司机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收取小费或接受乘客的馈赠。

4.4 司机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乘客的个人信息。

五、安全管理5.1 司机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5.2 司机应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其完好无损。

5.3 司机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距,不得超速行驶。

六、应急处理6.1 司机应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如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突发疾病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司。

6.2 司机应保持冷静,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护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七、奖惩制度7.1 对遵守本制度的司机,公司将给予奖励,如奖金、晋升等。

7.2 对违反本制度的司机,公司将给予处罚,如警告、罚款、停职等。

八、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公司司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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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重庆市驾驶员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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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号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壹壹年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章运营者管理职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运营的驾驶员和运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运营、道路货物运输运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运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运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
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能够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运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运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仍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之上,3年内无重大之上交通责任事故。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第壹款条件外,仍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运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年之上,3年内无重大之上交通责任事故,且经过危险货物关联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道路旅客运输运营、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运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60日公布考试范围、时间、地点及报名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从业资格考试每科成绩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

第十壹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运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且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
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未从事道路运输运营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道路运输运营者或者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且按照本条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进行执业备案或者待岗备案。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运营驾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于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营、道路旅客运输运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发证机关注销从业资格证:
(壹)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
(四)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发证机关应当收回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自行作废,且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者考试,且由发证机关于从业资格证上予以注明:
(壹)取得从业资格证每满3年的;
(二)新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施行的;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从业资格证3年之上,未从事道路运输运营驾驶的驾驶员,于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于其从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
(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
(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五)不得疲劳驾驶;
(六)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
(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于规定站点外上下客;
(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
(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
(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
(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空调车于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使用普通话;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四)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且出具客票;
(五)空车标志灯开启时,于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
(六)于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商圈等窗口地区设立的出租车站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依次排队候客;
(七)不得于车内吸烟;
(八)于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九)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者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十)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
(十壹)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
(十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仍;无法归仍的,应当及时送交关联部门处理。

第二十壹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二)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
(三)不得于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
(四)不得甩客、倒客。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置统壹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置标志灯;
(三)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壹)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
(二)不得将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混装;
(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
(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运营者方案,且于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填写行车日志。

行车日志式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壹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之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壹次死亡3人之上负同等责任之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四章运营者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激励奖惩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运营者应当和雇佣的道路运输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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