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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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1. 概念 所谓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 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 法律特征 (1)公司是企业(见图2-1)。
图2-1 公司与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的概念
2. 法律特征 (2)公司是企业法人(见图2-2)。 (3)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见 图2-3)。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见图2-10)。
图2-10 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 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 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见图2-11)。
我国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 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不 存在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另 外,公司的行为能力必须通过其机关来进行, 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本身 的行为。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 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二、公司的种类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见图2-9)。
图2-9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四、股东权 五、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控股或从属关系为 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见图2-6)。

公司的种类有哪些

公司的种类有哪些

公司的种类有哪些实践中,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划分,那么公司就有不同的分类。

我们⽐较常见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那除此之外,《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的种类都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公司的种类有哪些(⼀)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亦即以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最主要的公司分类。

2.⽆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限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是指部分⽆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4.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

因这三种公司的固有缺陷,其数量已经很少,特别是股份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未对此三种公司作出规定。

但在不少西⽅国家的公司法上,仍然存在此三种类型的公司,尽管其数量只占少数。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定以上⼈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公司发展历史上,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两合公司之后产⽣较早的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可以在社会上⼴泛筹资、股份可以⾃由转让、公司可以实⾏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式和分权制衡机制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等特点,特别适合于⼤型企业的经营,现今已成为⼗分重要的公司形式。

我国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公司形式之⼀予以调整。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公司的发展史上,有限责任公司出现的较晚,由于它较好地吸收了其他公司形式的优点并克服其不⾜,所以这种公司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公司分类标准,公司性质分类

公司分类标准,公司性质分类

1、按股东责任承担分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2、按开放封闭分类封闭性(有限公司)、开放性(股份公司)3、总分(分公司、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不能突破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独立的缔约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总公司,分公司)。

4、母子(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记忆:独生子);母子关系,控制人事,控制决策;母公司,子公司。

5、信用基础分人合,资合。

普通合伙:完全人合,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资合。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资合为主,有部分的人合性。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资合。

资合的公司,法律强制性规范较多。

6、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合伙可以用公司两字,不能用:有限,股份字样。

1、公司权利能力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不同,公司的权利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公司权利、行为能力产生:营业执照签发。

3、公司权利,行为能力消灭:注销。

4、公司行为能力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5、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

6、公司行为能力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的议事能力由3会作出)。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经理)。

1、内部转:股东之间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随便转、自由转)。

2、对外转:股东向第三人协议转让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他股东人头过半)。

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其他股东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包括: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其他由转让方提出的合理条件)。

经济法教程(公司法)

经济法教程(公司法)
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包销、 代销股票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采取承销方 式发行股票。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在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由发 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认股人或予 以公告,大会应有代表1/2以上的认股人出 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的决议机 关,有权决定公司成立前的重大事项。
五、国有独资公司
1、定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 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征: 1)投资单一; 2)只适用某些行业; 3)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
五、国有独资公司
3、组织机构 (1)董事会成员为3-9人,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 公司章程规定。
四、清算:公司因某种原因终止时(合并与 分立除外),依照法律程序,对公司终止时 的财产和应了结事务,选派清算人进行处理 分派的法律行为。
案例分析 4
答: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 总额35%,而该公司为800/3000=26.7%。
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 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案例分析 2
1、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限额为
3万元人民币。 3、乙和丙的出资应在出资评估后以确认的金额来确定。
另外,丙企业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出资,其出资额 不得超过公司总注册资本的70%。 法律上规定的交纳程序: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足额 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 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法定验资机构 验证,出具验资证明。 4、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应由甲、 乙、丙三个代表组成董事会外,还应由公司职工代表 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8.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9.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
10.公司集团
公司集团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
11.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6)资合性的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法律原则,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一般都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全额认缴公司章程确定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资本和股东分布的广泛性、股份的流通性和转让的自由性等方面,都体现了更为充分和彻底的资合性;而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但是资合性并没有股份有限公司彻底和充分。
公司上市的意义:
(1)增强公司融资功能
公司上市将为日后进行的增资和新股发行创造有利的条件,将使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能力得到实质性的增强,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功能主要是表现在上市公司身上。
(2)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不仅是为了获取投资利益,而且也为获取股票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增值收益,甚至对于许多投资者来说,交易市场上的收益可能是其更主要的投资目的。公司的上市,将使股东获得在交易市场上获利的机会,从而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3.分析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地位。
关联企业具有法人地位,并且这种法人地位与集团内部的统一管理和相互间的控制支配关系并不绝对冲突。虽然成员企业在集团统一管理之下,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管理上的独立性,但其法人人格并不随之消灭。
企业集团作为若干关联企业构成的联合体,具有较为特殊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许多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发现,注册公司时会有如何选择公司类型的困惑,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分类是公司分类的基本形式,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这两种类型的区别。

▲一、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

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

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如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

它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

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

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

第十章 公司法

第十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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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 (10)修改公司章程 •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8
第十章 公司法
1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 公司的概念 • 我国《公司法》既没有规定统一的公司概念,也没有规 定不同类型公司的概念。 • 根据我国公司立法的原则与理论,通常认为,公司是指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人。 • 特征: • (1)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组织。 • (2)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 (3) 公司是企业法人。 2 • (4) 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
• 依《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设监事会? • A、公司规模较小 B、股东人数较少 C、国有独资公司 D、国有控股公司 •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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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 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 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A.张某,五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 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B.李某,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 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三个月,该 企业被宣告破产 C.陈某,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一年前该厂因 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刘某,66岁,曾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现退休 在家 考点:董事的消极资格 25

公司法课件3 第三章 公司的类型

公司法课件3 第三章  公司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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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二)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 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 司,但作出特别规定: 1.提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注册资本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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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4)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专任 制度,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原则上只 能在其所在的公司任职,未经股东同意,不 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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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四、上市公司 (一) 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点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特征如下: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2.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 公司。 3.上市公司是股票获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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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的学理分类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 按照公司外部组织关系标准划分,实际上揭示的是公司 相互间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一)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 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 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有时又称控股公司,无论控 制公司抑或控股公司,都是母公司。凡资本大部分受他公司 控制的公司,则是子公司。
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大陆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一般把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 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一)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亦称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 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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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的分类要想知道公司的分类,必须对公司的概念作一解释。

明白公司的概念,才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公司的分类。

通常学说主张,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上述主张要点如下:第一,公司是法人。

在法律上,司法关系主体有两种,即自然人与法人。

公司属于法人。

表达准确一点,公司系独立于设立公司的股东的法人,是股东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公司是社团法人。

在法律上,因人的组合而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自然属于社团法人。

第三,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为社团成员谋求利益,体现在诸如年终分红派息、送配股份和剩余财产分配。

与此相反,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是社团法人,但它并不以盈利为目的。

公司设立目的在于为社团成员谋取利益的提法,容易使人发生误解。

更为确切提法是,公司的目的在于股东股份价值的最大化。

不仅仅在于股东短期利益,还在于股东长期利益。

第四,公司就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社团法人,有民法上的社团法人,比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特别法上的社团法人,比如合作社等。

公司是以公司法设立的。

上述提法,应在广泛意义上的理解,公司成立存续依据是公司法,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企业组织法。

对公司的概念已有初步了解,我们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对公司的理解。

公司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七个,下面我对这七种标准逐一进行介绍。

一、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的分类采用股东视角,股东对于公司债务可仅在出资范围能承担责任,也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寺承担责任,前者为有限责任,后者为无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态可能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或是两种责任形式的结合。

以股东责任对公司进行分类,是公司分类的基本形式,也是各国公司法采用的法定形式。

在该标准下对公司分类,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类型在前述的公司产生史上先后出现。

(1)无限公司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组建,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所谓无限责任只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做出清偿;所谓连带指股东内部约定的偿还比例对债权人无效,每一股东必须对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指有部分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两合公司处于无限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过渡的中间阶段,兼具有资合和人合的特征。

无限责任股东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股东以资金为基础对公司债务负责。

(3)股份有限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指有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自诞生之日起,股份公司就以其方便、灵活、便于集资、易于分散风险等优点,成为筹措资本的最佳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虽然比不上有限公司,但因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庞大,股该类公司在经济中的作用是其他公司无法比拟的。

(4)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但后者对公司债务仅以份额化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股份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的出资为概括性出资,不做具体划分,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划分为等额股份。

(5)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有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前已述及,有限责任公司是产生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它的出现是在总结即存公司形式及实践的基础上,对公司形式的发展。

二、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公司运营可以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也可以以资本为信用基础,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这种分类是对前述公司分类的归纳,但采用的是债权人视角。

(1)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以股东的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

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因为以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故股东之间具有较强的牵连性,相互之间以信任和合作为基础,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

(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以公司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的偿债能力取决于公司的资产状况,股东相互之间并无太高的信任要求。

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多对资合公司的设立与经营规定条件,如经营状况公开等。

(3)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公司的经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的资本状况,兼有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的特点。

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是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

在这些公司类型中,既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也有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从而兼具人合与资合的特点。

三、以公司外部控制关系为标准的分类法律上独立的公司间可以存在特殊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根据公司外部的控制关系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惟需注意的是,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的分类只是针对具有此种关系的公司,相当多的独立公司并没有纳入到这种分类中。

这是分类方式中重要的一种。

(1)母公司母公司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母公司与控制性公司经常作为同义词使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有两种原因:控股,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基于股份持有;协议,公司间通过协议完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

控股公司可细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前者只以控股为目的,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后者除控股外,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

(2)子公司子公司指一定比例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子公司虽然与母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子公司与母公司一样,也是独立的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标准的分类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向外扩张,需要在不同的地方开展业务,公司可以采用设置分支结构的方式来完成经营活动。

这时,在原公司与新设的分支结构间给构成了一种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

以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

(1)本公司本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对其组织系统内的全部分公司或非独立经营机构进行管辖的公司。

本公司对外是独立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财调配、人事安排等均由本公司负责。

(2)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对外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公司可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说明,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经营资格,故而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

五、以公司国籍为标准的分类公司国籍是公司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从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表明了公司权力和义务的依据。

因为公司的国籍,公司与特定国家产生了固定的法律关联,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这里采用的视角是国家主权。

(1)本国公司本国公司,又称内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享有本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本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公司。

在认定公司的国籍问题上,各国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有设立准据法主义、股东国籍主义、设立行为地主义、住所地主义等不同标准。

我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即依照我国法律成立或在我国被批准成立的公司均为我国公司。

(2)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指不具有所在国国籍的公司。

外国公司没有按照所在国的法律登记成立,所以外国公司如欲在所在国开展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则只有在得到该国的批准后才得以在该国从事营业活动。

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作出了专门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是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成立,属于我国本国公司的范围。

(3)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指以一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设立办事处、分公司或子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成为当今世界醒目的经济现象。

必须指出,本处将跨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并列,只是突出其国际属性。

跨国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跨国公司的内部关系可用前述的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去界定。

六、以公司资本来源为标准的分类公司的出资主体可以为不同的形态,依照出资主体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

(1)国有公司国有公司指公司资本全部或主要来源于国家的公司。

国有公司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投资机构或国有企业单独或联合投资成立,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同时适用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就是国有公司的一种。

(2)集体公司集体公司指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司。

这类公司是从集体企业发展而来,是集体企业采用了公司制的形式。

(3)私营公司私营公司指由自然人或者私营企业投资设立的公司。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个人或者私人企业可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指有其他国家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参与投资,按照资本输入国法律组建公司。

我国现阶段的外商投资公司在形式上由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和外资公司。

我国一直以来对公司和企业以这种分类为主,资本来源成为衡量我国公司的标志。

但资本来源的分类方法突出主体属性,为公司的不平等对待埋下了根源;国有、集体、私营等分类也不尽相同,相互有交叉或重合,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已被逐渐淘汰。

七、以公司股东构成为标准的分类公司筹措资本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也可以仅有数位发行人完成;公司的股份既可能在社会公众间转让,也可能被限制转让。

依照公司股东的构成和股票转让的方式为标准,公司可分为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

(1)封闭公司封闭公司指公司资本全部有设立人拥有,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转让出资受限,实行非开放性经营公司。

该种公司最早创制于1907年英国公司法,当时将股东人数限制于50人以下。

由于不能向公众发行股票份,与公众无关,故而被称为封闭公司。

封闭公司类似于大陆法制的有限公司,但两者不完全相同。

在英国,封闭公司的外延还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要广。

(2)公开公司公开公司指设立该类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招股,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的公司。

公开公司于大陆法系的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但两者也不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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