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恩网络:关于补充追认向银行借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子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子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20【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124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黎【审理法官】王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子彧【当事人】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子彧【当事人-个人】王子彧【当事人-公司】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叶家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叶家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敏叶家华【代理律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子彧【本院观点】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20年9月23日,犀锐文化公司、八米文化公司、王子彧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中犀锐文化公司主张王子彧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约,故要求解除涉案的借款合同。
张旭、沈洪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旭、沈洪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0【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49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旭;沈洪铭【当事人】张旭沈洪铭【当事人-个人】张旭沈洪铭【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旭【被告】沈洪铭【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一、被上诉人沈宏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上述借贷合意的法律后果,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民事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旭并非出借主体是否妥当;二、上诉人张旭为证明与被上诉人沈宏铭存在借贷关系及数额,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借据、收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客户单独签订了承诺书、客户须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将房屋抵押在上诉人张旭名下的证据、“投资担保合同”、公司股东范天宇先行垫付328200元及次日上诉人张旭将出借款347220元还给了公司股东范天宇的转款凭证,是否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是否能够证明上诉人张旭是将出借款通过沈阳金利桥投资担保有限公。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一、被上诉人沈宏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上述借贷合意的法律后果,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民事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旭并非出借主体是否妥当;二、上诉人张旭为证明与被上诉人沈宏铭存在借贷关系及数额,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借据、收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客户单独签订了承诺书、客户须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将房屋抵押在上诉人张旭名下的证据、“投资担保合同”、公司股东范天宇先行垫付328200元及次日上诉人张旭将出借款347220元还给了公司股东范天宇的转款凭证,是否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是否能够证明上诉人张旭是将出借款通过沈阳金利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者范天宇实际给付了被上诉人沈宏铭,沈阳金利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诉争借款的保证人及居间人代为垫付出借款及代为收取利息有何不妥,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有何依据。
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朱晓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朱晓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18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朱晓港;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县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鑫胜矿产品有限公司;杨伟程;苏帆;郑连吉【当事人】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朱晓港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县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鑫胜矿产品有限公司杨伟程苏帆郑连吉【当事人-个人】朱晓港杨伟程苏帆郑连吉【当事人-公司】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县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鑫胜矿产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程聚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陈嘉伟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胡倚樊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程聚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陈嘉伟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胡倚樊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程聚陈嘉伟胡倚樊【代理律所】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朱晓港;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本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上诉人的还款应当先偿还本案及(2020)粤03民终11882号案借款所产生的借款利息,有剩余的再偿还两案的借款本金。
陈敏、刘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敏、刘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94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敏;刘浩;李广宇;李广毅【当事人】陈敏刘浩李广宇李广毅【当事人-个人】陈敏刘浩李广宇李广毅【代理律师/律所】邱奕彬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奕彬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奕彬【代理律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敏【被告】刘浩;李广宇;李广毅【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李广宇、陈敏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确认李广宇、陈敏向刘浩借款1818367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二审庭询时,陈敏称,其在2016年或2017年左右知道李广宇有向刘浩借款,但具体的金额不清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陈敏是否应偿还欠款918367元及利息给刘浩。
对此争议,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首先,李广宇、陈敏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确认李广宇、陈敏向刘浩借款1818367元。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献宇;杜雪【当事人】周献宇杜雪【当事人-个人】周献宇杜雪【代理律师/律所】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胡大银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胡大银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龙海胡大银【代理律所】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献宇【被告】杜雪【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根据张某与瑞润公司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定,明确载明了张某与周献宇为合伙人关系,而张某之所以获得该代持股权,系因周献宇同意减免与杜雪之间的债务共计225万元。
首先,虽《股权赠与协议》甲方处仅有杜雪签字,未加盖瑞润公司公章,但同日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加盖有瑞润公司公章,且两份协议内容上存在关联性,可以相互印证瑞润公司在股权赠与问题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杜雪在签署《股权赠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追认撤销转委托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周献宇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杜雪在与其签订《债务终止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对其存在胁迫的行为,其出于尽快收回资金的考虑签署该整体抵债协议的行为亦不构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情形。
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49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雪飞【审理法官】亓雪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敏【当事人】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敏【当事人-个人】谢敏【当事人-公司】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贞文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杨国营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贞文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杨国营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贞文杨国营【代理律所】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谢敏【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涉案155万元借款是否属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涉案155万元借款是否属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间借贷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
本案中,金证智城公司依据2017年向谢敏转账共计155万元的转账凭证,主张谢敏向其借款155万元。
谢敏主张涉案155万元并非借款,系金证智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进凯为案外人王引平处理西藏相关事宜所花费的费用,且该费用均已支付给倪进凯的朋友。
白旭、谷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旭、谷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0【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33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小丽【审理法官】龙小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旭;谷明【当事人】白旭谷明【当事人-个人】白旭谷明【代理律师/律所】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胡俊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张爱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齐世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胡俊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张爱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齐世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光飞胡俊霞张爱鑫齐世玉【代理律所】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白旭【被告】谷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使用比币特进行质押是否合法有效,案涉质权是否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使用比币特进行质押是否合法有效,案涉质权是否成立。
白旭上诉认为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用比特币进行质押应属合法有效。
对此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所谓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不再享有质物的占用、使用和收益。
601002 _ 晋亿实业关于公司向晋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公告编号:临2013-028号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晋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1、关联交易内容:本公司向晋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正贸易”)借款人民币6,500万元;2、过去12个月公司与晋正贸易未发生同类关联交易。
3、关联方回避事宜:鉴于晋正贸易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晋正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并进行表决时,均回避了表决;4、交易风险: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不高于市场价格,对公司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
交易不存在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因近期公司流动资金紧缺,本公司向关联人晋正贸易借款人民币6,5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5.04%(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结算方式为利随本清。
鉴于晋正贸易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晋正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需要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本议案前,已征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本议案时,蔡永龙、蔡林玉华、蔡晋彰三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该项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项关联交易总标的额为人民币6,500万元,根据《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1、晋正贸易成立于2011年10月8号,法定代表人:蔡永龙,注册资本:人民币3.2亿元,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晋正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范围:从事钢材、橡塑材料及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建筑装潢材料、木材、通讯产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文化办公用品、工艺品、洗涤用品、床上用品、酒店用品、家具、保健食品、日用香料、茶叶的批发,各类机械设备及其配件的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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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2958 证券简称:硕恩网络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追认向银行借款暨关联交
易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是偶发性关联交易。
1、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61%。
自然人李彩云、蔡卫平、韦南、李仪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48 万元(大写:贰佰肆拾捌万元整)。
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
自然人韦南、李仪凡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同时自然人李彩云、韦南、李仪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19年10月2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追认向银行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会议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李彩云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自然人
姓名:李彩云
住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306室
2.自然人
姓名:蔡卫平
住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306室
3.自然人
姓名:韦南
住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306室
4.自然人
姓名:李仪凡
住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306室
(二)关联关系
临澈网络直接持有公司50.57%的股份,前照咨询直接持有公司48.22%的股份,李彩云直接持有公司1.21%的股份。
韦南直接持有前照咨询12.26%股份。
李彩云是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卫平是李彩云的配偶;李仪凡是韦南的配偶。
本次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方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无需支付对价,属于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行为,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且公司独立性未因关联交易受到影响。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61%。
自然人李彩云、蔡卫平、韦南、李仪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48 万元(大写:贰佰肆拾捌万元整)。
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
自然人韦南、李仪凡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同时自然人李彩云、韦南、李仪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