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网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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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原则1.安全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安全第一原则为基本原则,确保发电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2.稳定原则:发电厂并网运行必须以保持电网的稳定为目标,及时响应电网调度指令,确保电网频率和电压的稳定。

3.协调原则:发电厂与电网之间应保持紧密协调,及时沟通并解决发电厂运行中的问题,共同维护电网运行的稳定。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准备工作1.发电厂应在并网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发电设备和系统运行正常,并提交相关检测和试运行报告。

2.发电厂应编制并提交运行计划,包括发电装置的运行参数、计划的输送电量等,并保持与电网调度部门的沟通。

3.发电厂应确保其发电设备满足电网的技术要求,如电压、频率、无功功率等,并保持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指令1.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调度部门的运行指令进行调度,并及时调整发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和出力,以保持电网的平衡。

2.发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部门进行电网负荷调整,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3.如发电厂发生故障或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应立即向电网调度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

五、并网运行监测与检查1.发电厂应建立运行记录,并定期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并网运行数据。

2.电网调度部门有权对发电厂的并网运行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电厂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处罚与奖励1.发电厂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电网调度部门认定,将被处以罚款或限制发电厂的运行。

2.发电厂表现良好,按照要求完成发电任务,可获得奖励或优先接受更多的发电任务。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电网调度部门所有。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管理,有助于提高电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电网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供应。

两个细则

两个细则

两个细则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1)补偿计算时间 补偿计算时间根据AGC 机组参与ACE 控制的程度计算: 1)机组处于自动调节模式(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除外)的时段, 认定为全部参与ACE 控制。 2)机组处于人工设点模式的时段,如果平均每小时调节次数大 于等于4 次,认定为全部参与ACE 控制。 3)机组处于人工设点模式的时段,如果平均每小时调节次数小 于4 次,认定为部分参与ACE 控制。 4)机组处于自动调节模式的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的时段,认定 为部分参与ACE 控制,其调节次数规定为该时段内该机组所 有调节转折点的个数。 •
部分电量绝对值统计为考核电量。(也就是说,每5分钟时段内和计划电 量相差2%的要被考核, )
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量不计入考核电量。
两个细则
发电计划考核——如何免考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被指定以自动调节模式(除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外)提供AGC 辅助服务 期间。 2、机组通过电力调度机构的AGC 系统直接控制,以人工设点方式进行出力调整,在规定的调整 时间内。 3、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频(ACE 曲线)、调峰和调压等满足电网安全需要的服务而不能按计 划曲线运行时。 4、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5、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 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 而机组有功出力 越上限时。 6、机组启动并网,根据机组工况在机组并网后至达到正常参数期间,以及达到正常参数后1 小 时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期间。 7、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连续满负荷运行试验结束之前的试运期间。 8、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 线考核。 10、机组AGC 退出或控制模式发生变化时,结合机组出力与下一个点的发电计划,根据机 组调整速率进行相应的发电计划免考。 11、机组大修开始直至并网后连续运行24 小时免于发电计划考核。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保证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风电发电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华北区域内的风电场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华北区域风电场指位于华北地区的风能发电场,包括风机组、变电站、电力线路和其他辅助设施。

第四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遵守国家和华北地区的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第五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以安全、环保、高效为原则,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构第六条华北区域风电场应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风电场的日常运行、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运行管理机构应设立运行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维修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八条运行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风电场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要求第九条风电场应按照统一的运行管理规范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风电场的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风电场的电力设备和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风电场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风电场的高效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风电场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员工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风电场应加强与电网的交流和协调,确保风电场的并网运行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华北地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风电场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可根据风电场的运行状况,对风电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发现风电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运行管理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要求风电场整改,并予以监督。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九条风电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行管理规范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1、《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用范围为已并网运行的,由地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风电场。

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的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新建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参与本细则;扩建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置1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第三条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风电场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风电场参与本细则的执行与结算,运行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依据运行结果风电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五条风电场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2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长1人)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3(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九)未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试验申请、方案;(十)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测试计划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延期申请;(十一)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关于华北电网《两个细则》的总结

关于华北电网《两个细则》的总结

两个细则学习总结华北电监局按照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充分借鉴目前部分省市并网电厂及辅助服务的管理考核办法编制了《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两个细则》拟定今年年底至2009年3月31日前模拟运行,然后再进行6个月的试运行然后在2009年下半年转入正常运行,现将两个细则的具体内容汇总一下,供以参考。

一、对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提出的具体要求:1.安全管理A.安全管理制度B.安全评价与反事故措施C.事故调查与通报2.调度管理A.电网调度纪律规定B.机组调节能力管理C.非计停管理D.发电计划曲线管理E.一次调频服务管理F.自动发电控制管理G.调峰辅助服务管理H.无功辅助服务管理I.自动电压控制管理J.黑启动服务管理3.检修管理A.检修工作的相关考核B.重复性检修的相关考核C.检修超期的相关考核4.技术指导与管理A.调度运行的技术管理与监督B.系统运行的技术管理与监督C.调度自动化技术管理与监督D.调度通信技术管理与监督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的具体要求:1.辅助服务分类:辅助服务包含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两类。

A.基本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B.有偿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

2.辅助服务的补偿内容A.自动发电控制(AGC)B.有偿调峰C.有偿无功调节D.自动电压控制(AVC)(我公司无此设备)E.旋转备用F.黑启动(我公司不具备)三、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汇总注:考核实施的基本原则:A.全网统一评价标准;B.按月度以省级及以上电网为单位分别考核;C.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扣罚电量最大的一款。

四、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机组应给予补偿,各类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原则:(一)AGC、有偿调峰按照社会平均容量成本及提供辅助服务而增加的成本,确定各自的补偿标准。

华北新版两个细则变化内容

华北新版两个细则变化内容

9月25日,华北能监局正式印发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2019 年修订版),此次修订印发的“两个细则”包括《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华北区域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新版细则在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标准上,有了较大修正,自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等。

其中,在有偿调峰方面,补偿价格有明显提升。

机组因提供深度调峰服务造成的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新版“两个细则”按照250元/MWh进行补偿,旧版为50元/MWh;燃煤火电机组启停调峰,新版细则补偿标准为100MW(含)以下机组,按机组容量每次补偿1000元/MW,100MW以上机组,按机组容量每次补偿1500元/MW。

旧版细则分别补偿500元/MW和1000元/MW。

在AGC调频补偿方面,则有所下调。

新版细则规定,AGC 调节性能补偿标准,火电机组取5元/MW,水电机组取2.5元/MW。

旧版细则标准分别为火电机组10元/MW,水电机组为5元/MW。

由于当前华北多地实际AGC竞价已贴近在5元/MW左右,实际影响调频收益的,并非补偿标准下调,而主要是调节性能综合指标K值上限的修正。

新版细则规定:有偿无功、自动电压控制和旋转备用等服务项目,则基本沿用旧版细则补偿标准。

黑启动方面,对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水电厂暂按厂(张河湾电站)补偿,标准为6000元/天;火电厂暂按机组补偿,标准为每台800元/天,全厂最高不超过2400元/天。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随着清洁能源的不断发展和推广,风能作为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正逐渐成为全球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风电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华北地区作为我国风电资源最丰富的区域之一,在风电场建设和运营管理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促进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的协调与管理,华北地区制定了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试行方案。

一、背景介绍华北地区地处北方平原,风能资源较为丰富。

随着风电机组技术的进步和成本的降低,风电场的规模迅速扩大,但也面临着并网运行管理的挑战。

针对华北地区风电场并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华北地区制定了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方案。

二、管理目标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方案的目标是:1.确保风电场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发电效率;2.优化风电场的运行调度和运行计划,提高发电功率;3.提升风电场的接入并网能力,实现电力的高效输送;4.加强风电场的自动化管理和监控功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三、具体细则1.电网调度和运行规划(1)制定风电场接入电网的调度管理办法,保证风电场的安全、稳定接入;(2)建立风电场的运行计划,合理安排风电场的发电功率和运行时间;(3)加强与电网企业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风电场与电网的协调运行。

2.风电场设备管理(1)建立风电场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巡检、维护、保养等工作;(2)加强对风电机组的运行监测和故障诊断,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提高设备利用率;(3)加强风电场的设备性能评估,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3.风资源监测和预测(1)加强风资源监测体系建设,确保风速、风向等参数的实时监测;(2)建立风资源预测系统,提高对未来风能供应的准确预测;(3)利用风资源预测结果,优化风电场的运行调度和发电计划。

4.运行监控和数据管理(1)建立风电场的运行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风电机组和电网运行状态;(2)加强对风电场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3)利用运行数据分析技术,优化风电场的运行模式和运行策略。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2021、《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21?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21?42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用领域范围为已并网运转的,由地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风电场。

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的风电场可以参考继续执行。

新建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参与本细则;扩建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z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第三条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基本支付单元参予本细则。

第四条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对风电场继续执行本细则及支付情况实行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1-权下按照调度统辖范围具体实施所划归电网内风电场参予本细则的继续执行与支付,运转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继续执行,依据运转结果风电场分担适当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五条风电场应当严苛顺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指挥,快速、精确继续执行调度指令,严禁以任何借口婉拒或者延期继续执行。

拒绝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指出继续执行调度指令将损害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公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守调度人员报告并表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守调度人员同意该指令的继续执行或者撤消。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统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平衡运转有关的安全平衡掌控装z、agc、avc装z等的参数或整定值(损害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2-(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长1人)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五)现场值长返回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有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七)调度统辖设备出现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以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等待查清后汇报);(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九)未按建议向电力调度机构呈报试验提出申请、方案;(十)没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精心安排的测试计划积极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呈报延后提出申请;(十一)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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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和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天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4%。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事故时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并在24小时内提供正式事故报告。

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的、隐患未整改并没有防范措施的并网发电厂,不允许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第十三条按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新建及已运行的并网运行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

对并网安全性评价提出的整改要求,并网发电厂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

第三章调度管理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电网企业参照《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者(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

并网发电厂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一)考核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进行。

根据电网运行实际,初期也可按同一电厂内接于同一母线且电价相同的机群为单位进行考核。

(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编制发电计划,对每台机组每15分钟给出一个电力计划值,全日共96个计划值。

两个计划值之间机组发电计划曲线按线性插值法确定,第i 秒钟的计划出力为:()1900n n i n P P P P i +-=+⋅ 其中,n P 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1+n P 为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i 取值为0~899。

(三)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四)机组在由电力调度机构AGC 主站系统远方控制期间,如果机组处于人工设点模式,则超过调整时间后,机组按目标指令接受发电计划曲线考核;如果机组处于自动调节模式的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则机组也按目标指令接受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人工设点模式的调整时间为:15||+-=N Si obj v P P 调整时间式中,调整时间(分钟);P obj 为设点目标(MW );P Si 为设点时初始出力(MW );N v 为机组标准调节速率(MW/分钟),具体数值见附件2。

(五)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

由于并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六)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时段,全天288个时段。

电力调度机构EMS 系统实时采集发电机出口电力,累加后得到机组每5分钟实际发电量,要求同一时段内实发电量和计划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标准为机组日计划出力曲线的±2%。

每5分钟实发电量超出相应时段计划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量绝对值统计为考核电量。

(七)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量不计入考核电量。

(八)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被指定以自动调节模式(除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外)提供AGC辅助服务期间。

2、机组通过电力调度机构的AGC系统直接控制,以人工设点方式进行出力调整,在规定的调整时间内。

3、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频(ACE曲线)、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

4、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5、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时。

6、机组启动并网,根据机组工况在机组并网后至达到正常参数期间,以及达到正常参数后1小时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期间。

7、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连续满负荷运行试验结束之前的试运期间。

8、在机组进行和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第十八条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提高电网电能质量,并保证电网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和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和电力系统调峰。

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和标准见《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机组提供调峰类型的不同,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考核:(一)当机组不能满足基本调峰要求时,按基本调峰考核(风电等清洁能源、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按能力提供基本调峰),月最大考核电量不超过机组当月上网电量的1%。

1、如果电厂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临时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当出现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机组申报出力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的情况,即认定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

在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期间,每天的考核电量为:基本调峰(小时)α⨯⨯-+-1)('min min 'max max P P P P式中:m ax P 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MW );'m ax P 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MW );m in P 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MW );'m in P 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MW ); 基本调峰α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2、如果电厂未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但不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峰能力时,即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最高值或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则当日的考核电量为:基本调峰(小时)α⨯⨯-+-24)''(2211P P P P 式中:1P 为当日调度指令出力最高值(MW );'1P 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MW ); 2P 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MW );'2P 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MW );基本调峰α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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