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一、前言师德师风建设是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举措。
近年来,我国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本文将探讨。
二、师德师风负面清单1. 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
教师不得发表、传播、参与任何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行为。
2. 歧视学生。
教师不得因学生家庭背景、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 校园欺凌行为。
教师不得参与、纵容或默许校园欺凌行为,发现学生欺凌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学校。
4. 违规补课。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参与违规补课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荐或推销课外辅导机构。
5. 收受礼品礼金。
教师不得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 泄露学生隐私。
教师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侵犯学生隐私权。
7. 学术不端。
教师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弄虚作假。
8. 违规招生。
教师不得参与或协助学校进行违规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承诺录取结果。
9. 违规兼职。
教师不得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兼职,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营利性活动。
10.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教师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出现教育教学事故。
三、处理办法1. 教育警示。
对首次违反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应进行教育警示,督促其改正错误。
2. 诫勉谈话。
对违反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应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深刻反省,并在一定期限内整改。
3. 通报批评。
对违反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以示警示。
4. 暂停职务。
对违反师德师风负面清单且情节较重的教师,学校应暂停其职务,待整改完成后视情况恢复职务。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师德师风负面清单1. 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发表或传播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参与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2. 学生欺凌:容忍、纵容或参与学生欺凌行为,对受害者进行恶意报复。
3. 招生混乱:违规招生、擅自改变招生政策和程序,违反招生公平原则。
4. 师德师风失范:(1)侵害学生权益: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性骚扰等行为。
(2)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虚构学术经历。
(3)教学不力:不认真备课、授课,教学质量低下,影响学生学业发展。
(4)管理失职: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5.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接受学生及家长馈赠或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6. 泄露学生隐私:未经学生同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7. 歧视和排斥学生:对学生进行种族、民族、性别、地域等方面的歧视和排斥。
8. 组织或参与非法办学活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与非法办学机构的教育活动。
9. 违规使用教育资源:擅自占用、挪用、滥用教育资源,影响教育公平。
10. 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1. 对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的教师,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2. 对参与学生欺凌的教师,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同时,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和关爱。
3. 对招生混乱的教师,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对涉及的学生,根据情况进行重新招生或调整班级。
4. 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5. 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教师,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中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一、引言教育是国家的未来,教师是教育的灵魂。
作为一名中学教师,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承载着无数家庭的希望和梦想。
因此,具备高尚的师德师风是每位教师的基本素养和职业操守。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 散布有损于国家形象、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或发表、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的观点和信息。
2.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减少教学内容,降低教育质量。
3. 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4. 擅自变动课程设置,挤占、挪用课程时间,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 接受、索取、谋取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营利活动。
6. 旷工、迟到、早退,或不按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7. 透露考试试题或答案,参与、组织学生作弊,或纵容学生作弊。
8. 侮辱、诽谤、诬陷同事,或干扰、破坏学校内部管理秩序。
9. 侵犯学生隐私,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10. 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三、处理办法1. 对于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2.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教师,学校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涉及职业道德问题的教师,学校应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4. 对于涉及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应在其所在部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评优评先、晋级资格等。
5. 对于涉及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心理辅导等,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6. 对于涉及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可要求其提交书面检讨,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不再犯类似错误的承诺。
7. 对于涉及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教育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教师则是教育事业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教师应具备高尚的师德,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去影响学生,塑造他们的品格和习惯。
然而,一些教师存在着师德失范的现象,这些行为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教师师德失范的行为负面清单及相应的处理办法。
一、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对学生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不得对学生采取暴力手段或使用侮辱性语言;否则会引起学生的反感和恐惧,损害教师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2.贪污受贿教育是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教师应该对学生和家长保持清廉的态度,绝不允许接受贿赂或从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处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会破坏师生关系,使教育工作失去公正性和专业性。
3.违反职业道德教师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从业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与教育职业不相称的行为,不得受到追求个人私利和利益的驱动。
具体而言,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的谋利行为,不得利用学生和平台进行私人活动等。
4.不履行教育职责每一位教师都必须履行个人职责,以实践引领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教师不得懒惰,不得敷衍马虎,不得对学生的教育不负责任,否则会损害教师的职业形象和信誉,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1.对于教师暴力伤害或侮辱学生的行为,学校应立即调查,并对行为严重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甚至解除其职务,以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益和尊严。
2.对于教师受贿行为的处理,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发现问题后,对教师进行罚款、记过、停职等处理,从严处理,以教育和惩戒教师,杜绝不良行为的蔓延。
3.对于违反教育职业道德的教师,学校应加强教育和规范,明确职业行为规范和工作规范,引导教师重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
4.对于教育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教师,学校应及时约谈、批评、教育,按照违纪违规的处理要求进行相应处理,达到对教师行为规范的目的。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引言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
长期以来,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默默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个别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仍然存在,损害了学生权益,败坏了教育形象。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
二、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 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或从事反国家、反社会主义的活动。
2.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3. 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4.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家长馈赠或者其他利益输送。
5. 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侵犯学生隐私权。
6.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虚构学术经历。
7. 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影响恶劣。
8. 妨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9.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资格。
3.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4.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5.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向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建议追究相应责任。
6.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法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8.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学校将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整改措施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整改措施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师则是教育事业的核心力量。
教师的职业行为不仅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未来,也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教师可能存在一些不符合职业道德和规范的行为,为了保障教育质量,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有必要明确教师职业行为的负面清单,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1、师德师风方面(1)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进行心理或身体上的伤害。
(2)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接受宴请等,谋取私利。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教育教学方面(1)不认真备课、上课,敷衍教学,随意调课、停课。
(2)布置过量的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3)不批改作业或让学生代批作业,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不关心、不指导。
3、人际交往方面(1)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进行性骚扰或性侵害。
(2)在同事之间搬弄是非、拉帮结派,破坏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
4、学术研究方面(1)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侵犯知识产权。
(2)在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5、校外兼职方面(1)未经批准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2)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偿补课,违反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产生负面行为的原因1、部分教师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不足,缺乏对教师职业的敬畏和热爱。
2、教育评价体系不够完善,过于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导致教师为了追求成绩而采取不当的教育教学方法。
3、学校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教师的职业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规范。
4、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如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价值观侵蚀了教师的思想。
三、整改措施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1)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师德师风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
(2)开展师德师风主题教育活动,通过榜样示范、案例分析等形式,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一)政治纪律方面1. 散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息;2. 参与、支持、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3. 发表、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二)教育教学方面1.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 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敷衍塞责;3. 泄露、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 未经批准,私自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兼职等活动。
(三)教师形象方面1. 着装不雅,言行不端,有损教师形象;2. 涉足赌博、色情等不良场所;3. 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
(四)管理纪律方面1.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2.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3. 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权益。
三、处理办法(一)处分1. 警告:适用于轻微失范行为,期限为6个月;2. 记过:适用于较严重失范行为,期限为12个月;3.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适用于严重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降级或撤职;4. 开除: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失范行为。
(二)其他处理1. 批评教育:适用于初次失范行为,或情节较轻的行为;2. 诫勉谈话:适用于较严重的失范行为,要求教师限期整改;3. 责令检查:适用于严重失范行为,要求教师提交书面检查;4. 通报批评:适用于影响恶劣的失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5. 取消资格:适用于失范行为,取消教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6. 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失范行为。
四、处理程序1. 学生、家长、学校或其他组织发现教师有失范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2.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3. 经调查核实,确有失范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4. 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教师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一、引言教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肩负着培养新一代、传承文明、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
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 违反教育方针,散布错误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学生利益。
2.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3. 侮辱、诽谤、歧视学生,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 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谋取私利。
5. 泄露学生隐私,侵犯学生个人权益。
6. 传播不良信息,损害学生心理健康。
7.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8. 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
9. 酒后上课,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10. 违反法律法规,涉及刑事犯罪。
三、处理办法1.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批评教育: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2)诫勉谈话: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改正错误。
(3)通报批评: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4)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评奖评优资格。
(5)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降低其在一定期限内的岗位等级或予以撤职。
(6)开除: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予以开除。
3.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师德失范行为,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 对受到处理或处罚的教师,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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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保教)岗位、停止教学(保教)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保教工作,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暂停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
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四)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果:
(一)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二)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给予清退或上缴。
(四)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五)实习或见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应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终止实习或见习,处分期内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对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在期满后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予以解除。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