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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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精编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精编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2)。

生产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申请,按申证单元分别取证。

第一申证单元和第二申证单元中,如果企业取得其中一种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就可生产本单元内其他同强度等级(标号)的水泥产品。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

获得较高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获得任一品种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它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

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销售水泥熟料,仅获得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水泥。

水泥粉磨站必须使用有许可证企业的熟料,增设熟料生产线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0•【文号】国质检监函[2001]597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国质检监函[2001]5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做好混凝土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对混凝土输水管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总局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

审查部设在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其职责为:1.负责起草《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2.组织对《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将企业申请资料交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

其他有关具体事宜可与混凝土输水管审查部联系。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法(精简)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法(精简)

1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摘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7-04-04公布,2007-04-04实施)1 总则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产品。

1.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3.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

本细则中水泥包括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和熟料。

1.3.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三个产品单元。

见表1表1 企业生产水泥品种、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表1.3.3 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

企业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特种水泥产品单元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标准规定单个品种分别申请。

企业获取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内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产品。

熟料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熟料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熟料的最高强度等级。

1.3.4 本细则中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

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0月底实施

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0月底实施

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0月底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建材》
【年(卷),期】2016(0)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精神,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修订。

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

【总页数】1页(P56-56)
【关键词】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水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制度改革;相关产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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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第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在京召开/《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0版开始实施/第三届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召开[J],
2.新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访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高级工程师郭利 [J], 梁喜琴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暨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会在昆明举行 [J], 李聪聪[1]
4.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暨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会”上的讲话 [J], 谭辛鹏[1]
5.新版《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12月1日起实施 [J],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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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换(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的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换(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的规定

全国⼯业产品⽣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换(发)证产品⽣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的规定
⽂号:全许办[2003]48号
颁布⽇期:2003-04-25
执⾏⽇期:2003-11-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业产品⽣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随着各类产品换(发)⽣产许可证发证⼯作的全⾯展开,产品的新旧包装在换(发)证其间的切换问题⽇益突出。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养活企业是包装的浪费,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作,经研究,决定对列⼊查处范围的产品⽣产企业⽣产许可证标识切换过渡⼯作规定如下:
1、⾃新⽣产许可证批准之⽇起六个⽉内,企业可以使⽤原有产品包装、产品合格证等,以前有旧证书编号的且可以在产品上标注的,可以在产品上标注旧证书编号,也可以按规定标注新的⽣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有效期。

2、证书批准之⽇起六个⽉后,企业必须在⽣产的产品、产品包装或合格证上标注新的⽣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有效期,否则视为标识不合格。

3、为了使企业做好⽣产许可证标识切换的准备⼯作,请各省、⾃治区、直辖市⼯业产品⽣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通知到所在⾏政区域内的所有被告⽣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产企业。

本规定⾃2003年11⽉1⽇起执⾏。

全国⼯业产品⽣产许可证办公室
2003年4⽉25⽇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3.1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27。

5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doc

5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doc

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等文件的精神,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为:1、未及时申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和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投资建设的企业。

(一)未及时申办生产许可证约企业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于1999年9月1日以前的机立窑生产水泥企业应提交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省级经贸委核准文件(依据国经贸厅运行〔2003〕23号);2、建于2004年12月2日以前的日产5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项目的企业应提交:2004年12月2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3、建于2005年12月2日以前的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企业应提交:2005年12月2日以前的管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4、建于2006年10月17日以前的年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的粉磨站企业,需提交2006年10月17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5、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6、企业未及时取证的原因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7、无证生产查处证明,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款发票;8、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的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搬迁的(指证书期满未换证企业),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等条款提交有关材料。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申请条件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工厂及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3.具备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设施,并能保证生产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4.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为市场提供稳定的水泥产品;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能有效防控生产风险。

二、申请程序1.申请人应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格以及相关证明文件;2.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对;3.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将进入现场审核阶段,相关部门将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环保措施等进行实地检查;4.现场审核合格后,申请人需进行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5.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6.评审通过后,相应部门将颁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证有效期和管理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许可证;2.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3.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有权对申请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4.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重要变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许可证的撤销和扣押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1)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2)生产环境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3)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4)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2.相关部门在相关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扣押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处罚措施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经许可证的生产,或者超出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2.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3.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4.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是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通过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详细规定,可以更加科学有效地管理和监管水泥产品的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国家建材局、农业部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农业部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农业部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正文:---------------------------------------------------------------------------------------------------------------------------------------------------- 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89年11月1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水泥制品的质量管理,确保混凝土水泥制品的质量,根据国务院1984年4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1984年7月10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混凝土水泥制品的企业及其产品。

第三条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许可让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乡镇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含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下同)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混凝土水泥制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企业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其产品与营业执照相符(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的不能申请);(二)企业必须具备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与测试(或个别项目委托检测)手段;(三)出厂的混凝土水泥制品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下同);(四)联合企业各分厂必须自身达到上述规定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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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配合下,受全许办委托开展工作。

2.3审查部主要承担的工作2.3.1负责组织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2.3.2负责对各省(市、区)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2.3.3协调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2.3.4负责汇总各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对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全许办,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许可证编号填发许可证证书;2.3.5负责协调解决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邮政编码:100831联系电话:010-转2638联系人:高原刘保秋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水泥生产企业的申请、监督以及查处无证工作。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分部(以下简称水泥审查分部),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和审查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并配合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无证查处工作。

2.6•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选派及审查组组成2.6.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2.6.2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审查组,每组审查人员3~5人。

2.7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全许办批准的检验单位承担,分工如下:国家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全国特种水泥检验工作;其它经全许办批准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通用水泥的检验工作。

3企业取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1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2水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3.3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对水泥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3.4必须建有化验室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取得化验室合格证;3.5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质量的生产工艺装备;3.6换证企业生产主机设备不得使用:土(蛋)窑水泥生产线、普通水泥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包括1999年5月22日以后扩径改造的)、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及其他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1999年9月1日后新建企业不得采用: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及其他国家制止重复建设、禁止投资的工艺技术。

1999年9月14日以后新建的粉磨站水泥磨的单套磨机设计规模必须大于20万吨/年[必须采用直径2.2米以上(不含)的闭路粉磨系统]。

3.7新建企业必须具备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3.8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3)审查企业各项条件,其中否决项必须合格,考核分数必须达到合格分数线(560分)以上;3.9联合企业各分厂必须同样达到上述规定条件并单独具有符合条件的化验室。

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申请与审批程序4.1宣传和部署4.1.1审查部应及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分部宣贯本实施细则。

4.1.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将换(发)证工作安排通知本地区所有水泥生产企业。

4.1.3申请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4.2申请和受理4.2.1凡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

4.2.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制止重复建设的有关文件,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上述文件所规定范围内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4.2.3企业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并填写统一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各存一份),•报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可以由集团公司的各分公司(生产厂)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

4.3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的审核程序4.3.1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要求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交企业。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书三个月内应组织水泥审查分部组成审查组,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3)对企业进行审查,并由审查组及时填写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

4.3.3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必须严格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2),认真做好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地方保护。

4.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审查工作负责。

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审查组提交的申请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报告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送审查部。

4.3.5因故不能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省市,经全许办批准,由审查部直接组织审查。

4.4产品质量抽检程序4.4.1审查组在对企业进行审查的同时,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封存后由企业送批准的检验单位检验。

4.4.2检验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在三个月内提出检验报告,分别报送水泥审查分部和企业。

4.4.3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提出复验要求。

4.4.4企业可持在申请许可证之日前六个月内由全许办批准的检验单位出具的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作为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不再另行抽样检验。

4.5审查部的审核程序4.5.1审查部在收到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各省市审查情况、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按比例对各省市审查结果进行抽查。

4.5.2抽查合格后,审查部将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全许办审批。

4.5.3抽查中如发现审查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者,原审查结论全部无效,由审查部重新组织审查(费用由原审查单位支付,并不得向企业重复收费)。

上述情况经全许办核实后,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4.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程序4.6.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4.6.2审查部根据全许办批准的获证企业名单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证书并分发给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各获证企业。

4.7•经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组或检验单位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整顿,并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或产品质量检验。

在整顿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

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4.8获证企业新增申证单元或新增特种水泥生产品种应重新申请,重新审核。

5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5.1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水泥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5.2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袋上、散装水泥出厂卡片上注明所取得生产许可证编号。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3-201□□□□其中:23为行业编号;201为第二次换证水泥产品编号;□□□□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5.3凡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由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其整顿三个月。

整顿期满后,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分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上报审查部和全许办。

5.4凡已取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应及时报告审查部,经核实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并收回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5.4.1企业申请时隐瞒生产设施、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设施未经审查擅自投产的;5.4.2企业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整顿后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5.4.3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产品或废品出厂的;5.4.4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接受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时及取证后的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的;5.4.5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5.4.6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水泥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5.5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变更及补证程序5.5.1已获得较低强度等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生产较高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试生产后半年内向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在批准之前不得使用许可证编号),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安排产品质量抽检。

产品质量抽检合格后,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审核汇总材料,签署意见报审查部。

需报审查部的材料包括:企业申请变更内容报告、检验单位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该产品批量生产期间与有关检验单位对比验证检验情况(•不得少于三个月)、生产许可证原件。

5.5.2企业更换名称,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更名后及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更名手续。

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查分部审核汇总材料,签署意见报审查部。

需报审查部的材料包括:企业申请变更内容报告、工商局更名证明、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原件。

5.5.3获证企业要妥善保管证书,一旦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遗失,同时书面报告水泥审查分部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说明遗失的时间及原因。

申请补证的企业应持补证申请报告、报(省级)载遗失声明、水泥审查分部审核意见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补证介绍信,自登报声明之日起三个月后到审查部办理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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