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湖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湖泊保护的基本原则1.1 湖泊生态优先原则: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确保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2 法律法规原则:依法保护湖泊资源,加强对湖泊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1.3 综合管理原则:采取综合管理措施,解决湖泊面临的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提高湖泊水质和生态环境。
二、湖泊保护的管理措施2.1 湖泊保护区划:根据湖泊的功能和特点,划定湖泊保护区,明确不同区域的管理要求和限制。
2.2 湖泊水资源管理:建立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湖泊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 湖泊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湖泊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湖泊水质、生态状况等指标,及时评估湖泊保护效果。
三、湖泊保护的生态修复3.1 湖泊生态修复项目:针对湖泊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项目,如湖泊水质改善、湿地恢复等。
3.2 湖泊水生态系统恢复:通过生态修复手段,恢复湖泊的水生态系统,提高湖泊的自净能力和生态功能。
3.3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湖泊生态补偿机制,对湖泊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赋予经济补偿,激励各方积极参预湖泊保护。
四、湖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4.1 监督机构的设立: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4.2 执法力量的加强: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湖泊资源的非法开辟和破坏行为。
4.3 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湖泊保护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五、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5.1 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5.2 媒体的参预: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报导,提高社会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所有的湖泊和相关湿地。
湖泊的划定应根据其水域面积、水质状况、生态功能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湖泊的生态功能;2. 提高湖泊水质,保障水资源安全;3. 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4. 加强湖泊环境管理,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制定湖泊水质保护标准,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2) 加强污染源的管控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3) 推广生态修复技术,改善湖泊水质。
2. 湖泊生态保护(1) 制定湖泊生态保护规划,明确湖泊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2)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3. 湖泊环境管理(1) 制定湖泊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2) 加强湖泊岸线管理,控制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3) 完善湖泊公共设施建设,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执法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2. 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推行公众参预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六、湖泊保护宣传与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2. 开展湖泊保护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环保意识;3. 制作湖泊保护宣传资料,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2. 拓宽湖泊保护的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参预湖泊保护。
八、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定期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湖泊保护策略和措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提供生态服务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武汉市的湖泊资源,制定并实施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根据湖泊的大小和重要性,将湖泊划分为一类湖泊、二类湖泊和三类湖泊。
2. 一类湖泊是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湖泊,包括东湖、西湖等。
3. 二类湖泊是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湖泊,包括南湖、北湖等。
4. 三类湖泊是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发展影响较小的湖泊,包括小龟山湖、金银湖等。
三、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a.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定期对湖泊进行水质评估。
b. 严禁向湖泊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
c.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d. 推广湖泊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湖泊自净能力。
2. 湖泊生态保护a. 划定湖泊保护区,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
b. 加强湖泊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湖泊与周边生态系统的良好连接。
c. 保护湖泊的湿地生态系统,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
3. 湖泊景观规划与建设a. 制定湖泊景观规划,合理规划湖泊周边的建设项目。
b. 加强湖泊景观建设管理,保持湖泊的自然风貌和生态特征。
c. 鼓励开展湖泊旅游活动,提升湖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湖泊保护责任1. 政府部门责任a. 制定湖泊保护政策和规划,监督湖泊保护工作的实施。
b.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c. 加强湖泊保护机构建设,提升湖泊保护的管理水平。
2. 社会责任a.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湖泊保护工作,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
b. 社会组织可以参与湖泊保护项目,开展相关活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处罚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对于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措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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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单位的责任 , 落 实 日常 保 护 工 作 。
第八条 湖泊 规划 控制 范 围分 为水 域 、 绿 化用 地 、 外围控制范 围。
市 人 民政 府 对 本 市 湖 泊 保 护 工 作 负 总 责 。 区 人 民 政府是辖 区 内湖 泊保 护 的 责任 主 体 , 负 责 辖 区 湖 泊 保 护、 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 乡( 镇) 人 民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对 辖 区 内 的 湖 泊 组织巡查 , 及 时发 现 、 制止填 占、 污 染 等 侵 害 湖 泊 的 违 法 行为 , 及 时 向有 关 部 门报 告 涉湖 突发 事 件 。 第 五 条 市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市 湖 泊 的保 护 、 管理 、 监督 , 组 织 实 施 本 条 例 。 各 区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湖 泊 的 日常保 护 、 管理、 监督 。市、 区 水 行 政 主管部 门所 属 的湖 泊 保 护 机 构 , 承 担 湖 泊 保 护 日 常
城乡规划部 门负责 湖泊 规划 控制 范 围内建 设项 目 的规划管理 , 严 格 依 照 湖 泊 保 护 规 划 实 施 建 设 项 目规 划
道路 、 湖 泊 水 功 能 区 划 分 和 水 质 保 护 目标 、 水 域 纳 污 能 力和 限制排 污总 量意见 、 截 污 和 排 污 口控 制 、 防 洪 除 涝
第四条
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和水土流失 防治 目标 、 种植和养 殖控制 目标 以及 生态修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水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为了进一步明确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二、湖泊分类和等级划分根据湖泊的功能和重要性,将武汉市湖泊分为三类:一类湖泊、二类湖泊和三类湖泊。
一类湖泊为重要湖泊,二类湖泊为较重要湖泊,三类湖泊为一般湖泊。
湖泊的等级划分将根据湖泊的水质、水量、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湖泊保护目标和原则湖泊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湖泊的生态环境、维持湖泊的水质和水量、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湖泊的环境质量。
湖泊保护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生态恢复、综合治理、加强监管等。
四、湖泊保护的主要措施1. 湖泊保护区划:根据湖泊的等级和功能,划定湖泊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
2. 湖泊水质保护:加强对湖泊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建立水质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湖泊的水质。
3.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包括湖泊的植被恢复、水生生物保护、湖泊湿地的恢复等。
4. 湖泊环境整治:加强湖泊周边环境的整治,包括治理湖泊周边的污染源、修复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改善湖泊周边的景观等。
5. 湖泊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湖泊保护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职责,加强湖泊保护的组织和协调。
五、湖泊保护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评估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评估机制,定期对湖泊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湖泊保护工作的参考依据。
六、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积极性。
七、湖泊保护的经费保障加大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保障湖泊保护工作的资金需求。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2.09•【字号】武汉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正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2月9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01年11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侵害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加强湖泊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
湖泊的管理单位为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类型,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和责任。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的所有湖泊,其中包括东湖、西湖、南湖等重要湖泊。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三、湖泊保护管理机构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2. 委员会下设湖泊保护管理局,具体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2. 严禁在湖泊周边进行乱倒垃圾和污水的行为,设立监控设备加强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对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4. 加强湖泊景观保护,限制湖泊周边的建设规模和高度,保持湖泊的原始风貌和生态特色。
5. 推动湖泊旅游业的发展,鼓励开展生态旅游和湖泊文化活动,提升湖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湖泊保护责任1. 政府部门负责湖泊保护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遵守湖泊保护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湖泊保护责任,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工作。
3. 公民应当自觉保护湖泊资源,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
六、湖泊保护宣传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知识的宣传,通过媒体、互联网、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2. 开展湖泊保护主题活动,如湖泊清洁日、湖泊生态文化节等,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和参预度。
七、湖泊保护经费1. 政府应当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开展,包括湖泊水质监测、管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
2. 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设立湖泊保护基金。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作为中国重要的中部城市之一,拥有众多湖泊资源,这些湖泊不仅是城市的绿肺,也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更好地保护湖泊资源,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实施了相应的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湖泊水质保护1.1 加强水源保护。
制定并完善水源保护区划,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业废水排放和污染物倾倒。
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1.2 加强水质监测。
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水质异常情况。
对于水质不达标的湖泊,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1.3 加强水污染管理。
加大对湖泊周边工业和农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力度,严禁违法排放。
对于已经造成水污染的湖泊,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恢复湖泊水质。
二、湖泊生态保护2.1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
对于湖泊水体富营养化、水生植被退化等问题,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湖泊的生态平衡。
同时,加强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湖泊的生态系统完整性。
2.2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并实施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加强湖泊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非法捕捞和销售湖泊中的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3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
对于湖泊周边的湿地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填湖、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湖泊湿地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湖泊景观保护3.1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
禁止非法占用湖泊岸线,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建造和设施,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恢复湖泊的原貌。
3.2 加强湖泊周边绿化。
加大对湖泊周边绿化的投入,增加湖泊的绿色景观。
建设湖泊公园和休闲广场,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丰富市民的生活。
3.3 加强湖泊环境整治。
对于湖泊周边的环境问题,如垃圾乱倒、污水排放等,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改善湖泊周边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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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5 年8 月10 日市人民政府第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防止湖泊水面减少、湖泊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增加投入,保证湖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对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的目标考核。
湖泊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应当包括湖泊执法巡查、检查和湖泊整治、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治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等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排污管理,依法查处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湖泊的行为;
(二)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编制中心城区湖泊绿化规划,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依法查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违法行为;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渣土、违法建设和湖泊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随意倾倒垃圾渣土行为;
(四)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行为;
(六)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湿地的保护与绿地的管护,重点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湖泊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繁衍生息地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渔业生产、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和外围控制范围。
第八条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30 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一定距离。
湖泊绿化用地线和外围控制范围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并结合湖泊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湖泊的水域线勘界立桩。
在勘界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湖泊保护责任单位的意见,有关部门和湖泊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对勘界立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湖泊绿化用地线与外围控制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林业、规划等部门划定。
湖泊水域线、绿化用地线与外围控制范围确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移动湖泊界碑界桩,湖泊保护责任单位对损坏和移动界碑界桩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湖泊保护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湖泊保护责任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湖泊保护的义务。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科学控制湖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规划设计条件。
在湖泊周边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留出湖泊的公共进出通道,不得影响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严禁破坏湖泊湿地。
严禁占用湖泊建设污染湖泊的设施和从事餐饮等污染湖泊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予以整治。
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占用湖泊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规划;
(二)工程建设方案(含拟占用湖泊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的土地等情况);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从事湖泊岸线整治工程的,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形图、湖泊岸线整治设计图及施工方案;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涉及湖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听证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涉及湖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将许可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涉及湖泊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的,应当做到工完场清;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关闭湖泊周边现有的排污口;对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口,应当将其排放的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将其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经检验达标后方可排放。
严禁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湖泊。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
市、区水政监察组织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湖泊执法巡查工作。
湖泊执法巡查工作应当建立湖泊巡查日志,执法巡查的责任应当落实到人、包湖到人。
要及时发现和查处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对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填占、侵害湖泊行为而不及时予以查处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执法巡查、检查制度,加强湖泊的经常性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相互间应当建立湖泊执法通报制度,在执法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举报填占、侵害湖泊行为的;
(二)在湖泊执法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湖泊整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认真履行湖泊保护义务的湖泊保护责任单位。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项目的;(二)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吹填、打桩、筑埂等侵害湖泊的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挪动湖泊界碑界桩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纳入湿地的湖泊的保护、管理和监督还应当遵守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05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