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行业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护和修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1.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机动车行业维护和修理工作的管理,保障机动车维护和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维护和修理效率,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维护和修理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护和修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定义1.机动车:指载有人员或者装载物品,以机械力驱动,用于公共道路上的车辆。
2.维护和修理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机动车维护和修理服务的企业。
3.从业人员:指机动车维护和修理企业中的员工,包含但不限于维护和修理技术人员、维护和修理班组长、工时计价员等。
第二章维护和修理管理第四条维护和修理项目确实定和分工1.维护和修理项目确实定应依据机动车的故障情况和客户要求,与车主进行详实的沟通,并依据车辆维护和修理手册订立维护和修理方案。
2.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合理布置工时计价员、技术人员等岗位职责,明确分工,确保维护和修理项目的有效执行。
3.维护和修理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机械维护和修理、电气维护和修理、钣金喷漆等。
第五条维护和修理记录和档案管理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建立完满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每一次维护和修理项目的内容和操作过程。
2.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包含车辆基本信息、维护和修理过程描述、更换零部件清单等,以确保维护和修理质量可追溯。
3.维护和修理档案应依照车辆的序列号、维护和修理时间等方法进行分类和存档,以便于日后的查询和分析。
第六条环境安全和设施设备管理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确保维护和修理现场的环境安全,落实消防、安全等相关制度,及时除去安全隐患。
2.维护和修理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维护和修理企业应订立并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员操作设备符合要求,避开设备损坏。
第三章维护和修理考核第七条质量考核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对每一个维护和修理项目进行质量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维护和修理质量、工期及客户满意度等。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机动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拆解经营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含维护与修复)企业、维修人员,以及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二)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保障消费者权益,并遵守有关秘密保密、质量保证等规定;(三)服务质量: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四)安全环保: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范,保护环境、节能减排。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配备、设备设施、技术条件等符合维修需要,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维修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工程师等相关资质,并定期参加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更新。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确保维修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可追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应当按照《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一般规定》等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章维修合同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维修合同,并明确维修项目、费用标准和有关维修保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维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维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维修期限,如不能按时完成维修,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对维修合同进行合法解除或变更,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强制消费者选择指定供应商的维修材料和零部件;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维修材料和零部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消费者应当按时支付修理费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计费。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人员和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的行为,适用于机动车维修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等规定。
第二章维修企业的条件和管理第四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维修设施和维修设备;(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维修技术人员;(四)具备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措施。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等内容,提高维修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示维修项目、费用、期限等信息,不得违规收费、拖延交车等。
第三章维修人员的管理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人员的档案,记录其培训、考核、职称等情况。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了解机动车维修技术、维修工艺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维修故障诊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维修技能。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收受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维修管理机构和监督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关闭。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整个维修行业的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消费者对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有权利进行投诉,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修理行业的管理,规范机动车修理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修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机动车修理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机动车安全、环保、经济、舒适运行。
第二章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第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3.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4.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机动车修理经营行为第七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维修;2. 选用合格的机动车维修零部件;3. 不得擅自更换机动车零部件;4. 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质量;5. 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信息。
第九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维修记录和维修零部件的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精)

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2)摩托车维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
十、关于开业条件的说明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开业条件以《规定》要求 为准,GB/T16739和GB/T18189中不一致或 《规定》中不要求的一律废止。不一致的有以下几 个方面:
(一)一类维修经营者经营范围《规定》中多了 一项维修竣工检验。
(二)人员的要求。标准中要求所有的人员都要 持证上岗。《规定》中只对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四个工种的技术工人持证 上岗有个比例的要求。
(不同专项有不同要求)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1、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计量设备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 量具和GB/T16739.1表3规定的主要检测 设备。
2、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符合GB/T16739 相关规定。
3、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参 照GB/T16739执行。
2、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
3、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自动 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 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 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 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璜(蓬布、座 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15个专项维修工作。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提高维修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技术人员以及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业务经营,提供合规、质量可靠的维修服务。
第六条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证书。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注册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济组织资格;(二)具备符合维修业务需要的场地和设备;(三)具备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四)具备必要的质量检测和管理体系。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持维修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可靠。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向维修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技术水平。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业务保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维修任务。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维修服务和相关费用的明细。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要求的维修技能和安全操作知识。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在维修过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维修设备和工具。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修记录的填写和管理。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加强对新技术、新材料的学习和研究,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维修技术水平。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护和修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机动车行业维护和修理工作,提高维护和修理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动车维护和修理服务的全部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维护和修理管理标准第一节维护和修理项目规定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订立维护和修理项目清单,明确列明可承接的维护和修理项目,并将其在场所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
2.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对全部可承接的维护和修理项目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维护和修理企业应使用合格的维护和修理设备和工具,维护设备和工具的完好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理和校准。
4.维护和修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法律法规,确保维护和修理现场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第二节维护和修理流程规定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维护和修理流程,并在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
2.维护和修理流程应涵盖接待、诊断、报价、维护和修理、验收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掌控和耗时要求。
3.维护和修理企业应适时向消费者报告车辆维护和修理情况和维护和修理费用,并在维护和修理前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第三节材料和配件管理规定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确保所使用的维护和修理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得使用伪劣或假冒产品。
2.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建立材料和配件的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材料和配件的来源可追溯,避开显现窃取、替换等行为。
3.维护和修理企业应保证车辆维护和修理过程中所更换的零部件与消费者的车辆匹配,并将原零部件交还给消费者。
第四节人员管理规定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对维护和修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升其维护和修理技能和服务意识。
2.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维护和修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3.维护和修理企业应保障维护和修理人员的劳动权益,供给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保险。
第三章维护和修理考核标准第一节维护和修理质量考核标准1.维护和修理企业应建立维护和修理质量评估体系,对每次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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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2001年10月27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2005年12月1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007年11月1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2011年1月1日
28.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
29.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年5月27日
30.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
2004年12月1日
3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52.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2006
2006年12月1日
5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1996年2月1日
54.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861-2009
2009年12月1日
55.
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50.1-2011
2012年3月1日
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2002年12月18日
92.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4号
2012年3月1日
93.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健【2011】118号
2011年5月30日
94.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07年11月1日
7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08年1月1日
7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08年2月1日
7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09年5月1日
79.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13年7月1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004年7月1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014年1月1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010年7月1日
8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2011年11月1日
84.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安监总统计〔2008〕63号
2008年3月1日
8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
2004年12月1日
3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
2006年7月1日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008年1月1日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年9月18日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002年11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2009年5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11年5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995年1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6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1-2008
2008年10月1日
61.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JT 230-1995
1996年3月1日
6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7-2011
2011年9月1日
6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GBZ158-2003
2003年12月1日
64.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09
2010年10月1日
65.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JT/T816-2011
2012年1月10日
6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GB/T28002-2011
2012年2月1日
67.
灯的控制装置
GB19510-2005
2010年12月1日
6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654-2006
2007年1月1日
6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861-2009
2009年12月1日
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部分
70.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年9月1日
7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006年3月1日
72.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2004年4月27日
95.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办【2008】202号
2009年10月26日
96.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1号
2006年11月22日实施
2004年4月27日
97.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安监总局政法【2011】91号
汽修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参考)
序号
文件和资料名称
编号
法规实施时间
备注
一
国家法律部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1997年10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2011年5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2009年4月29日
8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办【2010】139号
2010年8月20日
87.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012年6月29日
88.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04.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交公路发【2006】719号
2006年12月25日
六、
其他要求部分
10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2010年7月19日
106.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人发【2002】87号
2002年10月3日
111.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21号
2007年9月23日
11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3号
2008年12月27日
三
国家及行业标准部分
36.
安全色
GB2893-2008
2009年10月1日
37.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
2009年10月1日
38.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
1987年2月1日
3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86
2011年6月15日实施
2009年10月26日
98.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2009年10月1日
99.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012年6月1日
五、
交通运输部部分
100.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48.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2006
2007年5月1日
4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5499-1995
1995年10月1日
50.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2008年12月1日
5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Z23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