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住宅电梯配置标准

重庆住宅电梯配置标准规定
根据《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重庆市的住宅电梯配置标准如下:
1.十一层以下住宅,可设一台电梯,但应兼具消防电梯功
能。
2.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二层以上、十八层以下,电梯不应
少于二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九层以上、三十三层以下,服务总
户数在150户至270户之间者,电梯不应少于三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4.对于无障碍住宅,每台电梯应能容纳一人乘坐轮椅,并
设置专用按钮和电梯门自动开闭装置。
5.住宅电梯的最低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额定载重量为
1000千克,每小时运行速度为1.5米/秒,最大运行距离不超过700米。
6.安装在同一住宅内的多台电梯设备,应由同一维护单位
进行维护。
7.当电梯故障或事故停用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业主疏散乘客,并报告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
以上是重庆市住宅电梯配置的标准,旨在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舒适性和便利性,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沪房管修[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修〔2012〕6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积极回应市民群众提出的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改善居住条件的诉求,依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计划立项工作(一)申请计划所需资料申请人在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增设电梯项目实施计划时,需提供如下资料:1、申请人增设电梯申请报告(申请人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为申请人)。
2、增设电梯征询所有相关业主或公房承租人的意见结果(包括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征询情况及涉及影响相关权利人的征询情况)。
3、经公示通过业主等征询的增设电梯改造初步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改造方案包括:拟改造小区或房屋的基本情况;拟改造小区或房屋初步设计方案及图纸;拟改造小区或房屋设计依据的法规、技术标准;拟改造小区或房屋供电等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等是否能满足改造的可行性分析。
资金筹措方案包括:改造资金、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资金等筹措方案)。
(二)计划立项程序相关区县房管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包括对业主等征询意见结果进行七天公示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1、编制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下发申请人;2、申请人依据实施计划向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建设等审批手续;3、申请人完成相关审批后,向区县房管局提交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区县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4、市房管局经审核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
小区电梯配置标准

小区电梯配置标准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352)和《电梯
与自动人行道安装规范》(GB 7588-2003)的规定,小区电梯的配置标准如下:
1. 建筑高度在18米(6层)以上的住宅楼应配置电梯,楼高
在12米-18米(4层-6层)的住宅楼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配置
电梯。
2. 每栋楼宇应至少配置一台电梯,建议配置两台,其中一台可以是杂物电梯,供物品搬运使用。
3. 电梯应具备适应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包括设置手动轮椅上下坡道、安装楼层标示盲道等。
4. 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应根据住户数量和使用需求合理确定,一般建议不低于630kg。
5. 电梯内部空间应足够宽敞,能容纳轮椅和婴儿车等大型物品。
6. 电梯的速度和停靠楼层数量应根据楼层高度和住户数量合理设计,以便满足住户的出行需求。
7. 电梯应安装紧急呼叫装置和紧急照明设备,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和疏散。
8. 电梯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维
护保养,确保使用安全可靠。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标准配置,具体的小区电梯配置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划和设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7〕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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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253-2017,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5、3.2.5条为强制性条文。
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3691-2017,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4日
——结束——。
住宅楼电梯配置标准

住宅楼电梯配置标准
在住宅楼中,电梯的配置标准是确保住户能够方便、安全地使用的重要因素。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梯配置标准:
1. 电梯数量: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7层及7层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对于超过12层的住宅楼,至少设置2台电梯。
如果一栋楼有2个及2个以上的电梯群,任意2台电梯之间,应能实现开合联动。
2. 电梯规格和尺寸:电梯的载重量应在630千克以上,速度应为每秒1.75米。
轿厢的尺寸应根据设计人数进行计算,最小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每人0.3平方米。
如果每层楼的人数超过8人,应选择1台载重量在1050千克以上的电梯。
3. 候梯厅深度:为了方便乘客使用,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米。
4. 消防功能:所有电梯均应配备消防功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5. 特殊要求:对于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等特殊建筑,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以满足特殊人群的需求。
总之,在住宅楼中,电梯的配置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置,以确保住户的使用方便和安全。
在购买房屋时,购房者也应注意了解电梯的配置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问题的通知》(沈价发[2004]125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加强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存在的有关问题,现将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人12.00元。
二、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收取,人数按常住人口计算,学龄前儿童免收。
三、临时居住人员按照上述标准收取。
四、电楼运行时间为全天二十四小时,定时开放电梯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根据运行时间,酌减电梯收费标准。
五、高层住宅楼设有地下停车场的,一层住户应交纳电梯运行服务费,高层住宅楼无地下停车场的,一层住户可不交纳电梯运行服务费。
六、设有电梯的高级公寓、商住楼和中高档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已经确定含有电梯运行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电梯运行服务费。
七、装修期间的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将根据住户的装修时间、装修面积和工作量等所发生电梯运行费用情况,另行确定。
八、对本通知中未规定的电梯其它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议定。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各类建筑规范中的电梯设置要求

各类建筑规范中的电梯设置要求1.电梯设置层数和使用功能*《住宅设计规范》4.1.6:七层及以上或入口屋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
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空、跃层、中间层。
4.1.7:十二层以上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 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一、四层及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4.2.10: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宜另设专用电(货)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的图书馆宜设乘客电梯或落货两用梯。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3.1.6: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3.1.5: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就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室应设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3.5.3:居住层距入口层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消防电梯设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建筑,塔式住宅。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

青建发〔2010〕4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
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电梯选型功能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
为进一步做好住宅电梯设置,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以及其他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宅电梯设置要求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一、电梯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急救功能、消防功能和无障碍通行功能,同时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电梯及侯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住宅电梯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额定载重量630kg及以上的电梯,桥厢允许运送童车和轮椅;额定载重量为1000kg及以上的电梯,还能运送家具和手把可拆卸的担架。
2.7~11层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12~14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1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屋顶联通。
3.上两条规定设置的电梯,在不超过一个楼梯层可抵达的情况下,应至少有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房屋建筑的功能应尽最大可能地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设计单位在住宅电梯设计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还要满足上述要求。
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三、质监单位应加强质量监督,凡在住宅建设工程中有关设施的设置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予以工程验收备案,并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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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
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电梯选型功能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
为进一步做好住宅电梯设置,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以及其他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宅电梯设置要求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电梯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急救功能、消防功能和无障碍通行功能,同时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电梯及侯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住宅电梯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额定载重量630kg及以上的电梯,桥厢允许运送童车和轮椅;额定载重量为1000kg及以上的电梯,还能运送家具和手把可拆卸的担架。
2.7~11层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12~14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1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屋顶联通。
3.上两条规定设置的电梯,在不超过一个楼梯层可抵达的情况下,应至少有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房屋建筑的功能应尽最大可能地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设计单位在住宅电梯设计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还要满足上述要求。
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三、质监单位应加强质量监督,凡在住宅建设工程中有关设施的设置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予以工程验收备案,并不得交付使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新建包括没有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住宅(含商住两用房屋)项目都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电梯设置。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