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网上系统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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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案件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列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删除商业秘密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示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卷内材料部分1.当场处罚决定书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4.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1. 立案审批表2. 行政处罚决定书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3.1.询问通知书3.2.责令改正通知书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4. 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5.听证笔录(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1.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2.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3. 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4. 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5. 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6. 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7.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1. 财物处理单据1.1.罚没款收据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1.3. 其他财物处理材料2. 其他材料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2.案件移送函2.3.行政建议书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5.委托鉴定书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7.强制执行申请书(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1. 副卷目录表2. 案件来源登记表3.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4. 指定管辖通知书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6.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7. 案件核审表8.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9.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 听证报告11.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第九条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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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 或者依据当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应当立案 #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同时附上相关的
人的申诉 " 控告等途径发现 " 查处违法行为 # 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材料 $ 检举材料 " 申诉材料 " 控告材料 "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 部门移送的材料 " 当事人交代的材料 " 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 以下简称局长 ! 含副 告等 % ! 局长 ! 下同 % 批准 ! 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第十 五 条 第十六条 立 案 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 集"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 不得少于两人 # 办案人员 调取证据 ! 必要时 ! 依照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可以进行检查 # 在调查取证时 ! 应当出示办 案 人 员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及 县 级 以 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 调查 " 取证的 ! 必须出 具 书 面 委 托 证 明 ! 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 第十八条 据& 一% 书证 ’ $ 二% 物证 ’ $ 三% 证人证言 ’ $ 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 应当收集以下证
第二章
第 四条 除外 % 第五条


行政处罚 由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 含县
级# 下同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 法律 $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县! 区" 市! 地$ 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 $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对我省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因存在《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适用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实行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相结合的原则。

存在迁入迁出情形的,由迁入登记机关负责依据本规范办理。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省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作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并根据相关机构职责设定确定本部门的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机构和执法机构,作为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分工,采取电子化方式,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工商局或其依法委托的所辖企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将其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规范的主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封面1、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全称+违法行为表述+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按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字号填写;3、办案单位:填写办案机构名称全称;4、归档时间:本案所有应该入卷材料齐全,装订完毕时间;5、归档号:一般情况下,填写处罚决定书序号[或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局统一填写]。

二、正卷隔页A4纸竖式居中“正卷”二字。

三、正卷材料1、正卷目录表;2、立案审批表;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稿];4、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A、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含财物清单];B、询问通知书;C、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D、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E、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F、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G、行政处罚告知书;5、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

6、听证笔录;7、证据材料:A、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B、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前置审批证书,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C、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D证人证言材料[含证人身份材料];E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F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G巡查笔录;H、责令改正通知书;I、催办通知书。

[G、H、I作为证据则放于此]8、财物处理单据:A、罚没款收据;B、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

9、其他材料: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B、案件移送通知书;C、领取查封扣留财物收据;D、委托鉴定书;E、当事人提交的报告[分期缴纳罚款的报告、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等];F、案件回访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辽工商发[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6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外来“企业信息”录入审批表2.提前解除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期限审批表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集中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信用分类、企业分类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保障以及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采集到的反映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公示、对外咨询等的总和。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解读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解读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新规解读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签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正式颁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22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作了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1、制定《暂行规定》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举措。

国家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九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暂行规定的颁布正是对这一要求的贯彻落实和进一步推进。

2、制定《暂行规定》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

《暂行规定》将进一步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3、制定《暂行规定》是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也应当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并将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将使社会公众更加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信用信息,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简易程序与执法系统操作说明

1、简易程序与执法系统操作说明

五、简易程序网页操作
2、点击流转,文书 流转给代生华。
1、点击保存
其他文书也是一样,参考案例模板填写。只需保存即可, 无需流转。
六、简易程序证据标准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一份——要求当事人签名,盖公章,按手印,并对所列内 容填写“情况属实”; 2、《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3、当场处罚决定书-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相符,签名,盖公章,签署日期,按手印;
简易程序与执法系统操作 说明
航城街道安监办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 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特别说明:如果企业是个体工商户的,只能作为公民处罚,也就是说对个体工商户的简易处罚只能处五十以 下。
6、责令整改指令书。 7、整改复查意见书ຫໍສະໝຸດ 。四、简易程序系统操作
8、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9、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简易程序网页操作
系统网址:http://202.104.126.45:8081/ytsafe/login/szba/login.html;用巡查账号登录,初始密码为“12345678”,请登录后及时修改密码,以确保安全。
执法系统移动终端版(APP)名称为“深圳安全执法”,点击打开后显示登录界面,登录账号、密码与网页版系统一致。 1、进入系统点击计划内执法; 2、搜索并选择该企业; 3、编辑相关文书(红色框框未每个案件的必备文书)。
四、简易程序系统操作
4、现场检查方案;
需流转呈批,所以建议在 网页上编辑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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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系统操作说明流程概述:操作步骤一、立案: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法制机构核审、局长审批/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

第一步:办案人员添加线索(非必须步骤)(第一步“线索录入”在立案时非必需项。

办案人员也可不录入线索而直接进行第二步“申请立案”)。

点击个人线索管理:直接点击确定查询以前全部线索(输入线索名称,可查询以前线索进行修改、删除等管理操作)。

点击增加线索:录入线索信息并保存后,即可在立案时使用此线索(自动提取该线索信息)。

第二步:办案人员申请立案展开左边菜单树,点击“立案审批”,然后点击立案申请(发起一个新的立案申请)。

若以前已有未提交的申请,可点击“申请”继续操作。

点击申请立案后,出现如下界面。

可点击添加附件,上传照片,扫描的文件等证据材料。

(在整个案件的每个步骤,均可根据需要上传附件,下面不在重复说明)。

主要的操作是:点击下面的“案件文书”按钮,进行录入案件信息及文书。

然后在此界面下填写案件信息(填写每页信息后注意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下方“关闭窗口”按钮(不要直接点击右上方的浏览器关闭按钮),关闭案件文书界面,则申请界面自动刷新出刚才填写的基本信息:注意:立案类型一定要选择正确(否则案件流程无法正确流转):市局、县局机关办案人员选择“直接立案”。

工商所人员选择“需县级机关审批”直属分局办案人员选择“需市级机关审批”填写案情及立案理由(对应立案审批表)后可“提交申请”。

第三步:承办机构审批(科、所长审批)办案人员提交立案申请后,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工商所案件由所长审批)。

进入系统后,系统将提示有待处理业务:点击可直接进入:点击相关业务,进入审批界面:点击“案件文书”,可查看、修改填写的案件信息。

根据查看结果,若有问题可点击“退回”将案件退给办案人员。

若没有问题,填写意见后可点击“审批完成”。

第四步:法制机构核审该步骤由法制机构人员进行操作。

若立案类型选择“报上级机关审批”,此步将上报至上级(市局或县局)法制科人员审批。

若立案类型选择“直接立案”,由工商所法制员进行核审。

进入系统后提示待办业务,点击进入审批界面如下:该步骤主要有法制部门填写立案编号,此立案编号没有强制规则,也不自动生成,由法制部门掌握。

建议规则立案编号370000 000 2005 000001。

登记机关+工商所+年度+六位编码完成后点击“审批完成”。

第五步:局长审批此步骤由局长做审批操作,但对工商所“直接立案”的案件,还将由所长进行审批。

各步骤与第二步“承办机构审批”相同。

第六步:打印审批结果可点开案件文书打印相关文书(此处主要可打印立案审批表)。

完成后,案件将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不需要走流程):立案流程完成后可进行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经过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后,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后,根据有关事项审批的情况连同案卷交给办案负责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审批申请或进行销案申请。

需要填写的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委托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鉴定委托书、调查终结报告、送达回证(需要填写)、抽样取证记录。

(各项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录入系统或作为附件上传)步骤如下:进入系统,点击左边菜单“调查取证”,可输入案件名称,点击确定查询出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案件,或案件名称不填,则查出所有可以“调查取证”的案件。

(若某案件的立案流程没有走完,或已经调查取证过,则此处查询不到该案件)查询出案件后可进行调查取证。

点开“案件文书”,录入相关信息(此处可打印立案审批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可将案件转入“处罚建议审批”,或转入“销案审批”:点击“移送处罚建议审批”,则案件转入下一流程。

三、行政处罚建议审批(申请、承办机构审批、法制科核审、局长审批、承办人告知):(各流程申请、审批操作方法与立案流程基本相同,以下不再做图例)承办人根据调查取证结果(调查终结报告)等内容草拟行政处罚草拟,填写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处(科)长签署意见,然后提交给法制机构进行核审,法制机构受理、核审完成后,报局长签署意见(决定是行政处罚告知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最后由承办人填写相应告知书,进行送达。

申请:查看案情,案件终结报告等,填写“行政处罚草拟稿”,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

承办机构审批: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办案机构意见法制机构受理:填写“案件核审表”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的核审机构意见局长审批: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的局领导意见。

根据业务情况选择要告知的类型(决定是行政处罚告知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承办人告知:根据要求填写相应的告知书、送达回证。

承办人根据实际选择是否进行听证。

需要听证选择“移送听证主持人审批”。

否则选择“移送行政处罚签发审批”,进行处罚审批。

四、听证主持人审批(若不需要听证,则可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签发审批)如果行政处罚建议告知当事人后需要进行听证,首先工商局内部要确定听证主持人。

需要填写的文书:听证主持人有关事项审批表。

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法制机构核审、局长审批/所长审批。

听证主持人审批完成后直接提交听证审批的申请。

五、听证审批需要填写的文书: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听证授权委托书听证通知听证有关事项审批表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需要补充打印的文书:送达回证注释:对听证结果有疑问的案件,可以直接在调查取证继续走流程。

决定下一步流程是否进行调查取证或最后签发六、行政处罚签发审批该流程使用的时机:听证或行政建议审批告知完成之后。

需要的文书:对处罚决定书拟搞进行审批(又名:处罚决定文件头)该文书套打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法制机构核审、局长审批/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

七、有关事项审批以下流程需要局长审批,一共13个流程:以下流程在立案后就可以同时发起审批,并且相互无联系。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财物清单)2.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附财物清单)3.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附财物清单)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5.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附财物清单)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7.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8.协查通知书9.搜查建议书10.违法案件终止处理通知书以下流程在行政处罚签发之后发起,审批后结束。

其中分期和延期后只能发起一次。

11)物品处理记录12)分期缴纳审批13)延期缴纳审批生成审批表为相应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流程: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核审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菜单申请处科长审批核审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协查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搜查建议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违法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核审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物品处理记录申请处科长审批核审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核审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需要补充打印的文书:送达回证。

八、销案审批该流程适用的时机:调查取证、听证之后。

需要填写的文书:销案审批表。

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局长审批/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

九、结案结案需求:结案不需要走流程,将刚刚完成销案或行政处罚签发审批完成的案件进行结案,授权给立案的承办人进行结案。

结案内容的补充,除了将案件的基本信息进行完善外,还要填写案件的违反法规、查获物品、查货入库情况、案件协查、案件回查信息、办案投入、归档补充材料、暴力抗拒执法情况等。

需要补充的内容有:罚没款及单据号码。

十、文书的生成与修改在办案流程中,大部分文书(如处罚决定书文号、各类通知书、送达回证)的文书号不需要(也不允许)办案人员填写,而是在局长审批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若文书号确实需要修改,可在个人案件管理中修改,下面以修改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例:点击“个人案件管理”,根据案件名称等信息查询出要修改的案件。

点击“案件文书”,在案件填写中点开“处罚决定书”。

在“处罚决定书”页面中,可点击选择对文书进行修改。

点击选择,出现如下界面:在此界面,系统将说明目前已经使用的最大文号,例如是0050号。

那么可以点击“自动生成”,系统将生成0051号文号,点击“选择确定”。

将使用0051这个文号。

若不想使用系统自动生成的文号,可输入文号数字,例如:0030(必须是四位数字,且改四位数字只能小于第一行文字说明的系统已经使用的最大文号),然后点击“查询”,系统将显示该文号是否已经使用,若没有使用,可点击“选择确定”,将使用0030这个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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