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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离婚制度

英国离婚制度介绍英国离婚制度是指英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和程序。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英国的离婚制度为夫妻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途径和保障,以确保离婚过程公正、合法和有序进行。
离婚的类型英国离婚制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离婚:1. 无过失离婚(No-Fault Divorce)无过失离婚是指双方都同意离婚,没有指责对方有过错。
在英国,无过失离婚是最常见的离婚类型,离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地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离婚协议书给法院审批。
2. 过失离婚(Fault Divorce)过失离婚是指离婚一方指责对方有过错,例如婚姻中的不忠行为、虐待或犯罪行为等。
在过失离婚中,申请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错,法院会根据证据判断是否同意离婚。
3. 分居离婚(Separation Divorce)分居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一段时间,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性。
在英国,夫妻分居满两年后,可以提出分居离婚的申请。
如果夫妻分居满五年,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也可以申请分居离婚。
离婚的程序英国离婚的程序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离婚申请申请离婚的一方需要向当地的家庭法院提交离婚申请。
申请需要包括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婚姻状况、离婚原因以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要求。
2. 通知对方法院会将离婚申请书送达给另一方,对方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做出回应。
如果对方同意离婚,离婚程序可以进一步进行。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类型的离婚方式。
3. 财产和子女抚养协议在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需要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英国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的达成对于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4. 审理和判决如果离婚申请中的所有问题都得到解决,法院会安排审理,并根据双方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作出最终判决。
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离婚的影响离婚对夫妻双方和子女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英国离婚制度在保护相关利益方面有一定的规定和保障。
教堂内外——说说欧洲人的婚姻制度

教堂内外——说说欧洲人的婚姻制度【妖精点评】今天说一说欧洲的婚姻制度,有助于各位了解一夫一妻制的由来,了解宗教与婚姻制度的关系,了解欧洲各国统治者的婚姻与欧洲的国家版图与政权更替的关系。
在格林童话里,感到印象最深的便是蓝胡子杀妻这一段了。
因为这一则故事对于小孩子而言,确实过于恐怖了一些。
不过后来知道,蓝胡子这个人物是有历史原型的,那便是英国都铎王朝的国王——亨利八世。
亨利八世可算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位枭雄,然而英世人记住的往往更多是他的残忍以及六次婚姻。
英国历史上多次由于女性继承人是的政权旁落,所以他希望能有一个儿子继承王位,于是便不断的离婚,甚至不惜与罗马教宗决裂并且先后杀掉几个妻子。
中国人会不理解为什么亨利八世会采用如此极端的手段,按照中国的常理只要打入冷宫就可以了。
根本原因在于欧洲与古代的中国不一样,天主教的欧洲始终严格恪守一夫一妻制,并且只有婚生子女才有合法的继承权。
彼时欧洲人的婚姻在教堂中举行,夫妻二人在上帝面前立下誓约要终生遵守。
与古代中国人仅仅把婚姻作为繁衍后代的手段不同,天主教徒对待婚姻是十分严肃的。
传统的天主教不但恪守一夫一妻,而且离婚是被禁止的(这一点直到今天仍有一些天主教国家遵守)。
亨利八世虽是国君,但是婚姻事关宗教,也并非为所欲为,但他偏偏就想把妻子换掉。
注意到合法的婚姻是不可以离婚的,但不合法的婚姻却不再此之列。
所以神父在婚礼上都要问一句“在场的各位有谁能提供正当的理由,指出这两位的婚姻不合法吗,就请现在说出来;否则就请他永远沉默”。
所以亨利八世就找出借口宣称他与第一任妻子的婚姻是不合法的。
但这又不能仅听他的一面之词,因为他的第一任妻子是西班牙公主,所以这桩婚姻到底能否终结还得经罗马教宗批准。
可偏偏西班牙当时在欧洲是一等一的强国,教宗也是不敢得罪的,只是敷衍了事。
英国国内的大臣们也认为这样太过分,纷纷劝阻。
亨利八世恼羞成怒,对内斩杀了名臣托马斯·摩尔(就是《乌托邦》的作者);而对外宣布英国教会脱离罗马天主教廷的领导,成立了独立的教会,这也就是英国宗教改革的由来。
世界各地的奇趣离婚风俗

世界各地的奇趣离婚风俗
在西方有些国家,离婚可没那么简单,有些地区的习俗让人哭笑不得,下面就来看看西方国家的奇趣离婚风俗。
多哥离婚风俗:
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便到当地部门申请,并各自请管理人员将头发剃去一半,将剃下来的头发互相交换。
厄瓜多尔离婚风俗:
夫妻反目离婚,皆要绝食三天。
到第四天早晨,到该地一位年长者处接受“检验”是否真的有气无力,如果真的,分手也是真的;如果是假的,这位年长者会下令:永远不准离。
萨尔瓦多离婚风俗:
夫妻感情破裂,可到当地管理处申请登记,然后购买一头牛,宰杀后请双方亲戚朋友前来聚餐一顿。
餐毕,夫妻双方面面相视,各自用手打对方十记耳光,美其名曰:记住最后的痛苦,这样就宣布离了婚。
英国离婚风俗:
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双方都提出离婚,则不准离婚。
黎巴嫩离婚风俗:
在传统的家庭中,女人出门前先要征得丈夫的同意。
如果有朝一日不想要妻子,待妻子出门前徵求他的意见时,他只需说“快去,别回家了”,便由此宣告离婚。
古西方离婚制度

古西方离婚制度引言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
古代西方社会对离婚有着一套独特的制度和观念。
本文将对古西方离婚制度进行探讨,包括古希腊、古罗马以及基督教时代的离婚制度,并对其原因和影响进行分析。
一、古希腊离婚制度古希腊的离婚制度与其社会价值观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古希腊,婚姻被视为一种契约,其目的是为了延续家族血脉。
然而,婚姻并非一劳永逸的,如果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离婚是可以接受和合法的行为。
古希腊的离婚制度主要分为两类:合法离婚和非法离婚。
合法离婚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而非法离婚则是指未经法律认可的离婚行为。
二、古罗马离婚制度古罗马的离婚制度与古希腊有着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不同。
古罗马认为婚姻是一种私人合同,因此离婚也应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
古罗马的离婚制度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取消婚姻契约、分居和宣布婚姻无效。
取消婚姻契约是指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分开居住,宣布婚姻无效是指将婚姻视为无效并予以解除。
三、基督教时代的离婚制度基督教时代对离婚持有严格的态度。
早期基督教认为婚姻是神圣而永久的,离婚只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基督教对离婚的态度发生了变化。
公元6世纪,教会开始承认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离婚,例如通奸、虐待和疯狂等。
然而,离婚仍然被视为一种罪过,对离婚的人会受到社会的谴责。
结论古希腊、古罗马以及基督教时代的离婚制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体系。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离婚制度相对宽松,婚姻被视为一种契约,离婚是可以合法进行的。
然而,基督教时代对离婚持有严格的态度,认为婚姻是神圣的,离婚只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被允许。
这些离婚制度的演变和变化,不仅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和观念的变化,也对婚姻和家庭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尽管古西方离婚制度与现代离婚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但我们可以从中看到离婚作为婚姻关系的终止方式已经存在了很久。
了解古代离婚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婚姻和家庭在古代西方社会中的地位和变化。
法国离婚制度

法国离婚制度
法国离婚制度是法国依据其《民法典》规定的,是一种受现代法律保护的离婚制度。
它是一种在法律上允许夫妇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也为夫妇正式的离婚安排了一个合理的方式。
在法国,夫妇们有三种途径可以正式离婚:协议离婚、裁决离婚和分居离婚。
1. 协议离婚:这是指夫妇双方可以解决所有离婚事宜的条件,在法院的监督下,同意一致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的最大优势在于,由于离婚事宜已经结束,双方都可以达成一致,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冲突,并且实行方便快捷,双方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离婚程序。
2.裁决离婚:这是指当夫妇之间存在分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法院根据一定的法律判断,裁定离婚的方式。
裁决离婚有时是由双方自愿提出申请,有时是由政府机关提出申请,而由法院最终裁定离婚。
3. 分居离婚:这是指夫妇双方协议在不满足离婚条件的前提下,在法院的审批下,一段时间内分居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夫妇双方可以在法院的审批下,分居一段时间,一般是两年,如果在此期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就可以申请正式离婚。
总之,法国离婚制度既可以帮助夫妇正常离婚,又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为夫妇安排了一个合理的离婚方式。
而离婚的后果也需要双方都要尊重,不要擅自改变离婚协议,以免影响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世纪欧洲的婚姻制度

中世纪欧洲的婚姻制度
中世纪欧洲的婚姻制度具有传统性和宗教性的特点。
在中世纪的欧洲社会中,婚姻被视为一种神圣的、不可分割的合约,是由男女双方举办婚礼并口头上互相宣誓的形式确定的。
婚姻往往不仅仅是个人选择的问题,往往也涉及家族的利益。
因此,父母和家族的意愿和决定往往会在婚姻的选择上起到重要的作用。
另外,基督教对中世纪欧洲的婚姻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教会规定了许多婚姻的法律和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例如,教会规定婚姻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婚姻必须在教堂举行,并由教士主持;禁止近亲结婚等。
此外,婚姻还被视为一种神圣的圣事,故而具有特殊的宗教意义。
因此,教会对婚姻的合法性和纯洁性有严格的要求,例如禁止在婚姻之外有婚外情等。
此外,中世纪欧洲的婚姻制度还存在着男尊女卑的特点。
在婚姻中,男性通常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和优先权,而女性则具有较低的地位和权益。
男性通常被赋予家庭的家长和传统的掌管者的角色,而女性则被要求服从丈夫的指挥和管理。
总体来说,中世纪欧洲的婚姻制度是由传统和宗教相结合而形成的,具有较为固定和保守的特点,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
西方的离婚制度

在西方国家,男人如果想离婚,对于十分有钱的或者穷光蛋的都可以承受得起,但对中产阶级(有几个小钱的)来说,恐怕代价就太大了。
用一位网友的话来形容,离两次婚的男人,家中基本如大水冲过一般。
有一次,我应邀去某国际组织领导人家里吃饭,看见他住在一所普通的荷兰民房里,觉得很惊奇。
以他部长级的身份,至少也住得起个带花园的大洋房。
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这是他的第二次婚姻。
他的豪宅在离婚时被法院判给了他的前妻,现在还得支付前妻的生活费、子女抚养、教育费。
虽然,西方社会离婚率高,但婚姻财产分割及婚后赡养费的支付对作为弱者的妇女是有利的。
我住在德国,传统意义上属于“西欧”。
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对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都有相关的规定。
就夫妻财产分割而言,法律明确认为,女方是弱者,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充分的考虑。
原因在于妇女在婚后对家庭的贡献大于男人;她们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这既是女方对家庭的贡献,也是对社会的贡献。
因此在财产分割中,法院会更多地照顾妇女和婚生子女的利益。
在德国、荷兰,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时,法院明显偏向作为弱者的妻子,除非妻子主动提出离婚。
比如,作为不动产的房子自然是归妻子,动产(股票、现金等)则一分为二。
最重要的杀手锏是婚后赡养费,这对离婚后的前夫是个不小的负担。
因此每个男人离婚前自然都会“三思而后行”。
多数男人离婚后再婚时,家庭生活质量必然下降,因为他在离婚后还需支付前妻抚养费。
对于那些企图“傍大款”的小妞,非但不能因此带来享受,反而是给自己找来无尽的麻烦。
所以,这就不难理解离过三次婚的德国前总理施罗德为什么只租得起两个卧室的公寓、只开得起大众汽车。
据说今年60岁的施罗德每年俸禄为24.5万美元,然而三次不幸的婚姻令这位前总理囊中羞涩。
每次离婚时,施罗德都不得不花上一大笔钱来处理离婚的各种相关手续,而且还要向离婚的妻子们支付一笔数额不菲的“赡养费”。
1997年与第三任妻子希尔特露德离婚时,施罗德不仅要担负她3600英镑的法律费用,还要赔偿3.3万英镑。
英国中世纪离婚制度简述

英国中世纪离婚制度简述
张娜;娜钟晴伟
【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
【年(卷),期】2017(016)006
【摘要】诺曼征服以后,英国如同世界很多国家一样,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婚姻事务主要由教会管辖,基督教关于婚姻的伦理和教会法构成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因此绝对父权、一夫一妻、永不离异也成为英国婚姻家庭法的三大原则.婚姻根本没有自由可言,婚姻一般都是父母根据经济政治和家族利益安排的.按照基督教的教义,婚姻是一种上帝的安排,一旦缔结就永不可解除.
【总页数】2页(P38-39)
【作者】张娜;娜钟晴伟
【作者单位】广东科技学院;广东科技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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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的离婚制度-
中世纪欧洲离婚制度的特征是实行禁止离婚主义。
(1)早期罗马帝国统治时代,基于家父制的婚姻观,承认丈夫一方的专权离婚。
(2)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宣布基督教为国教,基督教迅速发展,教会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后形成教会法。
关于婚姻问题,教会法坚持一夫一妻制和婚姻不解除主义两大原则。
禁止离婚。
而现实生活中,难以确保一切婚姻均幸福美满,教会法创设出婚姻无效宣告、未完成婚、别居制度等,以救济不幸的夫妻。
16世纪,教会内部已掀起宗教改革运动,新教义主张应以通奸、恶意遗弃等为离婚理由。
在教会外部,又有婚姻还俗运动,1792年,法国法律广泛承认离婚。
19世纪,英、德等都确立了有责主义的近代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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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