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
超级经典的法学法理名言

——《孟子》 法者,定分止争也。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 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 ——《商君书·赏刑篇》 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任能者责成而不劳,任己者事废而无功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 ——《盐铁论》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司马光 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 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 ——康熙《清圣祖实录》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
伏尔泰墓志铭——诗人,历史学家,哲学家。他拓展了人类的精神。他使人类懂得,精神应该是自由的。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开篇语——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惟一源泉……自由传达思想和 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 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形式指控。
关于庞德对各法理学流派的批判

关于庞德对各法理学流派的批判作者:周佳欣来源:《卷宗》2016年第06期摘要: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法理学以及法律的目的。
第一个部分中他首先对法理学的概念进行了阐释,随后简单梳理了一下法理学在现代之前的发展过程,重点对近现代以来的法理学诸学派的具体内容以及发展过程,不过这其中的重中之重还是对个各法理学派的批判。
然后再根据对各个法理学派的批判来说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的法理学派的转型是趋向于转向社会学法理学的,也就是说法理学的社会学趋向,这也是作为社会法学家的庞德贯穿这本书的总体思想之一。
关键词:罗斯科·庞德;法理学流派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邓正来教授翻译的著作。
在翻译《法理学》之前,邓正来教授还翻译过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史解释》,《法理学》算是邓教授在系统、深入的了解过庞德的思想后的翻译作品,自然也就对庞德的观点、术语、以及文法的使用习惯了如指掌,所以,他对这部作品的翻译也比较得心应手。
在第一部分中,庞德着重叙述了分析法理学派、历史法理学派以及哲理法理学派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它们的批判。
他认为分析法学派所用的分析方法“导致了所谓的概念法理学以及法律命令理论(即将法律看作人之意志的一种刻意产物)两种危害后果。
”并且认为这种方法“它忘记了法律是一个实践问题,把形式完美作为一种目的的加以诉求的做法已然成了一种支配性趋势。
”而作者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主要表现在他认为历史法学派“导使法学家把传统中某些重要的概念误作是法律科学中必然且根本的概念。
”并且排斥与历史发展轨迹不相符的一些改进,认为应当保留一些历史痕迹。
除此之外,庞德还认为“它还导使法学家把法律史上的某些偶然之事换做是普遍法的必然原则或必然范畴。
”在其中作者举了一些具体事例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并且认为虽然里使法学家对立法心存疑虑,但却在法律中保留了一些历史痕迹,有时甚至无视实际情况与时代变迁而只会一味的遵循旧例。
解析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袁晶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
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
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
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
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
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
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
《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

《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法律史解释》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的著作,通过对法律历史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和演变过程。
阅读这本书,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庞德在书中提出了一个观点,即法律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
他通过详细阐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衰落,从而证明了法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这一观点颇具启发性,使我意识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书中对古代法律的阐述让我印象深刻。
庞德指出,古代法律主要受到宗教和道德的影响,法律与宗教教义和道德观念紧密相连。
例如,古埃及的法律深受宗教信仰的影响,法律规定了对于神明的崇拜和尊重;而古希腊的法律则强调了道德品质的培养,法律目的在于塑造良好的公民。
这些论述使我认识到,法律在古代社会中具有浓厚的宗教和道德色彩。
此外,庞德还分析了中世纪和现代法律的发展。
他指出,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和国家的崛起,法律逐渐脱离了宗教的控制,成为国家治理的工具。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逐渐形成了独立的体系和原则。
例如,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石,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庞德强调,现代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对古代法律的继承和发扬,这使我深刻理解了法律历史的连续性和传承性。
然而,书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庞德在论述法律史时,过于侧重于法律制度的演变,而忽视了法律观念的变化。
法律观念的转变同样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面,如民主、平等、人权等观念的兴起,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若能在书中对这些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将使读者对法律发展的理解更加全面。
第二篇范文:《法律史解释》〔美〕罗斯科庞德著读后感——从社会冲突的视角审视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罗斯科庞德以社会冲突的视角,对法律的历史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产物,是各种力量对比和妥协的结果。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第一卷)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法理学》一书是社会学法理学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所著的一部经典法学理论著作。
庞德一生阅历非常丰富,他从事过律师、教授、法学院院长等诸多职务。
与其阅历相适应,庞德一生著述也很多。
他创立的社会学法理学,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
在当时,《法理学》一书无论从视角广度还是理论深度上,都堪称世界法学领域划时代的作品。
本书观点明确、论证有力、内容十分丰富,有很多新颖且富有创见的法学观点。
为了便于总结,我将该书第一卷的内容稍作调整,总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二是对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三是社会学法理学概述;四是对法律目的的探究。
一、“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一)“何为法理学”在本书开头,庞德便明确指出:“我将接受这样一种用法,即法理学意指法律科学”。
1庞德认为,法律一般指下列三种含义中的一种,但有时候却涵盖所有三种含义。
第一,从历史上看,“法律”这个术语最常用来指法律的集合体。
即在某个特定的政治组织社会中得到承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此外,它也可以指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审判案件所依据的权威性依据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律令,技术和公认的理想。
第二,“法律”这个术语的另一种含义是指法律秩序。
即某种通过运用政治组织的强制力来规制人的活动和调整人际关系的制度。
在本书中,作者将法律秩序称为“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律”。
第三,“法律”还有另一种含义,也就是卡多佐法官所说的“司法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被理解为裁定争议的过程。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的范围逐渐扩大,我们还应该在上述含义中增加一种意思,这就是“行政过程”——从行政上裁定争议的过程。
1[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第四,这是一种概括性的观点,即认为“法律”同时包括上述三种含义,“这与人们讨论道德与法律关系时有些相像:它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指导司法和行政诉讼的权威性材料体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它们与司法过程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可以意指它们与上述所有三者之间的关系。
读书笔记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律被认为是神颁布的,人是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古希腊早期,法律也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合一,这就表现为为各个时代法律思想家都关注的一个问题“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法律和宗教都试图要求人类对他们表达排他性的绝对忠诚。
公元前5世纪,哲学和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哲学和宗教相分离,传统生活方式遭到批判,法律不再被认为是神授命令,而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对正义概念中的形上特征抛弃,根据人的心理特征和社会利益进行分析”,以下是诡辩派的代表人物及思想:1、普洛塔高勒斯:否认人具有有关众神是否存在的知识,还宣称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2、安堤弗:认为自然命令是必然的而不可抗拒的,违反会受到惩罚;而法则命令是人类专断制定的,违反未必会受到惩罚;3、卡里克利斯:“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基本原理,与“约定”法相对。
4、斯拉雪麦格:强权即公理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对待诡辩学派持谨慎态度,致力于克服它们对福利社会与和谐构成的影响。
认为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提出了金质人-银质人-铜质和铁质人的等级劳动分工,每个人按能力分工并恪守本职;认为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是一个行政国家,他们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管理,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依据法律的”。
他认为法律过于抽象简单,不能解决复杂的社会事务状况。
他坚持“无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但也承认这依赖于统治者的才智和不出错,因此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相对于人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法律是不受任何情感因素影响的理性。
当出现个案法律无法解决时,应用衡平的方法解决——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进一步区分了正义中的自然部分和惯例部分的区别:自然的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惯例的正义我们可以用不同方法加以确定,已经确定就不是无关紧要的了。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
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
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
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
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
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
6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
6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
”第7页。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