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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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宁人社[2015]10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5〕101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制定了《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同等公共就业服务的要求各区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本辖区范围内非本市户籍人员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享受同等就业服务,以同等条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享受各项补贴条件的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要按规定保障其享受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要求,《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使用、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64号)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劳动者原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使用,不再统一更换。

《就业创业证》实行免费发放。

各区申领《就业创业证》时,由各区就业管理中心统一向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申领报告,并在申领报告中表明当期申领数量、上期申领使用情况,包括上期申领数量、实际使用数量、结余数量等。

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11.18•【字号】苏政发[1999]99号•【施行日期】1999.11.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1999年11月1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制定的《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四)符合人事行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人事代理对象:(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省及驻本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八)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十)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宁人社[2012]260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2〕26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工园区、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2〕15号)要求,现将我市2012年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市级技术能手评选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选拔原则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近2年来取得的工作实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重点选拔在一线技能岗位上表现突出的高技能人才。

二、选拔对象和指标(一)选拔对象不受单位性质、隶属关系的限制。

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宁单位及非公企业)中,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均可申报。

(二)已获得“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称号者,不再参加“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的选拔;已获得“南京市技术能手”称号者的不再参加“南京市技术能手”的选拔。

(三)在企事业单位中不直接从事一线技能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选拔。

(四)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选拔不超过40名;南京市技术能手的选拔不超过80名。

三、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5号)。

四、评选程序(一)由所在单位组织内部评审,经公示后按申报项目分别填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表格可在/上下载),并在候选人的申报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学校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其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实施范围:我校实行人事代理适用范围是校内少数专业紧缺岗位及特殊工作岗位,在学校已设定的空缺岗位上,补充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具体范围包括:1、公开招聘的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生;2、公开招聘的具有相应岗位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要求的专业技术类岗位);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家属(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学校审定的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1、首次聘用程序(1)计划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年度进人计划(含聘用人数、专业、拟聘岗位等内容)报人事处汇总、学校审核批准。

(2)人事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在校园网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考核审批: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拟承担工作岗位,会同人事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对应聘者的素质、能力与业务水平等进行规范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批。

(4)体检:拟聘用人员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5)公示。

(6)签订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经省人才服务中心签证的相关合同。

(7)报到上岗:拟聘人员将人事档案转到学校指定的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后,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宁政发[2004]124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1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为鼓励博士后人员进入本市企业开展科研工作,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等部门颁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促进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

设立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士后办公室),由市人事局牵头,财政、科技、经济、计划、教育等有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本市企业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包括组织本市企业申报设站,管理使用博士后资助经费,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宣传、外出招聘、考察交流等活动,考核评估设站单位的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问题。

市博士后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二、鼓励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降低企业申请建站的门槛,凡本市重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大型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支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且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的企业,均可提出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申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1•【字号】宁政办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制定的《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发展战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规范继续教育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

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以能力建设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与人员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行业指导、社会服务、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市教育、经济、科技、卫生、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以及相关工作。

区、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继续教育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以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班,进修班和研修班为主;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业务考察,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出国(境)进修,获得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出版影视教材以及承担与专业有关的讲课任务等,皆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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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发[1999]14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02
【实施日期】1999.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根据《江苏省人才交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系指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人事事务进行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服务应做到“规范、周到、优质、高效”,并根据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和拓展服务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人事代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人事代理业务。

第六条人事代理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

从事人事代理工作的人员,应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由有关部门确认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人事代理工作。

第二章代理对象
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下列单位或个人办理人事代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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