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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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

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

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07•【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发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启动与审查要点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9期编者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和停窝工损失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且往往需要进行鉴定。

而工程鉴定的启动和审查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影响诉讼的进程、方向和案件处理结果。

同时,由于工程鉴定的材料多、周期长、专业性强,实践中对是否应当进行鉴定以及对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等把握不准,导致建工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

针对建设工程鉴定中的主要事项和关键问题,省法院民四庭经充分调研,征求意见,讨论形成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以期为全省法院建设工程鉴定工作提供参考,有效提升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应当鉴定和无须鉴定的情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损失数额、工期、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不通过鉴定无法查明且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应当进行鉴定。

但以下情形无须进行鉴定:1.当事人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结算报告已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欠款数额已达成一致协议;2.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且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依约答复的;3.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已经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4.当事人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或单价结算工程款,而承包范围未发生变化或未超出约定风险范围,且不存在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情形的;5.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又以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的,或者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的,但有证据证明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外;6.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如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等为依据,相关财政评审、审计结论已出具的,但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7.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足以认定争议事项的其他情形。

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 法鉴定

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 法鉴定

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当涉及到法律纠纷时,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往往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对司法公正和案件的妥善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简单来说,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件涉及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情况,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和计算的过程。

为什么需要进行这样的司法鉴定呢?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可能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工程量的确定、材料价格的取值等存在争议。

此外,工程变更、索赔、质量问题等也可能导致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客观、科学、权威的造价依据,有助于公正地解决纠纷。

那么,涉案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如何开展的呢?一般来说,大致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委托。

通常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第二步,鉴定准备。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会组建鉴定团队,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变更签证、施工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三步,现场勘查。

鉴定人员会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核实工程的实际情况,如工程量、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等。

第四步,计算分析。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现场勘查的结果,运用专业的造价计算方法和软件,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和分析。

第五步,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在完成计算分析后,会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详细说明工程造价的构成、计算依据和方法等。

在这个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些资料是鉴定的基础,如果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将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因此,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鉴定机构也应当对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

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存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司法鉴定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公正、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应独立于诉讼双方,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技术性原则:司法鉴定应基于现有的科学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运用专业知识对纠纷进行鉴定; 3. 当事人参与原则:当事人有权参与鉴定过程,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4. 忠实记录原则: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要进行忠实记录,确保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5. 及时准确原则: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地完成鉴定任务,以满足法院审判的需要。

司法鉴定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勘验; 2. 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技术问题; 3. 对鉴定结果进行书面报告,陈述鉴定结论及相关事实依据; 4. 提供鉴定意见,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技术依据。

三、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委托和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2. 鉴定资格审查:法院对受理的鉴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3. 鉴定任务确定:法院确定鉴定的具体任务和范围,并发出鉴定通知书,通知各方参与鉴定; 4. 鉴定过程:鉴定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收集证据材料、进行实验分析等工作,依据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 5.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结果编写鉴定报告,详细陈述鉴定过程和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6. 陈述会议和听证会:根据需要,法院可以组织陈述会议和听证会,各方对鉴定报告进行陈述和辩论,进一步明确和证实鉴定结论; 7. 鉴定结果的使用:法院根据鉴定结果,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对纠纷的判决。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本文针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提出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应遵循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司法鉴定;法律问题引言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迎来了繁荣期,建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与建筑纠纷有关的问题,诉讼也逐渐增多,许多建筑项目在合同纠纷中出现与建筑成本有关的纠纷,这一切都需要有合格的建筑成本管理机构,在司法机关委托下,在涉及建筑成本的案件中进行分析。

最终审查是司法机关解决建设项目纠纷的重要依据。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对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完善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才能最终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特殊性质1.1具有较强专业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专业性一方面体现在专业技术上,工程造价纠纷多是在工程竣工、使用等阶段发生,而此时面临质量问题,必须采取专业技术方可进行有效识别鉴定。

比如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产生裂缝,导致原因有可能是冲击、震动以及人为破坏等外部因素,或者材料质量与配比、施工技术与工艺等内部因素,具体便需要采取专业手段作出判断。

另一方面体现在司法鉴定的专业知识上,因为工程建筑体现出单件性,很难使用标准化生产技术统一生产,这也为建设工程赋予个体性差异,例如工程设计、施工等均存在不同。

正因个体性差异的存在,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开展司法鉴定期间,务必要灵活运用专业知识。

1.2法律适用和专业问题区分的清晰性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利用专业知识,实施材料检验、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专业性、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界限不够清晰,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混合。

鉴定人除了针对相关事项专业性问题进行判定外,还需要科学选择法律适用问题。

1.3司法鉴定时间体现出随意性一般司法鉴定部门在协议约束下,鉴定委托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6-05-31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建筑施工领域法律问题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析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渐降温,建筑领域企业利润降低,企业生存压力不断加大,建筑行业合同纠纷问题较为突出。

在建筑工程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纠纷占比较大,因此,加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尤为重要,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

标签: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司法鉴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存在低价竞标、变更确认手续缺少、范本合同不标准等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还会增加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增加工程建设成本开支。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最为常见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案件处理方法和手段,它可以较好地为司法机构提供较为科学的解决依据。

但是建设工程本身具有较为特殊的特性,因而仍需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规范。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必要性近年来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纠纷问题频发,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工程款项。

例如业主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拖欠严重;工程竣工结算时业主方和施工方的工程价相差较大。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纠纷案件当中,造价纠纷案件所涉及的金额为几十万甚至几千万。

在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纠纷当中,双方当事人如果只是凭着起诉价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不能得到法庭的信服。

因此,要经过司法机构的司法鉴定,才能够成为“法律凭证”。

在造价纠纷案件中,证据决定纠纷案件输赢的关键。

因此只有经过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才能够作为法庭证据,才可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二、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鉴定法律问题探讨(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或标准问题在诉讼中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首先要解决的是采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问题。

实务中,我国各类专业鉴定机构采用的工程造价鉴定方法,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全国各级行政区域建设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区单位工程估价表》,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注:这些文件即是本文前面所说的专业技术方法,也称行业统一定额)。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建筑工程造价可能因多方因素导致一些纠纷,如果纠纷没有能够及时解决,必然会对建筑工程以及多方主体的利益造成影响。

这就需要针对工程造价展开司法鉴定,结合实际发现,司法鉴定面临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分析,立足于法律角度总结有利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可行对策,一方面帮助解决造价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今后提高司法鉴定规范性以及整体水平探索可行路径。

关键词:建筑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1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处理专业性问题必须经过鉴定,这就需要法定鉴定部门负责司法鉴定工作,若无法确定鉴定部门,该项工作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制定鉴定部门。

总体而言,开启司法鉴定程序主体为法院,在不考虑司法鉴定委托、指派的前提下,主体仅为法院,而非提起诉讼当事方或参与者。

结合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际,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除了法院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作为主体。

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必须要在举证期限范围内。

司法鉴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在期限内没有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正当理由,或是无法提供材料,导致案件审理受到干扰,法院最终也不能根据得出的鉴定结果认定结论,有关人员必须承担不举证带来的后果。

从此方面分析可见,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主动提出个人权利相关的内容。

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主体方能将当事人作为主体,建议为当事人赋予鉴定程序启动主体相关权利,而法院则是在审查环节进行形式层面的审查。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还提出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同意,随后当事人双方需要经过协商,明确选择具备专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负责司法鉴定工作。

如果双方协商存在异议,则是由人民法院负责确定。

从此方面分析,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之后方可正式启动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摘要:在现代化社会环境下,城镇建筑物与日俱增,而项目施工的复杂程度在逐渐增加,使得建筑工程在后期很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更是如此。

工程造价鉴定能够为工程造价提供准确依据,从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在造价合同纠纷发生后,造价司法鉴定是必要的,深入办理案件纠纷,根据认定所得的结果,启动调解工作。

这就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有较高认识与把握,并且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从而能够有效地开展鉴定活动。

因此,本文首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审判程序的衔接进行探讨,并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及其对策做出分析,以此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审判程序的衔接鉴定机构的调查活动并不等于法庭调查,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在启动鉴定后,如果表述含混、片面性或矛盾性,双方须同时明确。

鉴定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询问和记录之后,才得以将整个造价争议过程呈现出来,并对其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从而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行为。

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纠纷有了更全面的把握,双方还需同时接触,交流后的理解,整理为书面材料,这是最后认定所需参照的依据,并成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关键部分,能确保最后获得的鉴定结果是公平的。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当今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在实践上还面临着不足之处,对鉴定结果有一定影响,还将给司法鉴定带来较大困难。

在当前的建筑行业发展过程当中,由于造价司法鉴定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鉴定程序无法得到有效开展。

如申请认定后,当事人应当负相应举证责任,并且一般由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直接接触,申请鉴定,才能正式开始司法程序。

事实上,这一过程须由法院处理,且审理同意才会正式产生法律效应。

若是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批准其提交鉴定请求而拒绝起诉,则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此时法院也难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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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何解决好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各方关注的问题,运用好司法鉴定手段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它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一起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业相关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依据《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申请鉴定:
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第八条);
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九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第十条);
4、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认为因对方过错而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承担过错责任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第十三条);
6、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针对建设工程修复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第二条、第三条);
8、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二十七条)。

由以上9种情形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工程质量鉴定;
2、工程造价鉴定。

(二)鉴定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但是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三)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及鉴定范围的确定
1、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
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由此可知,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部分,比如采用固定价款方式进行工程结算,一方反悔而要求通过司法鉴定变更结算价款,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法院对鉴定范围的确定
《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法院确定司法鉴定的范围,应当依据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范围,如果仅对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部分事实存在争议,那么司法鉴定的范围就不应当是整个工程,而仅应当是争议部分的事实。

这样对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鉴定程序启动后,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资料的提供就成为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
以往,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就某一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会直接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进行案件的审理,而另一方诉讼当事人往往认为该鉴定结论对其而言有失公平,但有没有足够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因而对于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颇为不满,往往怀疑法官的公正性。

《证据规定》的施行,对于改变这一状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依据《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只有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才需要指定。

当事人一方如果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同意,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法院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证据规定》的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材料的提供
1、申请鉴定期限的确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知,司法鉴定的申请方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案件的另一方也应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

当事人如果不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收集并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应当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2、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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