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苏府办[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日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健全监督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是指政府单独出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国资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国资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与国资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国资公司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国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国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其全资子企业和控股企业可以延伸检查;(三)检查国资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对公司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公司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五)当公司负责人行为损害国资公司利益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予以纠正;(六)监事会成员可列席国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列席国资公司有关会议;(七)履行苏州市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原有职责;(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0.15
•【字号】苏府办[2015]184号
•【施行日期】2015.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苏府办[2015]1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已经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责任清单的管理,如法律、法规及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向市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以保持清单内容准确、有效。
各市、区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也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抓紧编制责任清单,并在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责任清单具体内容在中国苏州网()和苏州机构编制网()上可查阅并提供下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国资委的职责

国资委的职责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并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此外,国资委还负责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同时,国资委还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国资委的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国资委的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包括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以及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等。
其次是原XXX的职责,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这些职责涉及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等。
最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可能也会划入国资委,包括拟订中央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等。
2、国资委的主要职责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并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此外,国资委还负责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同时,国资委还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的职责划分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国有资产,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在未来的发展中,国资委还将继续完善职责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现代化。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们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同时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资规[2012]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1.06【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规〔2012〕2号)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现将我委修订后的《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构成,由市国资委根据本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职责等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利益与责任、风险相一致,薪酬与业绩相挂钩的原则;(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倡导奉献精神。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
第二章年度薪酬的构成及确定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是以一个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确定企业负责人报酬方案并依据个人贡献情况和企业经营成果发放报酬的一种薪资与激励制度,是企业负责人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经营管理企业所取得的全部经济收入。
履行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省某厅履行省公投资集团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省某投资集团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到位,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某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对省某投资集团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条省某厅履行省某投资集团股东会职权。
省某厅根据其内部组织机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研究决定省某投资集团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省某厅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省某投资集团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某厅负责审定省某投资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工作职权、方式及和程序,并审议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省某厅负责审定省某投资集团监事会制度,明确监事会工作职责、方式和程序,并审议监事会报告。
第七条省某投资集团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省政府决定。
委派董事、外派监事由省某厅会商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省某投资集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省某投资集团党委、董事会研究提出人选意见,经省某厅党组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第九条省某投资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和子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属交通运输系统正式在岗人员,由省某厅党组研究提出任免建议,省某投资集团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外聘人员由省某投资集团决定任免。
第十条省某厅建立省某投资集团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范畴和程序,通过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省某投资集团运营的监管。
第十一条省某厅决定省某投资集团的远景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批年度资本经营、投资和通行费收支预算,以及重大投资项目方案。
第十二条省某投资集团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由省某厅审核批准。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8〕115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以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因公出国(境)、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不断增加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工作需要。
既要降低不合理开支,又要保障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其他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个别确因集体公务活动、军工保密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临时调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说明:
1.本《清单》所列事项是指市国资委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作为出资人代表应当履行的各项监管职责,但不包括监督检查、党群工作以及其他非出资人监管事项。
2.本《清单》印发后,我委将严格按照本清单的规定行权履职,对于清单外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企业章程自主决策。
3.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子企业发生本《清单》所列事项,由出资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决定,但下列事项,由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一是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二是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三是子企业改制、上市、变更实收资本等致使国有股权失去控制地位。
4.本《清单》所列各监管事项,统一按照《××市国资委行权履职流程图》办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事项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 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 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1994年9月,市国资局正式挂牌。
1995年3月,根据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建立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资委),为非常设机构, 是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的市级决策机构。国资局作为国资委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国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1995年5月,市国资局办公搬迁至南环东路28号。
1995年12月,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建立苏州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市国资委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建立苏州市集体资产管理局,与市国资局合署办公。
(四)按照规定程序对市属国有企业国资方董事进行委派、更换、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经 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对在巡视、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整改,组织国有资产重大 损失调查,提出意见建议。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1996年10月,根据苏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市国资局从市财政局分设,并更名为苏州市国有(集体)资产 管理局,为市政府副处级部门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考核评价处(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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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市属国有二级企 业
监督稽查处
六、组织管理
企业董事、监事委
26 派管理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
提名、任免 市属国有企业 组织人事处
27 国有企业基层党建 《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苏组发〔2017〕5号)
领导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及 其子企业
核定 市属国有企业 考核评价处
17 企业年金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企业团体年金 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3〕245号)
审批或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及 其子企业
考核评价处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18 (含工资总额方
案)、决算方案
企业股权激励、分 19 红权激励方案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六十六条;2.《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一条 、十 审批或审核 市属国有企业 考核评价处 二条
》(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一条;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 审核或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发展改革处
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
企业改革、重组、
(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组织人事处
28 指导县市区国资监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 管工作
授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事项
县市区国资监管 国资委各处
指导监督
机构
室
1 企业对外捐赠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四条;2.《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捐 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国资综〔2010〕26号);3.《关于授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 通知》(苏国资委〔2014〕6号)
审核
考核评价处
市属国有企业及
其子企业
监督稽查处
组织人事处
22 企业车辆购置
五、制度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务用车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府办 〔2017 〕208号)
市属国有企业及
审批 其子企业
组织人事处
23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 遇和业务支出制度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 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2.《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 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委办发〔2015〕34号);3.《关于印发< 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国资 规〔2015〕1号)
国有控股上市公
审批 司
考核评价处
20 企业清产核资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条;2.《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 第十五条
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 考核评价处 其子企业
四、资产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 21 追究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条;3.《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 知》(苏委办发〔2016〕59号)
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七条;3.《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委〔2009〕9号)
3 企业资产出租
1.《苏州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苏国资产〔2013〕65号 );2.《关于修定〈苏州市属国有资 产经营公司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苏国资产〔2014〕72号);3.《关于授权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 司董事会行使部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通知》(苏国资委〔2014〕6号)
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 产权管理处 其子企业
8 企业资本金变动 9 企业资产评估 10 企业发行债券 11 企业对外担保
1.《公司法》第三十七、六十六条;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 产权管理处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八条;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令第91号)第八条;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 号)第四条;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
改制方案
〔2003〕96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
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 发展改革处 其子企业
4 企业公司章程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378号)第二十条
审核 市属国有企业 发展改革处
24 “三重一大”制度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苏州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 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102号)
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考核评价处 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 组织人事处
市属国资公司二级 25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
责任审计
1.《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 通知》(中办发〔2010〕32号);2.《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苏 委办发〔2017〕10号)
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 产权管理处 其子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14 股权管理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十三条;2.《关于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管字〔2000〕 200号);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 委令第19号)
核准或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及 其子企业
产权管理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 〕274号
1.《公司法》第三十七、六十六条;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三十 三条;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 、二十二条
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 产权管理处
1.《公司法》第十六条;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三十三条
5
企业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
1.《公司法》第六十七条;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审批或备案
市属国有企业及 其子企业
发展改革处
二、产权管理
6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2.《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3.《关于印发江
注: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苏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资公司及履行直接监管职责的部分国有控股公司。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三十、三十三、三十八条 ;2.《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二十四、二十六条;3.《关 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 发分配〔2006〕8号);4.《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5.《关于规范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7.《关于印 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16〕4号)
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及
其子企业
产权管理处
12 企业产权界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 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1993〕68号)
市属国有企业及
审批 其子企业
产权管理处
13 企业资产损失核销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2.《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 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第五条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第十九条;3.《关于印发<苏州市国资委履 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资委〔2017 〕16号);4.《关于印发<苏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资委〔2017〕17号)
审核转报 国有股东
产权管理处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三十三条、六
15
十一条;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预算管理
的通知》(苏府办〔2015〕116号)
三、收入分配与财务管理
编制草案 市属国有企业
产权管理处
16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 核和薪酬管理
苏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清单
序号 履职事项
实施依据
履职方式
履职对象
牵头承办 处室
一、投资管理
1 企业投资管理 企业主业、战略规
2划
1.《公司法》第十六条、三十七条;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三十
市属国有企业及
三条
备案或核准 其子企业
发展改革处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六十六条;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