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14.05.08

•【文号】国铁科法[2014]24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24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且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一)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二)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

(四)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其他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监管,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三)组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编制及报批。

(四)组织行业标准计划、制定、发布和复审。

(五)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

(六)组织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科研工作。

(七)指导标准归口单位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业务管理工作。

(八)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国内外交流合作。

(九)指导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二)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

(三)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标准归口单位受国家铁路局委托,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

(二)根据国家铁路局标准编制计划,择优选择编制单位,签订标准编制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收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复审和修编计划建议。

(四)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编制工作。

(五)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和外文版翻译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六)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翻译、审查等相关工作。

(七)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工作。

(八)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工作。

(九)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

(十)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信息和档案。

(十一)参与国内外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开展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工作。

第十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在标准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本办法及标准编制合同要求,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对标准内容、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负责,并建立标准资料档案。

(三)收集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参与标准复审工作;协助标准归口单位标准宣贯工作。

第十一条编制单位及标准起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应具有与所编制标准内容相关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等相关资源,按期完成编制任务。

(二)主要起草人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熟悉标准编写相关规定,并全过程参加编写与审查工作。

(三)其他起草人应具有从事与该标准内容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经验或专长,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标准计划

第十二条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二)符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

(三)有科学研究和试验成果支撑。

(四)有建设和运营实践经验。

(五)涉及的重要设备应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评审,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科法司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年度标准编制计划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标准归口单位根据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年度编制计划建议,报科法司审核,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急需且具备标准编制条件,但未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纳入编制计划。

(二)对已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由于标准体系、实际需求或技术发生变化等

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五条标准经费和标准外文版翻译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准归口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合同;标准归口单位负责与标准编制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的编制应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可按送审稿、报批稿两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编写应充分反映前一阶段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工作大纲应包括标准的任务来源、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编制原则、章节目次及主要内容、需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必要的试验项目、各阶段工作进度、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分工、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征求意见稿应包括标准正文和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条送审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送审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一条报批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报批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二条标准编制工作管理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征求意见稿由标准归口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四)送审稿由科法司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五)报批稿由科法司组织报批。

第二十三条标准审查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从建设、设计、施工及运营等单位选取,审查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名,标准起草人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二)审查会应邀请相关铁路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参加。

(三)审查会材料应由标准归口单位在开会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发送至相关单位和审查专家。

(四)标准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各方面意见,明确修改内容,并附审查专家和单位代表名单。

(五)审查会议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涉及安全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报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标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行业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发布公告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行业标准发布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行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标准出版单位对出版标准的文本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号由科法司统一管理。编号格式为:

(一)强制性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二)推荐性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三)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发布的顺序号从10001开始顺排。

第二十八条标准发布日期到施行日期一般为3个月,标准局部修订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应及时开展外文版翻译工作。

第六章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行业标准由科法司或由其委托标准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应及时组织标准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开展回访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中,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铁路工程建设和运营需要,适时进行标准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五条行业标准的复审采用审查会形式。复审结论分为全面修订、局部修订、继续有效、废止,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当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或绝大部分内容需要修订时,可进行全面修订;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

(一)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国家相关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44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45号)和《关于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铁建设〔2009〕154号)和《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的通知》(建技〔2009〕44号)的要求,认真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文明标志,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考评。 1.1.标准化管理目标及承诺 认真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理念,遵循系统、均衡、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坚决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高起点谋划、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建设、高效率推进,做好资源调配和各专业衔接;坚持以安全生产为保证,严格控制重大风险;坚持以工程质量为基础,抓好施工工艺

和过程控制,加大质量控制及检测、试验工作;坚持以控制工程为重点,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坚持以网络控制为手段,优化施工组织,突出安全质量,强调进度投资,兼顾环保创新,确保和谐推进。全力打造乐贵铁路安全工程和精品工程。 我单位承诺:在本标段建设中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按架子队管理模式配备主要管理人员。 1.2.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 1.2.1.施工专业化 为高标准完成新建某至某铁路某至某段站前工程CGZQSG9标工程,我公司将在建设过程中采用专业化的作业架子队,机构设置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和指导性施组要求规范为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作业架子队三级管理。成立15个专业作业架子队,统一组织理论和实践培训,配备具有铁路客运专线施工经验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技能高超的作业人员,以专业化作业架子队建设好新建某至某铁路某至某段站前工程CGZQSG9标工程。 1.2.2.生产工厂化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14.05.08 •【文号】国铁科法[2014]24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24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且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一)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二)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

(四)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其他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监管,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三)组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编制及报批。 (四)组织行业标准计划、制定、发布和复审。 (五)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 (六)组织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科研工作。 (七)指导标准归口单位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业务管理工作。 (八)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国内外交流合作。 (九)指导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 意见 (铁建设〔2013〕193号) 发布时间:2014-01-01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建设目标,现就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管理体系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为实施主体,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为基本内涵,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工作流程为主要依据,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建立标准化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的建设目标。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是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的基本方法,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科学管理体系。 (一)基本内涵。 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是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内涵。管理制度标准化是前提,人员配备标准化是保障,现场管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是关键,四个方面的标准化工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管理制度标准化。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一套目标明确、结构清晰、职责分明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实施有标准,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 2.人员配备标准化。明确参建各方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标准,选配素质和能力达标的人员,确保岗位设置满足管理需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

3.现场管理标准化。将现场布局和临时设施建设、施工组织安排和资源配置、现场检查、技术管理、内外协调等现场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具体化、定量化,制定统一标准,实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 4.过程控制标准化。细化分解项目建设目标,建立健全管理流程、作业流程及相应的制度、标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实现管理和作业过程的闭环有效控制,保证每一个环节工作质量和成果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二)主要特点。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统一性、文化性等主要特点。 1.先进性。借鉴运用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多种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采用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标准,体现铁路建设行业先进生产力水平,符合铁路科学发展要求。 2.科学性。管理目标、管理制度、流程设计、责任分解、控制手段等方面科学合理、相互协调,形成一个职责分明、运转有序、持续改进的有机整体,全面落实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现场管理、过程控制标准化。 3.统一性。技术标准全路统一,管理标准相对一致,作业标准协调统一。各项标准的基本规定和要求,能够在不同项目、不同单位、不同工程的相同专业、工种、工序等层面重复、持续运用。 4.文化性。营造人人参与其中、标准成为习惯、习惯符合标准、结果达到标准的文化氛围,形成全员参与、共创共荣的工作格局。 (三)支撑手段。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全面提升项目管理质量和效率。

10、《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号)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铁总建设〔2014〕280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建设项目各项管理行为规范运作和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是通过日常或集中检查、考核和评估,对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行为及管理成效进行的综合考评,包括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参建单位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 第四条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应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第五条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每年开展1次,考评期从项目开工开始至初步验收结束。 第六条总公司工管中心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工作,铁路局、铁路公司承担建设项目(含代建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采用评分制,根据本办法附表考评标准进行打分或“一票否决”,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85分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和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综合管理成效等五个部分,合计100分。 (一)管理制度标准化(10分):主要包括管理职责、管理策划和制度建设等管理内容。 (二)人员配备标准化(15分):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内容。

国铁工程监〔2014〕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 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 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 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铁总建设[2014]168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4]168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168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6月27日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

铁路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方案

铁路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方案 我方承诺,若中标,将按照发包人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要求,制定配套管理制度,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我们将按照《关于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铁建设[2009]154号文对本项目进行标准化管理。 1.标准化管理目标 依据招标人制定的本项目标准化管理推进总体规划,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六位一体和“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的要求,根据铁道部《关于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铁建设[2009]154号)的相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配齐人员设备,细化工作流程,制订工作标准,依据工作标准进行现场管理。 2.施工专业化、生产工厂化、作业机械化、管理信息化 按照铁路有关要求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以管理制度化为基础,以严格考核为保障,以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为支撑,全面落实人员配备、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标准化,全面形成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体系。 2.1 施工专业化 根据铁路工程的特点,抽调经验丰富的专业化施工队伍参与本工程建设;组织自己的专业化队伍及高素质的技术工人,聘用部分长期技术合同工;将安排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作业队的领导。 2.2 生产工厂化、作业机械化 建立混凝土生产工厂化作业线、钢筋加工制作生产工厂化作业线;实施路基填筑施工机械化(一条龙生产)作业线、钻孔桩施工机械化(生产)作业线、混凝土机械化作业线,全面提高施工生产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确保总体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的实现。 2.3 管理信息化 根据招标人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终端硬件设备,纳入招标人统一接口,并接受招标人的统一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的通道使用费、软件开发使用费等费用按约定比例分摊;在拟投入本工程人员构成表中设置专人负责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除标明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均为推荐性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为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铁道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基础,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技术发展适时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是铁路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的基本和共性要求。 第八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积极推广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铁路工程建设中需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 1.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等通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2.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4.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5.铁路工程建设中其他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条经国内实践验证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要求应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工程建设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编制暂行标准、补充标准或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理 第十一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以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具体管理工作: 1.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暂行规定,下同)编制规划和年度编制计划建议。 2.按部批准的年度编制计划,确定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

《铁路路基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规范》

《铁路路基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2017年 3月

一、编制目的 铁路工程建设及运营对安全管理要求严,铁路工程沿线地质、环境等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多,复杂的路基设计和施工控制也常面临技术风险,铁路路基工程建设和运营中易发生严重的风险事件。为确保路基工程安全,迫切需要开展铁路路基工程风险管理。 中国铁路总公司于2014年5月发布《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规范》(Q/CR 9006-2014),规范统一了铁路工程的风险定义、分类、分级标准,并规定了风险管理内容,指导了各专业风险管理工作,各专业也按相关工作。开展铁路路基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完善铁路工程风险管理技术体系,有利于决策科学化,有利于减少路基工程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达到控制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编制依据 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2016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6〕3号)。 2.《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关于委托编制2016年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函》(经规标准函〔2016〕84号)文。 3.《铁路路基风险评估与管理技术规范》工作大纲审查会专家意见(2016.6.14)。 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87号) 5.编制过程中参考的有关规范、规定 (1)《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规范》(Q/CR 9006-2014)

(2)《项目风险管理应用指南》(GB/T20032-2005) (3)《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27921-2011) (4)《铁路隧道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规范》)(Q/CR 9247-2016)(5)《关于推行铁路安全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安监[2012]4 6号) (6)《工务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意见》(运工高线函[2012]124号) (7)《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2-2009) (8)《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1-2010)(9)《高速铁路工程静态验收技术规范》(TB10760-2013) (10)《高速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TB10760-2013) (11)《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 (12)《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 (13)《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585-2010) (14)《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2016) (15)《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 (16)《城际铁路设计规范》(TB10623-2014) (17)《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TB10035-2006) (18)《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TB10025-2006) (19)《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2006) (20)《铁路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TB10106-2010) (21)《铁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试行)》(Q/CR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2014年299号 最新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施工图,以下同)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施工图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切实提高施工图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归口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工管中心直接组织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的施工图审核以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 审核的重点为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和结构安全等,审查意见为施工图最终意见。 第九条工管中心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施工图审核流程,完善施工图审核标准,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图审核中的问题,并定期向总公司报告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

铁建设[2014]124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4]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节能、土地利用和综合开发、社会风险稳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和总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运输安全和施工安全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做好需求分析、功能定位、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综合开发、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研究工作,注重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近期与远期、技术性与经济性分析论证,为项目决策提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014)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14.05.08 •【文号】国铁科法[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23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并以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导,组织起草铁道国家标准,制定铁道行业标准(不含工程建设标准,以下同),组织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铁道国家标准的起草和铁道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坚持系统性、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原则,紧密结合铁路科技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铁道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行业标准: (一)铁路基础通用技术要求。

(二)铁路系统性、兼容性和互联互通等通用技术要求。 (三)铁路专用装备(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 (四)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和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五)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要求。 (六)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道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的铁道行业标准,应制定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其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铁道行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铁道行业相关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推进中国铁路标准国际化。 第六条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应纳入科技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铁道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制定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 (二)研究建立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工作。 (三)提出制修订铁道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项目计划。 (四)组织起草、报批铁道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发布铁道行业标准。 (五)管理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和铁道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2014年299号-最新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2014年299号-最新 LT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施工图,以下同)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施工图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切实提高施工图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归口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工管中心直接组织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的施工图审核以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 审核的重点为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和结构安全等,审查意见为施工图最终意见。 第九条工管中心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施工图审核流程,完善施工图审核标准,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图审核中的问题,并定期向总公司报告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 29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3日- 1 -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

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2 -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是: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结合项目工程特点,细化制定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和创优规划,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质量目标和创优规划。同时,建设单位应分年度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要点,将建设项目质量目标落实到年度建设管理工作中。第十条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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