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责权限,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限定。
第四条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自主决定具体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的权力。
第五条自由裁量权的限定1.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2.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公正、合理、适度,不能滥用权力和任意裁量;3.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考虑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4.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符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其进行过度惩罚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有明确的裁量依据和程序,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查;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说明,并且依法适时公开;3.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可以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滥用权力或任意裁量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进行追责。
第三章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第七条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1.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2.履行本实施办法相关职责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3.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跟踪处理;4.对于滥用权力或任意裁量的情况,要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注:本文档仅为示例,实际情况请以官方公告为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和意义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行政执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公众对行政执法的关注度的提高,由此带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本文提出一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2.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范围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职权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处罚的种类、数量和程度的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包括:罚款金额的确定、处罚种类的选择、处罚的严重程度、是否公开处罚内容等方面。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公正、透明、合法、合理和程序有序等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得因人、因案制宜,更不能随意“一刀切”。
•透明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告、听证等手续。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应的行政法规标准,不得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
•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合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道德良知,考虑案件的基本事实、公众利益和社会影响等,合理判断处罚的类型和程度。
•程序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实际情况开展各项程序性的工作,如立案、调查、听证、讨论等。
4.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拟定一系列的措施。
包括:•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行使原则。
•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机制。
•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和披露。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对于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制定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显得极为必要。
一、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平等,不得随意歧视或滥用职权。
3.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得过度或不足。
4.一致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在同类案件中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对待类似案件有差别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步骤1.案件核实和证据收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前,要对案件进行充分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审核和评估:对于已核实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评估,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3.裁量决定:依据案件的审核和评估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并书面作出决定。
4.决定公告和送达: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公告裁量决定,并及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5.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积极回应,并依法进行复议或履行诉讼义务。
三、强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1.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外部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透明程度。
3.权力集中与制衡机制: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权力集中与制衡的关系,避免权力滥用和任意操作。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这个权力让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也容易被滥用,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很紧迫和重要的。
首先,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严格规定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执法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擅自行使权力。
如果执法人员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应该包括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对执法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执法工作的评估和监督。
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够实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
另外,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执法人员应该具有执法能力和执法意识,同时也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只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人民利益。
最后,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申诉机制。
申诉机制应该让被执行对象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上诉,使他们的诉求得到公正处理。
这不仅仅可以有效防止执法人员的滥用权力,也可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总的来说,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的制度。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应对执法人员的滥用权力、避免不公正问题的发生,实现社会的长远稳定发展。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洪府厅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洪府发〔2008〕10号),并组织市执法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为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8〕54号)和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洪效能发[2009]1号)的要求和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已陆续印发。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贯彻执行。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路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一、引言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保证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路政部门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执法机关,路政部门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这是实施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
然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会导致不公平、不合法的处罚,影响社会公众的信任。
因此,必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确保其合法、公正、透明地行使。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执法过程中依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处以行政处罚及处罚金额等,并无需接受上级指示或命令。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特点如下:1. 自由性:执法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方式和金额。
2. 裁量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裁量权,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进行处罚决策。
3. 限制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制的自由裁量,而是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进行行使。
三、现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1. 缺乏明确的权责界定:现有法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执法人员的滥用和不当行使。
2. 行政处罚标准不统一:由于执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不同,导致处罚标准的执行存在差异,影响了公正和一致性。
3. 处罚结果的不透明性:部分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未能充分向当事人解释处罚依据和理由,导致处罚结果的透明度不高。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措施1. 明确权责界定:应通过立法手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责任,避免任意行使裁量权。
2. 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明确执法机关在处罚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和依据,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建立透明的处罚程序:执法机关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处罚依据和理由,确保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了解,并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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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8、各有关单位在制定标准时,所附条件内部逻辑关系必须清楚。 ①有的部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处500元到1000元的罚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这一词语本身语意存在分歧,是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或一部分,还是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让具体执法人员难以 操作,所以应具体规定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下列 条件之几的”或“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 ②制定的标准、条件与处罚无关,或关系不大.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②警告没有处罚幅度,可以不进行细化。并处警告和罚款的,可 以把处以警告作为减轻行政处罚的一项措施。 ③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不进行细化。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沙化土 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条所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违法行为人因破坏沙化封禁土地 而获得的违法收益的全额没收,不允许市(县、区)林业、农 (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减免。
三、行政处罚权的量化
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 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 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并处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 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行政处罚权清理
4、因同一违法行为对违法的双方当事人都进行处罚,且标准不 一致的,按两个行政处罚项目处理。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例: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无木材运输证件运 输木材的,扣押其所运木材,责令限期补办运输证件,逾期未补 办的,没收全部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10%—50%的罚款。对承 运单位和个人处以承运木材价值10%—30%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6、行政处罚项目的表述方式,应统一采用的字短语方式。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 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 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应概括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3、有的行政处罚不用制定细化标准。 ①对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罚的违法行为, 可不细化。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有暂扣期限的,应制 定“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可不制定“减 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和“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 如法律、法规未规定暂扣期限的,可不进行细化。
二、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例: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 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7、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处某一标准以下 的罚款,在细化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可不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 条件或标准”。(无轻可减)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 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 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9、在制定“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的 条件或标准”和“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时, 应注意标准的可操作性。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4、有的项目(羁束法律行为)只需制定罚与不罚的标准,不需 制定其他细化标准。例如有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对某一违 法行为处以基于某一标准几倍的的罚款,或处以基于某一标准百 分之几的罚款,没有适用幅度,无自由裁量权,但是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应制定“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毁坏林木致死 的,责令补种致死株数五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 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受雇和帮工参与盗 伐以及为盗伐人提供运输工具的,处以相当于盗伐人罚款额度50 %的罚款” 。
二、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收入的事 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 他单位使用涂改的收费许可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档:免除处罚标准 2档:从轻处罚标准 3档:2000—10000的细化标准 4档:情节严重的标准 5档:10000-20000的标准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2、某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条款规定了一系列并列的行政违法 行为,针对的是同一违法标的,应清理为若干行政处罚权项目。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6、有关法律法规对某一违法行为,在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等措施的情况下,同时规定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在 细化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应对该违法行为在可以处罚款的幅度内 制定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并在该幅度 之下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和“免除行政处罚的条 件或标准”。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3、某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条款为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 定语,该定语表述该违法行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发生,虽然按定 语也可以划分为若干违法行为,但所有定语都是为该条款规定的 同一违法行为服务的,以概括为一个违法行为、确定一个行政处 罚项目为宜,各单位也可以按定语数量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处罚项 目。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5、对同一违法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进行规范的,应查 清全部法律依据,作为该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并避免出现行政 处罚项目重叠。 ①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处罚制定具体标准的,按下位法的幅度细 化。例如建筑法64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处以罚款。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7条规定,可以罚合同价款1%--2%。这种情 况大多发生在法和他的配套实施细则、条例或规章中。实际上这 也是在规范自由裁量权。 ②平行效力的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罚。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确定的法律冲突规 则解决。比如: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省地方性规 章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5、有关法律法规对某一违法行为一般情节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和 幅度,同时又对该违法行为加重或从轻情节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和 幅度。在细化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应将对该“违法行为一般情节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和“对该违法行为加重情节处罚的种类和幅 度”同时纳入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内进 行细化,将“对该违法行为加重情节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为一 个档次进行细化,并应在对“该违法行为一般情节处罚的种类和 幅度”之下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和“免除行政处 罚的条件或标准”。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②在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时,各有关单位应注意 减轻行政处罚只适用于那些性质和危害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在 有些情形下就不存在减轻处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 行为的” ,可减轻行政处罚;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只有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 违法行为的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情形之 一的,才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应充分考虑该违法行为 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以及认 错态度等因素,制定量化条件和标准。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有关问题的说明
市政府法制办
一、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级次排列。但实施细则、实 施办法等可以和主法排在一起。 2、注意新法不要漏掉。已经废止的不要再梳理。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1、、一个法条包含数个行政处罚项目问题 某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条款规定了一系列并列的行政违法行为, 针对的是不同的违法标的,则应梳理为若干行政处罚项目。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1、一个违法行为有两种处罚的,要先规定处罚种类的标准。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0条:建设单位超过资质承揽工程 的,处2%-4%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要先制定出 什么情况是严重,要吊销资质,然后再制定罚款的标准。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2、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项目都要制定减轻和免除的标准 ①在制定“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时,各有关单位应注意 免除处罚只适用于那些性质和危害很轻的违法行为,在有些情形 下就不存在免除处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 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的,或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才可以免除处罚。各有关 单位应按照上述原则,结合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情节、社会危害 性和认错态度等,以及“初犯不罚”制度等,制定“免除行政处 罚的条件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