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3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当事人】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当事人-公司】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刘伟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伟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伟英【代理律所】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本院观点】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系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财税[2003]158号通知现行有效,财税[2003]158号通知、[2008]83号批复的规定,旨在限制企业为投资者个人出资购房。
上诉人在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审审理的近两年期间,均未向法院提出鉴定的申请,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罚款复议机关鉴定结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系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上诉人是否存在偷税的违法事实问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23•【字号】闽国税稽[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的通知(闽国税稽[1998]5号1998年3月23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为便于工作联系,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印发给你们。
附件1: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是省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研究、制订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直接查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各项税务稽查工作。
(二)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专项检查。
(三)负责税收大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四)负责查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重大偷、骗、抗税案件。
(五)负责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保卫的工作。
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承办涉税刑事案件的有关事宜。
(六)负责对地(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和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本省税务稽查公告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省局集中留用的税务稽查补助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决算报表。
(九)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局稽查局内设办公室、专案审理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选案信访科五个科室。
(一)办公室职责1.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计划执行情况;2.撰写综合性的工作报告、总结、通知等文件材料,审核以稽查局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材料;3.负责收集和整理全省稽查工作信息,定期编写稽查简报和宣传报道;4.负责税收大检查和各地(市)稽查局的考核和评比工作;5.负责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递、立卷和归档管理工作和财务经费、财产、装备(车辆)的管理工作;6.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和内部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后勤服务工作;7.负责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和管理以及各类表证、文书的印制发放工作;8.组织本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9.负责各类报表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福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说明:
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于有关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闽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
(三)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避免轻责重罚、重责轻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不同违法个案,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3.16【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的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生效。
公告生效之日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闽国税发〔2012〕1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3月16日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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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处以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个体超过责令期限仍未改正的。
对个体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单位超过责令期限仍未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不适用本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
反
账
簿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以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万元以下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万元以上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元以下罚款。
丢失、损坏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元罚款。
发现两次以上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
违章
种类
项目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罚款细化标准
一、违
反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一、违
反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一、违
反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主动改正的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逾期个月以内的。
不予罚款。
逾期个月以上的。
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逾期主动改正的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不适用本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者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逾期主动改正的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改期限内办理的。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元以下罚款。
丢失、损坏、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
违
反
纳
税
申
报
和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三、
违
反
纳
税
申
报
和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三、
违
反
纳
税
申
报
和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的
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前,主动改正的。
不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