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煤炭煤质管理制度

煤炭煤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煤质管理,提高煤炭质量,保障煤炭使用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煤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炭生产现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煤炭开采、运输、选煤、销售等环节,对煤炭的质量管理进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要求各级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煤炭的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产品。
第四条煤炭煤质管理应当综合考虑煤炭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和热值等因素,对煤炭的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定。
第五条煤炭煤质管理制度的落实应当由企业的负责人亲自抓好,成立专门的煤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对于煤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维护煤炭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
第二章煤炭质量监测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煤炭质量监测体系,购置先进的煤质监测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对煤炭质量进行准确监测。
第八条煤炭质量监测应当包括煤炭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热值、灰份、硫含量等指标,对煤炭的质量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煤炭质量监测,对不同产地的煤炭进行抽检,并将监测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监测出的煤炭质量异常情况,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停止生产,对原料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确保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煤炭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运输、仓储等环节,要求对煤炭的质量进行全程管理。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煤炭的挑选、采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工作,确保煤炭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煤炭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对煤炭的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记录和汇总工作,以便进行质量评价和追溯。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煤炭质量档案,对煤炭的原料来源、生产工艺、质量监测等信息进行全面备案,并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山西焦集发〔2019〕32号关于制定《山西乡宁焦煤集团东塔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原煤产品质量,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结合公司“内抓管理求效益,外树形象创品牌”的发展理念,从各个生产环节做好煤质管理工作,优化生产工艺,促进煤质管理工作的逐步细化深化。
使原煤生产、运输全过程及筛分期间的煤质管理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原煤质量符合公司及用户要求,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煤行发〔2017〕376号),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成立煤质管理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成员:各副总工、各科长、各队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销售科,办公室主任由销售科科长担任,负责矿井煤炭质量管理及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二、煤质管理领导组职责以市场为向导,负责矿井全过程、全方位的煤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及时予以修订,日常指导监督各基层单位的煤质管理工作,推广煤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制定适应现场煤炭质量管理的措施,不断提高煤炭质量。
1、负责全矿的煤质管理行政领导工作,领导煤质管理机构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煤质管理.2、指导煤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管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3、负责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检测手段,并根据煤质情况进行技术研究,优化工艺流程,满足煤质指标。
4、制定提高和改进煤质的措施,落实对各生产单位的煤质考核指标。
5、负责制定和修改煤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6、对违反煤质管理有关规定和煤质管理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三、矿级领导的职责1、矿长为煤炭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煤质管理工作。
2、生产副矿长负责生产过程中的煤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煤质问题;负责煤质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3、总工程师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组织制定提高煤质的技术措施.4、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筛分期间的煤质管理,对运输、筛分环节的管理负责。
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24•【文号】•【施行日期】1986.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煤炭工业部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和严格煤质管理的若干规定(1986年11月24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严格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以及产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生产质量合格、适销对路的产品,特作如下规定: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制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以生产和销售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为宗旨,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形成完整、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各局、矿、厂长对企业产品质量要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或经营的局、矿、厂长对产品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局、矿、厂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产品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矿井的计划、设计、生产、调度部门对企业目标、计划平衡、开拓设计、生产组织指挥中的煤炭质量保证措施负责;采掘区队对毛煤生产质量负直接责任;机包运输部门对毛煤转运过程的质量负责任;洗选加工部门对出厂(车间)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销售调运部门对产品的销售发运质量负责任;煤质部门对质量管理、检查、预测和商品煤出矿(厂)的质量检验负直接责任。
生产岗位职工必须明确本岗位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对本工序和本岗位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凡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按生产工艺、环节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和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煤炭生产、销售必须坚持“五不准”各局、矿、厂不准销售未经拣选加工的毛煤;不准发运未经检验签证的产品;不准销售掺假产品和未经加工的脏杂煤;不准自行变更煤质牌号和产品品种;不准在采样、制样、化验工作中弄虚作假,质级不符。
凡违反本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令其停止销售,严重者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

年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煤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行发[2021 ]1024号?关于转发〈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集团公司?晋煤集团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方法的通知?,保证煤炭产品质级相符,减少商务纠纷,杜绝重大煤质事故,维护我矿和集团公司信誉,确保我矿2021年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质量理念:把产品当事业,视质量如生命。
第三条质量方针:质量均衡稳定,满足顾客要求。
第四条质量目标:1、商品煤批批合格;2、顾客满意率达90%;3、顾客对到站煤炭产品的数量、质量有异议,三日内派人到现场,十日内拿出处理结果,处理满意率达100%;4、顾客向第三方投诉为零。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寺河矿范围内涉及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的部〔科〕室和生产区队的煤炭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体系及质量责任第六条为更好地贯彻质量方针和实现质量目标,加强煤质管理的根底工作,成立煤质管理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常务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洗选副矿长副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成员:调度室、选煤厂、生产技术管理部、地测科、平安管理部、机电管理部、人劳科、总工办及所有井下生产、辅助单位正职第七条职责:1、矿领导职责矿长负责煤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和资金的投入,是本矿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生产副矿长全面负责井下煤质管理工作;负责井下原煤采掘、运输、提升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合理制定有利于本矿煤质提高的工资分配考核方法,保证本矿原煤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负责主持每月的煤质会议。
1.3 洗选副矿长负责洗选过程中的煤炭质量、过程检验、加工销售、装车计量工作,负责洗选煤质标准化工作。
总工程师负责煤质管理的技术工作,包括对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衔接、生产、运输、加工过程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改造工作。
机电副矿长负责对生产、运输、加工过程中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负责煤炭运输环节的块率提高工作。
煤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炭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炭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质量安全;(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四)技术支撑,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炭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各项措施。
第六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煤炭产品质量标准,确保煤炭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煤炭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煤炭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
第九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原煤、洗精煤、型煤等煤炭产品的标识管理,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煤炭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建立煤炭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第十一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煤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质量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煤炭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煤炭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风险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94 年 10 月 12 日颁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国家煤炭工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用煤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煤炭生产和经营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销售的煤炭及其制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国家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煤炭总局)分别负责本办法的管理。
第四条由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在本办法实施中共同负责。
第五条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制定本地煤质量管理规定,并充分利用市场监管力量、消费者组织、仲裁组织等,完善煤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权利获尊保。
第二章煤质量标准规定第六条国家统一制定煤炭质量标准,按照产品分类确定煤质量等级。
第七条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制定相应的煤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煤质量标准。
第八条煤质量标准主要应包括:(一)灰分含量,灰熔融性等;(二)全硫含量,氯量等;(三)含碳量,可燃部分等;(四)水份含量,苯醚终极指数等;(七)氰化物含量,酸反应度等。
第三章煤质量监督检查第九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批准上市煤炭产品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条由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批准上市前和上市后,对煤炭和制品的性能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消费者投诉的煤炭厂商,由其他技术监督部门派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投诉方和厂商发放检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对不合格的煤炭或制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发出质量处理通知书,要求厂商停止供应;对于经发现的不合规煤,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拒绝批准。
第四章煤质量管理责任第十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煤质量标准,准确标示行政批准的上市煤炭的质量等级及原料的详细情况,保证煤质量的稳定性。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做好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提供质量检查设备维护,确保检查设备性能正常,检测可靠。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具有合格资格及相应经验的专业质量人员,建立煤质量安全组织框架,承担责任。
煤矿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XX煤矿煤质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提高我矿煤炭质量, 加强原煤生产、运送等各环节煤质管理, 适应市场需求, 根据《煤炭生产事业部2023年煤炭质量管理实行细则》, 结合我矿煤炭赋存条件及实际煤质状况, 特制定煤质管理实行细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质量第一, 顾客至上”旳方针, 坚持“以质量求生存, 以质量求发展, 以质量求效益”旳原则, 加强煤炭生产、运送全过程旳煤质管理, 保证原煤质量符合企业及顾客规定。
第三条矿生技科重要负责平常煤质检查工作, 生技科专人负责采掘工作面煤质状况, 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多种宣传活动, 加强职工旳煤质教育工作, 包括煤质知识旳普及、工作面煤层赋存状况旳理解、现行煤质制度、措施旳贯彻等。
第四条矿属各科室、采掘队、机运队、矿物工程队, 在煤炭生产、运送等各环节旳质量控制活动, 必须遵守本细则;煤炭生产、运送各有关环节, 根据本细则规定对应承担煤炭质量责任。
第五条各有关合作单位要建立严格旳煤质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各环节煤质原则、质量责任。
第六条建立全面旳煤质管理体系, 即煤质行政管理体系、煤质监督检查体系和煤质管理实行体系, 形成生产、运送全过程旳煤质管理网络。
健全矿、科、队及班组各级煤质管理机构, 下级煤质管理机构对上级煤质管理机构负责, 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煤质管理机构旳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在地质、工程设计、采掘煤质预测等方面研究保证和提高煤质旳措施。
制定矿煤质中长期规划, 指导矿井生产与接续。
通过优化工作面布置方式、合理选择回采措施等技术措施和手段, 改善煤炭产品质量, 满足企业及顾客规定。
第八条充足运用班前、后会, 集中学习日等一切宣传手段, 坚持不懈地开展煤炭质量旳宣传教育, 不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第九条以煤炭产品质量为主线, 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网络, 运用科学旳管理手段和措施,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条建立煤炭质量管理旳"事前预测预报, 事中过程控制, 事后信息反馈"旳运行机制, 深入完善科学旳质量管理体系。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炭产品质量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是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保障。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煤质管理工作,提高煤炭产品质量,规范从生产源头到地面装车等各环节的煤质管理,以便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满足用户需求的合格商品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岳城煤矿。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调度室牵头毛煤煤质管理工作,负责毛煤煤质标准的制定,负责毛煤生产、运输各过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随时向矿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煤质信息。
第四条调度室负责商品煤煤质管理工作,负责商品煤煤质标准的制定和考核,随时向矿领导提供煤质信息,负责煤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提高煤质的相关办法、措施,完成矿规定对煤质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调度室负责毛煤生产和商品煤各个环节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按月进行考核。
第六条煤质检查人员工作中必须严格、认真,对查出的煤质问题,要坚持“四不”原则,即:不迁就、不照顾、不讲客观、不搞下不为例,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给予从严处罚。
第三章毛煤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第七条毛煤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采掘生产过程中毛煤的灰分、水分、含矸率,提高毛煤块率,通过各种途径及措施,使毛煤质量、块率保持稳定和提高。
第八条生产技术科要制定合理的抽掘采衔接计划,确保我矿原煤产量、毛煤质量、块率保持稳定和提高,各项指标在可控范围内。
第九条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在回采工作面设计时所确定的巷道布置方式、采煤工艺和设备选型都要符合集团公司《生产过程中加强煤质管理提高煤炭质量的暂行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调度室每月组织不少于三次的煤质专项检查,遍布井下各生产头面,对各头面的煤质指标进行抽检,并对井下各头面的生产环节进行督查,检查结束后,及时下发检查通报。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科的小班安监工对现场的毛煤质量要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生产队组及辅助队组要制定毛煤生产、运输各环节防水和减少块率损失的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执行。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1)煤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10)煤炭质量管理制度 (12)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16)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质量是企业的命根子”的企业质量理念,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矿井经济效益,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矿围从事煤炭生产及销售的采煤、掘进、运输、加工、储装、质检、通风、维修等所有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本办法承担相应的煤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指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条在矿井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煤质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煤炭生产各环节要建立健全煤质管理责任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工艺及各环节的煤质管理,确保质量相对稳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矿成立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公司煤质管理工作。
组长:副组长:成员:生产管理部、技术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机电运输部、供销质检站、采煤队、采掘队、掘进队、机电一队、通安队等各单位、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供销质检站,***兼任办公室主任。
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各采煤、掘进、巷修、出煤系统等毛煤的手选、加工及质量监督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一、每月由矿长(或矿长委托人)主持召集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生产业务部室会议,分析当月煤质情况,安排下月煤质工作。
二、矿领导要切实把煤质管理工作提高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突出位置,妥善处理好产量与质量的关系。
(一)矿长、党委书记是公司煤炭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生产副矿长、采煤副矿成长、经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对全矿回采、掘进施工及运输过程中的煤质管理负主要责任。
(三)总工程师对全公司煤炭产品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三)各子公司董事长、总支书记是本公司煤炭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三、生产管理部职责:统一协调生产过程中的分采、分运措施的实施、落实及提升、入仓、落地工作,监督检查各采掘单位煤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煤炭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煤炭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煤炭作为我国能源消耗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为了确保煤炭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煤炭行业制定了一系列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规范煤炭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测和评估等方面探讨煤炭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规范煤炭采购为了确保煤炭产品的质量,煤炭企业必须对采购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首先,需要制定详细的煤炭采购计划,明确产品质量要求和采购数量,依据市场供求情况选择供应商。
其次,采购人员需要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明确的合同,包括质量标准、交货期和索赔责任等条款,确保煤炭产品的交付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二、生产过程控制煤炭生产过程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煤炭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仪器。
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操作,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另外,煤炭企业还需加强原材料的管理,确保采用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在原料采购、储存和加工过程中,要进行质量把关,避免使用劣质原料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三、质量检测煤炭产品的质量检测是产品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煤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配备专业的质检人员和先进的检测设备。
对于每批次的煤炭产品,都应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包括灰分、挥发分、硫分、热值等指标的测试。
同时,还需要对煤炭的颗粒大小、湿度等进行检测,并与质量标准进行比对,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四、质量评估与反馈煤炭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以了解产品质量的整体情况,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指标的达标率、质量控制效果以及供应商的绩效等。
根据评估结果,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设备设施、加强供应商管理等,以持续提高产品质量。
同时,煤炭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质量反馈机制。
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并向相关部门和客户及时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煤炭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根据《华润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产品质量和采制化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司煤炭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保证生产、储存、销售化验过程中对煤炭质量的管理,增强煤炭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持煤炭产品良好的盈利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条煤炭质量实行公司、矿井二级管理,职责如下:公司:负责落实华润煤业煤质管理规定,并制定我司的煤质管理办法和煤质管理制度;负责对各矿煤质管理的监督指导和煤质管控;负责公司所属矿井煤质指标计划的制定;公司相关部室(生产运营部、运销部、质检中心)负责对所属矿井煤炭质量的监督与考核服务;质管中心负责公司中心化验室的管理与考核;参与争议煤质的复检和煤炭质量事故的处理。
煤矿:是煤质管理的主体,负责生产、储存煤炭产品的质量日常管理;负责落实我司煤质管理相关制度、矿井生产过程的煤质控制和煤场管理;负责煤炭销售出矿前采样化验的监督管理;负责煤炭产品储存与发货管理;负责驻矿采制化及磅房人员的日常监管与工作的双重考核;负责煤炭质量日常化验的监督和汇报。
第二条公司煤质管理归口部门为生产运营部,公司质检中心和公司销售部配合。
煤矿煤质管理的归口部门为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履行各级煤质管理职能。
煤矿矿长是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公司、煤矿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生产副总为副组长,生产运营、质检中心、技术、销售、调度室、运输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炭质量管理机构。
煤炭质量管理机构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煤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流程;2.负责煤质的控制和管理;3.负责分解下达煤质指标,并对煤质指标完成情况评价考核;4.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煤质分析会;5.负责推广保证和提高煤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6.负责组织对重大煤质问题的调查,参与煤质纠纷和事故的处理;7.负责煤矿设计、生产系统、装备选型等与煤质管理的相关事项立项和审查。
第四条公司建立中心化验室,由公司总经理直接统筹管理,矿采制化及磅房人员由公司相关部门委派、调配,驻矿人员实施公司和煤矿的双重考核管理。
煤质化验矿方必须参与同公司质检中心一并现场取样,取样不得少于三份,一份质检中心化验,煤矿一份化验,留有一份备查。
质检中心职责:1.负责公司煤质化验的日常工作和管理;2.负责公司各矿煤质全面分析及与煤炭加工利用项目的煤质分析化验;3.负责提供各矿原始煤层煤质化验数据,参与各矿煤质计划指标的制定;4.负责每月对各矿煤质进行不定期的抽检,且月度不得少于5次(工作面调整时应随时采样化验);5.负责抽查发往客户商品煤的采制化情况;6.负责已销售商品煤煤质样品的备存;7.负责化验室的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采制化人员培训;8.负责对基层化验室设备设施的配备、检查、联系校验;9.参与各矿煤质事故的检测和纠纷仲裁。
煤矿质检部门职责:1.负责本矿生产过程中煤质检测及商品煤采制化的日常管理;2.负责煤质基础资料的管理;3.负责采掘等基层单位煤质数据的提供;4.负责向上级呈报各类报表及要求报送的相关信息;5.参与解决煤炭质量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生产过程煤质管理第五条公司和各矿应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科学合理的配采规划和煤质年度计划;公司应根据开采基本条件,合理确定月度煤质指标计划,并附随月度生产计划一同下达各矿。
各矿对各生产环节中相关区队应建立煤质考核制度。
第六条技术管理部门在开拓设计、采区和工作面布置及安排生产计划时,要根据井下的水文地质情况,充分考虑生产系统、回采工艺、装备选型的合理性,设计相应的排矸系统和高低灰份煤的合理配采方案,满足煤质提升需要。
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每一个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都应制定煤质管理的相应措施。
第七条生产部门应抓好采掘工作面的煤质管理,在采掘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变化、掘进工作面遇半煤岩巷,应制定专项的煤质管理措施,并实施分装、分运、分储。
第八条调度室应协调井上、下煤炭运输各环节的分装、分运、分储工作,确保劣质煤、矸分开储存;同时对地面筛选系统出现的故障及时调度修复。
第九条运输区队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的煤质管理,确保煤炭的分装、分运、分储;确保防尘水的控制管理。
第十条矿井应执行“四拣两不上”(即:采掘后拣矸石、溜子上拣矸石、矿车上拣矸石、地面煤场上拣矸石;矸石不上溜子和皮带、矸石不上装煤车)制度,把影响煤炭质量的因素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第十一条煤质保证措施必须贯彻于生产的全过程,井下作业过程中,应重点执行以下措施:(一)采煤工作面煤质管理1.开采煤层构造复杂的中厚煤层时,应根据全层的煤层柱状图,按夹石层的赋存特点,合理划分界限及各层的厚度。
应尽量利用夹石层作为分层的界限,做到既保证煤质,又考虑到开采工艺的合理。
分层开采工作面,在上分层开采时应严格控制采高,确保下分层开采煤厚。
一次采全高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随意破顶、破底回采。
2.顶板管理。
根据顶板岩石性质,加强顶板支护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伪顶、破碎的直接顶及人工假顶等冒落混入煤中;分层开采时,要进一步提高再生顶板和人工假顶的质量。
加强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采空区矸石混入煤中。
3.普通机采工作面。
根据工作面的地质条件、煤层硬度和开采厚度合理选择采煤机组及滚筒直径。
滚筒直径大小应与开采煤层厚度相适应,使之不割顶、底板;合理操作采煤机组,在采煤机割顶、底板时,及时调整采高,减少破矸;遇断层、褶曲或其他特殊条件时,应超前处理,所处理的矸石应攉入老塘。
4.综采工作面。
根据顶底板岩石性质结构及煤层开采厚度合理选择支架和采煤机,采用割煤、推溜、移架、铺联网“四位一体”正规的作业方式、减少空顶面积和空顶时间;在采煤机割顶、底板时要及时调整采高,减少破矸。
5.在工作面遇到断层、煤层变薄带、破碎带及褶曲时,应及时汇报给生产、调度等部门,制定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重开切眼,越过断层带和变薄区,提高煤质。
(二)掘进工作面煤质管理1.要合理的选择巷道位置,尽量不挑顶或卧底掘进,避免破坏顶底板,应尽可能使煤层在巷道断面内占的面积最大。
2.掘进放炮时,要选择好炮眼位置,做到不崩碎顶、底板。
在遇夹石层时,其炮眼位置应与夹石层平行,且距离以不破碎夹石层为准,便于拣矸、分装、分运。
在遇断层、褶曲或破碎带时,应加强顶板支护,防止冒顶,减少矸石混入煤中。
3.用各种机械进行掘进的工作面,以防止破顶破底为主。
遇夹石层、断层、褶曲等可采用爆破法超前处理,单独存放运输。
4.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煤矸分装分运措施,必须采取定时排矸,挖矸石窖或开帮充填等方式及时处理矸石。
5.掘进工作面遇构造、顶板破碎、漏矸,矸石量较大时,不得通过皮带运输进入煤场,应实行分装分运。
6.工作面地质构造变化时,及时调整掘进层位,避免由于地质构造造成的飘层、破底现象,影响煤质。
(三)工作面给排水管理1.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煤水分离;工作面有积水时应及时打设集水窝,巷帮挖水沟等疏排水措施,保证皮带运输巷、机头和机尾、采掘工作面无积水。
2.井下皮带运输巷水幕处上方要设防雨棚,防止巷道的淋水等直接流入皮带。
3.采掘作业时应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
4.加强对供、排水及喷雾洒水管路的检查、维护和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5.井下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矿井提运煤系统要煤水分流,巷道、回采工作面的排水不可通过溜煤眼或煤仓;溜煤眼和煤仓不应设在出水的岩层中。
6.采掘工作面要根据工作面上覆岩层水文地质情况及下覆奥灰赋存情况,加强工作面顶、底板及采空区的水源管理,提前安设足够的预排水管路,并备好水泵。
7.各转载点应合理洒水降尘,防尘用水应保持喷雾状态,严禁水管直流或直接浇注。
(四)井下煤炭运输和存储管理1.采掘过程中采出的矸石及施工或维护中产生的矸石,应单独装车和运输;施工用的料车等,应做到专车专用,否则应将车底清理干净再装煤。
2.井底车场应设专人看管,发现煤矸石混装的车子,不准翻入煤罐笼,应拉到矸石线单独处理。
3.采掘、维修、拉底、挑顶、清理杂物等工作中混入煤中的雷管、火药等必须及时拣出,混入煤中的木头、铁器等杂物应减少到最低程度;脏杂煤不得上溜子、皮带、翻入井底煤仓。
4.溜煤眼或煤仓中的煤不要放空,以免煤入仓(眼)的落差过大造成块煤破碎。
5.应提高煤流运输系统的灵活性,满足不同质量的煤间接性运输和煤炭分存。
6.提升上井的毛煤必须经选矸系统筛选,确保含矸率不超标;无筛选系统的矿井应实行人工选矸。
7.进入煤堆的商品煤必须按煤质优劣分堆存放;严禁人为向商品煤中掺矸使假。
(五)其他管理原始煤层煤质较差且无法实现配采配售的矿井,考虑煤炭市场需要,应实现煤炭洗选等工艺加工,提升煤炭的质量。
第三章煤样采制和煤质化验管理第一节化验室管理第十二条化验室应独立于其他作业区域,并具备满足日常制样、化验作业的面积和基本条件;化验室应配置粉碎机、干燥箱等基本的化验设备设施,形成能自主完成煤炭产品采制化系统工作的能力,实现采制化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化验室要建立严格的仪器设备保管、使用、检查、校验和维修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台帐,明确标识。
新购置化验设备必须由专业部门对其进行技术性能鉴定,以确保质量。
第十四条在用计量仪器要定期进行检查,不合要求的应立即停用,经修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的仪器设备每年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
第十五条化验室应安装视频监控,对制样、化验、储存样本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六条化验室应设置煤样储存保险柜对销售煤样进行封存管理,确保备存煤样的安全。
第十七条非化验室人员未经质检中心批准严禁进入化验室;经批准或进入化验室检查的人员,应详细登记姓名、来由、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煤样采制管理第十八条入仓或入煤场原煤煤样采取规定:在煤流落料点处或在地面运输皮带上安装自动采样机采样,全运行时间段内按一定时间间隔进行采样,子样量和总样量满足国标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未安装自动采样机的煤矿在煤场大堆采样,运行时间段每2小时采样一次。
子样量和总样量满足国标和相关规范要求,采样员采样时应在矿方的现场监督下操作实施。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煤煤样采取规定:商品煤销售应实行分批采样对销售的每一批商品煤都应采样化验;采样员采样时应在矿方、客户、运销公司三方的现场监督下操作实施。
第二十一条商品煤采样量标准:商品煤分品种以1000t为一基本采样单元;当批煤量不足1000t或大于1000t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采样单元,如一列火车装载的煤、一船装载的煤、一车或一船舱装载的煤、一段时间内发送或接收的煤等。
1.基本采样单元(1000±100)t最少应采子样数目为60个;2.批量大于1000t的采样单元的子样数目,应按实际发运的煤量按国标规定方案采取;3.煤量不足1000t时,子样数目按实际发运,但不得少于20个子样;4.每个子样量不少于2kg或不低于国标规定粒度所对应的子样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