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暂行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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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规章制度

船舶修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修理管理,确保船舶修理质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船舶修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修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质量为本,追求卓越;3. 合理安排,提高效率;4. 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船舶修理工作由厂部统一领导,下设船舶修理科,负责船舶修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船舶修理科的主要职责:1. 制定船舶修理计划,组织实施;2. 负责船舶修理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监督;3. 组织船舶修理技术培训和考核;4. 对船舶修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5. 对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问题进行管理。

第六条船舶修理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修理方案,明确修理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2. 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3. 进行验收,确保船舶修理质量;4. 船舶交付使用。

第三章技术与质量第七条船舶修理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船舶修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九条船舶修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2. 选用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3. 对修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4. 对修理后的船舶进行试航,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条船舶修理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1. 修理项目符合设计要求;2. 修理后的船舶性能达到规定标准;3. 修理过程中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四章安全与环保第十一条船舶修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船舶修理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船舶修理人员应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船舶修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船舶修理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惩第十六条对在船舶修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船舶修造92黄本

船舶修造92黄本

《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使用说明一、本《价格表》系参照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系统各船厂的历史资料并结合修船产品实际情况和现行市场价格水平,经测算整理汇编成册,供我总公司系统各单位使用。

二、本《价格表》仅适用于民用常规船舶的修理。

海洋井平台、工程船舶及其它特种船舶中的特殊设施修理价格另计。

三、本《价格表》中已包括材料的项目,其材料费是按91年现行价格测算的,如遇材料市场价格有较大变动时,各厂可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差价部分。

四、本《价格表》各分项说明中均已明确修换范围,其它附带工程及可能产生的零部件换新以及施工工艺所需的专用工具、模具、胎架、专用设备等费用另计。

五、凡单一性技术劳务,如柴油机的喷油器、高压油泵、调速器、冰机、空调等的修理其价格可作适当上浮。

六、本《价格表》所列的各档规格,凡在两档之间者均按高一档价格计。

七、本《价格表》中各部分的系数,凡遇多个同时出现时,应将系数相加后计算。

八、本《价格表》所列之价格,均系出厂价格。

九、凡工作委托外单位加工、借用设备、外购器材等,应按工厂实际支付费用加上运杂费,管理费及法定利润、税金。

十、本《价格表》之价格仅适用于厂区作业,离厂区作业及出差施工其价格另行计算。

十一、本《价格表》适用于正常工作日的日班作业,若船方要求特急需逾时加班者,则应增收加班费。

十二、船舶在工厂修理期间,其因修换而拆下的旧件、旧料,均归船厂所有。

中船总92黄本服务项目一、船舶靠离码头系解缆:注:上述价格不包括拖轮费。

二、码头费:以船长每米24小时一天计,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每天每米:5元注:特殊船型价格另计。

三、消防值班:以一天24小时计,一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每天每人:85元四、消防巡回检查:五、接拆电缆、水管:1)电缆接拆一次:138元2)水管接拆一次:102元3)消防软管接拆一次:102元六、清除生活垃圾:1)船长100米以下:40元/天2)船长100米以上:70元/天七、临时放臵消防器格:每只:50/元八、供淡水、供电:按当地实际情况计价。

船舶公司维修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维修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船舶公司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所有船舶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维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航海国际规则的要求,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四条本制度由船舶公司维修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各船舶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维修计划第五条维修计划应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制定,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维修计划应提前制定,包括维修内容、时间安排、维修人员、材料设备等,制定后需报领导审批。

第七条维修计划应对船舶的不同部位和设备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维修工作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维修计划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及时调整和完善,确保维修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三章维修执行第九条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第十条维修前需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清理工作场地、准备工具材料等,确保维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维修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操作程序进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维修结束后,需对维修工作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达到要求。

第四章船舶维修记录第十三条船舶维修过程中应做好维修记录,包括维修内容、人员、时间、材料设备等,确保跟踪和评估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维修记录需按规定存档,做好保密和管理工作,方便查阅和参考。

第十五条船舶维修记录需及时整理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维修管理考核第十六条维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维修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七条维修工作考核应包括维修计划执行情况、维修工作质量、维修记录管理等方面。

第十八条维修考核结果需及时通报和反馈给相关负责人,确定奖惩措施,以促进维修管理工作的改进。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船舶公司所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船舶公司相关负责人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1工作职责1.1各主管船员负责修理工程的提出,并做好修理时的相关工作。

1.2驾驶员和轮机长分别负责甲板部和轮机部的修理计划。

1.3船长负责修理计划的审核。

1.4机务主管负责编制船舶的年度修理通知、船舶的厂修工程单和修理完工报告,并具体负责船舶的修理工作。

1.5总经理负责年度修理通知的审批。

2工作流程2.1计划修理2.1.1根据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和船舶的技术状况,机务主管应在船舶计划修理前(通常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半)填写《年度修理通知》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给有关船舶。

2.1.2船舶在接到年度修理通知后,应分别由驾驶员、轮机长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编制甲板部和轮机部的《船舶修理工程单》报船长审核后交机务主管。

《船舶修理工程单》编写依据:2.1.2.1船舶检验机构所规定的检验项目;2.1.2.2说明书上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的检修间隔期;2.1.2.3船舶航行中的技术状况,磨损与损坏规律及各种测试资料。

2.1.3《船舶修理工程单》是公司修船厂安排修理项目的依据,故必须写明需修理项目的范围和规格是拆检、修理或换新等,避免用“全部检查并作必要修理”等空泛字眼,并应进行分类编写。

凡属于能够向保险公司或其他方式索赔的修理项目应单独列出。

2.1.4船舶修理所需的备件、材料按照须知文件《船舶备件物料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

以便于备件的定购准备,保证修船工作的顺利进行。

2.1.5机务主管应对船舶的修理项目进行审核整理,在和船上相关人员进行商讨后确定船舶的修理项目,编制船舶的厂修工程单后于船舶计划进厂一周前将交给船舶。

2.1.6船舶人员在接收到机务主管反馈来的修理工程单后如有疑问的应及时提出。

2.2修理前的准备工作2.2.1船舶抵修理厂时,存油不应太多,特别是当需要做特别检验的时候,如有可能,应在到修理厂前将重油、柴油集中,以便于燃油柜的检验和修理。

2.3修理注意事项2.3.1船舶进厂后,机务主管应及时向船检申请检验项目,并提交船舶的厂修工程单。

船舶厂修须知

船舶厂修须知

船舶厂修须知1.目的规范船舶厂修管理,使船舶设备得到有效维护,恢复和改善船舶技术状态,增强船舶安全和营运能力,同时满足船舶检验机构要求,取得有效证书。

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进厂修理。

3.定义3.1年度修理是指为满足船舶检验机构要求的每年一次的“年度检验”的修理,除船舶实际营运需要修理的项目外,主要涉及法规对年度检验所指定项目的检查、试验。

3.2中间检验修理是指为满足船舶检验机构要求的每2年半到3年一次的“中间检验”的修理。

除船舶实际营运需要修理的项目外,主要涉及法规对中间检验所指定项目的详细检查、试验,以确定结构、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3换证检验修理是指为满足船舶检验机构每5年一次的“换证检验”的修理。

除船舶实际营运需要修理的项目外,主要涉及法规对换证检验时所指定项目的详细检查、试验,以确定结构、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4船底外部检验修理是指为满足船舶检验机构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间的5年内至少二次的“船底外部检查”的修理。

除船舶实际营运需要修理的项目外,主要涉及法规对船底外部检查时所指定项目的详细检查、试验,以确定船体水下部分的外壳及有关项目处于良好状态。

3.5航修和事故性修理。

航修主要是由于船舶结构和设备在营运过程中局部磨损或损坏,影响航行安全和防污染而船员难于自行修复而进行的修理;事故性修理指由于意外事故使船体和设备遭受破坏和损坏,为了使船舶恢复适航状态消除事故引起的损坏而进行的临时性修理。

3.6船舶修理分为计划性修理和临时性修理。

计划性修理包括年度修理、中间检验修理和换证检验修理,临时性修理包括航次修理和事故性修理。

4.责任4.1轮机长、大副:负责指导、督促修理期间的安全管理,并落实对修理项目的验收。

4.2船长:与船厂签订消防安全协议,负责布置船舶修理期间的安全工作,并配合做好船舶修理期间的各项工作。

4.3机务部:是公司监督船舶修理的主管部门,必要时协助船东选择修理厂家;督促船长与船厂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修理质量。

船舶公司维修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维修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维修工作的管理,规范维修活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公司的维修管理工作,包括船舶的日常维修、定期维修、预防性维修等各类维修活动。

第三条维修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修合理规范的原则,保证船舶在最佳的技术状态下运行。

第四条船舶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维修工作,并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

第二章维修工作流程第五条维修工作应遵守先检修,再汇总,再执行的原则,确保维修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维修前,应由维修管理部门对维修项目进行评估,确定维修方案、维修周期、维修材料等细节。

第七条维修工作实施时,应按照工作流程,分配维修人员,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维修工作有序推进。

第八条维修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调整维修方案,应及时向维修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九条维修完成后,应进行维修质检,确保维修工作符合要求。

第十条维修完成后应及时归档制定维修报告,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维修质量是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关键因素,船舶公司应高度重视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规范执行,确保维修质量达标。

第十三条维修前,应对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维修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避免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维修结束后,应进行维修质检,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维修质量不达标的情况,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安全是船舶公司维修工作的首要任务,船舶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维修前,应对维修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维修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条维修结束后,应对维修工作场所进行清理,保持整洁,防止意外发生。

第二十一条对于维修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完整版)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92黄本)

(完整版)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92黄本)

(完整版)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92黄本)国内民用舶舶修理价格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一九九二年关于颁发《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一九九二年本)的通知船总修[1992] 1374 号各有关单位: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一九九二年编制的《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以下简称一九九二年黄皮本)业经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执行,特通知如下: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自一九八六年颁发的《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以来,对承接国内修船业务及宏观调控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由于目前修船成本比五、六年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而该本一直未作修改,已不适用于目前修船市场的要求。

"一九九二年黄皮本"是根据当前修船市场的情况与各厂近年来的实际报价水平,经调查研究后制订的。

二、该本(一九九二年黄皮本)是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系统所属船厂对国内民用船舶(特种船舶的修理除外)修理统一开价标准的依据。

三、本公司系统所属船厂可按各自情况,在该本(一九九二年黄皮本)计价标准的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百分之十范围内对外开价。

四、原一九八六年颁发的《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及船总修(199l) 2041号文《关于对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调整的通知》均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停止使用。

五、该本(一九九二年黄皮本)的版权和解释权属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未经许可,不准重版与翻印。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一九九二年七月九日目录《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使用说明------(1)服务项目一、船舶靠离码头系解缆-----------(3)二、码头费-----------------(3)三、消防值班----------------(4)四、消防巡回检查--------------(4)五、接拆电缆、水管-------------(4)六、清除生活垃圾--------------(4)七、临时放置消防器材------------(5)八、供淡水、供电--------------(5)九、测爆------------------(5)十、引水费-----------------(5)十一、搭拆上下船扶梯-------------(5)十二、临时通风设备的设置-----------(6)十三、坞底临时照明设备的设置---------(6)十四、舱底污水及污油水抽出----------(6)十五、供冰机冷却水--------------(6)十六、供蒸汽上船---------------(6)十七、安装临时电话上船------------(6)坞修工程一、进出坞及在坞--------------(7)二、尾轴工程----------------(9)三、舵系工程---------------(11)四、海底阀研磨--------------(13)五、人孔道门拆装-------------(14)六、船底塞拆装--------------(14)七、锌板换新---------------(14)钢质工程一、钢质焊接结构船体平直外板换新-----(15)二、舷外搭拆脚手架------------(16)三、油、水舱压水试验或气密试验------(16)四、钢板测厚---------------(17)起货设备起货设备-----------------(18)油漆工程一、船名、港籍、水尺、干舷圈描写-----(19)二、船体外部除锈油漆-----------(20)三、货舱除锈油漆-------------(21)四、甲板除锈油漆-------------(21)五、高油、水舱及双层底油水舱除锈油漆---(22)六、机、炉舱花铁板上、下除锈油漆-----(23)七、上层建筑室内、外、顶部及围壁除锈油漆-(23)锚、锚链工程锚及锚链工程---------------(24)轮机工程轮机工程说明----------------(25)一、主机工程1、气缸盖拆装------------(27)2、进排气阀拆装-----------(28)3、气缸盖附属阀拆装---------(29)4、筒型活塞拆装-----------(30)5、十字头式活塞拆装---------(31)6、活塞解体试压-----------(32)7、十字头轴承、连杆大端轴承拆装---(33)8、气缸套拆装------------(34)9、高压燃油泵、喷油器拆装------(35)10、空气分配器拆装----------(35)11、主轴承拆装------------(36)12、曲拐轴拐档差测量---------(37)13、推力轴承拆装-----------(37)14、船舶预试航、调整试车、系泊试验--(38)二、付机工程---------------(39)三、离心泵1、卧式离心泵------------(40)2、立式离心泵------------(41)四、卧式齿轮泵--------------(42)五、螺杆泵----------------(43)六、空压机----------------(44)七、制冷压缩机--------------(45)八、热交换器清洗-------------(46)九、管路低压阀门-------------(47)十、锅炉安全阀--------------(48)十一、管路拆装换新-------------(49)十二、起货机----------------(51)十三、立式电动绞缆机------------(52)十四、起锚机----------------(53)电气部分一、交流电动机小修------------(54)二、交流发电机小修------------(55)三、发电机用盐水缸设备作负荷试验-----(56)四、配电屏自动空气断路器保护装置校验---(57)五、各类电表校验-------------(58)六、配电屏清洗、紧固螺丝---------(59)七、电缆拆装与新装------------(60)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暂行基本条款---(61)常用金属材料比重表-------------(66)常用非金属材料比重表------------(67)《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使用说明一、本《价格表》系参照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系统各船厂的历史资料并结合修船产品实际情况和现行市场价格水平,经测算整理汇编成册,供我总公司系统各单位使用。

船舶修理

船舶修理

船舶修理一、厂修1.修船原则1)船舶修理必须以原样修复为主,要对船舶进行更新和改造时,需要做经济论证,并经上级批准。

对于船龄较小的船舶(小于15年),修理时应尽可能保持其基本性能良好;对于大龄船舶,修理时要保证安全营运和使用年限;对于老龄船舶只进行维持性修理,同时采取适当减载和限制功率的措施,以保证强度和安全运输的要求。

2)远洋船舶应按保持船级标准进行修理。

如为达到入级要求而修理范围过大,经技术经济论证不合算时,应按改变入级航区或移交沿海使用的要求进行修理。

3)保证修船的质量。

修理的项目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应满足验船规范、修理标准、技术说明书等有关规定,做到牢固可靠、经久耐用、性能良好。

船厂应对修理的质量负责,修船质量保证期,固定件应为6个月,运动件应为3个月。

4)修船时间直接影响船舶营运率,是船舶运力的一个重要计划指标,应努力缩短修期,减少对船舶营运造成的利润损失。

5)修理费直接影响运输成本,是运输单位的重要经济指标。

修船要勤俭节约,重点把主要设备修好,应努力降低各类船舶不同修理类别时的修理成本。

6)船舶进厂修理,首先要让工程主管排出工程进度表,然后与修理厂签订修船进度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免延误船期对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厂修工程的确定本着扩大自修、减少厂修的原则,利用好厂修机会,将航行不能解决的问题尽可能在厂里解决,一些检修项目如主副机吊缸、新船(10年以内)的轴瓦检查、无故障设备的检查性检修等应自修解决。

3.工程单1)厂修工程单船舶修理单是修船的重要依据,船舶修理单编制的优劣也反映出轮机长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修理单编制的不正确将造成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延误船期,使船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是使应当修理的部分没有进行修理,而不该修理的部分却消耗了工时和经费,达不到修船的目的,影响船舶的安全。

所以修理单应力求准确无误。

编制修理单的依据:(1)公司的修船计划和规定的修理级别;(2)船舶证书上需要船级杜检验的项目;(3)说明书所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的检修间隔期;(4)船舶在航行中的技术状况、磨损与损坏规律以及各种测试资料2)修理单的标准格式修理单的标准格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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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船舶修理暂行基本条款
序言:
为明确船舶修理委修方与承修方双方之责任,有利于船舶修理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款。

作为双方签订修理合同的基础,一经双方所签修理合同生效,双方均按本条款执行。

本条款述及的名称其定义如下:
1、委修方:船东、船东代表、与承修方签订修理合同的一方;
2、承修方:船厂、船厂的上级主管机构;
3、修理工程:委修方和承修方双方书面(包括图文传真、电传、电报、书信等)同意的工程内容;
4、船东代表:由船东采取船厂可以接受的形式(授权书或委托书等)委任的代表或代理人;(1)、代表船东发出并签署修理工程单,对船厂修理工程认可,签署帐单,有权对修理工程作必要的修改。

(2)、如果船东没有委任船东代表,该轮的船长被视为具有船东代表所拥有的一切权力。

5、修理周期:从船舶到达承修船厂的第二天或双方商定的日期起计算至完工日期。

6、完工日期:修理工程完工,承修方以书面提出,并为委修方确认的日期。

7、修理合同:由承修方和委修方对修理工程所达成的全部书面(包括图文传真、电传、电报、书信等)协议。

这些协议均受本条款的制约。

第一条:委修方向承修方提出船舶修理时,应向承修方供船舶修理工程单,并应按时提供有关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

第二条:一旦承修方在明确修理工程并与委修方签订修理合同后,未经承修方同意,委修方不得再将船只修理工程另委其他单位或人员施工。

第三条:
1、委修方应在事先商定的日期和时间,将船舶驶达承修方施工地点。

一方要更改已商定的日期和时间,必须和另一方商量,必要时可调整完工日期。

如委修方不能按时将船舶驶达预定地点,而事先又未征得承修方同意,则承修方有权修改有关合同条款。

2、如果委修方在修理过程中没有履行修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承修方有权中止或解除修理合同(但应立即书面通知委修方)。

承修方有权要求委修方赔偿因中止或解除修理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3、修理合同规定的修理周期或完工日期,因承修方一方责任而迟延,承修方应向委修方支付违约罚金,罚金金额在修理合同中商定。

但罚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修理合同中规定修理工程修理费的5%。

第四条:船舶检验和入级要求,由委修方提出并承担费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简称ZC)与委修方所要求的检验机构达成的协议办理,如无协议的,另行委托验船部门对修理工程进行质量检验。

第五条:修理工程中拆下的废旧材料、零部件等均为承修方所有(车叶、尾轴除外)。

第六条:修理工程由委修方供应的零配件、材料、设备,委修方应根据双方商定的协议,保质、保量、按时提供给承修方。

否则承修方有权要求延长完工日期和修理周期;如因委修方所提供的修理器材而引起的故障,损坏和事故,承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委修方根据修理合同及最终修理工程,在承修方开出修理收费凭证后,按双方修
理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按期付款,如迟延付款,委修方应负担迟付利息,从迟付日期开始,第天按迟付帐单总额的0.04%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第八条:委修方如对某修理工程项目的费用结算有异议,并在船舶离厂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在船舶离厂后一个月内协商解决。

但委修方对无异议项目的全部修费,必须按修理合同的规定如期交付。

否则应按本条款第七条之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修理过程中,委修方或承修方由于验船机构的要求或技术上的原因,需要增减修理内容时,则提出要求改动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相互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条:对修理工程的增减,委修方应事先提出并征得承修方同意后,办理加减帐手续,由此引起的劳动力、物质浪费等额外费用应由委修方承担。

第十一条: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如火灾、地震、洪水、台风、恶劣气候等),承修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修方,并根据承修方要求,延长修理周期。

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引起的损失,承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不承担延期损失或罚款。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不可能或不可能完全执行修理合同时,双方都可以通知对方解除修理合同,或更改部分合同条款。

但委修方应向承修方支付已发生的费用(诸如已完工程,购买材料、供给物料及服务的实际费用),但下列内容除外:
1、正由承修厂负责的不合格工程所支费用;
2、因承修厂失职,应付给委修方的赔偿费用。

3、修理合同解除前没有用于船上,而承修厂能另作他用的材料费用。

第十三条:船舶在修理、移泊、试航及在厂区停泊期间,该轮仍在船长的控制与管理之下,因此委修方应对船舶的安全、财产负责,在此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承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除承修方直接引起的原因外):
1、对于船舶、船上货物、零部件,委修方及雇员,船员的财产及在船舶完工后某些部件暂留在承修方所发生的损失和损坏;
2、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故障或事故;
3、在此期间委修方及雇员、船员及逗留在船上旅客的伤害、疾病或死亡。

第十四条:在施工期间,委修方应对船舶、船上设备、船员以及船上其它属委修方所有或支配的财产进行保险。

如有必要时,承修方按承修范围,对船舶进行部分保险。

因承修方的过错引起事故,使委修方的船舶、部件、货物及船方个人的财产遇到损失可损坏时,承修方对此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承修厂所投保的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委修方发现承修方提供的零件、材料、设备可修理质量有缺陷,并在完工时就已存在,委修方应在船舶离厂后3个月(活动件),6个月(固定件)内。

以书面方式向承修方提出(须附上船长、或大副、轮机长及船东主管的报告),双方协商确认,如确属承修方责任,承修方应及时免费修理或更换。

如果船只不便于航行到承修厂时,可以在委修方认为方便的地方进行修理,并应由有关船级社的验船师出具证明,发生的直接修理费由承修厂承担,但最高不超过原修理该项目的金额。

第十六条:在修理施工中及完工后,对于委修方无理提出的工程缺陷和质量问题,承修方有权进行申辩,由此引起的修理中止或延误而造成的损失,由委修方承担。

第十七条:委修方或船员忽视“船厂规则”(见附件),或忽视承修厂关于船舶在船厂时的安全规则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坏,由委修方一方负完全责任。

第十八条:按委修方提供的图纸、资料、说明书所制造的机械设备、部件及配件,委修方应对可能出现的侵犯第三方商标、专利等现象负责。

承修方有权拒绝第三方就此种侵权行为提出的索赔要求。

同时,承修方有权停止此种制造,并保留向委修方提出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之索赔要求。

第十九条:承修方的图纸、资料等为承修方所有,未经许可,委修方不得泄漏给第三方。

同样,未经委修方许可,承修方不得将委修方的图纸、资料泄漏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在执行修理合同时,如某项工程或零部件被损坏或毁坏,而这种责任不属承修方,委修方无权取消合同,应向承修方支付原定费用,如需修理还应支付被毁坏或损坏的修理费用。

第廿一条:承修方的人员上船,要遵守船方的规定(船方规定由船东代表或船长书面提供)不能进入与修理项目无关的房间、仓室。

第廿二条:在执行本条款时,如发生争执或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海事仲裁委员会造用中国的仲裁规则和法律进行仲裁,其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廿三条:本条款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船到厂区或工程开始就被认为双方同意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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