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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收获机械三包凭证范本

收获机械三包凭证范本

某某牌自走式某某联合收获机三包凭证某某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谨告】一、某某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制定某某牌自走式某某联合收获机的三包说明。

本说明所定之责任由某某农装在当地的销售服务商在其服务区域内承担。

二、在本销售服务区域外的三包责任,由用户与销售商在购买时约定。

三、某某农装将在与销售商之间的代理合同中约定说明之内容,以保证本说明之内容的贯彻执行。

四、用户必须仔细、认真熟读使用说明书,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

不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而产生的一切问题由操作者自负。

五、用户不能对我公司产品进行改装、加装部件和取消部件(除使用说明书明确说明可以取消的,如升运器二次粉碎装置)。

六、用户在收割时严禁用高速档进行收获作业。

高速档只用于行走,不能用于收获作业。

用户不按操作规则而强行使用高速档收获作业所引起的故障,由操作者负全责。

七、用户应熟读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操作要领,要看懂机器上所贴警示标志的内容,不能违反安全标志中的要求。

对机器上所贴的警示标志脱落、污损、褪色或磨损等应及时与我公司或经销商联系,及时订购并务必粘贴在规定的位置。

八、用户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随时清扫发动机散热器吸风口上的灰尘,以防止水温过高。

九、对我公司销售的机器,用户必须派专人进行学习和培训。

没有经过我公司或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操作机器所产生的故障或作业性能降低由用户负责。

十、关于本三包说明之内容,如有不明确的地方请向本公司或本公司在所属地的销售商咨询。

十一、本三包说明书之内容如发生变更时,恕不通告。

十二、本三包说明书内容最终解释权,属于某某农装公司。

某某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用户信息反馈单第一联用户存留整机三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用户信息反馈单第二联某某农装存留整机三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目录】一某某牌自走式某某联合收获机三包细则二易损件三包期限三关于用户信息反馈单四售后服务机构分布情况表五某某某某联合收获机三包维修服务单六某某某某联合收获机退换货证明一某某牌自走式某某联合收获机的三包细则某某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保证出售给顾客的产品不存在设计质量、材质、加工、组装等制造的问题。

农机三包规定

农机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介绍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对拖拉机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保障政策,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拖拉机时享受到合理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

三包政策的基本概念三包政策是指销售者在一定期限内对所售商品提供保修、退换货和维修的承诺。

对于拖拉机三包政策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保修:销售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拖拉机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2.退换货: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后一定期限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且无法维修时,可以要求退货或换货。

3.维修:销售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对拖拉机进行免费维修,包括零配件更换和人工费用。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细则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保修期限和范围•保修期限一般为购买之日起一年,部分品牌可能提供更长的保修期限。

•保修范围包括拖拉机的发动机、传动系统、悬挂系统、电气系统等核心部件和功能。

2. 退换货条件•消费者发现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在保修期内提出退换货要求。

•退换货的条件包括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存在问题,且不是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导致的。

3. 维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拖拉机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商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包括更换零配件和支付人工费用。

•维修服务应及时响应,维修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4. 保修期外的维修和收费标准•保修期外的拖拉机维修,消费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维修费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计算,销售商不得乱收费或加价。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对于消费者、销售商和整个拖拉机市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影响:1.保障消费者权益:拖拉机三包政策确保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拖拉机时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和满意度。

2.促进销售商竞争:销售商为了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

3.推动拖拉机市场发展: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拖拉机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四部委联合颁布新修订《农业机械三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

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在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三包责任不因农机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农机用户,即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的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

农机产品的供货商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第七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备案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一、农机购买后,应立即向经销商索要“三包凭证”和相关发票。

在购买农机后,应立即向经销商索要“三包凭证”和相关发票。

这些凭证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维权依据。

二、在“三包凭证”上,应注明农机的基本信息,如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

“三包凭证”是经销商对农机质量承诺的重要凭证,上面应注明农机的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农机的情况,也有助于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追溯和维权。

三、农机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经销商。

在农机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尽快联系经销商寻求解决方案。

通过及时联系经销商,可以避免问题扩大化,也可以尽早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四、经销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经销商应在接到消费者质量问题的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这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经销商未能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五、如果问题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经销商应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

如果质量问题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经销商应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以保障消费者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需求。

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是经销商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

六、如果农机在三包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或退货。

在农机三包期内,如果农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或退货。

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

七、三包期过后,农机用户可自行选择维修或更换部件,但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维修站点。

在农机三包期过后,用户可以选择自行维修或更换部件,但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维修站点进行维修和更换。

这样可以保障农机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也可以避免因维修不当导致的二次问题。

八、对于涉及安全的农机质量问题,用户应立即停用,并及时联系经销商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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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详细说明_附件
*表示有产品三包故障表
附件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
1、整机三包有效期:①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名称:机体、气缸盖、飞轮
二、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
3、主要部件名称
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
三、联合收割机:(包括玉米收获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
3、主要部件名称:
内燃机机体、汽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

附件3:内燃机三包故障表
附件4:拖拉机三包故障表
附件5:联合收收割机三包故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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