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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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按照有关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理由:《意见》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第(五)条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第(十一条)规定: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款、第三款不变。

理由:《意见》第(九)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理由:《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增加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估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如实记录;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物品、场所和岗位,应当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制度,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联防联控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以及与居民生活区的安全距离。

理由:《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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