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包括7章,()条内容。

《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包括7章,()条内容。
《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包括7章,共计150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施工、矿山、工矿企业、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火电、核电、化工、医药、烟草、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三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任制,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安全生产事业,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促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应用,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
第五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培养和引进安全生产人才,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生产者责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和权限。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及时消除、隔离或者控制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最终修订部分说明

新安全生产法最终修订部分说明2021年6月29日,新安全生产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变化如下:一、明确职责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主体、安全监管部门和职业卫生部门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执法,明确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健康保护,落实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特别监管措施,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企业主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设备设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安全监管,严格执法,加强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职业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健康评价,加强职业健康防护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加强风险管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主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风险管控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对风险较大的场所,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演练方案等。
同时,还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活动等安全防范和监管。
三、完善执法和处罚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和调查,执法力度更大、惩罚力度更强。
明确了“三重一大”监管措施,即先行停产、责令停产整顿、降低员工数量和关闭整个企业。
处罚力度也更加严格,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并规定企业责任人员在三年内被吊销执照的,不得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强化职业健康保护新安全生产法重视职业健康保护,要求企业应当依法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防护,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病情报告和登记制度等,并保障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突出重点人群保护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五、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安全应急救援设施和资源,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解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解读1.修订背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和发展需要,对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 修订内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任务,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2)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3)扩大了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范围,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职业病,职工有权利知晓自己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
(4)明确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应用,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加强技术监督和安全评估。
(5)加强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和灾害防范。
(6)增加了对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规定,如煤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
3. 修订意义: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减少了安全事故和生产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扩大了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范围,保障了职工健康权益,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有助于加快建设安全中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的,使用和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必要的管理、技术、劳动防护措施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过程。
第四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合用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端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七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认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精准监管和评估,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信息公示、评审、修订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当量评估和安全生产技术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升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安全生产法》修订、《刑法修正案》解读

照。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修订意义
新增处罚方法:情 节严重的人员终身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2
《刑法修正案》
安全生产相关事项解读
《刑法修正案》安全生产相关事项解读
概览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安全生产法》修订、《刑法修正案》解读
主讲人:XXX
目录
CONTENTS
《安全生产法》 修订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 安全生产相关事项解读
安全生产 案例分析
1
《安全生产法》 修订内容解读
《安全生产法》 修订内容解读
概览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处罚方法: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的单位也将面 临罚款,拒不执行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修订内容解读
第三条第二款:修订
原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
修订意义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 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
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重点内容解读

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以下是对2023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1. 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强调企业和组织的主体责任,明确要
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工作。
同时,法律
还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加重处罚。
2. 强化事故应急管理措施: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加强了对事故应急管理的规定,明确
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法律还规定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
程序和要求,以及对事故责任的追究。
3. 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新修订的法律强化了对安全生产监督的力度,增加了监督
检查的频次和力度,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法律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力度,并明确了对监督机构失职行为的追责方式。
4. 提升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水平: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了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行的
具体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法律还对安全
生产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进行了规定,提高了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5. 增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新修订的法律强调加大对公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法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具体内
容和方式,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新增的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新增的内容202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正式实施,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旨在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质量。
新增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律明确规定企业负有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此外,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等,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特种设备是指具有特殊安全风险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客运索道等。
修订后的法律加强了对特种设备的监管,要求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同时,还要求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和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三、加强职业危害防治。
新法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同时,新法还规定职业病患者享有优先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或辞退患有职业病的员工。
四、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新法要求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严禁留情、包庇和瞒报。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监管和检查,保障安全生产的进行。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新法要求企业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人,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法律规定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的装备和技术支持,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新法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的内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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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按照有关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理由:《意见》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第(五)条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第(十一条)规定: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款、第三款不变。
理由:《意见》第(九)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理由:《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增加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估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如实记录;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物品、场所和岗位,应当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制度,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联防联控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以及与居民生活区的安全距离。
理由:《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
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
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
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
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还应当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进行经常性保养、维护,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
理由:《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理由:《意见》第(二十九)条: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使用的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或者使用。
理由:《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进一步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
第(十六)条规定: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
第(十八)条规定: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参考《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