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007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冀质监发〔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9月27日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若干措施针对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落实既有工作部署和任务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气瓶安全监管1.严格管控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号YSP-50)。
各级监察机构督促充装站负责将自有产权(或托管)的50公斤钢瓶瓶阀更换为智能控制角阀、重新喷涂国家规定的颜色标识并与瓶装气体经销或气体消费者签订安全使用承诺书,争取到2018年年底,充装站所有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全部更换为智能角阀。
鼓励有条件的充装站将自有(或托管)的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更换为智能角阀。
自2019年1月始,没有按规定更换智能瓶阀的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
2.加快推进气瓶追溯体系建设。
充装单位严格落实充装自有产权(或委托管理)气瓶的规定,加强气瓶信息管理,及时将充装相关信息上传至《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托管理系统对充装站信息进行归集,重新办理使用单位气瓶登记证;气瓶检验机构利用《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出具检验报告并及时上传检验信息。
争取到2018年底,全省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监察环节全部实现信息化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国质检特[2009]478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许可实施(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6〕23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6〕23号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特检院,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的工作制度,通过使用单位自我管理与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底线思维,动态辨识监管重点,实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标准化水平。
二、分类依据以市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文件为主要依据,结合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责任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发生群体性事件等负面事件因素综合评定,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为A、B、C、D四类。
三、分类评定方式(一)使用单位自查自评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万盛经开区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要组织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重庆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要求,对照市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认真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评定表》(附件1)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标准化管理考核表》(附件2),逐一如实自查评分,根据自查评分确定监管类别。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沪质技监特〔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7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沪质技监特〔2018〕81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特种设备获证生产单位的监督,督促其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使产品(工作)安全性能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2017年我局组织对111家获证生产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现将2017年监督抽查等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抽查方式获证或委托后监督抽查以资源条件、质量体系运行以及产品安全性能(工作质量)为重点,对获证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此次对获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采取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二、监督抽查情况此次共监督抽查许可单位111家,其中锅炉安装单位8家、压力容器设计单位2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7家、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修理单位1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4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4家、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9家、气瓶充装单位10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5家、电梯制造单位14家、电梯维保单位16家、起重机械制造3家、起重机械安装修理19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7家、游乐设施安装改造修理2家。
特种设备许可单位抽查的主要内容为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单位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等进行了检查。
从抽查结果看,大部分被抽查单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在取得许可后,资源条件下降,质量保证体系执行不到位,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下降,不能继续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有关监督检验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联系。
联系电话:836593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8365922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二00三年五月十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旅游黄金周,“元旦”、“六、一”、安全生产月、党代会、人大和政协会议等期间,对武汉地区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质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锅监处、市局特监处)按各自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5•【文号】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2013年7月25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告知的性质、方式、内容和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目前,部分地区仍未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告知内容过多、变向审查等问题,企业反响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告知依据及性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
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告知内容及方式(一)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
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庆质技监局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庆质技监局发〔2010〕49号)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认真落实省局关于特种设备分类监管的工作任务,根据省局《关于集中时间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黑质技监特发〔2010〕103号)文件要求,经局领导同意,市局决定全面开展我市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科学划分类别特种设备分类监管是指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设备重要程度、设备安全状况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划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工作机制。
各县、区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效推进类别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和各县、区局可以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别。
A类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比较重视,能够做到“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安全措施有保障,且连续3年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含充装)许可资质,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质保体系运转正常,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B类单位:有重点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条明确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含充装)许可资质,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质保体系运转基本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C类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意识差、设备安全状况差、安全使用管理状况差的企业,有特种设备违法记录企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单位,重大问题单位和发生过事故的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质量技监局自贸区分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近来,由于特种设备使用状态、管理主体发生变化,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造成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管理系统)中数据不准确、信息与设备真实状态不相符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信息管理和应用,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核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结合现场检查、巡查和定期检验工作,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核对使用单位名称、设备使用地址和设备使用状态等实际情况与动态管理系统中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信息不一致的单位和设备,督促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加强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系统和检验系统的管理,对数据不准确的予以核实和修正,确保特种设备数据的准确性。
二、职责分工核查工作以监察机构为主,相关检验机构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监察机构1.组织对动态管理系统中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使用登记信息进行集中核查。
截至8月5日,动态管理系统内组织机构代码已经注销使用单位共有1144家,涉及特种设备7792台套(统计表见附件1,清单将在动态管理系统中发布。
监察机构也可在动态管理系统中“统计报表”模块查看总数,在“从业单位”模块点击“生产/使用单位”栏,出现查询页面后在“代码库是否注销”选项中选择“是”查看具体单位)。
对这些单位和设备,各监察机构要开展一次集中核查工作,摸清这些单位是更名还是注销,设备是过户、移装还是注销报废,并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对有关数据及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