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人社办发〔2012〕186号[1].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2〕186号[1].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e45f1ec81c758f5f61f6792.png)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都市总工会成人社办发〔2012〕186号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2〕7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定于2012年5月15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1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检查的重点是劳务派遣企业,使用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建筑、制造、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建立规范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包括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险种,是否依法申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等。
(三)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包括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是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是否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等。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包括是否有使用童工现象,是否违反禁忌劳动和“四期”保护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
(五)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包括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等,重点检查用工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劳务派遣协议是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 2 -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成人社办发〔2012〕172号关于调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人社办发〔2012〕172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区(市)县人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进一步强化公共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完善局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济环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刘立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榕市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廷平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俊安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 -龙蓉蓉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蒋平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钟庆市人社局副局长罗建民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荣光跃市人社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成员:黄德斌、杨川平、游永志、周妮娜、李剑锋、黄通贵、赵全章、田耘、李铁民、罗丰勉、王永会、李铣、陈露、刘建平、杜婷、王毅、李筑生、陈忠清、王国臣、赵雅轩、丁嘉斌、王德平、周岩、李进、罗绍乾、陈云鹏、张小芳、徐平福、吴幼章、李永捷、刘锋、谷卫英、王健、章为龙、蒋志敏、高玉秋、杜溪源、兰琦、杨小红、周正清、张艳辉、洪图、王平安。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榕兼任。
附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2 -附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处臵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府发〔2005〕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成人社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4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职工取得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五级)的补贴标准为1100元,中级(四级)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高级(三级)的补贴标准为2500元。
本市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由市就业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已按照普通职业(工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补差。
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待国家明确后确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成人社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8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市级有关部门:《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1日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产业人才素质,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根据《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市,属于《成都市产业发展白皮书》中《成都市重点产业导则》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与都市现代农业的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条件之一和符合《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的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附件)A、B类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四川省人事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川人发〔2009〕43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09年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100家,组织25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为3个月。
二、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未就业的成都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探索开展非本地户籍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就业见习活动。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有关政策,改善见习环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机制,推动见习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按照《关于建立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成人发〔2007〕11号)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要求,各区(市)县要从全方位开拓渠道、全面落实好相关政策、做细做实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成人社办发〔2011〕252号关于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委托执法文书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人社办发〔2011〕252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委托执法文书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法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各类群体自觉履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律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推进我市《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的规定,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法定程序,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委托执法文书,依法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监察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附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完善执法委托文书通知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7月8日印(共印25份)附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委托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济环职务:局长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受委托人: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法定代表人:杜溪源职务:总队长地址:成都市西华门街7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局委托经成都市编制委员会成机编〔1991〕81号批准设立的成都市劳动监察大队(成机编办〔2001〕125号批准更名为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以我局名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赋予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并在属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6日止。
(联系人:局法规处郑兴全电话:87706939)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人发[2004]1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03.09
【实施日期】2004.03.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
的解释》的通知
(成人发〔2004〕13号)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与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人事(组织人事)处:
经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九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离岗待退
1、办理离岗待退手续,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2、“工作年限满30年”、“工作年限满20年”按实际工作年限周年计算。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人社发〔2013〕226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5日— 1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病种分类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2 —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帕金森氏病3.硬皮病4.地中海贫血5.干燥综合征6.重症肌无力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8.类风湿性关节炎9.肺结核(四)第四类。
— 3 —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征8. 慢性肾脏病第七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