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黑财社[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08〕9号)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现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实施意见》(黑财社[2007]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区级(含县级市,下同)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者,要严格地履行起为本辖区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的职责,并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同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在预算中专项安排所需的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10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中医药应用情况和地方增补项目。
具体服务项目内容、数量、标准和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关于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卫妇社[2010]13号)执行。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集标准,2011年为人均不低于25元。
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0元,省财政人均补助3元,州(地、市)、县人均补助不低于2元。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数额,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辽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我省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
对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划分三档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省与沈阳、盘锦市,按1:4分担;第二档省与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市,按3:2分担;第三档省与阜新、铁岭、朝阳市,按4:1分担。
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省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项目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1—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黑财社[2008]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02.25【实施日期】2008.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08〕9号)各行署、市、县级市财政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现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实施意见》(黑财社[2007]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区级(含县级市,下同)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是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者,要严格地履行起为本辖区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提供经费保障的职责,并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同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在预算中专项安排所需的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

**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市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县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各项目单位要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卫生局。
先由市卫生局规财科与市财政局基妇科审核汇总,按照资金预算计划编列资金拨付计划,报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预拨资金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到各单位。
各单位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各村、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拨付到各村级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第八条根据各乡镇或社区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第一次拨付金额为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50%。
第九条按照《**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对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季度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
根据考评结果将项目资金余额按季度进行拨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附件: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甘财社200613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省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一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各地的专项补助资金。
区级和设区的市(州)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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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0〕311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
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第九条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十条县(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区)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并通过
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后,县(区)级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
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县(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财
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财政部商卫生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8〕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鱼知
水恩,乃幸福之源也。
鱼离不开水,人离不开亲人和朋友,当你处于逆境和灾难时,帮助你一臂之力,渡过难关的人,都是你的亲人和朋友。
吃水不忘挖井人,度过苦难,不能忘记援助过你的人。
知恩图报,善莫大焉。
一个人要想获得幸福,必须懂得感恩。
生活需要一颗感恩的心来创造,一颗感恩的心需要生活来滋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