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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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颁布实施,公职人员的职责与管理规范得到了更加明确与重视,也更有利于保障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安全。

那么,这部法律到底具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

一、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政务处分适用于:一般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参照管理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担任职务、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部队、工会、政协、人大等机构的公职人员,且政务处分的对象包括退休人员。

二、政务处分的主要内容政务处分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降级、开除。

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属于轻处分,主要针对一些轻微按照或违纪行为,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撤职、降级、开除则属于重处分,范围也相对较广,施加的影响也相对较大,比如权力受到限制,失去岗位等。

三、制度保障政务处分不是单方面的行为,需要依据制定的程序来进行决定。

具体包括: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关注人意见、集体研究、决策、领导审批、落实执行等步骤。

此外,被处分人还有权利申请法定程序,要求透明公正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刑事责任的衔接政务处分不同于刑事责任,重点在于遵循中央及地方政策法规、廉洁自律,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和社会责任感,及时纠正和处置不当的行为。

如有行为涉及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不履行,或者涉及到违纪违法行为时,就应当把问题移交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总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公职人员的职业标准与管理规范,鼓励他们履行职责,增强对公共利益的责任感,塑造优良的职业形象,确保为政者的高风亮节,让公职人员真正成为社会后勤服务的引领者。

全文逐条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全文逐条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 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 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
2020/11/7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 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 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 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 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面解读2020年最新颁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要内容
2020/11/7
前言
PREFA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 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 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2 (二)记过; 4 (四)降级; 6 (六)开除。
2020/11/7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 记大过
六个月 十八个月
记过 降级、撤职
十二个月 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202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民共和国公职⼈员政务处分法》(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中华⼈民共和国公职⼈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该条因涉及相关公职⼈员的“饭碗”备受关注。

如何理解“案件情况特殊”以及“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具体程序,是全⾯准确理解和适⽤该条的前提。

全⾯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法精神《政务处分法》施⾏前,公职⼈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的标准不尽相同,不同的对象可能⾯临不同的处理结果。

⼀、对⾏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员的处理。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政机关⼯作⼈员的奖惩暂⾏规定》规定,国家⾏政机关⼯作⼈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也⾃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作。

根据上述规定,⾏政机关⼯作⼈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以保留公职。

1988年《国家⾏政机关⼯作⼈员贪污贿赂⾏政处分暂⾏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2007年《⾏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意味着只要被判处刑罚,不论是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罚⾦等较轻刑罚,也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给予开除处分。

⼆、对事业单位⼯作⼈员的处理。

2012年《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第⼆⼗⼆条规定,事业单位⼯作⼈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法院、检察院⼯作⼈员的处理。

《⼈民法院⼯作⼈员处分条例》《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均规定,其⼯作⼈员被判处刑罚的,均给予开除处分。

新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

新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 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说,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 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 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 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2020/11/18
焦点二
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020/11/18
《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法》解读
2020/11/18
2020/11/18
焦点一
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
✓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 ✓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
✓ “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 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庄德水说。
2020/11/18
焦点四
设立6种政务处分 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心得三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心得三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心得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政务处分’从名词概念上升为立法规范,进一步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消除盲区和死角,全面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谜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撇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

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秉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展开了概括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

参照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犯罪行为的酌定程度规定适当的处分档次,同时明晰从宽、从轻或减低、管束处分等规则,为实行政务处分提供更多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选任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推行政务处分。

一方面,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与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另一方面,选任机关、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强化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依法给与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为明晰监察机关和选任机关、单位明确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充分发挥的促进作用和应当分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严格执行两类主体进一步加强责任担负起,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适当职责,构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二要提升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全文内容文章标题: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一、引言政务处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活动的基本法律。

该法以全文形式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实施方式,对于规范行政处分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务处分法的基本原则在政务处分法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对违反行政纪律,行政职务违法失职,应当予以处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勉、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务处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是政务处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另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法定程序和法定权利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政务处分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被处分人有权进行辩护和申辩。

这一原则保障了被处分人的申诉和辩护权利,有效防止了滥用权力和不当处理行政处分的情况发生。

三、政务处分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在政务处分法中,对于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也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活动,包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务处分法的适用范围,为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分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还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务处分前应当听取被处分人的申辩意见,依法组成调查组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

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处分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有效防止了行政机关滥用处分权力和不当处理行政处分的情况发生。

四、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方式和制约机制在政务处分法中还对政务处分的实施方式和制约机制进行了规定。

根据第八条的规定,政务处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有违法处分和变相处分的情况。

这一规定约束了行政机关对于政务处分的行为,保障了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滥用处分权力和不当处理行政处分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逐条解读PPT
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Biblioteka 处分法》解读2021/2/3
前言
PREFACE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自2020 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 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 要制度成果。
总则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程序 复审、复核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1——6条
202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 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制定本法。
第三 方面
2021/2/3
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持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 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有效贯通。
3
03 第三部分 PART THREE
政务处分法的主要内容
2021/2/3
共7章 68条
2021/2/3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 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 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2
2021/2/3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 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 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 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为什么要制定《政务处分法》?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介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群?《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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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 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 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 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 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3 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范围是否等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 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规定监察对象的范围,由此公职人员的范围和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相同的。
《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11 对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人政务处分的程序
对此类人员的处分程序,此前《监察法》中未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这一程序。对 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可以不用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依据 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提出意见,直接移送内部审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 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1 法律地位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务处分决定中,除了引用《监察法》,还应同时引用《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可见,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是根据监察法预定的反腐败立法顶层设计展开的关于政务处分的具体制度构建,一方面,监察法 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起到了宏观立法统筹的作用;另一方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同时对监察法发挥着 微观功能实现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2 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否失 效,但由于该二者系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都要比他们高,内容有冲突和不 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任免机关、单位给公职人员处分的,除了实体部分适用《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外,程序部分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任免机关、 单位处分公职人员,在程序适用方面还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等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未全部 失效。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 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4 “政务处分”与“处分”
“政纪处分”用语不再使用。但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给予的处分,此前有叫作“行政处分”,认 为“政务处分”单指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需要作一个区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描述监察 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作这个区分主要考虑到监察机关作出的 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在程序和救济制度上还存在区别,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 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 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13 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到期后也自动解除
此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并未规定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是否可以自动解除问题。《公务员 法》作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的规定。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任免机关、单位适用该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而第 二章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了,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 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因此,以后所有公职人员,不管是监 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还是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期满均自动解除。
上述行为在近年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中具有典型性,且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均有相应规定, 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10 免予政务处分与不予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细化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调查终结后处置的情况,增加了作出免予处分和不 予处分决定的规定。此前,经过立案调查,终结后,认为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可以不再移送审理, 由调查部门直接作出做出第一种形态处理,比如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但《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调查终结后的四种处置方式,对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应作出免予、 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这就意味着,经过立案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果要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人员政务处分法]
7 对“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处分情形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和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中未担任公务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队伍的特殊组成部分 。这些人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接受委托等原因,实际上依法履行公职,按照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 全覆盖的要求,对这些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由于他们本来的身份“无编制 、无职务、无级别”,给予其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有实际意义,起不到震慑作用。针对这个问题,第二 十三条规定了对这些人员的政务处分及有关处理措施,增强了政务处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6 处分种类的变化
统一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第七条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 (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5 给予政务处分的原则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第四条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 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 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 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 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 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 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9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政务处分法重点问题解析
《政务处分法》与党纪处分制度实现了处分权限相匹配、处分情形相对应、处分档次相协调、处分规则相 对接,与公务员法等在处分体制、处分程序、申诉、处置结果等方面实现法法衔接,既把纪律挺在前面, 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做到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一体执行,有利于健全党统一 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 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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