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木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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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木制品检疫规程

进出境木制品检疫规程

进出境木制品检疫规程Rules for the quarantine of woodwork for import and export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木制品的检疫方法和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木制品的检疫。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木制品woodwork木料制成的及木料与其他材料混合制成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不包括木包装)。

3检疫依据3.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3.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规定的检疫要求。

3.3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3.4贸易合同、信用证中订明的木制品植物检疫要求。

4仪器和器具——锯子、木凿、木工斧;——体视显微镜、手持放大境;——线虫分离筛、白塑料布(约1m2)、手电筒、毛刷、剪刀、镊子;——样品袋、指形管、标本瓶、记号笔等。

5检疫准备5.1审核报检资料,报检人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资料。

5.2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资料,确定检疫依据及检疫要求。

5.3了解输出国产地疫情或进口国检疫要求,明确检疫重点。

6现场检疫6.1检疫方法6.1.1核查货证检查木制品的规格、数量、质量、批次代号、唛头标记和木制品的包装物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

6.1.2包装物检疫检查木制品的包装物,包括外包装及所含小件货样的内包装,检查包装物及其缝隙中有无害虫、杂草籽等有害生物及蛀孔等为害状,检查其有无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6.1.3木制品检疫6.1.3.1病害检疫对木制品进行病症检查,检查其有无松材线虫危害的蓝变症状,将可疑的样品装入样品袋供实验室分离检验鉴定。

6.1.3.2害虫、杂草检疫将木制品放置于白塑料布上,检查其是否有害虫,钻蛀性害虫的蛀虫孔、虫道及其虫粪等为害症状,将可能带有活虫的可疑样品装入样品袋,供实验室检验鉴定。

同时,采用拍击方法进行查验,使隐藏的害虫、螨类和夹杂其中的杂草籽等振落于塑料布上,将检获的害虫、螨类、杂草籽装入指形管,供实验室检验鉴定。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在中国,进口木材检疫是保护国内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关于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的一些介绍。

进口木材检疫的目的是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引入中国。

这些有害生物可能会对国内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如传染病、害虫等。

中国对进口的木材进行强制检疫,确保木材没有潜在的病虫害。

进口木材检疫按照国际通用的标准进行。

主要参考的标准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家标准“GB 18743-2002 进口木材预防植物病虫害检疫操作规程”。

在这些标准的指导下,进行木材的检验检疫工作。

目前,中国严格执行预防检疫制度。

进口木材必须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和检验报告,包括来源证明、处理证明和消毒证明等。

木材还需要进行病虫害检测,确保没有携带有害生物。

如果发现有害生物,就需要进行处理或销毁。

在检验检疫技术方面,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系统。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采样方法:根据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进行取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2. 检测方法:针对不同的木材和有害生物,采取相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这些方法主要包括目视观察、专业工具检测、生物学检测和分子检测等。

3. 专业设备:使用先进的设备和仪器,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性。

比如使用显微镜、PCR仪器和气相色谱质谱仪等。

4. 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技术,实现检验检疫过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

比如利用远程监控、条码管理和数据分析等手段。

中国还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开展木材检疫工作。

与重要的源国和贸易伙伴国签署了检验检疫合作协议,加强信息共享、培训交流和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合作。

进口木材检疫在中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

通过遵循国际标准、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和先进的设备,有效地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保护国内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木材产品被引入各个国家和地区。

由于木材产品可能带来各种疾病和害虫,为了确保进口木材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各国都对进口木材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

本文将就进口木材的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进行探讨。

一、进口木材的检疫现状进口木材检疫是指对进口木材产品进行疾病和害虫的检查和检测,以及进行必要的隔离和处理,确保木材产品安全健康的过程。

目前,各国都对进口木材实施严格的检疫政策,其中包括:1. 检疫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各国通过颁布相关的检疫法规和标准,明确规定对进口木材进行检疫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木材产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2. 进口木材检验检疫机构的建立:各国建立了专门的进口木材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木材进行检疫检查和测试,确保木材产品符合相关的检疫标准和要求。

3. 进口木材检疫证书的发放:对符合检疫要求的进口木材产品进行检疫合格证书的发放,以便于木材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流通。

4. 进口木材的检疫监管:对进口木材产品进行监管和跟踪,确保木材产品在进口过程中符合检疫要求,避免疾病和害虫的传播。

二、检验检疫技术在进口木材中的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检验检疫技术的不断创新,各国在进口木材检疫中采用了许多先进的技术手段,以提高木材产品检疫的准确性和效率。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检验检疫技术在进口木材中的应用:1. 显微镜检查:通过显微镜对木材样本进行细菌、真菌和寄生虫等微生物的检测,以发现是否存在病原微生物。

2. 生物分子检测技术:利用PCR、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等生物分子检测技术,对木材样本中的特定病原物质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

3.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通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对木材样本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检测,以发现是否存在特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4. 热成像技术:利用红外热成像技术,对木材样本进行表面温度分布的检测,以发现是否存在异物或虫害。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一、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二、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三、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原木进行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四、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

五、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手续。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补充说明一、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二、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在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不健全或除害处理达不到我国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地区一定区域内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

进口时,海关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原木的进境手续。

原木进境后在该区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三、对于来自周边国家同一生态区的原木,国家质检总局在输出国检疫部门提供原木发生有害生物名单的基础上,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境外疫情调查和预检工作。

结合公告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1.境外预检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原木,准许入境。

经境外预检的原木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

进口木材检疫现状及检验检疫技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进口木材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然而,进口木材检疫工作一直是我国进口业务中的重点和难点。

这主要是由于木材的原材料多为野外生长的自然植物,存在着类型繁多、产地分散、携带病虫害的风险等问题。

为了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安全和国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进口木材实行了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其中,进口木材检疫分为进口前检疫和进口后检疫两个环节,前者主要是在原产地对木材进行检验检疫,后者则是在境内对进口木材进行检验检疫。

进口前检疫进口前检疫是指在原产国对木材进行检验检疫,以确保木材符合我国的检验检疫标准和法规要求,在进口境内就能够直接通过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原产国检验检疫监管项目。

具体来说,进口前检疫包括以下内容:(1)木材产地审查。

主要是对木材的来源、产地环境、采伐确认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2)木材病虫检疫。

主要是针对木材携带的常见病虫害进行检测,如松材线虫、长蜱等。

(3)木材化学成分检测。

主要是对木材中的化学成分进行检测,如水分、挥发分、灰分等。

进口后检疫是指对木材进口境内后进行检验检疫,以确保进口木材不携带病虫害、不含非法添加物等不符合我国标准和法规要求的物质。

具体来说,进口后检疫包括以下内容:(1)验货。

对进口木材进行外观、内部、尺寸、标志等方面检验,以确认木材是否符合进口合同和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2)木材病虫害检疫。

主要是对木材中可能存在的病虫害进行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森林重要生物入侵风险物种和害虫、昆虫飞行器、木材内部中国属或者罕见、病原菌和其他病原微生物等。

(3)木材非法添加物检测。

主要是对进口木材是否含有毒、有害、违禁添加物进行检测,如烷基汞、三氯苯、萘、双酚A等。

检验检疫技术针对进口木材的检验检疫,需要运用一系列先进的检验检疫技术。

当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技术包括:病虫害检测技术、非法添加物检测技术、木材种质鉴别技术、木材水分检测技术等。

论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及方法

论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及方法

论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及方法
木材检疫处理是指对从国外进口的或出口到某些国家的木材进行检查和处理,以防止
病虫害传入或传出。

木材检疫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一、检查木材来源和品种
在进行木材检疫处理之前,必须要进行来源和品种的检查。

要求进口木材必须来源于
经认证的生产基地,还要求木材种类必须符合进口国家的相关规定。

二、使用防疫剂进行处理
在将木材运出国家或从外国进口木材之前,必须进行防疫处理。

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对
木材进行熏蒸或浸泡,使用的防疫剂则是有甲醛、多氯联苯和苯甲酸等。

三、确保处理后木材符合国家标准
做好防疫处理之后,木材还需要再次进行检查,以确保处理后木材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如果木材存在病虫害等问题,则必须深入处理,确保木材是安全可靠的。

四、严格执行检疫规定
在进行木材检疫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疫情检测、防疫剂使用和木材运输等方面的规定,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和疫情扩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木材检疫处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公众的环保和安全意识,以减少病虫害的威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总之,对于木材检疫处理,我们需要坚持从源头抓起,通过严格的检查和防疫操作来
确保木材的质量和安全,并积极宣传,使公众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原木进口与批发业务的合规与认证要求

原木进口与批发业务的合规与认证要求

原木进口与批发业务的合规与认证要求随着全球木材市场的不断扩大,原木进口与批发业务成为了一个快速增长的行业。

然而,要想在这个行业中获得成功并确保合规性,企业必须遵循一系列认证要求和合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原木进口与批发业务的合规与认证要求,以帮助企业了解并满足相关要求。

1. 国际木材合作组织(ITTO)认证要求国际木材合作组织(ITTO)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旨在促进可持续林业管理和国际木材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ITTO认证是全球木材业务中的重要认证之一,企业若想进口与批发原木,需要满足ITTO认证要求。

该认证要求企业对伐木地点、采伐规模、采伐方法以及木材交付和运输过程进行审查,确保企业的木材来源合法且符合可持续性原则。

2. 森林管理认证(FSC)要求森林管理认证(FSC)是全球最广泛认可的可持续林业管理认证之一。

企业若想在原木进口与批发业务中拥有竞争力,并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应该考虑获得FSC认证。

FSC认证要求企业确保其所供应的木材来源于经过合法、可持续的森林管理。

企业需要定期接受第三方审核,并遵守FSC的要求和标准,如法规合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

3. 可持续林业倡议(SFI)认证要求可持续林业倡议(SFI)认证也是原木进口与批发业务中重要的认证之一。

SFI 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可持续林业管理提高森林保护,确保原木供应链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企业若想在市场中脱颖而出,赢得客户的青睐,可以考虑获得SFI认证。

SFI认证要求企业进行源头追溯、环境管理、社会效益以及合规性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木材来源合法、可持续,并具备社会责任。

4. 进出口合规要求原木进口与批发业务涉及跨国贸易,因此,企业需要遵守各国进出口合规要求。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规和规定,涉及到原木的品种、木材标准、文档要求等方面。

企业应该了解并遵守目的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原木进口与批发业务的合法性。

此外,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确保所有文件的准确和完整。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一、报检要求(一)如实、完整地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二)提供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三)引进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需提供《隔离场、库备案证》,种植地不在佛山的需提供种植地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同意调入函》。

(四)需办理审批或许可证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提供农、林主管部门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详细内容见《进境植物审批》)(五)引进转基因产品的,需提供农业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书》或“非转基因农产品声名”,转基因产品标识、转基因产品临时声明。

(六)引进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日内报检。

(七)合同约定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内向我局报检。

(八)其它贸易单证。

二、检验检疫要求(一)货证相符。

(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疫: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进境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2.我国政府与一些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双边协定中规定的、签约双方防止通过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出口而传入对方的危险性病虫害名单。

在双边协定中,这类危险性病虫害名单一般被称作“检疫性病、虫、杂草”或“植物检疫病虫害”等。

3.在进口贸易合同中及入境种苗检疫审批单中所规定的不得带有的植物病虫害名单,连同出口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病虫害都是在具体工作中需实施检疫的。

4.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2.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3.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约定的有关检验检疫条款。

三、检验检疫处理要求(一)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行除害处理。

(二)经检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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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木检疫要求
一、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二、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三、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原木进行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四、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

五、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手续。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补充说明
一、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二、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在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不健全或除害处理达不到我国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地区一定区域内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

进口时,海关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原木的进境手续。

原木进境后在该区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三、对于来自周边国家同一生态区的原木,国家质检总局在输出国检疫部门提供原木发生有害生物名单的基础上,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境外疫情调查和预检工作。

结合公告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1.境外预检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原木,准许入境。

经境外预检的原木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2.对于寒带地区冬季(10月至翌年4月)采伐并在本季节内入境的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进境后经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指定的“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进行除害处理。

四、对于输出国检疫部门已经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口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输出国通报,连续多次发现问题的,将暂停接受该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直到其采取措施并符合中方检疫要求为止。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信誉好、管理规范、符合检疫要求、进口量大的企业,要重点扶持和指导,鼓励木材进口企业将木材加工、除害处理工作向境外延伸。

六、各有关单位要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进口原木的检验检疫工作,切实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

工作中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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