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意见(2008)-吉政办发[200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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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意见(2008)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意见(吉政办发(2008)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外派劳务规模和质量,是解决城市居民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对于扩大吉林对外开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开放带动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已成为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和增加居民收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随着我省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纠纷也时有发生,一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安定和我对外形象。
为了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规范管理。
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必须是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
外派劳务承办企业从事外派劳务招选服务活动必须受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公司的委托,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挂靠单位或个人;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向劳务人员出示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必须出示有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加盖有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公章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7•【字号】通政办发[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适应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以及保护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部署,为我市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经营权和合作项目的管理。
(一)经营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外派劳务经营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
开展外派劳务合作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依法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外派劳务人员时,必须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工作许可证明。
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出示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需出示委托书及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
要依法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经外经贸主管部门见证;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出国前培训,确保劳务人员能胜任国(境)外工作,未经专门培训的不得办理出国手续。
关于外派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派人员的行为,保障外派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外派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派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驻外办事处、项目现场、合作单位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外派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外派人员的管理,确保外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第四条外派人员的选拔与聘用:1. 外派人员的选拔应以德才兼备为原则,优先从公司内部选拔,必要时可对外招聘。
2. 外派人员的聘用需经过面试、考察等程序,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五条外派人员的岗位与职责:1. 外派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2. 外派人员需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接受岗位调配。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离职与调回:1. 外派人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 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职的,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外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司鼓励外派人员参加各类专业证书考试,提升自身竞争力。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考勤与考核第九条外派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五章外派人员的待遇与保障第十一条外派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工作性质、业绩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等。
第十三条公司为外派人员提供必要的住宿、交通、通讯等费用。
第六章外派人员的纪律与责任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确保工作质量,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培训是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境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是指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外派劳务适应性考试的机构。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适应性培训第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安排劳务人员接受适应性培训。
未接受适应性培训的劳务人员不得派出。
第六条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基本内容应包括: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劳务人员文明行为和素质教育,劳务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务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对及境外安全防范知识等。
第七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自行组织适应性培训,也可委托相关培训机构或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对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根据劳务人员实际情况和境外岗位要求确定培训时间,但不得低于10个学时。
第八条开展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培训设施;(二)拥有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三)拥有保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正常运行的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适应性培训应本着就地、就近原则,尽可能减轻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
第十条商务部组织编写统一适应性培训教材,免费提供给培训机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使用。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根据境外雇主特别要求和劳务人员实际情况,自行增加适应性培训教材内容。
清洁工外出培训通知

清洁工外出培训通知
各位尊敬的清洁工朋友们,大家好!
作为公司里负责清洁服务的重要力量,您们一直以来都在默默付出,为公司的整洁和良好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进一步提高大家的专业技能,丰富工作知识,我们特别组织了一次为期三天的外出培训活动。
现将培训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23年5月10日至5月12日(共3天)培训地点:X市Y区Z 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培训内容
清洁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操作
清洁用品的识别和使用技巧
安全操作和防护知识
沟通技巧和服务意识培养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实践操作培训和讨论交流
通过此次培训,我们希望大家不仅能掌握更加专业的清洁技能,提升自身的工作水平,同时也能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为我们的公司创造一个更加洁净、舒适的工作环境。
注意事项
请提前做好培训的思想准备,积极参与培训活动。
培训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请大家放心参加。
培训结束后,公司将对各位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适当的奖励。
培训期间请遵守酒店和培训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纪律和形象。
相信通过此次培训,大家一定能够收获满满,以更优质的服务回馈我们的
客户。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祝培训圆满成功!
公司清洁服务部2023年4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办字[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00〕73号2000年8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外派劳务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我省外派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领导,强化对外派劳务工作的行业管理。
各级政府要从促进河北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外派劳务发展规划,促进外派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我省外派劳务业务由省外经贸厅和各市县外经贸局统一归口管理。
外经贸、外办、公安、工商、劳动等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审批外派劳务项目,严格培训外派劳务人员,加强对护照和签证的管理,整顿和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鼓励和支持大中型实体企业、科技院所、咨询设计院申报和取得工程承包和外派劳务经营权。
任何没有经外经贸部正式批准获得外经经营权的公司或实体不得经营外派劳务业务。
各级各类外经企业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外派劳务业务,巩固开发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新市场,开发一手劳务和高技术含量的劳务项目,以工程承包、境外投资带动劳务输出,以技术人员的派出为先导,开避外派劳务新领域。
二、加强外派劳务项目的前期管理,切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针对不同地区的市场特点,广开劳务市场信息渠道,做好项目的筛选、论证和储备。
对成建制外派劳务项目,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外派劳务项目和有女性从事的劳务项目,要事先通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馆经商处核实后,方可立项审批。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落实:一、高度重视,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用工比例、派遣协议、过渡期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2016年3月1日起,国家将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专项检查。
同时,国资委提出了央企应“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坚决完成贯彻落实新法任务”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紧迫性,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请各单位再次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暂行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际,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要求。
务分包、外包协议与劳务派遣协议专用条款的区别;管理过程要符合劳务分包、外包业务特征;结算时要依法取得分包、外包税务发票;杜绝假分包、假外包,真劳务派遣的现象。
(五)规范好统计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把握好统计标准,统一各部门间的统计口径,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统计口径,确保企业报表数据客观、真实、一致。
三、做好预案,实现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的有序平稳。
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务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高,不稳定因素较多。
各单位要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评估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深入做好工作预案,在推进落实过程中,要讲方式、讲方法、讲策略,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确实维护企业稳定。
各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沟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谢学文,************2015年8月26日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第二篇: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专注社保代理12年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劳务派遣这一形式最早的雏形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当时因为外企没有人事权,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派出员工到公司服务这种方式来用工。
外派劳务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外派劳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外派劳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普通工人等。
第三条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2. 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外派劳务人员的意愿;3. 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国际竞争力;4. 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拔与培训第四条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有相应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人员。
第五条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拔条件应当包括: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3. 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4. 身体健康,符合外派劳务工作要求。
第六条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 外派劳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2. 外派劳务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3. 外派劳务目的地国家的文化、风俗和法律法规;4. 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和维权途径;5. 应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七条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
第三章外派劳务人员的派遣与管理第八条外派劳务人员的派遣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输出机构进行,派遣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外派劳务人员的派遣流程应当包括:1. 劳务输出机构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2. 劳务输出机构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派遣合同;3. 劳务输出机构与外派劳务目的地国的雇主签订劳务合同;4. 劳务输出机构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行前教育;5. 劳务输出机构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和售后服务。
第十条外派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包括:1. 落实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 定期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工作绩效评估,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3. 对违反规定的外派劳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4. 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关注其身心健康;5. 建立健全外派劳务人员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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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1995)为贯彻落实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第459号〕,加强对我部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工业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正式成立。
“中心”设在徐州煤炭建筑工程学校(江苏省徐州市南郊),培训向国(境)外派遣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赴日本、韩国的研修生)。
二、我部国际合作司是煤炭系统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及“中心”的主管部门,对“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中心”要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积极承担各类外派劳务人员的公共知识、外语基础和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任务,根据不同类型的劳务人员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安排教材和教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设施和生活便利。
“中心”要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
三、对培训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颁发《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及《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凡经过“中心”不少于40课时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由“中心”填写《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审批,由国际合作司颁发合格证书。
四、实行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制度,是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需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煤炭系统各类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我部“中心”培训,在获得“合格证”之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对未获“合格证”的劳务人员一律不准派出。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