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关于对出口企业及外贸出口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的通知附件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粤府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措施:一、着力稳定出口(一)加大力度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2015年5月底前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境内外重点展会计划,做好150场左右境外展会、140场左右境内展会参展组织工作,推动企业与境外经销商的直接对接。
鼓励企业深入开发欧、美、日等传统市场。
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传统平台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以及网上交易会、采购商考察交流会等新平台拓展企业外销渠道。
打造“中国商品(印度孟买)展览会”等境外展会品牌。
(省商务厅、贸促会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二)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鼓励企业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及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拓展境外仓储、物流和销售等业务。
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
发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带动效应,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主品牌。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从委托加工制造向委托设计制造和自主品牌制造一体化转型,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高本地增值率和配套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标 签】视同内销货物【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函﹝2008﹞59号【发文日期】2008-05-07【实施时间】2008-05-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实际,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并对我市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填具《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票对应表》(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
不采用总局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出口货物单票对应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出口企业各一份;《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征收窗口、出口企业各一份。
二、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和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外贸企业应在下一个征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超过申报期限的,不予抵扣进项。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统一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期初已征税额”栏中。
三、为了做好征退税衔接,以日常规范管理作为每年出口不退税业务清理工作的基础,切实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于出口企业的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也比照上述规定精神,纳入日常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20•【文号】国税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以下简称退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
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3.供货企业自查表4.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
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8)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8)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5.26•【字号】•【施行日期】199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8)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为落实国产钢材“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局、署相继下发了《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和《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放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此件随文附发]。
上述文件明确了:“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可不再运抵保税区,改为在列名的钢铁生产企业(包括钢铁生产企业总公司及其予公司,以下简称“列名钢铁企业”)实际专项监管。
“出口企业必须是具有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
出口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的产品应直接用于出口不得二轻局厂加工。
除另有规定外,从事加工贸易的外贸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它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免征和抵顶增值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办理。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须于5月30日前将从事“以产顶进”钢材业务的子公司名单向我局进出品税收管理处提出书面申报。
经市局批准认定或(跨市子公司)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认定后,方可享受“以产顶进”钢材税收优惠的政策。
二、本市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专用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销售合同副本和货运凭证副本或复印件等单项式证逐批(笔)填制一式三联“以产顶进”钢材免、抵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主管其征税和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2024年公司税收自查报告(四篇)

2024年公司税收自查报告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xx年税收专项检查,厦门市国税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该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
此次自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xx年度和xx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
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
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自查实施“阳光稽查”,鼓励自查自纠。
税务机关将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
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
企业还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违规应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相关企业可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
企业应报送税收自查承诺书,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
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方法为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
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xx年至xx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概况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
目实现销售收入xxx元。
二、自查情况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xx年至xx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xx 元;城建税:xx元;教育费附加:xx元;土地增值税:xx元;水利基金:xx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粤商务贸字[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贸字[2014]6号2014年8月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 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7号),通过培育和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集成服务,加快形成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制定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一、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及培育对象的界定标准与申报程序(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我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2.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服务环节中的5项,其中通关、退税、融资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200家以上。
4.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
5.银行授信额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6.海关评级A类及以上,出口退税评级B类及以上,检验检疫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
7.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8.过去3年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三)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退税日期 y/m/d 出口货物 名称 出口额 (美元) 办理退税状态 待退税额 已退税额 国内交易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 代码 进项发票代码及 号码
交易额 金额 税款
问题类型三:隐瞒收入、虚报费用支出 1.计税出口销售收入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 2.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3.转移出口销货收入于境外第三方(关联企业、离岸公司)或离岸账户 4.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 5.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 若有涉及上述5类情况,请将明细情况填列在下表:(若涉及多笔退税,请按下表格式另附表报送)
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
自查所属期:□2010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代表签名
□2011年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企业英文名称
企业海关代码
出口退税问题自查 问题类型一:违法退税行为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2.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的; 3.非法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骗税的; 4.明知他人意欲骗税,出口经营企业仍允许他人“挂靠”,从事“四自三不见”活动,骗取税款; 5.购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 6.购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 7.明知购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 问题类型二:国家明令禁止退税的行为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 关行;或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 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自查报告 有 □ □ □ □ □ □ □ 有 □ 无 □ □ □ □ □ □ □ 无 □
□ □ □ □
□ □ □ □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
□
□ □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 若有涉及上述13类问题,请将明细情况填列在下表:(若涉及多笔退税,请按下表格式另附表报送)
申请退税日期 y/m/d 出口货物 名称 出口额 (美元) 办理退税状态 待退税额 已退税额 国内交易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 代码 进项发票代码及 号码
是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否 □ □ □ □ □
交易额 金额 税款
问题类型四:生产型出口退(免)税企业专门事项(以下事项外贸出口企业不需填列) 1.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2.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3.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 4.实际进口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价值是否相符,有无高报、多报; 5.进口料件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
申请退税日期 y/m/d 出口货物 名称 出口额 (美元) 办理退税状态 待退税额 已退税额 国内交易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 代码 进项发票代码及 号码
□ □
交易额 金额 税款
其 他 应 予 报 告 或 说 明 的 问 题
审核人: 制表人: 填报日期: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按产品填报,涉及多种产品的应分别填报。表中“出口货物名称”为服装、家具、电子产品类下的具体 产品品名。
是 □ □ □ 相符 □ □
否 □ □ □ 不符 □ □ □ □ □
6.手册核销申报进口料件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与实际发生是否一致; □ 7.进料复出口货物的进料实际单耗低于报关核销单耗标准的,多余进口料件是否如实申报; 8.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 若有涉及上述8类情况,请将明细情况填列在下表:(若涉及多笔退税,请按下表格式另附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