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习题与案例解析
公司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时,共有四位股东:乙、丙、丁和戊。
乙、丙、丁三位股东共同出资1000万元,占公司80%的股份;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公司20%的股份。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08年,戊因个人原因将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己。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丙、丁三位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戊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但股东会仍通过了股权转让决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此时,己提出要求乙、丙、丁三位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共同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己并非公司股东,无权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遂将己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己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2. 己是否应当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己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登记为公司股东。
在本案中,戊与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己已具备公司股东资格。
然而,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戊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对此,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是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要件。
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和信息披露,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己的股东资格。
2. 关于己是否应当承担甲公司的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在本案中,己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然而,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己并非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其加入公司后,甲公司已经陷入财务困境,己不应承担公司债务。
对此,法院认为,股东责任与加入公司的时间无关,只要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甲公司为了完成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公司供应价值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因乙公司原因导致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完成项目。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辩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因此未能按时供货。
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2. 案例分析:(1)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公司供应价值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已经构成违约。
(2)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如因乙公司原因导致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但并未提及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因未能按时供货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若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 案例背景:丙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电的企业,丁公司是一家销售家电的企业。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家电销售合同,约定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价值500万元的家电产品,丁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若丁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丙公司遂要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丁公司辩称,由于市场销售不畅,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因此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4. 案例分析:(1)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丁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丁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2)丁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若丁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龙头企业。
2018年,A公司拟向B公司投资,B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12月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B公司20%的股权。
在签订协议后,A公司派驻了多名管理人员到B公司工作,并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
然而,在2019年,B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累计亏损达到5000万元。
A公司发现,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为此,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1)返还投资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B公司应返还该笔款项。
(2)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提供以下证据:①投资协议及相关附件,证明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②B公司财务报表,证明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③A公司派驻到B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A公司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④A公司因投资决策失误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B公司因欺诈行为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材料的企业。
甲公司为了完成一个大型住宅项目的建设,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项目开工前提供所需建筑材料,并保证质量。
然而,在项目开工后,乙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全部建筑材料,导致甲公司工期延误,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案例背景:丙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丁公司是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合同,约定丁公司负责丙公司产品的销售,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销售额。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销售额,反而出现销售额下滑的情况。
案例分析题:(1)丙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的独家代理合同?(2)如果丙公司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丁公司未完成的销售额?3. 案例背景:戊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甲、乙、丙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消费者三人要求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戊公司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题:(1)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戊公司是否应当公开道歉?4. 案例背景:己公司是一家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与庚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己公司为庚公司提供某项技术支持,并保证技术服务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己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庚公司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题:(1)庚公司能否要求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庚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案例背景:辛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壬、癸、甲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消费者三人要求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辛公司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题:(1)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辛公司是否应当公开道歉?二、案例分析题解析1. 案例分析:(1)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律答疑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电子产品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内部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二、案例分析1. 问题一: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情:A公司股东B计划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C,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C在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后,A公司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法律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B、C双方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但已达成口头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手续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
处理建议:(1)B、C双方应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如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等。
(2)C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手续,A公司应积极配合。
2. 问题二:公司分红权的法律问题案情:A公司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但董事会决定不分红,全体股东对此表示不满。
法律分析:(1)公司分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习题(3篇)

第1篇1. 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但在2010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导致公司连续两年亏损。
2. 案例描述(1)2010年,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裁员20%,降低人力成本;二是调整产品结构,加大研发投入;三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供应链效率。
(2)2011年,公司经营状况仍未改善,董事会再次召开会议,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减少高管薪酬;二是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筹集资金;三是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提高产品销量。
(3)2012年,公司经营状况依然不佳,董事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降低员工福利待遇;二是出售公司全部股权,退出市场。
3. 案例分析(1)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和清算等活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
(2)公司治理结构分析本案中,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以下问题:①董事会职权不明,决策程序不规范。
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本案中,董事会职权不明确,导致决策程序不规范。
②高管薪酬过高,与公司经营状况不符。
高管薪酬过高,容易导致公司经营风险加大。
本案中,公司连续两年亏损,但高管薪酬却未降低。
③股东会作用发挥不足。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本案中,股东会未对董事会决策进行有效监督。
(3)公司法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①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职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应明确董事会职权,规范决策程序。
②建立健全高管薪酬制度,与公司经营状况挂钩。
高管薪酬应与公司经营状况挂钩,激励高管为公司发展努力。
③加强股东会监督作用,保障公司治理。
公司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公司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涉及公司的设立、运营、股权关系以及公司与外部环境的各种关联等方面。
在执业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考试中,公司法常常是一个重要的考试科目。
以下将列举一些公司法真题,并对其答案进行解析。
一、公司的设立题目:某社会职工丁某认识几个志趣相投的朋友,希望共同经商,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请问,丁某需要向哪个机关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答案:丁某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二、股权登记题目: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部分股权变更,公司需要对股东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并发放新的股权证书。
请问,该公司在进行股权登记时需要向哪个机关申请?答案:该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进行股权登记。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对股东情况进行登记,并发放新的股权证书,这一程序由公司登记机关负责。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题目:某公司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请问,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答案: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这一程序确保了公司章程修改的合法性。
四、公司股权转让题目:某有限责任公司的A股东希望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B股东,请问,公司内部股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核?答案:公司内部股权的转让不需要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核。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内部股权的转让不需要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核。
这一规定简化了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程序。
五、公司清算程序题目:某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解散并进行清算,请问公司清算必须遵守哪些程序?答案:公司清算必须遵守决议、告知债权人、编制清算报告、分配剩余财产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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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习题与案例习题二:股东承担的责任•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1996年,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总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
•问题一:乙公司对外负债10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该债务是在甲公司决策、指示下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贸易造成的,甲公司对此债务的责任应如何判定?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C.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问题二:王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由甲公司承担70%,乙公司承担30% •B.由甲公司全部承担C.由王某个人承担•D.由丙公司承担习题四: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10万元,丙的出资为房产30万元。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
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100万元。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案例一:案情•原告:枝江市三九啤酒厂(以下简称三九啤酒厂)。
•被告:卞成居,男,4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枝江市顾家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顾家店镇政府)。
•三峡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泉水公司)系被告卞成居以资金投入、顾家店镇政府以矿泉水井投入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1996年1月23日,矿泉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卞成居提出的将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枝江市啤酒厂。
次日,卞与枝江市啤酒厂签订转让、购买股份的协议,约定将卞在矿泉水公司所占78.1%的全部股份折价为105万元(含银行转贷40万元)转让给枝江市啤酒厂,股权自双方签约之日起一次性转让,卞应积极配合枝江市啤酒厂办理矿泉水公司的财产清理及交接手续,保证完好的生产、经营设备。
协议并对付款方式、双方责任、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均作了约定。
枝江市啤酒厂接受该股权后,与顾家店镇政府签订了联合经营协议书,调整矿泉水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枝江市啤酒厂出资为65万元,占整个出资额的68.9%;顾家店镇政府出资29.4万元,占整个出资额的31.1%,并委托枝江市啤酒厂全权负责矿泉水公司的生产经营。
枝江市啤酒厂于1997年7月更名为枝江市三九啤酒厂。
•三九啤酒厂在组织矿泉水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客户反映矿泉水质量有问题。
1996年7月,经有关部门水源采样检测,亚硝酸盐超标,属年检不合格水源地。
矿泉水公司即停止生产,打开矿泉水井进行检查,发现于井孔深15.95米井管连接处未密封,致使地表层水渗入水井,污染了矿泉水源。
矿泉水公司停产半年,对矿泉水井进行维修,经济损失达312574.74元,三九啤酒厂按所占股份(68.9%),其损失为215364元。
三九啤酒厂为索赔其经济损失,向枝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三九啤酒厂诉称:1996年1月,我方与卞成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卞成居将其拥有的矿泉水公司78.1%的股份以105万元转让给我方,卞保证生产设备的完好。
后我方在生产经营中,因转让的设备有瑕疵,致使生产的矿泉水质量不合格,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卞成居偿付经济损失216810.89元。
•被告卞成居答辩称: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水井不合格,应由水井的所有权人矿泉水公司主张索赔权利,原告三九啤酒厂无请求权,应予驳回。
组织建井是顾家店镇政府,施工队是武汉地质勘察院三峡分院,故我不应是被告。
•被告顾家店镇政府答辩称:原告三九啤酒厂没有起诉资格,应由矿泉水公司行使索赔权利。
我方是矿泉水公司的出资者,不应是本案的被告。
案例一:审判•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三九啤酒厂与被告卞成居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被告卞成居对出让的财产质量不符合协议的规定,造成受让人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顾家店镇政府虽是矿泉水井的原所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5月12日判决如下:•被告卞成居赔偿原告三九啤酒厂的经济损失215364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卞成居不服,以本案系股份转让合同纠纷,而三九啤酒厂诉称转让的设备有瑕疵,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系另一法律关系,依法应由矿泉水公司主张权利为由,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驳回三九啤酒厂的诉讼请求。
•三九啤酒厂答辩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顾家店镇政府未表示意见。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卞成居与被上诉人三九啤酒厂之间签订的转让、购买矿泉水公司部分股份的协议,是在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自愿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合法有效。
三九啤酒厂依据该股份转让协议,取代卞成居成为矿泉水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
虽然卞成居与三九啤酒厂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有“卞成居应保证完好的生产、经营设备”的条款,但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股份出让人只对所转让的股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股份转让的法律后果只是公司股东的变更,而公司及其财产并未发生变更。
出让人与受让人只能根据各自对股份转让时矿泉水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商誉、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考察的情况协商确定股份转让的价款,出让人卞成居对于股份转让后公司的资产及经营情况的变化不负有任何义务和责任。
三九啤酒厂诉请的矿泉水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损失,若需对外索赔,只能由财产所有权人矿泉水公司依法行使,三九啤酒厂作为矿泉水公司的一个股东无权直接行使,而卞成居与三九啤酒厂的股份转让系另一个法律关系。
三九啤酒厂在诉请中没有提供卞成居因股份转让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将卞成居出让股份或转让出资认定为出让财产,进而判令卞成居对出让财产的质量不符合出让协议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上诉人卞成居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7日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三九啤酒厂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案情•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
•被告:天津恒达发展有限公司福临门大酒楼。
•被告:天津恒达发展有限公司。
•1993年1月8日,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简称烟草公司)与香港华山贸易公司(简称华山公司)、华茂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茂公司)共同签订合资经营天津恒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恒达公司)的合资经营合同,约定:三方合资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投资USD154万元成立恒达公司,烟草公司出资现金USD539000元,占注册资本35%;华山公司出资设备USD77万元,占注册资本50%;华茂公司出资现金USD231000元,占注册资本15%。
1993年3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恒达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
•恒达公司成立后,即行筹备开设分支机构福临门大酒楼,因资金短缺,恒达公司三方董事于1993年7月28日召开了第三次董事会。
该会议主要确定了福临门大酒楼总投资额为USD345万元,其中由恒达公司投入USD198万元,由恒达公司三股东按投资比例以借款方式投入USD87万元,向银行贷款USD60万元。
此后,福临门大酒楼与烟草公司于1993年12月13日和1994年1月16日两次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福临门大酒楼因筹备开业,装修工程导致资金不足,需向烟草公司暂借人民币150万元和100万元,福临门大酒楼在开业(含试营业)后一年内本息一并还齐。
烟草公司分别于1993年12月13日、1993年12月18日、1994年1月15日共计给付福临门大酒楼人民币250万元。
恒达公司出具收到上述款项的三张收据。
1994年6月8日,烟草公司又给付福临门大酒楼人民币20万元,福临门大酒楼出具了收据。
•1994年6月17日,福临门大酒楼开业。
同年8月15日,恒达公司召开董事会,就福临门大酒楼实际投资总额问题形成“8.15纪要”。
该纪要确认福临门大酒楼原计划投资USD345万元,实际总投资USD4331206元,共增资USD881206元,对超支的USD881206元,由股东各方按投资比例分别借款给合资企业,各股东已经借给企业的款项经计算后实行多退少补。
同时决定福临门大酒楼经营利润的使用顺序为,第一归还银行贷款USD60万元本息;第二归还各股东借款;第三股东分红。
•各方董事在形成“8.15纪要”的同时,还形成福临门大酒楼投资明细表“附件一”及“附件二”。
在“附件一”中明确了实际超资为USD881206元。
在“附件二”中约定了按照1∶8.65汇率计算各股东投资。
后因福临门大酒楼经营不善,连续亏损,烟草公司根据其与福临门大酒楼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福临门大酒楼先后向其借款270万元,但未按约还本付息。
因福临门大酒楼系恒达公司开办的非法人经营机构,故请求法院判令福临门大酒楼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0万元及利息,恒达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福临门大酒楼答辩称:其与原告是合资经营关系中对投资总额的增资,不是借款关系;其不是独立法人,财产为恒达公司所有,其不应成为被告。
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恒达公司答辩称:本公司筹建福临门大酒楼,因计划投资总额不足,又不能取得银行贷款,经董事会决议差额资金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以借款形式增资,并规定了偿还顺序。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
案例二:审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恒达公司系三方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资企业,恒达公司在筹建福临门大酒楼过程中由三方董事形成的“8.15纪要”应确认有效。
虽然烟草公司与福临门大酒楼之间借款事实存在,但“8.15纪要”明确了还款顺序,烟草公司应按规定的还款顺序索要借款。
因福临门大酒楼经营亏损未能清偿银行贷款,烟草公司先行主张返还借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烟草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于1998年6月24日判决如下:•驳回烟草公司的诉讼请求。
•烟草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称:“8.15纪要”约定的还款顺序属无效条款,其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不应有先后顺序之分。
同时本案借款行为属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因违反法规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