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

合集下载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一年。

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借款金额提前还清,要求减免未结清的利息。

乙拒绝了甲要求,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与乙协商一致,擅自提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来甲将债务转让给了丙,并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丙向乙催收债务。

乙以未与丙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为由,拒绝了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债务转让给丙,乙应当向丙支付债务。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乙支付债务给丙。

案例三:关于合同约定的适用问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乙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未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责令甲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描述。

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借贷法律案例书(3篇)

借贷法律案例书(3篇)

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 案件编号:(某法院)民初字第〔2021〕第××号3. 案件性质:借款合同纠纷4. 当事人信息:原告(借款人):张某,男,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出借人):李某,男,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身份证号码:××××××××××××。

5.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10月,原告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11月,原告张某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李某。

此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借款到期后,原告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李某多次催促,原告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被告李某于2021年3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承认向被告李某借款的事实,但辩称由于近期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归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李某则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张某有能力偿还借款,并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借款约定,且原告张某已经实际接收了借款,因此借款合同成立。

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本金为10万元,年利率为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文链接:/news.asp?classid=8.2&bname=企业法律服务&sname=部门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胡某被告:钱某原告胡某、被告钱某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是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是上海某某实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也是上海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虹桥路某号的某某酒店公寓装修工程发给原告,而原告需要被告出借人民币500万。

由于被告急需资金,原告分别于2010年3月9日、2010年4月14日、2010年5月7日,从银行取出现金100万、50万、50万交给被告,上述三笔借款出借时被告均出具了借条。

2010年6月17日,原告借给被告一张金额为200万的支票作为借款,被告没有出具借条,只是在支票存根处签了名,此外,原告还向朋友借了10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未出具相关凭据),嗣后,被告承诺的装修工程没有进行,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

2010年8月,被告向原告归还了100万,原告继续催讨剩余款项,被告承诺于2011年10月30日前归还尚欠的400万。

为了证明上述的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支票存根、支票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庭审中,原告对金额为400万的借贷提供了相应的有效的证据,法院予以采信,但是对另100万借款本金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笔100万的借款事实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被告钱某归还原告胡某300万的借款,驳回其中没有证据证明的100万的借款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若出借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出借借款的存在,故法院对借款事实不予采信。

原文链接:/news.asp?classid=8.2&bname=企业法律服务&sname=部门案例。

刘豪华与陈富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豪华与陈富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豪华与陈富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9【案件字号】(2021)粤14民终8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干忠孔宁清柯彬【审理法官】徐干忠孔宁清柯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豪华;陈富章【当事人】刘豪华陈富章【当事人-个人】刘豪华陈富章【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豪华【被告】陈富章【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举证通知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陈富章在二审庭审中陈述,2019年4月2日,张金祥将5万元给陈富章,陈富章再将5万元给刘豪华。

刘豪华将5万元借款存入小花园建设银行,借期一年。

到2020年4月1日就要还钱,刘豪华就打电话给陈富章,要求再借给他,故2020年3月31日的5万元借条是2019年借款的再借。

吴仕光出庭作证陈述:时间其记不清了,陈富章叫其过去说刘豪华过来借款,其现场有看到公文袋,其听到说不用数。

当时还没有疫情,借了后还去饭店吃饭。

张金祥出庭作证陈述,陈富章借款后刘豪华与其一起去小花园那边的银行存款。

刘豪华则否认了上述陈述,称2019年4月2日其没有与陈富章等人共同去存款。

二审庭审中,审判员询问:“2019年4月2日的借款的利息也是通过吴仕光还给陈富章的吗”;刘豪华陈述:“是通过吴仕光给的利息”;吴仕光作证:“2019年的时候是转到我这里,由上诉人每月转2500元给我,我再转给陈富章,共转了三四个月。

我每个月有转2500元给被上诉人,我手机中还有记录”陈富章陈述:“张金祥约定的利息原来是3分,后来刘豪华还不出来,我就说算了,就2.5分利息,现在他又来反驳说原来3分又变2.5分息。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但民间借贷的纠纷也不少,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戒律一非法借贷不受保护[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

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

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

王某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戒律二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

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

乡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

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

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戒律三借款利息有限额[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借款本金。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 借款利息的计算;3. 逾期利息的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1)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2)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甲方未对乙方主张的逾期利息提出异议。

2. 法院审理意见(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故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3)关于逾期利息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国家规定的逾期利息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逾期利息。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甲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逾期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0万元;3. 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张恒与郑爽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张恒与郑爽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张恒与郑爽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黄亮郑璐【审理法官】汪毅黄亮郑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恒;郑爽【当事人】张恒郑爽【当事人-个人】张恒郑爽【代理律师/律所】周俊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薛利娜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赵嘉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滕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俊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薛利娜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赵嘉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滕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周俊薛利娜赵嘉炜滕云【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恒【被告】郑爽【本院观点】本院对此认为,首先,对张恒提供的为复印件、自行截屏打印件、形成于中国境外、使用英语记载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均无法认定;其次,张恒提供的证据中并无双方协商一致由郑爽向张恒支付报酬、分红并使用报酬、分红直接抵扣案涉款项2,000万元的约定,无2,000万元系郑爽支付给张恒的离职补偿的内容;再次,张恒提供的证据中关于双方进行代孕、共同成立公司、公司的经营情况、社交APP的情况、郑爽参与演艺节目的情况及收入、出入境及护照、签证等的内容,均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无关,双方之间存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争议的,可另行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2""002004""002004001""002004001030""002004001030003"]"Gid":"1 970325147706866""Category":["002""00204""0020401""002040124""00204012404"]"IsHave Eng":0"LastInstanceDate":"2020.11.09""CaseFlag":"(2019)沪0106民初53290号""Title":"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CaseGrade":["06""0602"]"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04""0404""04040 2"]"Do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要旨: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企图用金钱来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并就此订立协议的行为,不但有违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双方当事人就此行为订立协议,并就协议内容诉至法院的,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1336099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问题提示:如何审理有违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纠纷?【要点提示】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有必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

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2009年6月30日)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2010年4月13日)【基本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张正青被告(上诉人):张秀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9日,张正青与张秀方订立《双方协议》约定:张正青借给张秀方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张秀方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正青的情人。

如果张秀方(女)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正青(男)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同年11月27日,张正青与张秀方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张正青已经出资70万元,以张秀方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正青支付。

张秀方自愿做张正青的情人,如果张秀方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正青提出解除与张秀方的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

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秀方不得生育。

2009年2月9日,张正青因双方关系不融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张秀方归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张正青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

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正青要求张秀方返还已支付给张秀方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张秀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正青人民币70万元。

宣判后,张秀方不服提起上诉称: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将责任全部归于上诉人,有违合理,显失公平;一审鉴定程序不合理,不予准许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依据不足;上诉人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印证了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款项的事实等。

请求二审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正青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效;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道德层面也存在瑕疵。

二审应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双方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

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正青的起诉。

【评析】本案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但实质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

对本案的处理不仅涉及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体现了民法、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本案所涉协议性质分析本案所涉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本案的关键。

从该协议文本分析,既有借贷协议内容,也有附解除条件赠与协议体现。

从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协议中使用了借款字样,甚至设定了房产担保条款,有借的形式;协议还约定只要双方之间维持情人关系或张正青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张秀方就不用返还借款,也体现赠与之意。

但探究协议本义,该协议系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尽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该行为是否违法,但其违背了社会公德。

《民法通则》第7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吸纳了法理和大陆法系立法例中“公序良俗”的内容。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具有授权性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将契约自由和个人自治限制在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的道德观念框架内。

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在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

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

因此,该协议从立约目的上违背了善良风俗,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二、本案各种处理思路的分析围绕本案的处理,一、二审法院存有几种不同思路。

一审法院以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张秀方将钱款返还给张正青。

从表面上看,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协议的效力,再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决返还符合合同法的一般思路,但该意见存在较大缺陷:首先,返还财产并非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此外结合民法理论中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等原理,本案单纯运用无效后返还的思路处理并非很妥。

其次,从社会效果上分析,按这种思路判决可能造成事实上允许包养情妇者行使撤销权,客观上造成“人财两得”的后果,形成不良舆论导向。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张正青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到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张秀方的实际付出,同时根据浙江省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35条意见(即对当事人主张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转化借贷不予支持),但这种意见存在以下问题:(1)既然认定双方违背公序良俗,又判决驳回诉请,则张秀方取得70万元并无依据,可能会有矛盾之处。

(2)浙江省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35条的本意应该是指对未给付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要求给付的应驳回诉请,而本案的情况是已给付,不应直接适用。

(3)从社会效果上分析,如驳回张正青的诉讼请求,可能会造成法院支持所谓“二奶”等问题,产生不良导向。

二审法院的另外一种思路认为应驳回诉讼请求并收缴该70万元归国家所有。

这种意见主要依据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但这种思路有以下的问题:首先,从收缴的思路来看,立法本意应该是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一般是指法律禁止且有惩戒性后果的行为,如赌博、违法经营等,包养情妇行为认定为这种意义的非法行为过于严格。

其次,收缴并非民事责任承担形式,而是一种惩罚手段。

《民法通则》属民事法律规范,其规定类似收缴等带有公权力色彩的惩罚措施只是指引性的条款,一般而言需要下位法的支撑,否则直接运用《民法通则》采取收缴手段,会有公权力对民事领域干预过多之嫌。

从立法体例上看,民事法律中收缴的立法模式一般都系以原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体例,并非各国通例。

再次,70万元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如直接收缴国家,会使其配偶丧失了救济权。

此外,纵观整部《婚姻法》,除了重婚、遗弃和虐待这三种具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相关刑法条文规制外,其他规定均未设立相应的罚则。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也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认定过错时,才具有民事诉讼上的意义。

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婚姻法》的一些规定可更多地理解为一种倡导性规范。

驳回张正青起诉的观点是最终裁判结果,它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

本案中的两份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

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

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张正青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三、对审理类似借贷案件的启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院受理的借贷类纠纷并非简单的借贷法律关系引发,其背后隐藏着方方面面的原因,甚至包括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债务。

此时,借贷法律关系只是一种表象。

因此,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合法的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可结合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务,应进一步审查其请求权基础的正当合法性。

如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宜列入合法民事权益保护范畴的,应以不属法院受案范畴为由驳回起诉。

法院并非简单的诉讼技巧竞技场,司法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体现和考量的重要因素。

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而形成的债务,比如本案涉及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即使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作为借款处理,但因其行为有伤风化,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也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编后补评】民法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同时也禁止公民滥用权利。

滥用权利是指超越权利的范围或违背社会公德而行使的权利。

正如本案以“婚外情”为债发生原因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典型的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

权利滥用是违法的,可此类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又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同,它并不直接违反法律的某一规定即表面上看并不违法,但根据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标准来分析判断,明显不当而应予禁止。

为解决民事法律具体规范所不能解决的这个问题,就需要一个弹性的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来限制权利的滥用。

这一原则通过对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的确认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限制在社会的一般利益和道德观念的框架内。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没有直接使用“公序良俗”一语,而是以“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指称,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第7条都将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其实质就是吸纳了大陆法系立法例中公序良俗法律原则的内容。

本案一、二审法院在裁判论理上均适用该法律原则否定了双方协议的效力,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价值作用。

但在处理后果上有所不同。

一审法院仍套用合同无效返还的一般处理思路,未考虑本案造成无效的原因不法和返还请求权的特殊性,显然不妥。

如果按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归还借款”,会使其“人财两得”(协议存续了近一年),其效果仍是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

本案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套用无效返还的一般处理方式。

本案的原告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因给付的,其请求权行使应受到限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