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状模板范文民事借贷

答辩状模板范文民事借贷# 民事借贷答辩状。
答辩人:[答辩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关于借款事实方面。
# (一)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存疑。
被答辩人声称答辩人向其借款[X]元,但是答辩人得好好说道说道。
被答辩人说把钱借给我了,那这钱是怎么给我的呢?是现金还是转账啊?如果是现金,这么大一笔钱,总不能就这么随手一递,啥证据都没有吧。
要是转账,那转账记录可得拿出来看看呀。
可到现在,被答辩人就光凭一张嘴在那说借了钱,这可有点站不住脚哦。
就像有一次,我一朋友也说别人借他钱了,结果最后发现是他记错了,把别人还他钱当成是借钱了,闹了个大笑话。
我可不想被这样冤枉。
# (二)借款金额不准确。
就算真有借款这回事儿,被答辩人说的借款金额也不对。
被答辩人说借了[X]元,可在我的印象里,根本就没有这么多。
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我确实因为[具体事由,如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找被答辩人借了钱,但那只是一小部分,也就是[答辩人认可的金额]元。
被答辩人现在狮子大开口,想多要这么多钱,这不是欺负人嘛。
这就好比我去菜市场买菜,摊主说我拿了他十斤菜,可我明明只拿了五斤,这多出来的五斤我可不能认啊。
二、关于借款利息方面。
被答辩人还提到借款利息的事儿,这更是没影的事儿。
我们当初可没说过要利息啊。
我找被答辩人借钱的时候,就只是说先把钱借我应应急,过段时间就还,压根儿没提利息这一茬。
被答辩人现在突然冒出来个利息要求,这就像是我本来只借了个鸡蛋,想还个鸡蛋就了事,结果被答辩人突然说这个鸡蛋借了之后会孵出小鸡,我还得还一群鸡一样,这也太不合理了。
三、关于还款情况方面。
其实啊,我已经还了一部分钱了。
民间借贷答辩状法律适用与论证范文

民间借贷答辩状法律适用与论证范文答辩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联系方式:[电话号码]被答辩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号码]住址:[详细住址]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关于借款事实的答辩。
(一)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存疑。
被答辩人声称答辩人向其借款[X]元,但是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足够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借款实际发生了。
就像我们平时说“口说无凭”,光靠被答辩人一张嘴说借了钱,这可不行啊。
比如说,被答辩人得拿出像银行转账记录这样清楚明白的证据,或者有个明确的借条,上面写明借款的金额、时间、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
可现在呢,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含糊不清,让人怎么能轻易相信这笔借款就真的发生了呢?(二)借款金额不符。
就算真的存在借款关系,被答辩人所说的借款金额也是不对的。
被答辩人说借款是[X]元,可据我所知,实际的借款金额远远没有这么多。
这里面可能存在被答辩人故意夸大借款金额的情况。
这就好比去市场买菜,摊主说你买了10斤菜,可你明明只拿了5斤,怎么能按照10斤来算账呢?所以,在借款金额这个问题上,被答辩人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二、关于利息的答辩。
(一)利息约定不明确。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按照[X]%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我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约定这么高的利息啊。
民间借贷的利息得双方说好了才行,不能被答辩人单方面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如果没有清楚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那利息可不能乱算。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合租房子,没有事先说好水电费怎么分担,到时候总不能一个人随便定个高价让另一个人交吧。
(二)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退一步说,就算我们有利息约定,被答辩人要求的这个[X]%的利息也太高了。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有限制的,不是可以漫天要价的。
这么高的利息就像一个大陷阱,答辩人可不能不明不白地就掉进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过高的利息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关于还款情况的答辩。
民间借贷的答辩状范本

民间借贷的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代表被告就本案作如下答辩:一、事实陈述本案涉及的借贷关系系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民间借贷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借款给原告一定金额,但原告未按时偿还,导致纠纷的产生。
关于上述事实,我方对此予以确认。
二、法律分析与理据1. 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间借贷合同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具备合法性。
2. 原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依约提供了借款给原告,而原告则未按时归还借款,违反了协议约定。
故被告主张,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请求判决被告在此正式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 裁定原告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金考虑到原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事实,被告请求法庭判决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所欠利息及违约金。
2.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鉴于原告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请求法庭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终止相关义务。
3. 被告的合理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承担了费用与时间去辩护自己的权益,故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承担被告的合理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
四、法律责任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借贷纠纷提出上述答辩状,寻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被告方谨代表被告提出上述答辩意见,并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本案,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再次感谢法庭的审理!被告方代理人:[代理人姓名]日期: [日期]。
民间借贷答辩状6篇

民间借贷答辩状6篇民间借贷答辩状 (1)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法定代表人:V答辩请求1、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厦民初字第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一、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
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
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
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
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
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有限公司(盖章)日期:x年5月05日民间借贷答辩状 (2) 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1单元1号。
被答辩人:张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3单元7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所欠利息的性质本案被答辩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
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
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出借方,今向贵庭呈交本答辩状,现就原告诉称提出如下争议点作出回应。
一、争议事实
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如下:
原告声称,本人和被告当初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本息,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导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指控,表示合同标的不存在,且偿还本金已经超过原借款数目,希望贵庭对此作出合理的判决。
二、答辩意见
针对原告的诉讼指控,被告现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1.未能按期偿还本息是合同约定的罚款
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利率和归还期限,且约定借款到期后逾期未还的本金和利息需要支付违约金。
因此原告对被告违约所表示的巨大损失并不成立。
被告并未拒不偿还本息,而是因为间接原因导致了错过归还期限。
2.合同标的存在,原告并非月月盈或传销组织
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其标的物存在,且合同内容合法合规,被告并未以任何组织或计划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3.被告已经归还了超过借款本金的数额
经过各方面的核查,被告已经结合本金和利息归还了超过借款本金的数额。
并且,在逾期后自动归还了原借款的部分本金。
因此被告并未拒不偿还本金,也不存在本金未还的情况。
三、请求
针对以上答辩意见,被告请求贵庭当庭作出如下裁定: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诉求;
2.终止诉讼程序,将案件从法院处理流程中撤除。
蒙贵庭高抬贵手,酌情判断。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答辩状格式范文

民间借贷答辩状格式范文
原告:XXX被告:XXX
法庭审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法官:
本次被告方XXX对原告方XXX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提出答辩状,现
将我方的答辩意见详细列举如下:
一、关于借贷合同的真实性
原告方声称我方违反借贷合同未按时归还借款,但我方需提请法
庭注意,借贷合同并非书面制定,无法提供具体的书面证据证明合同
的真实性。
我方认为在此次借贷过程中,双方并未达成明确的书面合同,且未经过法定程序的认证,因此我方坚称此次借贷行为并未构成
正式的借贷合同关系。
二、借贷款项使用情况
我方认为借贷款项系用于经营周转,但原告声称款项被用于其他
非生意用途。
我方再次强调,在借贷合同并无具体约定资金使用情况,
因此款项使用情况并非被告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使用情况。
三、关于还款事宜
我方承认借贷款项的归还并非及时完成,但我方认为原告方在借贷期间并未提出具体的还款要求或借贷合同到期日期,双方并未就还款事宜取得具体的沟通和协商。
因此,我方认为借贷款项的迟延归还并非构成法定违约行为。
四、关于诉讼请求
我方要求法庭对于本案进行细致审理,并依法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我方强调双方需以诚信和合理的方式解决本次借贷纠纷,要求法庭依法判决并投诉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我方的答辩状,我方恳请法庭在本案中慎重审理,并切实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愿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关于民间借贷答辩状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原告答辩状范文(热门3篇)

民间借贷原告答辩状范文第1篇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_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2013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
根据《_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
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
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
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6篇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6篇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1) 原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xx年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xx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利息按计算。
由于xx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于xx年6月27日在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xx公司的借款由被告、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xx年1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xx年6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和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年7月4日附:1、起诉状副本3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3、贵阳鑫富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4、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1份。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2)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答辩人因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交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人因上诉人不服判决向贵院所提上诉,答辩如下: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 (3)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
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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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
在2011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
并于2012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
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
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
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