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计量管理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和认证,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以及从事商业贸易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量监督第四条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计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计量事业发展规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三)对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商业贸易计量行为实施监督;(四)进行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零售商品称重规定

201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零售商品称重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销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四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称商品:(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二)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三)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第七条本办法附表1中食品类尚未列出品种名称的,按照食品类相应价格档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及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2017年)

中流量计量:涡轮、腰轮、孔板流量计;
小流量计量:膜式燃气表、热式气体质量流量计 钢瓶装运时: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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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能源计量器具
第二节 常用能源计量器具 四、载能工质的计量 蒸汽计量:孔板流量计、涡街流量计;
热水计量:热能表、涡街流量计、电磁流量计;
水计量:电磁流量计、涡街流量计、水表。 五、电能计量 电能表、电流(电压)互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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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七、(4.3.8)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 1、GB17167表 4 给出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 度等级要求。
2、对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要求主要是针对用能单位 的能源定额管理和用能单位内部的能源计量考核而言。 用能单位在选配计量器具时,或在考核用能单位计量 器具配备时,其配备计量器具性能必须等于或优于表 4的规定。
第一节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一、能源分类计量是指按实际耗能种类来分类单独 计量。
能源分类计量是能源管理的基础,为各种能源
的流转状况提供数据管理。 二、用能单位单位应根据用能的种类和耗能量,合 理选配能源计量器具,以实现分类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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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第二节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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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能源计量器具
第三节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配备率定义: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的数 量(Ns)占理论需要量(N1)的百分数(Rp)。
Rp= Ns/ N1 ×100%
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 计量器具数量。 实际安装配备数量不包括未检定 / 校准或不合格 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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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计量收费管理制度2017

计量收费管理制度2017一、总则为规范收费管理工作,提高收费管理效率,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保障单位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的计量收费管理工作。
三、收费标准1.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私自调整收费标准。
2.计量收费标准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确保用户知晓。
3.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提前报告单位领导,并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收费流程1.用户提交计量需求,填写计量申请表,并交纳相应的收费。
2.收费人员核对用户所需计量项目和付款金额,并开具收费单。
3.用户确认收费单无误后,进行付款。
4.收费人员接收用户付款后,进行计量工作。
5.计量完毕后,将计量结果告知用户,并开具计量报告。
6.用户核对计量结果无误后,收取计量报告。
五、收费管理1.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费工作。
2.收费人员应熟悉收费标准,确保收费过程合法合规。
3.对于收费不规范或者有瑕疵的情况,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4.单位应定期对收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收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六、收费记录1.单位应对每一笔收费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时间等信息。
2.收费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并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归档。
3.收费记录要求真实可靠,确保后续跟踪审计。
七、违规处罚1.对违反收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停职检查等。
2.严重违规者,单位可考虑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因收费管理不当导致的经济损失,单位应及时进行赔偿,并进行责任追究。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不时进行修订完善。
2.相关人员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者建议,可向单位领导提出。
3.单位应将本制度的内容向全体人员进行宣传,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的知晓和遵守。
以上为计量收费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各单位严格执行,确保收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浅谈计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Technology Forum︱316︱2017年4期浅谈计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 珂 邵 瑾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00摘要:计量管理工作对于我国的计量检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计量检定机构管理体系在计量管理工作中有具有积极作用,不仅影响着计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对计量工作的质量的提高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在分析当前的计量检定机构的相关内容基础上,对提高我国的计量管理工作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计量管理;计量检定机构;问题与策略中图分类号:TB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8465(2017)04-0316-01计量检定机构作为国家重要的组成部门,其主要工作任务即为在其所承受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的计量工作,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然而纵观我国目前的计量管理工作却存在诸多的问题,为此相关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完善相关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1 计量检定机构管理体系的相关概述1.1 计量检定机构管理体的构成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定计量鉴定机构考核规范》的相关要求,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主要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相关技术记录文件与作业指导文件构成,可被看作是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对其质量手册而言,其内容较为全面,主要包括标题、范围、目录、质量方针及总体目标等,对于相关的管理体系的作用做出细致描述,同时手册中对于各类人的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作为管理体系文件不可或缺的部分,程序文件对质量手册进行互补,共同构成了对整个管理体系的描述。
计量检定机构在建立相关的管理体系时,必须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来调配人员,确定工作人员的权责。
1.2 计量检定机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计量工作有效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其主要作用表现在民生计量、能源计量、工业计量以及科学计量等方面。
对于民生计量,作为与人民生活最为贴近的方面,主要由衣、食、住、行等方面构成。
计量认证质量手册2017

计量认证质量手册20171. 引言本文档是关于计量认证质量手册2017的详细说明。
该手册旨在提供有关质量管理体系和认证程序的指导,以确保计量实验室的准确度、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2. 背景计量认证是指对计量实验室的能力和技术进行评估并授予认证的过程。
计量认证旨在确保实验室的测试和测量结果准确可靠,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计量认证的目标是提高实验室测试能力的可信度,从而为各行各业提供可靠的测试结果基础。
3. 认证目的计量认证质量手册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明确的质量管理体系框架,用于实施计量认证程序;•确保计量实验室的测试和测量结果符合国际标准;•确保计量实验室的测试能力和技术保持一致和可持续发展。
4. 认证程序4.1 认证流程计量认证程序主要由以下步骤组成:•预评审:评估实验室的认证申请和相关文件,确定其符合认证要求;•认证申请:实验室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审核准备:认证机构审核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审核团队、审核计划和准备审核文件;•现场审核:审核团队对实验室进行现场审核,包括文件审查和实地访问;•审核报告:审核团队提交审核报告,包括对实验室能力和技术的评估;•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审核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做出认证决定;•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决定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监督:对认证实验室进行定期监督和审核,确保其继续符合认证标准。
4.2 质量管理体系计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要素:•认证政策和目标:明确实验室的认证政策和目标;•组织和管理:确定实验室组织结构和管理责任;•认证文件管理:管理和维护认证相关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记录;•质量保证计划: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计划,确保实验室的测试过程符合国际标准;•内部审核:定期进行内部审核,评估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管理评审: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不符合处理:管理和处理实验室的不符合行为,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5. 认证要求计量认证要求包括以下方面:•仪器设备:实验室必须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仪器设备,并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人员资质:实验室必须有合格的人员进行测试和测量工作,并持续进行技术培训和能力提升;•测试过程:实验室必须建立标准操作程序,确保测试和测量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数据处理:实验室必须建立合适的数据处理程序,包括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不确定度评估:实验室必须定期评估测试不确定度,并确保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度;•外部质量控制:实验室必须参与外部质量控制计划,以评估和持续改进测试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中计量管理的重要性

质量管理体系中计量管理的重要性发表时间:2017-09-29T16:16:54.9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15期作者:王成华[导读] 而计量管理是质量管理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想要提高产品质量,最重要的就是做好计量管理工作。
为此,本文主要分析了质量管理体系中计量管理的重要性,仅供参考。
德州市产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山东德州 253000摘要:一般来说,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时需要由多个环节构成,而每一个环节能否准确无误的实施,都会关系到产品的质量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从众多产品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提高产品质量。
而计量管理是质量管理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想要提高产品质量,最重要的就是做好计量管理工作。
为此,本文主要分析了质量管理体系中计量管理的重要性,仅供参考。
关键词:质量管理;体系;计量管理;重要性1 引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建设都离不开计量管理作为基础的技术支持,计量管理可以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加快经济的发展和保证居民的财产安全等。
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改革的过程中,对计量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也要求我们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使计量管理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如今,这也成为了现在各大生产企业所关注的焦点。
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我们应该借鉴标准国际法则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质量管理体系,再根据各个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出一套适合本企业的、切实可行的计量方案,这也是当前各个生产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使计量工作的改革可以满足质量管理体系的发展需要。
2 质量管理体系中计量管理的重要性分析2.1 保护消费者利益企业将不合格产品推向市场,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所以在计量管理中要站在消费者立场上,严格遵守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的各个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在投入市场后不会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和消费权益造成损害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6号发布日期: 2017.12.27实施日期: 2017.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090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修正)[20090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修正)[2013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烟草专卖法、保险法、民用航空法、畜牧法)[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修正)[2015042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修正)[2017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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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直接测量与间接测量可相互转化;间接测量应用广;从技
术、经济等方面发展趋势看,间接测量 电能计量:电压,电流,时间 原油计量;G=pv 直接测量 P=IV;W=Pt=Ivt
体积流量计;质量流量计;计量导出单位;功图量产
常用计量名词的比较 计量器具 重复性 检定 石油专用计量器具 复现性 强制检定 稳定性 校准 测量设备 可靠性
【案例1】
某个企业有10 台天平,其中2 台用于进厂原料分析检测、4 台用于工艺过程检测、2 台 用于产品出厂检验、2 台用于环境监测。企业在安排周期检定计划时,出现了三种观点。第 一种观点认为:用于原料分析检测、产品出厂检验和环境监测的 6 台天平需要申请强制检定, 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安排周期检定;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 2 台天平需要申请强 制检定,用于原料进厂分析检测和产品出厂检验的4 台需要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周期实施检 定,用于工艺过程检测的4 台可以不安排检定;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于环境监测的2 台天平 需要申请强制检定;其他的天平应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检定周期,并选择适当的 方式进行非强制检定。请问:企业应该如何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属于非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应如何实施计量检定?
2、规定以“责令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其民事责任的行为 (1)被授权的计量检定单位,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检定工作,给有关单位 造成损失的;
(2)未经计量授权,擅自面向社会开展检定测试,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
(3)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4)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
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应予行政制裁的计量违法行为: (1)出版物、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3)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法定的考核合格证书; 或证书有效期满,未经申请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或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的;
• 准确的测量就是计量;经认证认可的测量也是计量;通常,计:直接从测量仪表的读数获取被测量量值的方法。 间接测量:将一个被测量转化为若干可直接测量的量加以测量,而后再依据由定 义或规律导出的关系式(即测量式)进行计算或作图,从而间接获得测量结果的 测量方法。
六、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当调整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确须保留的, 予以保留,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的,予以取消;
二、近年来国家计量工作的新变化
1、增加人员职业资格要求,国家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职业资格制度。 从事计量检定、向社会开展计量校准、商品量计量检验、能源效率计量检测以及其他相关计 量技术工作的,经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并经专业项目考核后,方可开展相关计量技术工作。 (2016年国家已经取消计量检定员职业资格名目) 2、强制检定范围扩大,目录缩小。
企业计量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企业计量违法违规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作计量器具; (2)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标准器对本企业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未经授权而对外进行检定; (3)使用未检定合格和未经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 (4)在装置上使用未经检验定型的试验计量器具; (5)故意破坏器具准确度,坑害用户或损害其它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 (6)伪造计量数据,引起计量纠纷; (7)应强检而不强检仍继续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口的;销售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或未送规定的计
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或进口、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型式批准的; (7)无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未经批准,制造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和
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虽有证,而实际上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并继续从事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的;制造、销售计量器具新产品,而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制
(4)被授权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单位,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测试,或达
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5)使用中的各项计量标准、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超
过检定周期的;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商贸中使用非法定计量
单位计量器具的;
(6)公民、法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未经批准而进
7、损坏国家基准,擅自中断、终止检定工作,构成犯罪的。 应予民事制裁的计量违法行为: 1、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1)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泄露申请单位提供的
技术秘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
(2)计量检定人员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技术 机构赔偿损失; (3)无故拖延强制检定的检定期限,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执行强检任务 的技术机构应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 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1999 年3 月19 日原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中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 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 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所以,上述第一种、第二种观点不符合《计量法》第九条实施强制检定范围的规定,第三种观 点是正确的。因为只有用于环境监测的2 台天平是用于环境监测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 量器具,其他均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是应该检定的,不过其检 定周期和检定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
量值传递 误差
量值溯源: 随机误差 准确度 不确定度:
系统误差
计量标准
标准物质
计量法律法规方面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 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应予刑事制裁的计量违法行为即已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计量违 法行为: 1、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其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 2、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3、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构成犯罪的; 4、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5、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直接责任人员,泄露申请单位 提供的技术秘密,构成犯罪的; 6、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检定规程,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未 取得检定证件进行检定,出具错误数据或伪造数据,构成犯罪的;
【案例分析】
依据《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
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所以,该计量检定机构自行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开展检 定的做法是不符合《计量法》第十条规定的,是不正确的。如果需要,该机构可以根据用 户的需要编制相应的校准方法,经过机构批准和用户同意后,进行校准。如果需要制定计 量检定规程,则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国家计量工作的新变化
二、近年来国家计量工作的新变化
计量关系国计民生,与人类生产生活紧密相连。在科技迅速 发展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计量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和 使命,成为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之一。 ●经济社会发展给计量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
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计量工作在法律法规和操作层面不断地 变化 ●构建“大计量”工作格局 ●出台《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
三、调整适用范围;
1、除加强对计量器具管理外,增加对商贸和能源计量的计量监督管理要求 ;
2、国家对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方面并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制度。
四、改革量值传递方式,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
二、近年来国家计量工作的新变化
1、用于计量校准的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标准考核; 2. 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采用计量校准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自校准或者委 托校准) 五、改革计量管理方式;
1、制定统一的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建立内外一致的管理制度;将现有的三个目 录合并为一个,
2、强制检定概念修订,强制检定为计量检定、非强制检定为计量校准;
造、修理单位对其计量器具产品未经检定合格而出厂和交付使用的;个体工商户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合格而销售、交付使用的,或超出规定的制造、修理简易计 量器具范围、规定的经营活动场所的;
(8)销售没有检定合格印、证和没有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的; (9)经营销售计量器具的残次零配件,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的; (1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超过证书允许的范 围开展检验工作,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达不到原考核条件,或已失去公正 地位,继续开展检验工作,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油田企业计量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 二〇一七年六月
一.计量工作的基本认识 二.计量法规变化 三.计量工作现状及思考
科学
公正
准确
统一
计量常用术语
测量: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计量: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 ●解放前 • ★清康熙四十三年(公元1704年),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器。 • ★ 1875年,十七个国家在巴黎签署了“米制公约”,成立了国际计量委员会,设立了国际计量局。 • ★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在全世界度量衡逐渐趋于统一于米制的形势下,北洋政府拟议采用米制; • ●解放后 • ★ 1950年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技术管理局设度量衡处,负责全国度量衡管理工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度量衡暂行条例》; • ★ 1953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科技界人士座谈会,鉴于度量衡已不能包括温度、电学等许多物理量,将度量衡改为计量; • ★ 1954年,国务院设立计量局作为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