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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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张先生在2008年购买了一块位于市区边缘的土地,用于建设自己的住宅。

然而,在2010年,张先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该土地的实际面积与规划局批准的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经过调查,张先生发现规划局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时,存在明显的错误。

张先生因此与规划局产生了纠纷,并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张先生在起诉书中提出以下诉求:1.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批准其使用该土地的行政行为;2. 请求规划局退还多收的土地使用权费用;3. 请求规划局赔偿因其错误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规划局在答辩中辩称:1. 规划局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2. 即使存在面积误差,也是由于测量误差造成的,并非规划局的故意行为;3. 规划局已就误差部分进行了调整,张先生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以下工作:1. 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审;2. 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审批文件、测量报告等;3.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4. 邀请相关专家就土地面积误差问题进行鉴定。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规划局作为土地管理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规划局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面积误差。

3. 案件分析(1)规划局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案件事实,规划局在批准土地使用权时,确实存在面积误差。

虽然规划局辩称是由于测量误差造成的,但根据鉴定结论,误差并非由于测量误差,而是由于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严格审查造成的。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保要求,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2018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环评要求进行“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废气;3.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二、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企业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企业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现场检查了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排污情况。

2. 责令改正根据调查结果,某市环保局认为化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环保局依法责令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 行政处罚化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虽表示愿意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于是,某市环保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要求化工企业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限为6个月。

4. 复查验收停产整治期满后,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经检查,化工企业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于是,某市环保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停产整治措施。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化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 案件特点(1)违法行为严重:化工企业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获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该区域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 2018年,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3.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建筑,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规划局作出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本案中,规划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论证,是判断其决定合法性的关键。

其次,规划局作出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保障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行为分析案例(3篇)

行政法律行为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环境监管过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 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废气、废水排放,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3.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测,未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属于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废气、废水排放,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3)未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测,未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某市环保局有权对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某市环保局有权对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决定某市环保局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3)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包括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环境监测等。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未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测等;(2)法律依据明确: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3)行政处罚力度较大: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体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2.废水排放超标;3.固体废物处理不当。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情分析1.案情概述某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调取了某化工企业的相关环境监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运行记录等资料。

经调查,某化工企业确实存在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废水排放超标、固体废物处理不当等环境违法行为。

2.法律法规适用(1)关于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关于废水排放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3)关于固体废物处理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要求,进行固体废物处理。

经典行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典行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被告XX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告”)是负责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行政主管机关。

2010年,原告在未经被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增设了商业配套设施,并对外开放营业。

被告在接到举报后,于2011年对该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行政处罚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擅自增设商业配套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2.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原告擅自增设商业配套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

在本案中,原告在未经被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增设商业配套设施,并对外开放营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违法。

(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被告的调查程序合法。

被告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符合法定程序。

2.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比例原则。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了原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作出的罚款数额合理,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行政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小区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是当地较早的一批住宅小区。

随着城市发展,该小区逐渐成为城市中心区域,人口密度不断增大,配套设施也逐渐完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内的一些基础设施老化,居民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特别是在物业管理方面,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2019年,小区居民代表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对小区进行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然而,在改造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案、资金来源等问题,居民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矛盾激化后,部分居民采取了过激行为,影响了小区的正常秩序。

在此背景下,该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政府是否应当对小区进行改造?2. 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合法?3. 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4. 居民是否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三、案件事实1. 政府改造计划:当地政府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决定对小区进行改造。

改造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公共设施提升、绿化环境改善等。

2. 资金来源:改造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居民自筹、开发商配套资金等多渠道筹集。

3. 施工方案:改造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物业公司、开发商及居民代表共同商议确定。

4. 矛盾产生: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居民对施工方案表示不满,认为施工时间过长,影响日常生活;部分居民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质疑,认为资金使用不透明;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5. 维权途径:居民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等方式表达诉求。

四、法院判决1. 政府改造计划:法院认为,政府改造计划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故判决支持政府的改造计划。

2. 资金来源及使用:法院认为,改造资金来源合法,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故判决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3. 物业公司职责: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存在安全隐患,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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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本案例反映了S市对外来民工的暂住证管理。

本案例反映了S市对外来民工的暂住证管理。

涉及市政府、劳动局、人事局、公安局等行政主体。

其职责分别是执行国家宏观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维护公共安全等。

二、从行政目标与利益价值相关理论角度,分析暂住证风波出现的原因。

从行政目标与利益价值相关理论角度而言,本案例主要说明某些地方政府行政目标错位、一味追求政府部门自身利益,以至造成不良影响。

1.某些政府部门的价值取向出了问题。

在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当中,首先是行政权力的出发点是要为公共利益考虑,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个人、集团或群体的利益,更不能谋取行政部门自身的利益。

2.行政权力没有体现服务行政的精神。

行政权力运作过程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过程,行政权力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从以往的“命令—服从”关系,变为“服务—受益”关系,政府为社会创办的公共设施、公共福利、公共安全、公共生活等公益事业,都是直接为公众服务的。

3.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没有贯彻公平原则。

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法进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别、种族、民族、体貌、财产、地位等而不同,行政权力应为公众提供公平的服务。

4.行政权力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较低。

行政权力不仅要为公众做好服务,而且要让公众知道其服务情况。

其公开性和透明度是增强公众对行政单位信任感的源泉。

本案例中S市对暂住证管理中出现的多种名目收费、多次变换办证方式、提高办证“门槛”等行为的出现,给外来流动人口造成极大不便,就是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忽视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一味追求自身利益;忽视政府的服务功能、权利运行过程中的公平原则和权力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味追求政府命令的单向度执行所直接造成的。

案例思考:本案例反映了S 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为了追求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不按正规程序对办理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胡乱收费,导致暂住证办理秩序紊乱,相关部门的利益性突出,服务性减弱,政府管理难以到位,行政目标难以有效实现,同时,在进行政策调整时,政府部门未能全面考虑社会实际状况,而导致政策执行困难,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在本案例中涉及到多个行政主体,分别是S 市政府、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社保部门、市计生部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一、各自的职能体现在以下方面:1.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发展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实现政府对外来人员的有效管理。

2.市劳动局,对劳动双方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利益,规范劳动市场的用工。

3.市人事局,发展并规范人才市场,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市公安局,规范办证秩序,取缔非法办证单位,依法查验暂住证,按照正规法定程序引导外地人员办理暂住证,推动政策的全面执行。

4.市社保部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做好外来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市计生部门,完善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提供外来人员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市财政局,严格规范管理财政收入,加大对服务和管理外来人员的投入。

5.市物价局,明确暂住证的办理成本和收费标准,查处相关部门的乱收费行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而从暂住证政策的制定到调整中,这些行政主体的执行情况显然不尽人意,这其中涉及到了行政目标与利益价值。

二、从利益价值的角度来看,外来工和政府作为利益矛盾的主体。

从利益价值的角度来看,外来工和政府作为利益矛盾的主体,他们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实现自身的价值时,总免不了威胁另一方的利益。

案例中2001 年10 月30 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是旨在减轻外来工负担的政策,但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有些部门的利益与外来工的利益产生了矛盾,政府的某些部门有了逐利趋向使得利民宗旨落空,反而出现了暂住证停办、公安局突击办证、扣押无证人员,强迫他们付说不出名目的费用办暂住证、陡然增加办证“门槛” 、黑点办证的现象,使得这项利民政策不再利民。

究其原因:1.政府是一个具有自利性的部门,它一定是为自身的利益服务的,某些政府部门的逐利趋向使政府职能发生了扭曲和变形。

S 市市政府若严格按照《通知》办事,政府用来管理外来工的资金得不到弥补,日积月累,严重损害政府财政部门的利益,因而政府只有巧另名目,通过各个部门设置障碍,增加附加条件,实施暗中收费来弥补财政上的损失,让自身的利益得到实现,这一做法加重了外来工的负担,使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生偏差。

2.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存在大量隐患,他们为求获得更多的收入,纷纷将黑手伸向暂住证办事处。

行政目标是行政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达到或期望达到的行政管理目的和指标,它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3. 行政目标从不同角度可分为:总目标、长远目标、近期目标、政治目标、经济目标等。

行政目标的特点主要有:①一致性。

行政组织对行政目标的认识和实施是协调一致的。

②社会性。

确定行政目标要考虑到全社会的利益,力求取得全社会的认同,并受法律的约束。

③层级性。

行政目标因行政组织层次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层级。

④明确性。

行政目标的选择和表述要明确。

案例反思:确定行政目标要科学地分析行政组织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当前和未来需要等客观因素,正确估计主观条件。

在实现行政目标的过程中,要及时反馈信息,据以坚持或调整行政目标。

纵观整个案例,我们可以找出以下行政目标:1.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其目的是减轻外来工负担。

2.政府为了对外来工实施科学有效且合乎人性化的管理手段,所以让外来工办理暂住证。

3.让几个部门共同办理暂住证,其目的是为防止一个部门独揽大权,在办理过程中出现腐败,也是为了使政府的管理(包括加载信息)到位。

4.为了弥补暂住证收费大幅下降后的亏空,将对出租屋征治安管理费。

但是,我们不难发现案例里诸多的问题。

①外来工的负担并没有被减轻,反而愈加沉重;②政府管理外来工非常不人性化,甚至出现公安局为“突击办证” ,出动大批警力在各处查验暂住证;③让多个部门共同办理暂住证,其结果却是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出现乱收费现象,并且,政府想达到的信息管理也没有到位。

究其原因,到底是什么导致了“暂住证” 风波呢?我想有以下四方面:首先,是行政目标与实施之间的不一致,有关部门说一套做一套;其次,没有充分考虑行政目标的社会性,虽然是为了维护城市的治安等,更好地管理外来工,但是明显损害了外来工的利益;再次,相关部门过于注重绩效,导致急功近利,以至于出现了案例中的一系列问题;最后,相关部门监督不力,如果加大监督力度和范围,也不至于出现大面积的暂住证风波。

对出租屋征治安管理费这种做法,无非是换汤不换药的,有关部门应该明令禁止才是。

解决方案:1.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执行人员队伍,政府要专事专职,建立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制度。

2.完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化。

3.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

政府应该认识到劳动力作为市场经济要素资源,受市场价值规律的影响远远大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控,政府部门应把管理外来劳动人员的重点,外来人转移到保护劳动者利益,加大监督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力度上来。

另外政府可以考虑由流动就业管理向户籍居民就业管理转变,允许外来人口按职业或者居住地入户,这样有利于城市发展规划。

4.明确行政执行目标。

应制定一部统一的暂住人口管理法,将暂住证的办证人员、流程、费用、执行部门、处罚措施统一予以规定,不再允许部门或地方制定暂住人口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防止部门或地方为了各自利益,巧立名目地向暂住人口收取费用,以保证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真正实现管理外来人员的目标。

篇二:行政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陷入“会海”中的领导干部案例简介:2013年新年开始,各地都在紧刹“文山会海”。

某市地税局专门设立了周三无会日,规定周三一律不安排会议。

这样做使一般干部的会议大大减少了,但是领导干部的会议却丝毫没有任何改变。

据统计,一个局一周主要有以下会议:局长办公会、市局布置的会议、区政府布置的会议、分局会议。

这些会议有的是每周固定时间召开的,如局长办公会;有的是安排在市局一周会议计划的;有的是区政府安排的。

所以,局领导每周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来查看本周的会议通知,以安排本周工作。

这还不包括不在会议计划之中的临时通知的会议。

而分局也要召开会议,因此有时就不得不牺牲分局利益了。

碰到有个重要工作,那就不得不开会讨论,一周的正常工作时间就没了。

如此繁多的会议使不少局领导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召开会议的部门也是五花八门,有办公室、业务室、作风办、文明办等。

人员也不局限于局领导,甚至一些与税收不相关的会议如计划生育会、精神病会等也请税务机关参加,你不要参加还不行。

参加了,还要你发言,把你头搞大为止。

值得一提的是,某些科级干部的会议也逐渐增多。

有的科长每周都有会,甚至出现一周开会四天的情况。

案例分析:一、案例中反映的公共行政现象本案例反映了某市地税局领导干部参加的行政会议数量过多的现象,没有根据行政的具体情况与工作需要,深陷“文山会海”的现象。

该局的领导干部参加会议的名目繁多,随意性大,事无巨细,造成了相关人员的奔波往返之苦。

开会的部门五花八门,甚至要求与会人员准备发言,无疑增加了与会人员的负担,牺牲了分管单位利益的同时,使与会人员其苦不堪言。

该局这种不论会议主次,不论必要都要参加,一律面对面集中开会的做法,不仅分散了各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精力,而且给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成为各级领导和机关正常工作的障碍,同时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从而耗费了工作人员正常的工作时间,没有将行政会议的决定贯彻落实到实处,进一步降低了办事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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