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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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公司章程(修订)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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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本行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以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或其他业务。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
第十二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 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为维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于本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 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行原章程即自动失效。
第一节 董 事........................................................................................................ 27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9 第三节 董事会........................................................................................................ 32 第四节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37 第十一章 董事会秘书.................................................................................................. 41 第十二章 监事会.......................................................................................................... 42 第一节 监事............................................................................................................ 42 第二节 监事会........................................................................................................ 43 第十三章 行长.............................................................................................................. 46 第十四章 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48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6 第十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6 第十七章 通知.............................................................................................................. 59 第十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60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6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61 第十九章 修改章程...................................................................................................... 63 第二十章 涉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争议的解决...................................................... 64 第二十一章 附则 .......................................................................................................... 65

公司章程全套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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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XXXXXX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鸿运商住楼D栋2单元302。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光伏发电、LED,安装及维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缴纳出资时间如下: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备置股东名册。

第十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中国银行公司章程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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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本行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追求 稳定、持续发展和优良服务,达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的治 理目标,提高国际竞争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本行经营范围是: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一节 董 事........................................................................................................ 27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9 第三节 董事会........................................................................................................ 32 第四节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37 第十一章 董事会秘书.................................................................................................. 41 第十二章 监事会.......................................................................................................... 42 第一节 监事............................................................................................................ 42 第二节 监事会........................................................................................................ 43 第十三章 行长.............................................................................................................. 46 第十四章 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48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6 第十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6 第十七章 通知.............................................................................................................. 59 第十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60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6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61 第十九章 修改章程...................................................................................................... 63 第二十章 涉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争议的解决...................................................... 64 第二十一章 附则 .......................................................................................................... 65

公司章程培训讲义

公司章程培训讲义
载的事项。
• ③任意记载事项 • 所谓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可
以由发起人根据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
2.我国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第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 第82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制定往往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 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
区别:
• (l)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协议通常是任意性文 件;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 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 (2)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 同,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需要遵 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 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 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 的规定制定。
• 1.公司章程内容的分类 •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 • 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依据其效力不同,可分为绝对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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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章程
对于公司来说,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 则,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前提,是维护 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自治机制, 是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大股东和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
一、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 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 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1、公司章程的生效 2、公司章程的失效:公司终止时
公司章程的生效
对公司章程内容予以区分: 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的内容,相当
1、法定性: 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
公司法明确规定。
2、公开性: 公司章程须登记;股东有查阅权;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
3、自治性: 对内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对外效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
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发起人制定 募集设立:发起人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 2、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公司章程解读课件

公司章程解读课件
动态调整。
启示二
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权利义务、决 策机制、监督机制等核心要素,确 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建议一
企业应定期对公司章程进行审 查和修订,确保其适应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战略。
建议二
加强公司章程的宣传和培训,提 高员工对公司章程的认识和理解
,促进公司治理文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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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公司章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商业行会章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 完善,公司章程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详细描述
早期的商业行会章程主要规定了商人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道德和商业行为规范等内容。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 发展,现代公司制度逐渐形成,公司章程也随之发展完善。如今,各国法律对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也越来越详 细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化的公司章程也逐渐成为趋势。
制定原则
制定公司章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和效益的原则,充分保 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章程的修改
01
02
03
修改程序
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 股东会的审议和批准,并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修改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限于 章程载明的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或缩小其范围。
修改原则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遵循合 法、公平、公正、透明和 效益的原则,充分保障股 东的合法权益。
案例描述
华为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公司章 程,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战略发展需求。通过 优化股权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决策效率等 措施,实现了持续稳健的发展。
案例总结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调整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市 场和公司发展的需求。

公司章程培训讲义PPT28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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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的意义(作用)
• ①全面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经营活动; • ②对内(股东)对外(第三人)表彰公司信用; • ③也是公司对政府和社会的书面保证。
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
1.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 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并须经登记机关登记。
2.公开性 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
的制定往往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 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
区别:
• (l)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协议通常是任意性文 件;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 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 (2)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 同,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需要遵 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 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 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 的规定制定。

9、与其埋怨世界,不如改变自己。管好自己的心,做好自己的事,比什么都强。人生无完美,曲折亦风景。别把失去看得过重,放弃是另一种拥有;不要经常艳羡他人,
人做到了,心悟到了,相信属于你的风景就在下一个拐弯处。

10、有些事想开了,你就会明白,在世上,你就是你,你痛痛你自己,你累累你自己,就算有人同情你,那又怎样,最后收拾残局的还是要靠你自己。
• 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 ①对股东出资或认购股份行为的约束; • ②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 需要注意,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因此,章程不能
对抗法律。 • 具体而言就是,不能以章程来剥夺法律赋予股东的权
利,也不能赋予股东超越法律的权利。章程中违反法 律原则的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法拉电子公司章程(修订)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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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厦门市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及厦 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了注册号为 3502001000181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追求 效益最大化为目标,采用先进科技,组织专业化大生产,增强企业的科技 创新能力,实现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创建高效率、高效 益、高技术的世界一流企业。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11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 于 2002 年 12 月 10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MEN FARATRONIC CO.,LTD.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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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两者关系来看,公司成立之时,设立协议 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甚至设立 协议的条文为公司章程原封不动地搬用,一般不 会发生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2020/7/6
另外,公司设立之后,发起人协议具有哪些“后续效力”呢? 赵旭东老师有以下观点 一、设立协议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属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 可能会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应限于 签约的发起人。 二、如同其他已终止的合同一样,对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涉及 签约当事人利益的问题,该协议仍是处理相关争议的基本依据, 只是这种争议应是公司设立期间、而不是公司成立后的行为所 发生的争议,争议所涉及的利益应是签约发起人的个别利益, 而不是公司的整体利益 。
2020/7/6
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从效力的范围来看,发起人协议的本质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只及于签订协议的发起人。 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 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从效力的期间来看,发起人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 关系和法律行为,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 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 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完全 终止。
2020/7/6
案情回顾:
1998年12月16日,苏进与刘学光协议拟成立四川惠松公司(以下 简称惠松公司),双方于当日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并形成《第一次 股东会决议》。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惠松公司由苏进、刘学光两个 自然人股东共同组成,公司注册资 本总额为200万元,公司设股东会, 不设董事会,选举刘学光为公司执 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选举苏进为监事,两人的任期均为 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该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第三、发起人协议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当事人 之间。即使认定发起人协议终止,其效力的终止也不能 及于公司,不能解散公司。
2020/7/6
我们认为该案判决逻辑可作出以下修正: 该案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后,且要求解散公司。 发起人协议效力的期间和范围都不及于此案。
该案不适用发起人协议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而应适用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需要解散的
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 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
2020/7/6
可见新《公司法》对于股东的权利 有了更具可操作性的保障
股东面临着股东无法参加公司运营,还无退出机制的无奈之中。
2020/7/6
本案的特殊在于:原告苏进与被告 刘学光各持有被告四川惠松公司50 %的股权,在双方就是否解散公司 问题上,存有严重分歧的情况下, 事实上不可能达成经代表2/3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是两人有 限责任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股 东关系的恶化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运 营。
《公司章程》第14条(1)项、 第19条第(7)项、第30条第 (1)项分别规定, :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总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应 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公司的解散事由为股东 会决议解散或因公丑合并、分立 需要解散。
2020/7/6
苏进与刘学光作为全体出资人达成《股东出资协议书》,约 定双方以货币方式各出资100万元,各持公司50%的股份。
2020/7/6
1998年12月24日,苏进与刘学光各自以现金方式交纳了投 资款100万元。
1999年1月6日,惠松公司正式成立,其营业期限从1999年1 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
2001年11月28日,惠松公司免去苏进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后苏进以刘学光剥夺其公司股东权为由提出解散惠松公司, 并要求分得相应的公司资产,因刘学光不同意而未能形成股东会 决议,苏进遂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7/6
据此,我们认为苏进终止合资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理由有下:
第一、发起人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 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苏进请求终止一份已终 止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虽然发起人协议已终止,但对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涉及 签约当事人利益的问题,该协议仍可作为处理相关争议的基本 依据。但是苏进提出的诉由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协议 不能作为支持诉由的理由。
本案应该适用《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苏进解散公司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不能支持其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7/6
我们认为该观点最值得讨论的问题在于
法院驳回苏进诉求的前提在于《公司法》的效力优先于《合同 法》,但这样的结论是否本身就太过笼统了呢?
首先,《公司法》和《合同法》作为部门法,不存在特别法和 普通法之分,不能一刀切的判定谁的效力优先。
2.有限公司股东之间丧失信任关系是否就丧失了公司存在的基础, 公司就必须解散
如前所述,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那么公司存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 产,股东之间丧失信任关系并非如此举足轻重。
3.更为重要的是,该观点只停留于法理分析,并无相应的法条作为 支撑,无法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020/7/6
法院观点二
本案中苏进要求适用《合同法》第94条规定 但《公司法》在法律效力上优于《合同法》
其次,应该先明晰法律适用的对象,才能明晰该适用哪部法律 。 苏进的诉讼请求是适用《合同法》94条终止发起人协议,进而 解散公司。
发起人协议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份合同。适用《合同法》终止其 效力并无不妥之处。
2020/7/6
直面发起人协议
我们认为,本案需要讨论的问题应该是
苏进要求终止的合资合同,即发起人协议 其效力的期间如何? 公司成立之后,苏进要求终止该合同的效力是否 还有意义? 其效力的范围如何? 终止该合同的效力是否可以进而解散公司?
2020/7/6
谢谢,祝大家国庆快乐!
2020/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一个股东把持公司一切权力, 严重侵犯另一股东的基本权利, 两名股东已失去合作的基础,即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
公司存续的基础不复存在 理应支持股东苏进提起的公司解散之诉
2020/7/6
我们认为此观点有以下几点问题值得讨论
1.有限公司是否是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统一 区分人合资合的标准在于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公司资产还是股东资产。 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不能因为其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 较为密切就将其与人合性混为一谈
根据旧《公司法》以及章程规定 苏进并不具备解散公司的条件
不应支持苏进的诉讼请求
2020/7/6
本案反思
一、本案股东苏定依然难以实现, 苏进无法介入公司 管理。
二、苏进作为股东无 法参与公司管理,但 依据旧《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却无权请 求解散公司,撤出资 金。
新《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三 项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 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 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2020/7/6
99年《公司法》第一百九十 条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020/7/6
旧公司法第190条规定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除此之外,旧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以个人名义向法院直接起诉 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2020/7/6
2020/7/6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 原告要求确认其股东权的诉讼请求 ,双方均无异议。无需讨论。
双方交锋的关键点在于
原告要求判令终止其与被告刘学光的合资合同,解散被告四川惠松公司 的诉求
是否有法可依
2020/7/6
法院观点一
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统一
人合性即股东之间的个人信任关系 是有限公司成立、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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