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制度
易制毒品购买流程(2) (1)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流程
一:购买方——申请办理并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1.购买方必须在单位所属公安局禁毒支队办理并取得购买所需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 2.购买方办理该备案证明需提交如下资料: (需购买一套软件,详询公安局) ①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需到禁毒支队领取) ②购买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③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④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双方签字盖章) 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盖红章) 注意办证时: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一个品种一份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且数量要用大写。
五: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 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等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高锰酸钾 4.硫酸 5.盐酸 6.甲基乙基酮(丁酮)
二:销货方——申请办理并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1.销货方凭购买方所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原件到销货方所属公安局禁毒支队才能办理购 货方所需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备案证明传真件也可以办理) 2.销货方办理该运输证需提交如下资料: 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②经销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③购货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运输证注意事项:
1.如购买方所属地在昆明四区范围内可免予办理运输证,但购买方必须到所属公安局禁毒支队办理备案证明; 2.如购买方所属地超出昆明四区范围则销货一方必须在取得所售化学品运输证之后方能送货;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无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个人自用一次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六、申请材料根据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第三类) (原件和复印件)2、合法使用证明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4、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1、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2、申请表示范文本附件1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流程SOP

环安部
项目名称
xxxxxxxx有限公司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流程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流程
文件编号 项目 序号
版次
⻚次 1-1 具体说明
⻚码版次
Start
采购提出办理需求
销售单位办理所需资料准备
购买单位办理所需资料准备
向xx区公安局预约办理时间( xx区公安分局电话:2406xxxx
)
1 采购提出办理需求
4 提前一天向xx区公安局预约办理时间(xx区公安分局电话:2406xxxx)
前往公安局备案 将备案凭证存档
End
制作
5 前往公安局备案
6 将备案凭证扫描发给采购,原件存档
表使 单用
《易制毒申请表》
事注 项意
1
该流程只适用于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流程
施君
制作日期 修订日期
销售单位办理所需数据: 1、销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 2、销售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销售单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4、松江分局易制毒品办证中心出具的年度情况上报回执
作
购买单位办理所需数据:
业 步
3
1、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购买申请表——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骤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4篇)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旨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并防止其被非法使用或用于制毒行为。
根据该制度,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需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备案,以确保其使用目的和合法性。
具体制度的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告备案范围: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且易制毒化学品含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部门将建立配套的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系统,供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登记。
2. 报告备案内容:申请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使用目的、合法来源以及处置措施等。
3. 审核审批程序:报告备案信息将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核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备案编号和有效期限。
4. 监督检查:对已备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符合备案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5. 备案信息共享:相关管理部门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信息库,供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和使用,以增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整体监管。
实施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有助于提高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效果,减少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使用和滥用,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2)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____化学品的,在生产之日起____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____化学品,在经营之日起____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____化学品的,在经营之日起____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____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____化学品的,向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____化学品,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规定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以上条例和办法对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作出以下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二)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全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证明通过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证明)办理程序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证明)办理程序行政许可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的方式:书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申请单位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单位。
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审查时间除外)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申请资料:一、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除另注明的外,均为1份。
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表1、3、5、6、8、10、12等材料(一式2份);(二) 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三) 销售网络的文件和资料;(四)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六)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1、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制度;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5、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1、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2、安全检查制度;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4、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七) 产品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八)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是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九)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二、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队长主持全队全面工作,并对全队工作负全面责任,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干具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工作。
其中: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责任人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的分管局领导、禁毒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具体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办理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
四、申办条件取得合法资格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及单位。
五、申办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三)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六、办理程序(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受理,承办人应根据申请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作以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6、受理申请应当录入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并根据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分工权限分送承办人。
易制毒交易备案流程规定

依照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每个产生交易的企业必须遵守以下交易条件:1、所供货单位必须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向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在取得购买证后购买证明审批时间要按当地公安局的审批时间为准,约为2-3天时间可以通过审批,方可购买.申请必须标明采购数量、用途、押运人.采购有专人负责.2、客户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在购买证的有效期内按购买证上核准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并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安全使用说明书.3、向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运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运输备案证明,在取得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方可运输提交运输备案证明要提供客户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安全许可证.把资料交齐到相关部门提交到易制毒网,具体操作时间约2-3天,具体要看公安局审批速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的时,应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并协助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丢失、被盗、被抢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4、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不得将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为他人代购易制毒化学品.5、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及时同仓库保管员和相关人员一起,核对品种、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交接签字手续.6、要将每批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入台帐,每张购买证或运输证使用完毕后,经有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与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一起交给信息员保管存档以备查.7、需要办理证件的化学品名二类:乙醚、三氯甲烷、苯乙酸三类:甲苯、丙酮、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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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二、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实行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队长主持全队全面工作,并对全队工作负全面责任,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干具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工作。
其中: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责任人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的分管局领导、禁毒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具体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办理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
四、申办条件
取得合法资格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及单位。
五、申办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
受理,承办人应根据申请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作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6、受理申请应当录入全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并根据
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分工权限分送承办人。
(二)审查
由承办人对申办材料进行以下方面的初审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2、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材料内容进行合法、真实性审查;
3、审查该申请事项是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的,进行现场核实;
4、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分管队领导复审。
5、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人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承办人或受理窗口。
(三)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禁毒工作的局领导作出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管理的批复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签发同意批复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批复的意见,并写明不予批复的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承办单位或
受理窗口。
(四)送达与公告
1、对通过审定的,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定的,承办人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有关程序在湘警网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范畴发布。
七、办理期限
负责审批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申请当日内,做出对购买许可或备案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行政许可制度,禁毒部门内根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并归档保存;
(二)禁毒部门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的自检自
查;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购买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购买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违反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各级公安纪委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廉政风险点
对不符合要求的购买易制毒单位违规通过审核。
十一、防范措施
(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的单位进行公示。
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工作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及
廉政风险识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