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用标准物质技术要求规范
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JJG1006-94)

一级标准物质技术规范(JJG 1006-94)本规范适用于化学成分、物理化学特性及工程技术特性一级标准物质的研制(二级标准物质的研制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一、标准物质的制备1. 候选物1.1 候选物的选择应满足适用性、代表性,以及容易复制的原则。
1.2 候选物的基体应和使用的要求相一致或尽可能接近。
1.3 候选物的均匀性、稳定性以及特定特性量的量值范围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用途。
1.4 系列化标准物质特性量的量值分布梯度应能满足使用要求,以较少品种覆盖预期的范围。
1.5 候选物应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在有效期间使用的需要。
2 制备2.1 根据候选物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制备程序、工艺,并防止污染及待定特性量的量值变化。
2.2 对待定特性量不易均匀的候选物,在制备过程中除采取必要的均匀措施外,还应进行均匀性初检。
2.3 候选物的待定特性量有不易稳定趋向时,在加工过程中应注意研究影响稳定性的因素,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其稳定性,如辐照灭菌、添加稳定剂等,选择合适的贮存环境。
2.4 当候选物制备量大,为便于保存可采取分级分装。
最小包装单元应以适当方式编号并注明制备日期。
2.5 最小包装单元中标准物质的实际质量或体积与标称的质量或体积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标准物质的均匀性检验3. 不论制备过程中是否经过均匀性初检,凡成批制备并分装成最小包装单元的标准物质,必须进行均匀性检验。
对于分级分装的标准物质,凡由大包装分装成最小包装单元时,都需要进行均匀性检验4. 抽取单元数抽取单元数目对样品总体要有足够的代表性。
抽取单元数取决于总体样品的单元数和对样品的均匀程度的了解。
当总体样品的单元数较多时,抽取单元数也应相应增多。
当已知总体样品均匀性良好时,抽取单元数可适当减少。
抽取单元数以及每个样品的重复测量次数还应适合所采用的统计检验要求。
4.1 当总体单元数少于500时,抽取单元数不少于15个,当总体单元数大于500时,抽取单元数不少于25个。
国家标准物质

国家标准物质(gjbzwz),标准物质是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2022年3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标准物质的公告标准物质具的特点:(1)标准物质的量值与物质的性质有关,与物质的数量和形状无关;(2)标准物质具有良好的复现性,可以批量制备并且在用完后再行复制。
(3)标准物质种类多,仅化学成分量标准物质就数以千计,其量限范围跨越12个数量级;(4)标准物质实用性强,可在实际工作条件下应用,既可用于校准检定测量仪器,评价测量方法的准确度,也可用于测量过程的质量评价以及实验室的计量认证与测量仲裁等;一种具有最高计量品质,用基准方法确定量值的标准物质。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标准物质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1)用于计量目的。
这就证明了有关标准物质的某些模糊概念,把那些不是用来校准计量器具和计量方法,同时也没有量值准确度要求的”产品系列标准样品”(粮食、棉花、麻、毛等产品标准样品)与标准物质区别开来;(2)具有量值准确性。
标准物质和化学试剂的根本区别标准物质是国家标准的一部分,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其所下的定义为:已确定其一种或几种特性,用于校准测量器具,评价测量方法或确定材料特性量值的物质。
其应用是有严格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规定的,每种标准物质都有相应的标准物质证书。
标准物质和化学试剂有一定的联系。
标准物质可以是高纯的化学试剂(但高纯试剂不一定就是标准物质,还要看是否符合标准物质的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标准证书),也可以是按照一定的比例配制的混合物(例如pH标准溶液),甚至可以是一些天然样品按照一定的方法制备的具有复杂成分的标准样品(比如临床分析中的标准物质、工业上不同品质的样品)。
一级标准物质(国家级),用权威方法或用二种以上不同原理的标准方法以及其他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各类标准物质必备条件

各类标准物质必备条件标准物质是以特性量值的均匀性、稳定性和准确性等特性为主要特征的。
为获得这些基本特征,标准物质起码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要求。
下面四川省昌明仪器有限公司就具体介绍以下要求:材质均匀从理论上讲,如果物质的一部分(单元)的特性值与另一部分(单元)的特性值没有显著差异,则该物质的该特性是均匀的。
但是,完全均匀的物质是不存在的,物质内部和单元之问或多或少会存在有不均匀性,在贮存过程中,也会发生层析、偏析、聚集等不均匀的倾向,因而,均匀是相对的,而不均匀是绝对的。
如果物质的一部分(单元)的特性值与另一部分(单元)的特性值之间的差异不能被实验检测出来,或检测出来的差异很小且相对于测量准确度要求来说是可以忽略的,则该物质的该特性就可以视为“均匀”的。
均匀性就是与“物质的一种或多种特性相关的具有相同结构或组成的状态”。
由于标准物质的特殊功能和用途,因而对其均匀性具有很高的要求。
然而,物质各部分之间特性量值是否存在差异,必须用实验方法才能确定。
因此,所谓均匀性是指物质各部分之间特性量值的不能用实验方法“准确地”检测出来。
这样,均匀性的实际概念就包括物质本身的特性和所用的测量方法的精密度(标准偏差)和样品的大小(实验取样量)等。
在许多情况下,测量方法可能达到的精密度与取样量有关,因此,标准物质的均匀性是对给定的取样量而言。
通常,标准物质证书中都要给出均匀性检验时的取样量,作为使用时的最小取样量。
影响物质均匀的因素有:物质的物理性质,如密度、粒度等,及物质成分的化学形态和结构状况。
密度不同可能引起重力偏析(化学成分的不均匀现象称为偏听偏析)。
一般来说,固体颗粒越细越容易出现重力偏析。
此外,颗粒过细时,比表面积增大,表面活性也会增大,吸湿和污染的机会也会增加。
量值稳定标准物质在规定的时间和环境条件下,其特性量值应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这种特性亦被称之为标准物质的稳定性。
研制(生产)者要保证所提供的标准物质在一定期限内其特性量值不发生显著改变。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是指对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性能、规格、检验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规定的文件。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用于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的物质,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药品质量、促进药品质量监管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和合理性。
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应当充分考虑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际需求和技术水平,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严谨性和权威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药典的规定,确保其权威性和可靠性。
三、操作性和可行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便于实际操作和检验使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标准物质的分类和命名。
对药品标准物质按照其用途、性质等进行分类和命名,确保其统一规范。
二、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要求。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纯度、稳定性、溶解度、含量等质量指标进行规定,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规格和包装。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规格、包装、标识等进行规范,确保其使用和管理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四、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方法。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方法进行规定,确保其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推动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也对于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和操作水平。
总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药品质量控制和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详]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270cda5181c758f5f71f6790.png)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
第二条本技术规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制度

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标准物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标准物质的准确、可靠、安全使用,促进科学研究和生产活动的开展,保障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及环境保护的需要而制订的。
第二条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标准物质的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
第三条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制度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平、保密安全、便利高效”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和依法合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标准物质的选择、申领、接收、保管、使用、返还、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应当建立标准物质使用及管理的档案,定期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标准物质的种类、规格、数量、来源、用途、使用人员、使用时间和使用地点等。
第二章标准物质的选择和申领第六条为了保障标准物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在选择标准物质时应当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严格选择符合要求的标准物质。
第七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在申领标准物质时应当填写标准物质申领单,明确标准物质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使用地点和使用时间等信息,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标准物质申领单应当连同标准物质的使用计划一并提交,经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申领。
第九条申领标准物质的时间应当提前提交,以便标准物质的准备和调配。
第十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应当建立标准物质的档案,对申领的标准物质进行登记和备案,包括标准物质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三章标准物质的接收和保管第十一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在接收标准物质时应当对标准物质的外观、标识、包装进行检查,确保标准物质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接收标准物质的人员应当及时对标准物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如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退换。
第十三条科研单位、企业和事业机构应当建立标准物质保管的专门库房,对标准物质进行分类、编号、标识、存放,并建立标准物质的台账和保管记录。
《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通用要求》规范编写说明

规范编写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规范编写任务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17 年下 达至全国标准物质计量技术委员会(国质检量函【2017】25 号)。
二、编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标准物质在测量仪器校准、测量方法的验证评价等方面有着广泛的用途,在确保化学、 生物和物理学领域的测量结果的溯源性、可比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化学测量活动 中,作为量值溯源的载体或标尺得到广泛的应用,近年来标准物质的品种增长非常快。
五、规范的主要内容与技术关键
本规范正文共分六部分,分别是: 1. 范围 2. 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通用要求 5. 管理要求 6. 技术要求
附录中给出本规范与 ISO17034 的条款对照。 规范各部分内容与技术关键说明如下: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从事国家标准物质(以下简称标准物质)研制 (生产)所需能力的通用要求,可作为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通用质量保证体系的一部 分。亦可用于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管理部门、同行评审、认可机构和其他机构确认 或识别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能力。 (2)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在术语方面,根据专家建议仅保留 ISO17034:2016 中“公正性”、“标准物质文件” 和“程序定义的被测量”。其他术语和定义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保持一致,在本规范中不 再重复进行说明。 根据专家建议,术语以及全文沿用“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和“标准物质研制(生产) 机构”,一方面符合国内使用习惯,强调了标准物质研制和后续生产供应的两个阶段构来承担,即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我国对国家有证标准物质依法管理 的规定。 术语“公正性”指实际存在并被认识到的客观性。客观性意味着利益冲突不存在或已解 决,不会对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的后续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其他可用于表示公正性要 素的术语有:客观、独立、无利益冲突、没有成见、没有偏见、中立、公平、思想开明、不 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平衡。 术语“标准物质文件”指包含使用标准物质所有必要信息的文件。文件包含产品说明书 和标准物质证书。 术语“程序定义的被测量”指由文件化的测量程序定义的被测量,只有使用同样测量程 序得到的结果才具可比性。并对这类被测量加以举例,如:食品中的粗纤维、冲击韧性、酶 活性和土壤中可溶出铅等。 (3)通用要求: 通用要求包括“公正性”和“保密性”。从这两个方面阐述了对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
标准物质国标

标准物质国标
标准物质(Reference Materials)是经过严格鉴定、测量和标定的具有高度准确性和一致性的物质,被用于校准、检验和保证其他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在许多科学、工程和技术领域中,标准物质都是不可或缺的。
为了确保标准物质的质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
标准物质的国家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制定和发布。
这些标准涵盖了标准物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鉴定方法、包装、标签、存储和运输等方面的内容。
1. 定义:标准物质是具有确定的物理化学性质和量值,并经过鉴定和标定的物质,用于校准、检验和保证其他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 分类:根据其用途和特性,标准物质可以分为基准物质、标准样品、工作标准等。
3. 技术要求:标准物质应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此外,其制备方法和程序也应明确并得到验证。
4. 鉴定方法:标准物质的鉴定通常包括外观检查、物理性质测定、化学分析和其他相关测试。
5. 包装和标签:标准物质的包装应确保其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其标签应包含物质的名称、编号、批号、有效期、保存条件等信息。
6. 存储和运输:标准物质应存放在适当的条件下,如恒温恒湿室或冷藏室,并避免受到光、热或其他有害因素的影响。
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完整性和稳定性。
总之,标准物质的国家标准为生产、使用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确保了标准物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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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
第二条本技术规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新增标准物质应遵循适用性、代表性与易获得性的原则,研制申请获得批准后研制部门方可进行制备与标定。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特性应与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相一致,原料的均匀性、稳定性以及特性量值围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用途,每批原料应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供应的需要。
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需经实验室进行确证性检定,应与供试品同质、不含有干扰性杂质、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有足够的数量。
第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收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对于新增药品标准物质,申请人申请新药报生产时,应向我院标准物质管理处报备该品种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的研究资料。
(二)通过国或国外有生产能力的企业或机构,购买或委托制备原材料,供应者应提供如下相关技术资料:1. 原(材)料的检验报告(包括试验方法、试验数值、试验重复次数、光谱和色谱图等有关资料)2. 原(材)料稳定性的实验数据或研究资料3. 原(材)料引湿性研究结果或引湿性说明4. 原(材)料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三)对于特殊的标准物质,由中检院自行制备或收集原(材)料。
第七条对于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研制部门应说明原因并提交标准物质管理处,标准物质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分装候选原(材)料前应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并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分装。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测:1.化学结构确证或组分的确认。
对于已知结构的化合物应与权威文献值或图谱一致,如无权威文献记载,应采用元素分析、红外光谱、紫外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手段进行结构确证。
对于非单体化合物、与化学结构不相关或不能用精确的物理和化学测量方法确定的标准物质,应选用适当的方法对其组份或特性进行确证。
2.理化性质检查。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性状、熔点、比旋度、晶型以及干燥失重、引湿性、炽灼残渣、灰分、重金属等。
3.纯度与杂质检查。
应根据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检测项目,可采用色谱分离技术(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毛细管电泳法、薄层色谱法等)对反应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或残留溶剂等进行分离测定。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装前应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测:1.生物学特征的确证。
生物标准物质原材料应遵循与供试品同质的原则,涉及生产用菌毒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管理规定”,有条件的应向国际生物标准物质溯源。
采用相应的生物学、免疫学或化学技术进行确证检测,如生物学方法鉴别、抗原性分析、免疫原性分析,生化分析、基因序列测定、肽图、效价(效力)试验等。
以确定其符合制备预期用途的生物标准物质的条件。
2.理化性质检查。
应根据生物标准物质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性质检验项目,如pH值、等电点、分子量、迁移率测定、细菌形态、细菌毒素、无菌等。
3.纯度与有关物质含量的检查。
应根据生物标准物质的使用要求确定纯度与有关物质的检查项目。
如:含量测定、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外源DNA残留量、宿主蛋白残留量、残余抗生素活性等;不同试验方法的主成分的纯度检查。
第九条实验室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提交标准物质制备室,填写分包装报表和分装卡,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条件必须符其相关特性的要求。
需要院外单位进行分、包装的品种,标准物质管理处、制备室组织相应的审核、批准。
第十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容器必须保证能够保证容物的稳定性。
玻璃(塑料)安瓿主要用于易氧化及液体原料,常规品种可采用西林瓶包装。
对于易于氧化或潮解的品种,必须控制分装间的湿度并在氮(氩)气氛围下分装。
理化检测用标准物质最小包装单元的实际装量与标示的装量应符合规定的允差要求,固体原料的装量一般为标示量的±10%。
第十一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根据品种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
须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对标准物质的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精确度应在土1%以。
需要干燥保存者应在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
冻干者水分含量应不高于3.0%。
整个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必须密切注意各安瓿间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凡成批制备并分装成最小包装单元的药品标准物质,原则上应进行均匀性检验。
第三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第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经检验证明是准确可靠的方法。
应先研究测量方法、样品处理和测量过程所固有的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如溶解、分离等过程中被测样品的沾污和损失,对测量仪器要定期进行校准,选用具有可溯源的基准物,要有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
第十四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定值原则上采用质量平衡原理,即一个化学对照品的主成分、水分、有机溶剂、无机杂质、有机杂质含量的总和应为100.0%。
必要时可对定值进行不确定度的评定。
第十五条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量值测定选择的定值方法应考虑到其相关药品标准及预期的用途,可选用下列方式对特性量值进行测定:(一)用高准确度的绝对或权威测量方法定值。
绝对(或权威)测量方法的系统误差是可估计的,相对随机误差的水平可忽略不计。
测量时,要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析者独立地进行操作,并尽可能使用不同的实验装置。
(二)用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已知准确度的可靠方法定值。
研究不同原理的测量方法的精密度,对方法的系统误差进行估计,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方法的准确度进行验证。
(三)多个实验室协作标定。
参加协作标定的实验室应具有检测药品标准物质的必备条件,每个实验室采用统一的测量方法。
协作实验室的数目或独立定值组数应符合统计学的要求,负责定值的实验室必须对其他参加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和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
第十六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首先应确定是否有国际标准品或参考品,如有,以其为标准标定待制备的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如没有,则依据《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或其它经过验证的方法来制定该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案和方法。
第十七条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如下:(一)协作标定。
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或标定,一般需经3个有经验的实验室协作进行。
参加单位应采用统一的设计方案、统一的方法和统一的记录格式,标定结果须经统计学处理(标定结果至少需取得5次独立的有效结果)。
(二)活性值(效价单位或毒性单位)的确定。
收集各协作单位的标定结果,整理统计,一般用各协作单位结果的均值表示。
第十八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换批制备,应保证原(材)料特性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审批第十九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报告应包括以下容:药品标准物质综述报告、原始实验记录、协作单位提供协作标定原始记录、相关制备资料、标签与使用说明书底稿、相关技术文件。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确定品种编号与批号,一种标准物质对应一个编号。
当该标准物质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时,该编号不可用于其它标准物质,该标准物质恢复生产和使用时仍启用原编号。
标准物质一次制备(同批原料、同批精制、同批标定)作为一个批号。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更换新批次后,根据品种监测情况,一般对上一批次设置3-6个月仍可使用的缓冲期。
第二十一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附有标签或说明书,标明标准物质编号、批号、名称、制备日期、用途、使用方法、制备单位、量值、贮存条件、装量、使用中注意事项等。
如果超出规定的用途时,使用者应对标准物质的适用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对药品标准物质报告从研制计划、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数据统计分析、定值准确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做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中检院标准物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包装、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贮存和稳定性研究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包装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应有明确规定和控制程序。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贮存条件应适合该标准物质的要求和有利于特性及特性量值的稳定。
一般应贮存于干燥、阴凉、洁净的环境中。
某些有特殊贮存要求的,应有特殊的贮存措施,并应在标签与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定期稳定性监测。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稳定性核查原则如下:1.稳定性检验的时间间隔可以按先密后疏的原则安排。
在使用期间应有多个时间间隔的监测数据。
2.当药品标准物质有多个特性量值时,应选择易变的和有代表性的待定特性量值进行监测。
3.选择不低于定值方法精密度和具有足够灵敏度的测量方法进行稳定性检验,并注意操作及实验条件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