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成省级粮食储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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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江苏省农业发展的不断进步,地方储备粮成为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提高储备粮的储存、保管和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储备粮的范围和来源1. 储备粮的范围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豆类等主要粮食作物。

2. 储备粮的来源主要包括农田产出、收购、征收等途径。

三、储备粮的储存和保管1. 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应满足安全、干燥、通风等条件。

2. 储备粮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经验和知识,严格遵守储存规范,确保储粮的质量和数量不受损失。

3. 储备粮的质量检测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储存的粮食达到标准要求。

4. 储备粮的定期检查和防虫防蛀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确保储存粮食的安全和质量。

四、储备粮的使用1. 地方储备粮应在粮食紧张或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发生时启动。

2. 储备粮的使用应符合粮食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储备粮的合理使用。

3. 储备粮的供应和分配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粮食资源的均衡利用。

五、储备粮的补充和更新1. 按照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需要,地方储备粮应定期进行补充和更新。

2. 储备粮的补充和更新应遵循市场原则,确保粮食价格的合理性和供需平衡。

六、监督管理1.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公室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负责。

2. 对于储备粮的检查和监督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储备粮的有效管理。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结语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江苏省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储备粮的管理和使用,能够更好地应对突发的粮食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的粮食供应。

同时,加强储备粮的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和数量不受损失,提高储存和保管效率,为江苏省的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名单的通告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名单的通告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江苏省省级储备粮
承储资格企业名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09.01.15
•【字号】苏粮产[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
格企业名单的通告
(苏粮产〔2009〕3号)
各市粮食局、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授予南京铁心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等26户企业(27个库区)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自通告之日起,上述企业可以开展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附件:第三批取得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名单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附件:。

江苏粮食产业发展现状、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江苏粮食产业发展现状、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江苏粮食产业发展现状、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周莉雅;邱美琴;蔡晓燕;徐雪高;郑微微;陆建珍
【期刊名称】《江苏农业科学》
【年(卷),期】2023(51)4
【摘要】粮食产业发展事关国运民生。

江苏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区和商品粮基地,其粮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关乎国家粮食安全。

21世纪以来,在党的政策领导下,江苏省粮食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表现为: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粮食产业结构基本稳定、粮食产能中心向北移动、粮食消费总量先增后减等。

但同时也面临资源要素约束趋强、种粮收益难提高、加工企业大而不强、仓储物流建设滞后、节粮减损空间较大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因此,为实现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应从压实政治责任、严格耕地保护、加强科技支撑、构建新型经营体系、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强化粮食安全治理等6个方面发力,确保江苏省粮食“产得出、流得畅、供得上”,城乡居民“买得起、买得到、买得好”,高质量保障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总页数】7页(P239-245)
【作者】周莉雅;邱美琴;蔡晓燕;徐雪高;郑微微;陆建珍
【作者单位】江苏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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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苏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全力组织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今后一个时期粮食需求还会持续增加,供求紧平衡将越来越紧,再加上国际形势严峻复杂,确保粮食安全的弦要始终绷得很紧。

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有责任保面积、保产量,饭碗要一起端,责任要一起扛,此乃国之大者。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保耕地不仅要保数量,还要提质量。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一项最突出的任务,要下定决心、增加投入,大力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二、明确目标,分步推进实施。

围绕“十四五”末全省建成5000万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耕地亩均粮食产能达到1000公斤的目标,“十四五”期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500万亩,其中2021年新建高标准农田390万亩。

各地要统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有力推进实施。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和“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力实施整村推进,积极推广“先流转后建设、先平整再配套”的建设模式,着力开展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示范镇、示范县建设。

各地要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十四五”水利重大项目,积极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服务建成更多高标准农田。

三、严格标准,提高建设质量。

要把年亩产1000公斤粮食产能作为核心目标,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修订版)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修订版)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三章调控与储备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应急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保障地方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流通,包括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粮食流通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建立现代粮食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承担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粮食流通产业促进和设施建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等职能,以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持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广优良品种和绿色高效技术,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有效供给。

粮食主产区和产销平衡区应当稳定粮食生产,粮食主销区应当稳定区域内粮食自给率和区域外粮源供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流通安全风险评估、粮食品质测报机制,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供应等情况以及评估结果。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5)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5)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5)【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6【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8月6日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市场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动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管理与运作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制定下达省、设区的市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并给予相应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以及所需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对下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粮食部门,征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制定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承担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贯彻国家有关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管理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5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省、市、县政府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国家政策规定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食品安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政府储备粮食活动。

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第五条政府储备原粮应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采取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稻麦储存安全水分值可适当放宽1个百分点,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相关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地方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 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条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

江苏省粮食集团储备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江苏省粮食集团储备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江苏省粮食集团储备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江苏省粮食集团储备粮的安全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粮食集团所有储备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江苏省粮食集团负责储备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设施与设备第四条储藏设施江苏省粮食集团储备粮的储藏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要求。

定期进行设施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五条运输设备运输粮食的车辆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装置,并定期维护和检修。

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安全驾驶培训。

第六条储粮设备储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

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第七条防火措施储藏设施应当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储粮过程中应当禁止吸烟、明火和静电产生。

第八条防爆措施储粮设备应当配备防爆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储粮过程中应当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合理控制粉尘等危险因素。

第九条环境保护措施储藏设施应当配备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合理处理废弃物和废水。

禁止将粮食和粮食加工废弃物乱倒乱排。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安全管理制度江苏省粮食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管理流程,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培训教育江苏省粮食集团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组织安全应急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和记录江苏省粮食集团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

隐患整改情况和事故记录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管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江苏省粮食集团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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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粮食生产和制品/仓储
【地区分类】江苏
【时间分类】20000509
【文献出处】粮油市场报
【标题】江苏建成省级粮食储备体系(658字)
【副标题】记者郑励志
【正文】
随着座落在江苏扬州邗江的省粮食局运西直属储备粮库正式挂牌,江苏省从1997年启动的省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目标已初战告捷。

目前,分布在大江两岸的张家港、昆山阳澄、江宁、高港、盱眙天鹅湖及邗江运西6个直属粮库共18.3万吨储粮设施,已开始承担起省级储备粮的保管任务,揭开了江苏粮食史上“省粮进省库”的新的一页。

地处长江下游的江苏,是全国粮食购销大省之一。

“九五”期间,该省根据中央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为将“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真正落到实处,在省政府高度重视及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编委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省粮食局领导全省粮食职工在切实搞好全省粮食购销工作的同时,积极筹划建设由省直管的省级粮食储备体系。

通过“收、扩、补”的办法,在全省地方粮库中选择一批人员素质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仓储设施及交通运输条件较好,地处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对全省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并有发展前景的中型粮库,收归省管。

省里除对收归省的粮库给地方一定补偿,鼓励地方在急需增加仓容的基层企业进行扩建外,省也利用已收仓库中的闲置土地,扩大储粮规模,这样既节省了新建省库的一次性投资,又不削弱地方的储粮能力。

目前,省局正着手考虑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体系的“十五”规划,计划在现有基础上再扩建7.5万吨储粮能力,并通过提高机械化作业及科学管理科学保粮水平,使省库成为全省仓储系统的示范库、样板库,从而推动全省仓储及储备粮管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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