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业务整理手册(问题参考)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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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用户操作手册范本

不动产用户操作手册范本

**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用户操作手册1房产证(商品房)补录登记登录**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平台,输入相关人员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系统登录之后点击【新建业务】。

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产证补录(商品房),选中之后点击【创建流程】。

1.1收件进入收件单,在收件环节填写相关信息,申请人信息可以通过添加或是选择进行填写,也可通过读卡机进行读取身份信息。

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进入受理环节。

1.2受理在受理环节根据申请人信息选择共有方式。

在受理环节填写登记信息,主要包括宗地信息,房屋信息和房间信息。

房屋编号和不动产单元号通过幢编号和户编号获取。

土地信息可以点击【选择】按钮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选择,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签收保存提交到下一步。

1.3初审初审人员不动产权证号补录进去,并在审批信息处填写相关意见。

意见填写之后点击保存提交到下一环节,扫描。

1.4扫描扫描之后直接点击保存提交弹出对话框,流程结束。

2转移登记(两证-商品房)系统登录之后点击【新建业务】,选择转移登记(两证-商品房),点击【创建流程】。

2.1收件在收件环节添加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信息填写完成之后点击保存提交。

进入受理环节。

2.2受理到受理环节后,先挂起该业务,启动“房产证(商品房)补录登记”流程,把房产证信息补录到不动产系统,在进行后续操作。

在受理环节进行房产证号和土地证号的选择和登记类型的选择,根据申请人情况选择共有方式,并进行核实登记信息,信息无误之后进行签收保存提交到初审。

2.3初审初审环节在申请人信息出点击获取不动产证号,并在审批表处填写初审意见。

2.4土地初审土地初审人员审核相关信息,检查无误后在国土审批信息处填写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填写之后点击签收保存提交到一个流程。

2.5扫描扫描环节点击左下角的附件,可以添加相应的附件。

右键点击文件夹进行附件的添加或扫描。

附件填写完成后,保存提交到下一流程2.6房产复审房产复审人员审核相关信息,并填写房产复审意见。

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模板】

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模板】

XX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暂行)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版本:4.02016年12月目录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总体要求 (1)1.2 适用范围 (1)1.3 登记机构职责 (2)1.4 登记原则 (2)1.5 不动产单元 (3)1.6 不动产权籍调查 (4)1.7 不动产登记簿 (4)1.8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5)1.9 登记的一般程序 (6)1.10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7)1.11 代理 (12)1.12 其他 (12)2 申请 (14)3 受理 (16)3.1 查验登记范围 (16)3.2 查验申请主体 (16)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7)3.4 询问 (18)3.5 受理结果 (18)4 审核 (19)4.1 书面材料审核 (20)4.2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0)24.3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1)4.4 实地查看 (21)4.5 调查 (21)4.6 公告 (21)4.7 审核结果 (22)5 登簿 (23)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3)分则 (25)7 首次登记 (25)7.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25)7.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26)7.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27)7.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或入股) (28)7.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授权经营) (29)7.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建造房屋) (30)7.7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建造房屋) (31)7.8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3)7.9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34)7.1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5)7.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36)7.12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7)7.1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8)7.1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39)8 变更登记 (42)8.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名) (42)8.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址) (43)38.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面积变更) (44)8.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45)8.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土地)) (46)8.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合并(土地)) (47)8.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划拨转出让) (47)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他) (48)8.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名) (49)8.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址) (50)8.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面积变更) (51)8.1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52)8.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分割(房屋))538.1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合并(房屋))548.1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其他) (55)8.16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56)8.1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7)8.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58)8.19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59)8.20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60)9 转移登记 (62)9.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62)9.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 (63)9.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65)9.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征收(拆迁)安置房) (66)9.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济适用房) (67)9.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公有住房出售) (69)9.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70)49.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 (71)9.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72)9.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74)9.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遗赠) (76)9.1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司法协助执行转移登记) (78)9.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约定) (80)9.1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81)9.1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82)9.1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83)9.17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86)10 抵押权登记 (90)10.1 土地抵押权首次登记 (90)10.2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 (91)10.3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92)10.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森林/林木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94)10.5 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96)10.6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97)10.7 土地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99)10.8 土地及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00)10.9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102)10.10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03)10.11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森林/林木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104)10.12 土地抵押权转移登记 (106)10.13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107)10.14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108)510.15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森林/林木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109)10.16 抵押权注销登记 (111)10.17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森林/林木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112)10.18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113)10.19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变更登记 (114)10.20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115)10.21 土地抵押权预告登记 (116)10.22 土地及房屋抵押预告登记 (117)10.23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118)11 地役权登记 (119)11.1 地役权首次登记 (119)11.2 地役权变更登记 (121)11.3 地役权转移登记 (122)11.4 地役权注销登记 (124)12 注销登记 (125)1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25)12.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26)12.3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128)12.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29)12.5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130)13 预告登记 (132)13.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32)13.2 预告变更登记 (133)13.3 预告转移登记 (134)13.4 预购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135)14 更正登记 (136)614.1 依申请的更正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依申请更正) (136)14.2 依申请的更正登记(土地及房屋登记证明(依申请更正)) (138)14.3 依申请的更正登记(林地及森林/林木权属证书(依申请更正)) (139)14.4 依职权的更正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依职权更正)) (140)14.5 依职权的更正登记(林地及森林/林木权属证书(依职权更正)) (142)15 异议登记 (143)15.1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异议登记 (143)15.2 土地及房屋异议设立登记 (144)15.3 土地及房屋异议注销登记 (145)16 查封登记 (146)16.1 查封登记 (146)16.2 注销查封登记 (147)17 其他登记 (149)17.1 补证登记(土地及房屋登记证明(补证)) (149)17.2 换证登记(土地及房屋登记证明(换证)) (150)17.3 补/换证登记(林地及林木登记) (151)18 登记资料管理 (152)18.1 一般规定 (152)18.2 纸质资料管理 (153)18.3 电子资料管理 (156)19 登记资料查询 (158)19.1 查询主体 (158)19.2 申请材料 (158)19.3 查询条件 (159)19.4 出具查询结果 (159)19.5 办理时限 (160)7附录 A (161)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61)A.2 通知书、告知书 (165)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166)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167)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169)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171)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173)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17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177)A.3 公告文书 (178)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179)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179)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180)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181)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82)A.5 询问记录 (184)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186)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87)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88)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89)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91)A.7 授权委托书 (193)A.8 承诺书 (194)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95)A.10 询问记录(继承) (196)8A.11 放弃继承声明书 (198)9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一、登记范围与目的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负担和其他事项依法记载在公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上,以达到明确权属关系、保护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1.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物业所有权、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并登记包括抵押权、查封、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负担及其他事项。

2.目的(1)明确权属关系:通过登记,能够清晰地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权属状况,避免因权属争议引发的纠纷和纷争。

(2)保护权益:登记是不动产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确保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便利产权人对不动产进行交易、抵押及租赁等权利行使。

(3)维护社会秩序:不动产登记有助于建立健全的不动产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登记主体与流程1.登记主体(1)权利人:指不动产权利的享有人。

权利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单一的权利人、共有的权利人、共同处分权的权利人等。

(2)登记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工作。

在北京市,登记机构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其所属的不动产登记分中心。

(3)委托机构:指由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协助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

2.登记流程(1)登记申请: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明、申请书等,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给登记机构。

(2)资格审查: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核对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法保护权利人的隐私。

(3)登记手续办理:审核通过后,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需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包括签署登记簿册、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4)登记备案:登记机构按照登记情况将相关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簿册,并及时予以公示。

三、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1.注意事项(1)及时办理:权利人应在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尽快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义乌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义乌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册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业务流程册亨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1)一、首次登记 (1)二、变更登记 (1)三、转移登记 (2)四、注销登记 (2)五、预告登记 (3)六、更正登记 (3)七、异议登记 (3)八、查封登记 (3)九、抵押登记 (3)十、补(换)证登记 (4)第二部分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5)第一章首次登记 (5)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5)第二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8)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1)第四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4)第五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8)第六节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1)第七节房屋(国有、集体)(商业、住宅)首次登记 (24)第八节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农业) (28)第九节林权首次登记(林业) (32)第十节草原首次登记(农业) (36)第十一节水域滩涂养殖首次登记(水事务) (42)第十二节地役权首次登记 (45)第二章变更登记 (48)第一节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的变更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48)第二节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51)第三节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登记 (54)第四节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57)第五节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 (61)第六节抵押内容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64)第七节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登记 (67)第八节共有所有权、使用权性质(共有方式)发生变更的登记 (70)第三章转移登记 (73)第一节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并买卖转移登记 (73)第二节买卖(买卖、互换、拍卖)转移登记 (77)第三节作价入股转移登记 (80)第四节合并、分立转移登记 (84)第五节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 (87)第六节房改购房、农民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划拨用地商品房转移登记 (91)第七节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登记 (94)第八节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赠予、离异、继承)转移登记 (98)第九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农业) (102)第十节林权转移登记(林业) (106)第十一节草原转移登记(农业) (110)第十二节水域滩涂养殖转移登记(水务、海事) (117)第十三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登记 (121)第十四节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124)第十五节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登记 (127)第四章注销登记 (130)第一节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自然灭失) (130)第二节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 (133)第三节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 (136)第四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注销登记 (139)第五章预告登记 (142)第一节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 (142)第二节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预告登记 (145)第三节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148)第六章更正登记 (151)第一节申请更正登记 (151)第二节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154)第七章异议登记 (157)第一节异议登记 (157)第八章查封登记 (160)第一节查封登记 (160)第二节解封登记 (163)第九章抵押登记 (166)第一节土地抵押登记(设定低押、注销抵押) (166)第二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定低押、注销抵押) (170)第三节房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75)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79)第五节林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82)第六节草原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85)第七节水域滩涂养殖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88)第十章补(换)证登记 (191)第一节遗失补证 (191)第二节换证登记 (195)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一、首次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6、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7、住房首次登记(国有、集体)(商业、住宅)8、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农业)9、林权首次登记(林业)10、草原首次登记(农业)11、水域滩涂养殖首次登记(水务、海事)12、地役权首次登记二、变更登记1、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的变更登记2、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3、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登记4、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6、抵押内容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登记8、共有所有权、使用权性质(共有方式)发生变更的登记三、转移登记1、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并买卖转移登记2、买卖转移(买卖、互换、拍卖)登记3、作价入股转移登记4、合并、分立转移登记5、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6、房改购房、农民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划拨用地商品房转移登记7、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登记8、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赠予、离异、继承)转移登记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农业)10、林权转移登记(林业)11、草原转移登记(农业)12、水域滩涂养殖转移登记(水务、海事)1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登记14、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15、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登记四、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自然灭失)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注销登记五、预告登记1、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2、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预告登记3、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六、更正登记1、申请更正登记2、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七、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八、查封登记1、查封登记2、解封登记九、抵押登记1、土地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3、房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5、林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6、草原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7、水域滩涂养殖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十、补(换)证登记1、遗失补证……………………………………………………………2、换证登记……………………………………………………………第二部分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第一章首次登记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主要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4、《土地登记办法》第2、3、32条;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6、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房产销售业务规范手册

房产销售业务规范手册

房产销售业务规范手册第一章:总则 (2)1.1 公司概述 (2)1.2 业务范围 (3)1.3 目标市场 (3)第二章:销售团队管理 (3)2.1 销售团队组织结构 (3)2.2 员工招聘与培训 (4)2.3 绩效考核与激励 (4)第三章:客户关系管理 (5)3.1 客户信息收集 (5)3.2 客户分类与维护 (5)3.3 客户投诉处理 (6)第四章:市场调研与分析 (6)4.1 市场调研方法 (6)4.2 市场分析指标 (6)4.3 竞品分析 (7)第五章:产品知识 (7)5.1 房产基础知识 (7)5.1.1 房产定义 (7)5.1.2 房产分类 (7)5.1.3 房产交易流程 (8)5.2 项目特点与优势 (8)5.2.1 项目特点 (8)5.2.2 项目优势 (8)5.3 政策法规解读 (8)5.3.1 国五条 (8)5.3.2 购房税收政策 (8)5.3.3 公积金贷款政策 (9)第六章:营销策略 (9)6.1 营销策划 (9)6.2 营销推广 (9)6.3 品牌建设 (9)第七章:销售流程 (10)7.1 销售前准备 (10)7.2 客户接待与谈判 (10)7.3 交易合同签订 (11)第八章:售后服务 (11)8.1 物业服务介绍 (11)8.2 交房手续办理 (12)8.3 客户满意度调查 (12)第九章:风险控制 (12)9.1 法律法规风险 (12)9.2 市场风险 (13)9.3 信用风险 (13)第十章:财务管理 (13)10.1 收入与支出管理 (13)10.1.1 收入管理 (14)10.1.2 支出管理 (14)10.2 资金预算与控制 (14)10.2.1 资金预算编制 (14)10.2.2 资金预算执行 (14)10.2.3 资金预算控制 (14)10.3 成本核算 (14)10.3.1 成本分类 (14)10.3.2 成本计算 (15)10.3.3 成本分析 (15)10.3.4 成本控制 (15)第十一章:内部管理 (15)11.1 人力资源政策 (15)11.2 信息安全管理 (15)11.3 企业文化建设 (16)第十二章:业务拓展 (16)12.1 合作伙伴管理 (16)12.2 新项目拓展 (16)12.3 跨区域发展 (17)第一章:总则1.1 公司概述本章节旨在全面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历程、组织架构以及企业文化,为读者提供一个关于公司的整体认识。

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不动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不动产的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动产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解决这些问题。

一、不动产权属不清问题不动产权属不清是不动产领域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资料不全或失实、多次转让等原因,不动产的权属存在争议。

这给不动产交易、使用和维权带来了困难。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首先,应加大不动产登记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意识,鼓励和引导不动产权利人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其次,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建设,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范登记操作流程,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最后,通过技术手段,如引入区块链技术,加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防篡改和可追溯性,保障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不动产流转效率低问题不动产在交易中的流转效率低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处置程序繁琐等原因,不动产交易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和高昂的成本。

为提高不动产的流转效率,首先要完善不动产交易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查询系统,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

同时,要加强不动产交易的监管,打击违法行为。

建立不动产交易评估机构,提供独立、公正的评估服务,为交易提供可靠的依据。

此外,还要简化交易程序,加快交易的办理速度,减少交易成本。

鼓励采用在线交易平台,推广电子签约、支付等新技术,提高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三、不动产利用效益低问题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闲置不动产,但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其利用效益较低。

这不仅浪费了城市资源,还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益,首先要加强对闲置不动产的管理和监管。

设立不动产管理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闲置不动产的有效利用。

不动产登记法规100问答百问与答

不动产登记法规100问答百问与答

不动产登记法规100问答百问与答
1. 不动产登记法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法是一部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登记工作的法律。

2.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3.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申请、登记程序、登记机构、登记信息等。

4. 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的定义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法将土地、房屋等自然物体以及构筑物、植栽等作为不动产的范畴。

5. 不动产登记的义务主体是谁?
不动产登记的义务主体是不动产权利人和不动产登记机构。

6.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包括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有关权利证明、完整的登记申请材料等。

7.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实、登记证明的发放等环节。

8.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如何计算?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根据不动产的价值、登记种类等因素进行计算。

9.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如何保证?
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登记证明的效力,登记证明具有推定证明事实真实性的效力。

10. 不动产登记法对违法登记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对违法登记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等。

... (继续完成剩下的99个问答) ...
以上就是不动产登记法规100问答百问与答的内容。

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参阅不动产登记法及相关法规文件。

不动产交易类业务

不动产交易类业务

“非接触式”办税操作手册之十四不动产交易类业务(2020年8月)不动产交易即买卖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目录1、房产交易申报 (2)2、契税申报 (27)3、印花税申报 (53)注意:上述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单独办理。

1.房产交易申报1.1业务概述本功能目前主要解决个人转让商品住宅销售信息的采集、申报等工作。

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房地产交易智能办税”模块中,纳税人实名认证后,先点击存量房(住宅)确定办理事项,再选择房地产地址所属行政区划。

在申报前,纳税人需要输入合同编号、买卖双方任意一方个人信息(如为代理申报还要输入代理人信息)等数据进行查询房屋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等信息。

查询时,根据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数据查询并自动填写房屋基本信息以及买卖方共有人套次、婚姻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等信息。

在缺少查询数据时,需要纳税人手动填写补充。

同时需要上传附列资料给税务机关进行受理审核。

1.2操作指引【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实名认证】个人用户能够使用该功能进行实名认证(1)进入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办税”——“个人业务”。

(2)点击“实名认证”功能,进入实名认证提示页面,点击“确定”按钮;(3)进入上传居民身份证页面,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点击“提交”按钮;(4)进入实名认证页面,带出用户身份证信息,输入手机号码,点击“发送”按钮;(5)提示验证码发送成功,点击确定,输入验证码,点击“确定”按钮;(6)进入人脸识别验证页面,验证完成后提示实名认证已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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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业务与问题整理手册(仅供参考)2016年6月业务案例整理1.房产、土地均已办理第一次转移登记,但在房产再次或多次办理转移过程中土地未随之办理转移登记,要求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的情况。

建议:可以办理。

需查清历次房产登记档案,理清产权交易和房产变化脉络,脱节的历次权利人全部到场签字,并作询问笔录,审查相关税费,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

如有查封情形,需权利人到法院主张权利,解封后再办理。

如缺少中间权利人的,需在门户网站公告30日后,按上述办法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

主要依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房产在第一次转移登记后再次或多次转移登记,土地已预区分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要求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的情况。

建议:可以办理。

需查清历次房产登记档案,理清产权交易和房产变化脉络,历次权利人全部到场签字并作询问笔录,审查相关税费,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

如有查封情形,需权利人到法院主张权利,解封后再办理。

如缺少中间权利人的,需在门户网站公告30天后,按上述办法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

房产属房改房或集资建房的,需查看出让金缴纳情况,收回协议和出让合同。

(最好能查到当地政府关于房改房的处置意见,即政策性文件。

)3.房产在第一次转移登记后再次或多次转移登记,土地未办理预区分的,要求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的情况。

建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出让土地、土地用途没改变,取得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条件。

需查清历次房产登记档案,理清产权交易和房产变化脉络,历次权利人全部到场签字,并作询问笔录,审查相关税费,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

同时,在网站发布“土地已转移情况”的公告,如有查封情形,需权利人到法院主张权利,解封后再办理。

如缺少中间权利人的,需在门户网站公告30日后,按上述办法直接办理到现房产权利人名下。

不动产权证只记录房产信息。

原土地证信息写在“权利其它状况”栏中,并注明“土地未分摊”字样。

受理业务部发函给开发公司,督促尽快办理预区分登记,随即通过OA抄报土地利用处(科)(有的地方叫地租处),由土地利用处(科)审查该宗地批后监管情况,15日内反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

(备注:此办法需要局内部协调有关业务[处]科室共同参与)如土地用途改变,需开发商到土地利用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

如土地利用处(科)发现该宗地有违反合同、擅自提高容积率等事项的,应及时采取制约措施。

4.房产已办理第一次转移登记,出让土地未分摊,要求单独作房产抵押的情况。

建议:可以办理。

单独房产抵押,房产证“不变不换”,可以只办理房产抵押。

但应告知抵押权人可能存在的隐患。

如单方产要转移需要告知权利人不可转移。

抵押登记时还需提供大土地证的复印件,抵押权人书面说明“已知晓土地未分摊”。

并在房产证记事栏中记明不动产单元号。

(备注:此办法要与事先协调告知房产公司以及相关金融单位)5.房产已办理第一次转移登记,划拨土地未分摊,要求单独作房产抵押的情况。

建议:可以办理。

单独房产抵押,房产证“不变不换”,可以只办理房产抵押,但登记人员应告知抵押权人可能存在的隐患。

抵押登记时需提供大土地证的复印件,抵押权人书面说明“已知晓宗地为划拨土地和土地未分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书面承诺“实现抵押权时,首先补交土地价款”。

并在房产证记事栏中记明不动产单元号。

(备注:这是山东的做法,值得商榷,应该说是存在瑕疵和风险的。

)6.房产已抵押,要求办理土地抵押(独用宗)的情况。

建议:可以单独办理土地抵押(抵押期限不超过房产抵押期限)。

但房产未抵押的,要求房地一致办理。

7.土地已抵押,要求办理房产登记并抵押(独用宗)的情况。

建议:需抵押权人同意,收回并注销土地证和他项权利证,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8.房产、土地以前分开抵押的,解押时分开解还是一块解的问题。

建议:以前分开做抵押的,解押时应分开解。

(但是否应该规定,如果解压后还需再抵押时是否必须房地一并抵押?)9.开发商用多幢房产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现想解除其中一幢,能否办理。

建议:这种情况需要看当时抵押是否分幢抵押,如果是分幢抵押可以解除其中一条记录,没有分开抵押的话,需要开发商解除全部的抵押,重新抵押。

不解除抵押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不需要先解除抵押再办理。

10.开发商用几幢房子中未出售的房产(其中一部分已出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能否办理建议:可以办理,需要除去其中已经出售的一部分11.宅基地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能否办理不动产权证?建议:不能办理。

必须能找到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12.宅基地没有房产证,能否直接办理土地证转移登记?建议:不能办理。

只有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方可转移。

13.土地大证挂接问题建议:对于没有小土地证的,办理业务前需要进行土地分摊,确保房产证与土地证保持权利一致,然后办理业务。

如果强制挂接大证,会导致权利不一致,出现以下问题:1、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如果挂接大土地证,大土地证会被查封、抵押,会影响该宗地上的其它不动产办理业务。

2、挂接土地大证,做完第一次转移后土地大证信息会进入历史,影响后续业务办理,下次再做业务时需要从历史表中把原来的土地大证信息进行恢复。

3、对于储藏室、车库等,是否挂接大证?如果主辅都挂土地大证,会导致证书的土地面积累加。

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应该如下:日照现在已经不做土地的分摊,经与局方协商,按照以下方法处理:(1)已经有小土地证或是分割证明的需要挂接对应的小土地证或分割证明。

(2)没有小土地证或是分割证明的不要挂接土地证书,直接挂在宗地上。

(这就是我的观点之一,也就是原来有的沿用,没有的直接挂大宗地)14.自然人之间的担保抵押能否办理的问题。

建议:房地可以办理。

单独以土地抵押的不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均未对抵押权人的范围进行限制实施细则中第八十一条【抵押登记提交材料】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债权合同。

15.房产已办理第一次转移登记,土地未预区分,需不需要收回原土地证,土地证能不能再做剩余部分抵押的问题。

建议:需收回原土地证,在记事栏注明相关事宜,如不能收回,需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内容注明“土地已转移情况”。

土地证不能再做抵押登记。

16.房屋权利性质是房改房,走转移登记,那么房屋性质会发生改变吗?所有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类型都是划拨,而且,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的在出售给另一个人时,在办理另一个人新土地证时都必须依照当地政府规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补交后土地的使用权类型自然就变为了出让性质,这是房产的性质应变为商品房。

17.宅基地土地证已经办理完过户,新土地证还未发放,能否办理房产过户?建议:不能办理。

土地已经确权。

不能办理转移。

国家会统一确权房产,直接办理不动产证。

18.房地产开发商委托办理业主不动产证,土地证房产证都没有的情况下做转移登记。

小区比较老,没有办理出土地证和房产证。

建议:可以先做房地产商的首次登记,不出证书,然后再做转移登记。

19.7个土地证要办成一个不动产证书,土地未分摊,权利人不变建议:能办理。

必须材料齐全,先土地注销,然后进行首次登记土地证的权利人都是同一人,仅仅是将7个土地证合起来,不涉及土地的转移,抵押,查封等业务。

20.7个土地证,上面有抵押信息,现局方要求7个证再有抵押的状态下合成一个土地证,然后再走抵押变更流程,问是否可以办理?(上面还有房产信息)建议:能办理。

必须材料齐全,先土地注销,然后进行首次登记,确认没有进行任何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土地证的权利人都是同一人,仅仅是将7个土地证合起来,不涉及土地的转移,抵押,查封等业务21.房产做过预告登记,现在要做转移登记,买卖双方不变,业务人员想直接做转移业务;建议:不能办理。

房产做过预告登记,数据是有预告状态的,会有一条实测数据和一条预测数据,如果不做预转现业务,有可能会出现一个房产证可以做两次业务的情况。

22.一宗地占多个地籍子区,地籍子区代码无法选择不动产暂行条例有一条说明跨子区相关业务处理,由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登记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子区代码定主要子区区域(或由局方定)23.办理抵押登记或转移登记,土地证跟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不一致如何办理?土地存在多用途情况,按实际的填写即可。

24.只有土地批复,但未发土地证,有房产证,如何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业务土地批复相当于土地登记证书,配号过程可以不勾选土地证。

办理登记需要在审批意见中备注说明该情况25.小区已经发房产证,土地总证被法院查封(查封时已经告知法院部分房产已经卖给有关业主)能否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已查封不能进行转移登记,如果进行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是可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6.开发商开发的小区已颁发总的土地使用证,但业主只颁发了房产证,没有颁发分摊后的土地使用证,小区内业主房屋发生转移应如何办理?对于已建设完毕的小区土地总面积不再分摊,在新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只标注好房屋发生转移业主的具体位置。

原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土地证书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回,七日内拒不交回的依法公告注销,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对于未完全建成的小区,土地总证书暂不收回,等全部竣工后,开发商将土地总证书连同楼盘信息表一并交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摊时按照楼座基地面积分摊,基底面积以阳台外1.5米为界。

27.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部分公房出售(划拨土地上建住宅)等是否可以出售对于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部分公房出售(划拨土地上建住宅)等,按照成交价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办理过户,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划拨土地协议出让方式,但不签到出让合同和网上审批,按现行基准地价的70%缴纳出让金后予以登记。

28.双用途的怎么办理一宗土地上同时存在商业与住宅用途的宗地,对于两种用途界限清晰的,按实际用途进行划分后再进行登记;无法分清界限的,如一层是商铺,二层以上是住宅的,对于住宅不再分摊,商业要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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