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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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X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

结合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地区区分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调整X 镇畜禽养殖家产布局,加速推动畜牧业转型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本着求真求实的原则,兼备保护与发展,联合X 镇实质状况,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

一、基来源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联合的原则;(二)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原则;(三)坚持保护民众合法权益,改良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四)坚持考虑现状、尊敬事实、突出要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五)坚持切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六)坚持切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整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区分种类(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依照法律、法例、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的地区,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依照法律、法例、行政规章等规定,在必定地区内限制畜禽养殖数目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地区。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之外地区,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三、畜禽养殖区分类区分范围(一)禁养区1.X 河:起点, X;止点, X。

离河岸 200 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2.X 河:起点, X;止点, X。

离河岸 200 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3.X 河:起点, X;止点, X。

离河岸 200 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4.库塘地区区分:(1)X 村 X 水库: 200 米之内为禁养区。

(2)X 村 X 坎水库: 200 米之内为禁养区。

(3)X 村高炉沟水库: 200 米之内为禁养区。

5.X 居民区区分XX村 X 及规划区 200 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二)限养区1.X 河:起点,X;止点,X。

离河岸 200 米-X 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2.X 河:起点,X;止点,X。

离河岸 200 米-X 米范围内为限养区。

3.X 河:起点,X;止点,X。

2024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

2024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

2024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____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畜禽养殖业是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粮食供给和农产品市场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长期的发展中,由于规模扩大和管理不善等原因,畜禽养殖业也带来了环境污染、水资源浪费和畜禽疫病传播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

为了解决畜禽养殖业的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合理划分畜禽养殖区域,统筹考虑环境、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因素,采取科学且可操作的措施,确保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环保、可持续和效益。

因此,制定____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对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转型升级,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促进畜禽养殖的规模调整和优化布局,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保水平和经济效益。

2. 原则(1)科学性:依据环境、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因素,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和决策模型,确保划分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可行性: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产业发展需求,确保划分方案能够落地实施。

(3)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地开展工作,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划分结果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

(4)环保导向: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创新引领:鼓励创新技术应用,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三、工作内容1. 制定划分标准和评估指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养殖现状和政策规定,制定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标准和评估指标。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环境容量、畜禽养殖规模、设施条件、技术水平、饲料供应等因素。

2. 评估畜禽养殖现状和需求对全国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现状和需求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各地的畜禽养殖规模、结构和特点,掌握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为划分畜禽养殖区域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长寿府办发〔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畜牧业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6〕214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已经区政府1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2日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方案为促进我区畜禽产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切实解决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我区生态红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分区管理,着力推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养殖,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原则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疏堵结合、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具体如下:(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二)坚持种养结合、生态养殖的原则;(三)坚持畜禽养殖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总量控制、分区管理的原则;(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近年来,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为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促进我区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畜禽养殖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低,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区域农村的污染源之一,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x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1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省〔x〕131号)和《x省农业委员会、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x农牧〔x〕3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x及x届x、x、x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城区建设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建立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生态畜禽养殖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为建设幸福美丽x提供坚强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四)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1、统筹考虑近期、中长期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它环境功能,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原则。

2、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态特征与环境资源、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的原则。

3、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根据不同养殖区的养殖规定逐步开展整治工作,达到规模适度、环保达标的原则。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提供人们丰富的畜禽产品的重要来源。

然而,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环境污染和动物疫病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区域,有效避免环境污染,控制动物疫病传播,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合理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保护环境,控制疫病传播,提高养殖效率。

2. 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调查和评估结果进行划分,保证划分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公平性原则:保证不同养殖户之间的公平竞争,避免大户压迫小户。

(3)可行性原则:考虑到现有的基础设施、资源条件等,制定的划分方案应具有可行性。

三、工作步骤第一步:收集相关信息1. 确定划分范围:确定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具体范围,包括行政区划、土地利用现状等信息。

2. 收集相关数据:收集与畜禽养殖相关的数据,包括养殖户数量、畜禽种类、养殖规模等。

第二步:科学评估1. 环境评估:对划分区域进行环境评估,包括土壤质量、水源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评估,确定适宜养殖的区域。

2. 疫病评估:对划分区域进行疫病评估,包括疫情调查、病原携带者监测等,确定病害风险较低的区域。

第三步:划分养殖区域1. 初步划分:根据环境评估和疫病评估的结果,初步划分出适宜养殖的区域和不适宜养殖的区域。

2. 因素考虑:综合考虑交通便利性、供水供电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进一步细化划分的区域。

3. 划定限制区域:根据环境评估的结果,划定一些区域为限制区域,例如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展养殖活动。

第四步:公示和听证1. 公示:对划分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公告、媒体宣传等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 听证:组织听证会,听取养殖户、农民代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听证结果调整划分方案。

第五步:完善管理措施1. 制定规范:制定相应的养殖管理规范,明确养殖户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养殖场的管理和监管。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最新)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最新)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调整X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畜牧业提档升级转型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X区实际情况,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四)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六)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划分类型(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标准1.规模养殖场(小区)年出栏量:生猪500头及以上,肉牛100头及以上,肉羊300只及以上;肉鸡3.5万羽及以上;肉鸭3万羽及以上;肉鹅1万羽及以上。

存栏量:奶牛100头及以上;蛋鸡2.5万羽及以上;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2.养殖专业户年出栏量:50头≤生猪<500头;10头≤肉牛<100头;150只≤肉羊<300只;X羽≤肉鸡<3.5万羽;X羽≤肉鸭<3万羽;1000羽≤肉鹅<1万羽。

存栏量:5头≤奶牛<100头;500羽≤蛋鸡<2.5万羽;40只≤能繁母兔<400只。

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三、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一)禁养区1.X区X渠X饮用水水源地、X饮用水水源地和双溪水库备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石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县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二、适用对象本区域划分及方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公司、户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三、养殖区域划分一禁止养殖畜禽区域简称禁养区1.县城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居民点及规划控制用地区域.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及控制用地区域.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4.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点上游陆域100米.5.县境内各风景名胜核心区、黄水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和月亮湖核心区;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核心保护区域.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二限制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限养区1.县城城市发展新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场镇建设新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3.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4.执行щ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以内的陆域.长江沿岸、县城上游、乡镇场镇上游等重要江河流域及主要支流的沿岸200米陆域.5.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风景区以外的其它规划风景区域;河嘴乡银杏塘、三河乡万寿寨、南宾镇三教寺外围保护地带.三适宜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适养区除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四、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采取关闭、搬迁、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分期分批,稳步推进,力争通过五年时间,逐步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布局.注重养殖业与林业、种植业的有机结合,消纳畜禽粪污,促进畜禽养殖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可持续性发展.二阶段性工作任务1.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石柱县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争取在3月底通过市级批复.坚持“种养结合、林下养殖、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理念.县规划、建设、市政、农委、畜牧、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各施其责,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以产业项目、政策扶持等形式,鼓励建设粪污治理设施设备配套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引导畜禽散养农户自觉处理粪污的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2.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在制定畜禽发展规划和布局规模养殖场户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和场镇建设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自然风景名胜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的.3.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1畜禽禁养区分年度分批综合整治畜禽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充分调查、摸清底细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分类治理方案报批,并依法监督养殖场户限期关闭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且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适当推迟关闭或搬迁时限.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安排如下:①2010年至2011年,在南宾镇的县城主城区已建成的各街道、居委、社区和行政村居民点;建制镇场镇建成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②2012年,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西沱供水水源,沿途陆岸100米保护区域.③2013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黄水水库的二级坝、三级坝水域,陆岸100米;万胜坝水库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月亮湖核心区、黄水饮用水源的保护区陆岸100米;各乡镇政府集中供水点陆域100米区域;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风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保护区.2畜禽限养区综合整治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限制,规模养殖场户公司要自觉逐年减少养殖量、关闭或搬迁养殖场;限养区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公司不给予项目补助和投入.在2007年本规定备案以前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须限期采取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或达标排放要求的,限期关闭.3畜禽适养区综合整治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号.如果是新申报或拟开工的国家和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在时间容许的情况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不得备案,未取得备案的不得享受国家项目补贴,如果因项目申报时间关系,事后必须补齐和完善上述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自觉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设施设备,做到畜禽养殖污染达标排放,有效减少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适养区的规模养殖场户利用各种渠道投资处理畜禽粪污、畜禽粪便开发利用及发展生态循环经济.三工作责任1.县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适宜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2.县环保局:负责县城、乡镇场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和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3.县市政园林局:负责依法对县城主城区建成区和规划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落实重庆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牵头实施县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和搬迁工作.4.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负责筹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必需的专项经费.5.县法制办:负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6.县国土、规划、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规模场户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四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城市环境质量,而且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自己职责,把贯彻落实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加大力度,广泛宣传.各乡镇要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良好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理念深入人心.特别要做好关闭、搬迁对象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3.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农委畜牧兽医局、县环保局、县市政局、县规划局要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临时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乡镇要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执行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县环保局要及时向县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5.强化年度目标考核.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执行情况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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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县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对象
本区域划分及方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公司、户)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三、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畜禽区域(简称禁养区)
1.县城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居民点及规划控制用地区域。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及控制用地区域。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点上游陆域100米。

5.县境内各风景名胜核心区、黄水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和月亮湖核心区;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核心保护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制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限养区)
1.县城城市发展新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场镇建设新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3.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4.执行щ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以内的陆域。

长江沿岸、县城上游、乡镇场镇上游等重要江河流域及主要支流的沿岸200米陆域。

5.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风景区以外的其它规划风景区域;河嘴乡银杏塘、三河乡万寿寨、南宾镇三教寺外围保护地带。

(三)适宜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适养区)
除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四、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采取关闭、搬迁、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分期分批,稳步推进,力争通过五年时间,逐步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布局。

注重养殖业与林业、种植业的有机结合,消纳畜禽粪污,促进畜禽养殖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可持续性发展。

(二)阶段性工作任务
1.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石柱县现代畜牧业发展规划》争取在3月底通过市级批复。

坚持“种养结合、林下养殖、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理念。

县规划、建设、市政、农委、畜牧、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各施其责,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以产业项目、政策扶持等形式,鼓励建设粪污治理设施设备配套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
引导畜禽散养农户自觉处理粪污的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

2.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在制定畜禽发展规划和布局规模养殖场户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和场镇建设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自然风景名胜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的。

3.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
(1)畜禽禁养区分年度分批综合整治
畜禽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户,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在充分调查、摸清底细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分类治理方案报批,并依法监督养殖场户限期关闭或搬迁,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

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且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情况下,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

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以适当推迟关闭或搬迁时限。

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安排如下:
①2010年至2011年,在南宾镇的县城主城区已建成的各街道、居委、社区和行政村居民点;建制镇场镇建成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②2012年,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西沱供水水源,沿途陆岸100米保护区域。

③2013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

黄水水库的二级坝、三级坝水域,陆岸100米;万胜坝水库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月亮湖核心区、黄水饮用水源的保护区陆岸100米;各乡镇政府集中供水点陆域100米区域;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风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保护区。

(2)畜禽限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限制,规模养殖场户(公司)要自觉逐年减少养殖量、关闭或搬迁养殖场;限养区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公司)不给予项目补助和投入。

在2007年本规定备案以前已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须限期采取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臵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

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或达标排放要求的,限期关闭。

(3)畜禽适养区综合整治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号。

如果是新申报或拟开工的国家和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在时间容许的情况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复不得备案,未取得备案的不得享受国家项目补贴,如果因项目申报时间关系,事后必须补齐和完善上述手续。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原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自觉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设施设备,做到畜禽养殖污染达标排放,有效减少畜禽养殖面源污染。

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适养区的规模养殖场户利用各种渠道投资处理畜禽粪污、畜禽粪便开发利用及发展生态循环经济。

(三)工作责任
1.县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适宜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2.县环保局:负责县城、乡镇场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和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

3.县市政园林局:负责依法对县城主城区建成区和规划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落实《重庆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牵头实施县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和搬迁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负责筹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必需的专项经费。

5.县法制办:负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

6.县国土、规划、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规模场户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城市环境质量,而且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自己职责,把贯彻落实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各乡镇要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良好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理念深入人心。

特别要做好关闭、搬迁对象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

3.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农委(畜牧兽医局)、县环保局、县市政局、县规划局要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临时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乡镇要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执行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

县环保局要及时向县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5.强化年度目标考核。

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执行情况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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