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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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20_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篇汇总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20_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篇汇总

在这个日益前进的社会中,国家要根据时代要求不断加强对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监管工作,目前实行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就是国家对于这一领域关注度不断增加的体现,新制度的实行,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很多方面都有了改变。

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供大家参考选择。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20_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施行。

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制度》在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今年2月份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近期又先后印发了国有林场和苗圃、测绘事业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9类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以下简称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我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包括《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测绘事业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单位、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核算基础,2017年10月,我部印发了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会计制度》。

为了确保执行现行各类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顺利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亟需对新旧制度衔接做出规定。

此外,《政府会计制度》是按照统一性原则、在有机归并现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9项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础上形成的,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未完全体现在《政府会计制度》中。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第二十三条有价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第四章负债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第五章净资产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第六章收入第三十四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第三十五条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第三十七条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第七章支出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第八章会计科目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第四十三条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第四十四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机关可按季或月结算,行政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第103号科目有价证券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第104号科目暂付款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第105号科目库存材料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第106号科目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二、负债类第201号科目应缴预算款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第202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第203号科目暂存款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三、净资产类第301号科目固定基金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第303号科目结余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3.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四、收入类第401号科目拨入经费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第404号科目预算外资金收入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2.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导语: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下面是收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5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5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预算是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支出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

预算年度自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四条我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

具有下列职权:(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二)组织实施已经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五)定期向单位主要领导、党工委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单位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八条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总貌;(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三)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背景介绍行政事业单位是政府主导、服务社会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其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非常重要。

最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而得以发布实施的。

二、会计核算最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核算规则。

其中,会计主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经费单位等;会计基本原则为权责一致性、成本核算和收入确认;会计核算规则包括账簿设置、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

三、会计报表最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和披露要求。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等。

其中,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是会计报表的基本内容,用于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财务管理最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财务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包括资金的管理、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的监督和审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等方面。

通过制定明确的制度和规范的操作程序,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五、附则最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包括了一些附则。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该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具有强制性。

同时,还对会计制度的修订和变更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总结最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了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对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安全、提升工作效率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应密切关注最新会计制度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运行的效果。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法规汇总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法规汇总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法规汇总本文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法规目录,一是收录了最近出台的相关财务会计法规,如政府会计准则、编制内控报告等法规;二是具有很强代表性的财务会计法规,能够满足基层财务会计人员工作需要;三是使用频率比较高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相关财务会计法规。

本文以长春市目前现行法规为基础,国家、省已经发布的,以长春市转发为主。

国家已经发布,比如最新培训费、会议费管理办法,长春市尚未发布,则未收录,仍执行长春市现行培训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

关于法规的分类体系上,分为综合类(1-28)、准则类(29-46)、预算类(47-61)、支出类(62-91)、资产类(92-99)、其他类(100-114)。

各单位适用的法规分类建议可以自行设置,比如可以按照预算类、资产类、政府采购类、收入支出类、工程项目类、合同管理类。

比如:1、关于预算业务控制的法律法规:(来源于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王炳权处长内控课件)《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收支业务控制的法律法规:《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法》、《票据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3、关于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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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规章梳理汇总

行政单位会计规章梳理汇总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笫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笫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笫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笫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笫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笫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笫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笫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笫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笫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讨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笫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 引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活动、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2. 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与相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密切相关。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对影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主要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

同时,我们将探讨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影响和要求。

3. 会计核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核心。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以下内容: - 3.1 会计核算基本原理:包括会计平衡原则、会计货币计量和会计时间界限等; - 3.2 会计核算科目设置与分类:介绍会计科目设置的基本原则以及常见的会计科目分类; - 3.3 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详细讲解会计凭证的填制规范和审核程序; - 3.4 会计账簿的建立与管理:包括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等账簿的建立和管理流程。

4. 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以下内容: - 4.1 财务报告的内容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的内容要求; - 4.2 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讲解财务报告的编制流程和审核程序; - 4.3 财务报告的使用与披露:探讨财务报告的使用范围和披露要求。

5. 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以下内容: - 5.1 预算的编制与执行:介绍预算编制的基本流程和执行的要求; - 5.2 预算控制与监督:探讨预算控制与监督的措施和方法; - 5.3预算决算与绩效评价:讲解预算决算和绩效评价的程序和指标。

6. 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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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汇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汇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二、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7〕23号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8〕9号1998-01-19四、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1997-07-17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8号1996-10-22六、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财预字〔1997〕286号1997-05-28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 号2002-03-05八、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1998-08-21九、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7号1996-06-10十、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财预〔2006〕406号2006-08-17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对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安排的支出,应当编入基本支出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支出,应当编入项目支出预算。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要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统筹各类资金,兼顾单位支出需求和财力可能,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要逐步采用按具体因素逐项核定支出的方法,消除不合理的“财政支出基数”;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优先确保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切实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基本支出预算主要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类编制。

部门预算要从基层预算单位逐级编制,一般经过部门按照要求上报预算建议、财政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限额、部门在限额内细化编报预算、财政批复部门预算等四个阶段,遵循“二上二下”的基本规程十一、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8〕10号 1998-02-04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二、事业单位预算的核批;三、预算执行;四、预算调整;五、预算报表组成;六、预算报表报送时间。

十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8号1999-06-11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1〕93号 2001-11-15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将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

二是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提高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

同时,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支出标准,并按标准足额供给经费。

三是要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281号2000-02-12十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 1999-06-14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含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十六、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8〕164号1998-12-27 于2011年2月21日废止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02-06-29十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2004-01-01十九、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21号 2001-02-28二十、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2003-01-01二十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 1997-10-21二十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1999-04-16二十三、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 2001-07-27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表(略)二十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2〕39 号 2002-06-06二十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 号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适用本规定。

2002年1月4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2]1号)同时废止二十六、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 号2002-06-28改革的配套措施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对我国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搞好这项改革,需要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一)修订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要研究制定《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规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中国二十八、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2004-07-23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

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执行,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其中,审批行政许可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要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机构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产收入流失。

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增加政府非税收入。

二十九、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 2002-09-24 三十、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 号2003-12-10三十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2号1999-09-07一、住房基金的会计核算(一)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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