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人承诺“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
若与实际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2、本人如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需由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并盖章“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复核事项告知1、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
2、对象范围:2018年9月30日之前已批准享受帮困补助的人员。
3、截至时间:2019年1月31日。
4、具体手续:(1)领取《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复核事项告知》;(2)填写《复核表》中“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3)《复核表》申报。
5、《复核表》填写说明:(1)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需填写“办理退休(职)单位信息”栏(没有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无需填写);(2)养老待遇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需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信息”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无需填写);(3)本人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的:需由养老待遇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6、申报要求:(1)2018年10月起养老待遇证明:网上查询的,请下载并打印;提供领取卡折(含金融机构依据)的,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的,本人填妥《复核表》后,请养老收入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并盖章。
(2)复印件请签名(原件审核后退回);(3)《复核表》填写妥当后在承诺人处签名;(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注意事项:(1)复核不通过的,暂停或取消发放帮困补助待遇;(2)超过截至时间申报的,从复核通过之月起计发帮困补助待遇;(3)享受帮困补助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有效信息。
对于伪造证据、提供不真实信息产生冒领、多领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1月7日。
支边人员的退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支边人员的退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编辑同志:我是1953年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支援边疆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这些年来我从没有享受到支边的相关待遇。
我想问问支边人员有什么待遇,请回复。
退休干部孙交谦孙交谦同志:关于支边人员待遇的问题,自治区曾于1995年和1998年先后出台文件,作出对支援边疆来内蒙古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增加10%退休费的规定。
2006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时,对退休费的计算办法也作了调整,包括上述两个文件在内的8个增加退休费待遇的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那么,2006年7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就不再享受支边知识分子的相关待遇,但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执行,具体文件内容摘登如下: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修订加发支边知识分子退休费规定的通知》(内人险字〔1995〕8号)规定,经国家分配、组织调动或人才交流等方式从区外来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支边中高级知识分子,在我区的工作年限满1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后加发10%退休费:(1)来我区时已有1966年底以前的中专以上学历,1967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1995年5月底以前来我区工作,来时已有助理工程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且退休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老知青——被人们遗忘的芳草地上个世纪五十年的“支边支内”,六十年代的“上山下乡”,让我国城市无数的热血青年享受着美好的光荣称号,他们是听毛主席的话,跟共产党走的坚强卫士,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排头兵,是响应党的号召,到最艰苦的地方炼红心的积极分子。
他们来到遥远的地方,魂牵梦萦着爹娘,白手起家做自己从来没有做过的事。
他们在最艰苦的地方,与“天斗极乐无穷,与地斗极乐无穷”。
他们在“抢晴天,干雨天,毛风细雨是好天;夜里当白天,白天一天当两天”的口号声中,将青春无私地贡献给了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随着岁月的流逝,他们老了,许多人已经离别了人世。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全新

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基本情况(本人填写)姓名性别电话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编户籍或居住证地址办理退休(职)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1、党政机关()2、事业单位()单位地址3、企业() 4、其它()养老金收入发放单位信息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编所在省市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年月养老总收入为元。
其中:(项目)元;(项目)元;(项目)元;(项目)元;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月养老收入为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一月份收入。
复核意见经复核:□符合政策规定,2018年月养老收入为元;□不符合政策规定:□未申报,暂停发放;□不属于范围,取消发放;□其他,取消发放。
经办人:年月日负责人:复核部门(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人承诺“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
若与实际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2、本人如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需由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并盖章“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复核事项告知1、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
2、对象范围:2018年9月30日之前已批准享受帮困补助的人员。
3、截至时间:2019年1月31日。
4、具体手续:(1)领取《2018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复核事项告知》;(2)填写《复核表》中“基本情况(本人填写)”栏;(3)《复核表》申报。
5、《复核表》填写说明:(1)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需填写“办理退休(职)单位信息”栏(没有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无需填写);(2)养老待遇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需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信息”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无需填写);(3)本人无法提供养老收入依据的:需由养老待遇发放部门(单位)填写“养老收入发放单位证明”栏。
2020年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基 姓名
性别
本
户籍地址
本市户籍
情
人员 联系地址
况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居住证 人员 有效期限
养老收入证明 1、网上查询凭证( ) 2、存折或金融机构凭证( ) 3、单位证明( )
单位名称
经复核:
单位地址 养
联系电话 老
本人承诺申报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等真实有效。若与实际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
邮编
收
2020 年 10 月至 12 月中任一月份收入情况:
入
发
年 月养老收入为
元
放
其中
(项目)
元;
单
位
(项目)
元;
证
(项目)
元;
明
(项目)
元。
符合政策规定,2020 年月养老收入为
复 不符合政策规定,取消发放; 未申报的,暂停发放。
核
元;
意
经办人:
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复核部门(盖章)
年月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位(盖章) 年月日
上海市居民医保政策

上海市居民医保政策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1.以下对象不属于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保、小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以及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沪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尚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持有《B类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除外)、异地安置回沪定居,享受当地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老干部。
已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不再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2.除上述对象上述对象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体包括: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目前仍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外读书的学生;本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且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袋袋户口”人员;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征地养老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城镇高龄老人和城镇重残人员。
⑵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①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其中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女婿)”的婚前子女或离异后归其抚养的子女;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或国外就读的学生;辅读学校的在册、在籍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至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包括20周岁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在本市就读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
取得本市户籍的事实抚养、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儿童以及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借读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②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包括持《B类居住证》人员子女)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③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项目名称: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含上山下乡知青)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二、政策依据: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3.《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家庭[2015]1号)。
三、受理条件: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声明;(5)退休证明材料;(6)由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属于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7)由原籍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五、办理程序:1.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规定的申请材料。
2.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嘉民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现将《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3年12月28日嘉定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规范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3〕17号),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根据社会救助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和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开展社会救助和保障基本生活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社会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编报及区与镇(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镇”)财力结算资金分配、上解方案,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将区民政局确定的资金分配、上解方案下达至各镇。
各镇财政部门负责将收到的区级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纳入本镇财政预算。
第四条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及时有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政策确定社会救助和其他项目。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沪医保[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04]1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沪府办〔2004〕5号),为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民政局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意见》(沪府办〔2004〕5号),为切实做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实施工作,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现阶段,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适用于按国家和本市政策、经政府动员支援外省市建设在外省市单位工作现退休回沪定居、已取得本市户籍并由市总工会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
二、参加登记(一)上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街道(镇)市民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有关医疗互助帮困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申请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二)办理申请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人员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出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及外地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
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应当为符合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条件的对象及时办理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登记手续。
三、个人缴费(一)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应当在每一年度的首月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向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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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性别家庭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现户籍地址
原户籍迁出地址
户籍迁原户籍迁出时间年月日年月入时间
1、支内( )
2、支疆:兵团( ) 自治区( ) 类
3、上山下乡知青( ) 别支援外地何单位
4、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 ) (?)
5、外省市籍配偶( )
6、其他( )
医疗支援外地时间年月日有( ) 无( ) 保障
退休退休
(职) (职) 退休(职)单位元/月
证号费退休(职)单位地址省市(县) 路号邮编退发放部门(?) 1、社保( ) 2、单位( ) 3、其他( ) 休
)发放部门名称邮编职
)发放部门地址联系电话费
申请内容(?) 1、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 ) 2、分档帮困补助( ) 本人以上申请内容、证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同意停止帮困补助。
申请人: 年月日
拟同意: 经复核同意: 受复
1、列入生活补助每月元及节日1、自年月起列入生活补助每月理核
补助范围。
元及节日补助。
部部
2、享受分档帮困补助,每月元。
2、自年月起发放分档帮困补门门助,每月元。
意意
盖章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见见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