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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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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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又称无认识过失。

刑事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怎样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小编在此文中对疏忽大意的过失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因为行为人没有预见危害结果,故其实施行为时不可能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不过,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一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从司法实践来看,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过失,并不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

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行为人并没有疏忽大意,但又确实没有预见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此,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预见)与应当预见的内容(应当预见什么)。

▲1.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

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

刑法真题名词解释

刑法真题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经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导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举动犯:又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是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假想避险:危险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却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施所谓的紧急避险。

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误以为存在对合法利益的危险,而实行所谓避险行为以至发生对第三者损害的行为。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死缓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处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刑法名词解释17道

刑法名词解释17道

名词解释17道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来说,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3、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司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素的有机统一。

6、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7、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8、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9、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10、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3、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14、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

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15、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疏忽大意的过失名词解释

疏忽大意的过失名词解释

疏忽大意的过失名词解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因为粗心大意或者疏忽而导致的错误或事故。

这种过失通常是因为某个人没有认真细致地完成他们应该做的事情,或者没有意识到某个问题的重要性。

疏忽大意的过失可能会造成各种后果,从轻微的错误和烦恼到严重的事故和伤害。

例如,一个医生如果没有仔细地查看患者的病历,可能会给他错误的药物或治疗方案,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甚至危及生命。

同样,一个工人如果没有按照安全规定操作机器或设备,可能会导致事故和伤害。

为了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个人和组织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这包括提高意识和警觉性,确保遵守安全规定和程序,认真执行工作任务,并对错误和疏忽进行纠正和改进。

总之,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常见的错误和事故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采取措施预防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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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刑法学 名词解释12分

自学考试刑法学 名词解释12分

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12分刑法名词解释 3*4=12分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的关系。

2.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3.刑法的溯及力❤❤❤(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便没有溯及力。

4.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它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5.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6.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7.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9.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10.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11.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之罪的犯罪分子,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的特殊情形,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自考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自考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氏族:是由共同的祖先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团体,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

2.一般的社会调整:是以一定的社会规范(尤其是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文明社会的法律),经常地、普遍地处理类似事件。

3.国家意志:是通过政权而获得集中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授权立法:指有制定法律权力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的授权。

2.委任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3.准用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4.法律的适用: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5.司法解释: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7.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8.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1.有法必依:指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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