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论文文献综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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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论文文献综述文档On the principle of responsibility and punishment in joint crime编订:JinTai College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论文文献综述文档前言: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论文常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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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论文文献综述一、共同犯罪及其量刑原则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而又复杂的犯罪类型,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有待继续探讨的地方,国内外对该问题均有大量研究,如我国学者陈兴良在其《共同犯罪论》中对共同犯罪就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另外马克昌学者也在其主编的《刑法学》教材中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

综合各种研究观点来看,共同犯罪在认定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考虑:1、主体是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一般认为,在自然人共同犯罪中有以下几点应加以注意:(1)两个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迫使、诱使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或迫使、诱使、利用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超出相对刑事责任范围的危害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3)特殊身份主体构成的犯罪,非特殊身份主体可以以特定行为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如受贿罪中,无特殊身份的主体可以构成本罪的从犯。

2、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同一特定犯罪的行为,即无论各自具体行为的形式和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如何不同,但都是指向同一罪名,都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联系,彼此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过限在共同犯罪中,很多时候存在实⾏过限问题,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它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过限?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何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过限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过限的时候,要把实⾏过限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为加以区别。

所谓共同犯罪过程中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为,是指共同犯罪⼈共谋犯甲罪,但在实⾏甲罪的过程中⼜临时起意,共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罪虽然是超出了前罪共谋范围⽽形成的新罪,但却是各共同犯罪⼈共同实⾏的,因此不存在实⾏过限的问题。

但如果共同实⾏犯中的某⼀个实⾏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为,则应分别不同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

⼀是其他共同犯罪⼈对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根本不知情,这种情况就谈不上对该犯罪⾏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为属于实⾏过限。

⼆是其他共同犯罪⼈知情,这表明对该犯罪⾏为是容忍的,主观上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为有认识,尽管没有亲⾃实⾏,也应对该罪承担责任。

《刑法》第⼆⼗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实⾏过限只能由过限⾏为⼈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则不应为此负责。

因为每个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都是以他对所实施的犯罪具备故意为前提的,实⾏过限⾏为不包括在共同故意之内,所以某个或某些共同犯罪⼈的过限⾏为与其他共同犯罪⼈的⾏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没有使其他共同犯罪⼈对过限⾏为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和客观基础。

论共同犯罪论文

论共同犯罪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XX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目录一、论文正文 (1)(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1)(二)单位共同犯罪 (3)(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4)二、参考文献 (7)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摘要]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然而刑法理论界集中探讨实行过限的文字却很少,大部分论著对实行过限都是稍微提及或一笔带过,专门论述实行过限的论文更是屈指可数,这种对实行过限不够重视的状况与实行过限的重要性是不相匹配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疑难案件,因此亟需从刑法理论上加以研究。

文章以李×、王×盗窃案为例,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厘清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定方法司法实务中形形色色的共同犯罪案件,衍生出许多异常复杂的疑难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认定问题就是共同犯罪定罪量刑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难以解决的情况。

为此,笔者以一个案例分析为引子,从理论上出发,以司法实践应用为目的,浅谈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2010年6月5日晚,李×与王×共同商议去偷狗。

次日凌晨5点,由李×骑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王×前往××村。

出发前,李×看到王×口袋里带了一把小刀,他也没多问。

两人用事先泡了毒药的鸭屁股在××村毒倒了5条狗,并分别装在了两个袋子里,两人觉得运气好而且天还不是很亮,决定先把那5条狗藏在村头路边的草丛里再去相邻村子里多偷几条狗。

他们骑车很快来到相邻村,在黄×杰家们前看到拴着一条大黄狗。

两人向大黄狗扔去毒鸭屁股,大黄狗吞下后,摇摇晃晃走进门倒在了院子里。

这时候,已经早起在院子里做早饭的黄×杰就大喊:“有人偷狗啦,有人偷狗啦!”,李×等两人慌慌张张骑车就跑,黄×杰在后面紧紧追赶。

由于村里路窄且坑坑洼洼,摩托车骑得并不快,黄x杰就要追上来了。

2019年共同犯罪论文-精选word文档(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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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共同犯罪论文-精选word文档(10页)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共同犯罪论文篇一:刑法学年论文共同犯罪浅谈共同犯罪作者姓名:郝强专业班级:法学201X090203 指导老师:胡蓉摘要: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复杂的社会现象,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各种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犯罪形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只有一个犯罪人的犯罪,另外一种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犯罪人的犯罪。

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每个国家的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共同犯罪也有不同的种类,在不同的种类下的共同犯罪,各犯罪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应受到的处罚也是不同的。

由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规定的不完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均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共同犯罪种类处罚原则On joint crimesAbsrtact: Crime is a kind of objective existence of the complex phenomenon , form varied , all sorts of crimes present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From the point of crime subject, there are two types of crime types.One is the crime that there is one crime subject, another is two or more than two crime subjects . Joint crimes are a kind of complex crime patterns, the criminal law of each country on the joint crimes are not identical, joint crimes also have different kinds, and there are also different thatthe offenders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should be punished in different kinds of joint crimes. Due to the criminal law is not perfect, some problems on joint crimes appeared 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also need to be further perfect.Key words : joint crimes ,types ,the principle of the punishment目录第1章前言 (4)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4)第2章共同犯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及特征 (5)2.1共同犯罪的定义................................................................... . (5)2.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 (5)第3章共同犯罪中有关共有关系的学说 (7)3.1犯罪共同说 (7)3.2行为共同说 (7)3.3共同意思主体说................................................................... . (8)第4章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 (9)4.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 (9)4.1.1我国的规定 .................................................................. .. (9)4.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 (9)第5章共同犯罪的形式 (11)5.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 115.2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 (12)5.3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12)5.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12)第6章共同犯罪的责任和处罚原则 (14)6.1主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 146.2从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 146.3胁从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15)6.4教唆犯的概念、特征及刑事责任 (15)第7章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 (18)7.1共同犯罪的中止................................................................... .. (18)7.2片面共犯的问题................................................................... .. (19)结论 (20)致谢 (21)第1章前言。

关于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以吴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为例

关于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以吴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为例

參QingHai's▲队—ProcuratorialH 海检察 Bimonthly关子共同犯罪屯实行过眼的认定—以吴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为例一、基本案情1999年6月27日,被告人吴某邦在西宁市大 通县元朔乡鲍东村“五月十三”花儿会上,与村民 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回家告之其兄吴某辉,吴某辉 听后,即叫吴某邦一同前往花儿会找刘某某理论,吴某邦在吴某辉不知情的情况F,从家中携带一 把镰刀跟随前往。

到达花儿会后,吴某辉见到正在 喝酒的席某云等人后,询问“刘某某是谁”,当席某 云回应“姓刘的阿门了”后,吴某辉即打了其一耳 光并转身就跑,被害人席某云及其同伴张某某、鲍 某等人起身追打吴某辉,吴某邦见状紧跟其后,用 镰刀对正与吴某辉撕打的席某云后颈部一刀,席 某云倒地后,张某某等人即围住吴某邦,吴某邦乱 挥镰刀,划伤张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席某 云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席某云系锐器造 成右颈部总动脉破裂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吴某邦、吴某辉潜逃至陕西省西安 市,2020年5月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 争议焦点本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被告人 吴某邦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争议,但对吴某辉的处理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辉不成立共同 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理由是,第一,两人当天前往 花儿会是为了寻找刘某某“理论”,而非事预谋故 意伤害席某云等人理论”亦不能推断为具有伤 害的故意,吴某辉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系两人计划 外的突发事件。

第二,吴某辉对吴某邦携带镰刀并 不知情,因此吴某邦持镰刀砍伤被害人的行为,超 出了其主观上只是想与吴某邦寻找刘某某“理论”的故意范围,主观上对被害人被伤害致死的危害 结果没有罪过,吴某邦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因此,应由吴某邦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吴某 辉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辉成立共同故 意伤害罪的共犯。

理由是,第一,两人有共谋,吴某 邦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回家告知吴某辉,吴某辉 生气即要找刘某某“理论”。

试论实行过限的认定

试论实行过限的认定
2.2 实行过限之构成
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犯实际上实施了两类行为:一是基本行为,即实行犯实施的属于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符合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过限行为,即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特定行为。基本行为和过限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主体殊异,但过限行为与基本行为在时空上具有密切的相关性。实行过限的构成是认定实行过限的前提,对实行过限的构成没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实行过限的认定必然沦为一句空话。
2 实行过限认定的理论探究
2.1 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准确认定实行过限的一个前提
共同犯罪和实行过限虽是两个问题,但实行过限附随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以共同犯罪为基础,因此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界定是研究实行过限认定问题的一个前提。过限行为是相对于实行行为而言的,而实行行为乃是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的共同故意范围内的行为,即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是实行过限中的“限”。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不当扩大和缩小都将影响实行过限的认定,确立共同犯罪成立的一个合理范围对实行过限的准确认定是必须的。
理论界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几种观点
(1)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实施了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换言之,在“行为”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前构成要件的、前法律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只要就实施前法律的、前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即可成立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从主观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所以不仅数人共犯一罪为共同犯罪,凡二人以上有共同行为而实施犯罪的皆为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关系是共同表现恶性的关系,而不是数人共犯一罪的关系。故共同犯罪不仅限于一个犯罪事实,凡在共同行为人之共同目的范围内的均可成立。因此,在不同构成要件上,亦可成立共同犯罪[16].行为共同说由新派所倡导,根据新派的基本立场,犯罪行为是社会人反社会性格的征表,易言之,表明行为人反社会性格的举动就是犯罪行为,所以只要客观行为相同,即使犯意有别,也能说明相同的反社会性格。因此,共同犯罪并非特定犯罪的共同,而是依共同行为实现各自的犯意。从行为共同说的立论依据以及它的具体含义,可知,行为共同说将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这有悖构成要件原理,过于扩大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收稿日期:20100609作者简介:王鹏祥(1972-),男,河南鲁山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王鹏祥(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要:实行过限是附随于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实行过限有其特定的认定标准,对实行过限行为,应当由实施过限行为的行为人单独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共同犯罪故意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3 0099-04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第1款将共同犯罪定义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由于共同犯罪是由多个行为人共同进行的,而每个人并不是都能在事先共谋的或是临时协议的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1∀,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实行过限问题。

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并无明文规定,但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对此均持认可态度。

一、实行过限的概念和特征实行过限,即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或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实行过限具有以下特征:(一)从实行过限发生的场合上看,实行过限具有附随性。

它是伴随着共同犯罪而发生的,它不可能脱离共同犯罪而单独存在,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共同谋议之罪的实施过程中。

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甲又对受害人实施了强奸,对此乙毫不知情,甲的行为就构成了实行过限。

若甲的强奸行为并未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就不存在所谓的实行过限问题。

但并不是所有与共同犯罪相伴发生的行为都是实行过限,例如,甲、乙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甲的行为又致受害人死亡,对此,甲并不必然构成实行过限,乙也可能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从实行过限的主体方面来看,实施过限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

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有实行犯的行为才存在过限的问题,而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并未参与实施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因此,不存在实行过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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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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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over limit of joint crime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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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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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读和参考了大量的国内外的文献资料和案例的情况
下笔者总结出,就目前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大的主流观点。

第一大观点是:陈兴良教授在《共同犯罪论》一书和在《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文章中,将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在对实行过限的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上,陈教授主张,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实行过限行为的热当然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行过限认定上,陈教授的观点虽然没有明确的指出,但是我们不难看出他采用的是针对共同犯罪的几种犯罪人进行分析,在区分共同实行犯与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的观点是
我们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根本不知情,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

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观上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尽管没有亲手实行,该犯罪行为就不是实行过限。

在组织犯认定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主张的是,看实行犯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了这个集团犯罪活动计划的范围,如果超出了就应当由这个成员单独负责,我们称之为实行过限。

在认定被教唆犯的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的观点是必须对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进行认真考察,确定被教唆的人是否超出了教唆的范围。

但是我们在确定教唆内容的时候又分为确定的教唆内容,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就比较容易来确定实行过限,但如果教唆犯的教唆内容概然的话,那么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确定被帮助犯的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的观点是看被帮助犯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帮助故意范围的其他犯罪,如果实施了的话,那么就认定为是实行过限,由被帮助的实行犯单独承担犯罪责任。

陈兴良教授的观点被很大部分的学者接受和发扬。

在目
前的刑法界关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定的理论界站有很大不一席地位。

影响了一大部分的思想,也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理论体
系,为我国的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定制度的研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和陈教授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和理论体系不同的就是采取主张统一一个标准来进行认定,虽然这种理论体系还不成熟,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建立在对前者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的,但是我们不得不说,这种体系和思想的出现是给刑法的建设和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贡献。

这种观点一般是被司法实践者持有和支持的。

在吕勇《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研究》中和在王欣元的《论实行过限的认定》中,分别对上述的观点进行了阐述和论证,最后虽然都是统一了一个认定的标准。

虽然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我们还是能总结的出,三位作者都是主张以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意图的范围来认定实行过限,在共同犯罪意图范围之内的是共同犯罪,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处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是过限行为,由实行犯单独承担。

其中吕勇主张,认为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是通过实质现象判断实行犯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内容,但在实践中发生的共同犯罪是非常复杂的,许多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实质现象来判断共同故意的内涵并非十分确定。

这大致可作两种划分,也既是确定故意和概括故意。

而王欣元除了主张以该行为是否违背其他共犯主观意
志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共犯过限。

由于共犯的主观意志一般是通过共同谋议的内容体现出来,同时,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身份、地位不同会导致其主观意志对整个共同犯罪所产生的影响不同,所以,对共犯主观意志的分析,应从共同谋议的内容以及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身份、地位两方面入手,而且二者不可偏废其一。

在仔细阅读了上述的文献资料后,笔者也总结出了自己的关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的观点。

所谓实行过限,笔者在综合了大部分学者的观点后得出,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了超出共同犯罪谋议的行为。

在实行过限认定标准的这个问题上,笔者也是同意并呼吁能够产生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无论是对我国刑法的建设还是对解决当前我们必须面对的有关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案件应如何认定上都是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在赵丰林和史宝伦的《共犯实过限的司法认定》中和吕勇《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研究》对陈兴良教授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了论证,三位学者认为,将实行过限的认定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不同情形来讨论,这无疑是符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理,目前的刑法学中,也的确存在相当多的必须进行实质考虑的现象。

但他们认为认定过限行为是存在统一的标准的。

在吕勇的文章里着这样的写到对过限行
为作出不同区分后,最终的判定标准就是判断实行犯实施的过限行为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按照陈教授的说法,在认定共同犯罪实行犯的过限行为时,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

这实际是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分析实行犯过限行为是否超出共谋。

再如,区别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的不同情形、要根据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故意。

对组织犯,其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预谋实施犯罪,如果犯罪集团的成员实行饿并非预谋的犯罪行为和作案计划,则单独实施该行为的成员就属于实行过限,应就此独立承担责任。

在看教唆犯,“实行犯的行为明显超出教唆范围”是实行的并非故意的具体化表述。

无论是组织成员预谋犯罪范围还是教唆犯罪范围,无疑都属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内容。

在明确自己观点并进行阐述的同时,笔者也注意了就共
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例如,在区分实行犯实行过限和临时起意,集团犯罪时候实行过限认定中的特殊情况,被帮助犯和被教唆犯实行过限认定的应该注意的情况,进一步的阐述和论证自己的观点,也希望能够尽最大的可能为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研究作出一定的贡献。

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是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难点问题
之一,而且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这直接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责
任认定的问题。

该论文就是使大家更深入的理解实行过限的概念及其特征,尤其是判断标准,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一点帮助,也希望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的道路上,做一点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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