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源管理程序
医院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院单位辐射安全,防止辐射事故发生,保护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单位内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设备、场所和活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成立辐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辐射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决策。
2. 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辐射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 各科室设立辐射安全员,负责本科室辐射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辐射安全管理制度1. 辐射防护设施建设(1)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符合要求的辐射防护设施,确保辐射防护效果。
(2)辐射防护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经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批。
2. 辐射源管理(1)医院应建立辐射源登记、使用、储存、转移、报废等管理制度。
(2)辐射源的使用者应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培训证书。
(3)辐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辐射安全。
3. 辐射防护培训(1)医院应定期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提高其辐射安全意识。
(2)新入职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 辐射监测与评价(1)医院应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2)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1)医院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程序。
(2)辐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6. 辐射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1)医院应定期对辐射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与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2)维护与检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五、监督检查1. 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辐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各科室辐射安全员应定期对本科室辐射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辐射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下载

辐射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下载第一章辐射源管理1. 辐射源的分类和管理1.1 根据辐射源的性质和用途,将辐射源分为天然辐射源和人工辐射源。
天然辐射源包括地壳放射性元素和宇宙射线等,人工辐射源包括核能、医疗设备等。
1.2 对于人工辐射源,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辐射源的种类、数量、使用单位、存放地点等信息。
1.3 对于具有一定放射性的辐射源,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封存,防止辐射泄漏。
2. 辐射源的采购和处置2.1 采购辐射源必须经过许可和审批,确保辐射源的品质和使用安全。
2.2 辐射源使用完毕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3. 辐射源的监测和报告3.1 对于放射性辐射源,必须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3.2 对于辐射源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二章辐射防护1. 辐射防护设备和装备1.1 对于需要接触辐射源的人员,必须配备辐射防护设备,包括防护服、护目镜等。
1.2 辐射防护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2. 辐射作业的管理和控制2.1 对于需要进行辐射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了解辐射危害和安全操作规程。
2.2 辐射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3. 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3.1 对于辐射事故的发生,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疏散人员、封锁现场等,防止事故扩散。
3.2 对事故的原因和过程必须进行调查和分析,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三章辐射监测1. 辐射水平监测1.1 对辐射水平的监测必须进行定期和连续,确保环境和人员的辐射安全。
1.2 对于辐射水平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辐射泄漏或扩散。
2. 辐射源的监测和控制2.1 对于辐射源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监测和控制系统,确保辐射源的安全使用。
2.2 对于辐射源的泄漏和污染情况,必须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危害。
辐射防护操作规程

辐射防护操作规程一、引言辐射防护操作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工作人员在辐射环境中的健康与安全。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与辐射有关的工作场所和活动。
遵守规程的所有工作人员需经过相应培训,并且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二、辐射防护措施1. 辐射源管理- 所有辐射源必须标明辐射类型、强度、位置和危害级别,确保在操作过程中能够及时识别出辐射源。
- 辐射源必须妥善封装并固定在特定位置,以防止意外泄漏或移动。
- 定期检查辐射源的密封性和稳固性,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2. 辐射防护设备- 工作人员必须配备适当的辐射防护装备,如防护服、护目镜和手套等。
- 所有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
3. 辐射区域管控- 辐射区域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 辐射区域必须定期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内。
- 实行严格的进入控制制度,只允许经过培训并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入。
4. 辐射测量和记录- 所有辐射员工必须佩戴个人辐射剂量计,并定期检测其读数。
- 辐射区域必须经过定期的辐射强度测量,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相关文件中。
5. 应急准备措施- 制定完善的应急计划,包括事故报告程序和人员疏散计划等。
- 存放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物,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和完整性。
三、工作流程1. 辐射操作前准备- 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件和资质。
- 检查辐射防护设备和辐射源的工作状态,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 检查辐射区域的辐射水平,并确认安全范围内。
2. 辐射操作进行中-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工作,避免直接接触辐射源。
- 在操作期间,随时监测个人辐射剂量计的读数,并记录下来。
- 如发现辐射源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操作并按照应急计划进行处置。
3. 辐射操作后处理- 完成操作后,及时清理工作现场,确保无辐射物质残留。
- 更新个人辐射剂量计的读数,并存档记录。
- 定期检查和维护辐射防护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四、培训和审核1. 辐射防护培训-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辐射防护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放射源管理制度(3篇)

放射源管理制度放射性事故应急制度一、当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及放射源泄漏等放射性事故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辐射工作负责人,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放射性事故情况报告。
二、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通知公安和环保部门。
积极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三、因误操作或放射源受到各种损害,发生泄漏等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确定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进行检查、监测,严防对食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及应急救治措施。
3、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性事故应急监测、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4、在环保部门监测受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得解除封锁;四、污染事故处理完成后,在____日内向负责事故处理机关提交《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工作岗位责任制为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放射源的正确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____职工教育,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政策。
2、放射源保管人员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定期检查及剂量测量的记录工作。
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3、放射源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作业,认真作好记录。
4、停车检修时,操作人员应将放射源容器屏蔽罩盖好,并固定牢固。
不得随意拆卸放射源。
如必须拆卸,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5、长期停车时,首先屏蔽罩盖好放射孔,并将放射源与放射容器和c型架一起入库,由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保管和检查。
6、制定《放射事故应急方案》,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时可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7、放射性操作人员应及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8、如发现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应在____小时内立即报告环保、公安部门,不得隐瞒事故。
放射源管理流程

放射源管理流程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取证:用源单位首先需要取得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放射源的购买、使用等活动。
《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办理。
二、准购批件:1、购买单位需向转出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准购批件。
2、获得批准后,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同位素转让协议”(双方盖章)、“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双方盖章)、“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需要转入、转出单位盖章,转入单位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盖章。
此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的省级环保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3、所有的准购批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可以进行下一步购买活动。
三、放射源的购买:用源单位可以持经过批准盖章且在有效期内的准购批件进行购买,并填写“运源委托书”委托转出单位运输放射源。
四、放射源进场:购买单位与转出单位沟通跟踪放射源运输,提前与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办理“放射源进场许可证”以及“放射源存放许可证”(见附件1)手续办好后方能进行放射源进场活动,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相关资料。
五、放射源管理、使用:1、购买单位须将放射源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当地的环保部门以及工程公司备案。
2、放射源存入工程公司源库,采用双方双锁的管理模式,使用时需要到工程公司办理《射线探伤许可证》、《放射源领用申请表》。
(见附件2)3、使用单位与工程公司都必须具有放射源管理、使用相关程序,以及各类预防、处理事故方案(见附件3)。
并严格按照放射源相关的法规、程序、方案执行,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只有经过辐射防护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证,而且经过使用单位质保经理批准授权后,相应的授权人员才能进行放射源的领用。
领用时需要填写《领用放射源申请表》和《放射源领、入库登记表》,按要求签字,经源库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领出。
放射源必须在当天《射线探伤许可证》所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出、入库,放射源出、入库时,双方登记,确认放射源在机体内。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5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购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____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____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源管理流程

放射源管理流程(总2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放射源管理流程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取证:用源单位首先需要取得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放射源的购买、使用等活动。
《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办理。
二、准购批件:1、购买单位需向转出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准购批件。
2、获得批准后,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同位素转让协议”(双方盖章)、“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双方盖章)、“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需要转入、转出单位盖章,转入单位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盖章。
此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的省级环保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3、所有的准购批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可以进行下一步购买活动。
三、放射源的购买:用源单位可以持经过批准盖章且在有效期内的准购批件进行购买,并填写“运源委托书”委托转出单位运输放射源。
四、放射源进场:购买单位与转出单位沟通跟踪放射源运输,提前与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办理“放射源进场许可证”以及“放射源存放许可证”(见附件1)手续办好后方能进行放射源进场活动,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相关资料。
五、放射源管理、使用:1、购买单位须将放射源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当地的环保部门以及工程公司备案。
2、放射源存入工程公司源库,采用双方双锁的管理模式,使用时需要到工程公司办理《射线探伤许可证》、《放射源领用申请表》。
(见附件2)3、使用单位与工程公司都必须具有放射源管理、使用相关程序,以及各类预防、处理事故方案(见附件3)。
并严格按照放射源相关的法规、程序、方案执行,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只有经过辐射防护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证,而且经过使用单位质保经理批准授权后,相应的授权人员才能进行放射源的领用。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电磁辐射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的一部分。
从手机、电视到微波炉、雷达,电磁辐射源日益增多。
然而,过量或不合理的电磁辐射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为了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电磁辐射的定义与分类电磁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根据其频率和波长的不同,可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如X 射线、γ 射线等,具有较高的能量,可能对生物体造成严重损害。
非电离辐射如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等,能量相对较低,但长期暴露在高强度下也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二、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在电磁辐射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潜在影响。
2、科学管理依据科学研究成果和相关标准,对电磁辐射进行准确评估和有效管理。
3、公众参与鼓励公众了解电磁辐射知识,参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和决策过程。
三、电磁辐射源的管理1、建设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2、运行管理电磁辐射源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电磁辐射监测制度,定期对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对于超过规定限值的电磁辐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辐射水平。
四、电磁辐射环境监测1、监测网络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覆盖城市、乡村和重点区域,对电磁辐射水平进行长期、连续监测。
2、监测方法与标准监测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监测结果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五、电磁辐射防护1、公众防护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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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源管理程序
1 目的
本程序是对使用χ射线机和γ射线放射源的强制规定和必须遵守的安全防护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施工中所有使用χ射线机及γ射线放射源的试验及其有关活动。
3 相关文件
3.1 《电力建设安全规程》
3.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4 职责
4.1 承包商探伤专业人员负责放射源运输、存取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4.2 安监部负责操作人员资格的审查。
4.3 安监部负责督促承包商操作人员健康检查及建立健康档案。
5 规定
5.1 放射源
5.1.1 使用放射源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并取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和《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始工作。
5.1.2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辐射监测和射线防护工作,并接受施工地区辐射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5.2 操作人员
5.2.1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书、操作证书,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授权证书。
5.2.2 应按资格证书的等级,从事与资格等级相适应的工作。
5.2.3 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5.3 放射源进出现场
5.3.1 密封放射源进场前应向监理部提出申请,持出厂合格证办理“白电工地放射源准进证”,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运进施工现场。
5.3.2 废源退回厂家应向监理部提出申请,办理“白电工地放射源离厂许可证”,经注销后方可运出施工现场。
5.4 放射源储存
放射源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放射源库内,并且填写放射源出/入库登记表。
5.5 放射源的使用
5.5.1 承包商应向监理和业主报送放射源使用和管理的人员名单。
5.5.2 承包商每星期的星期四下午二时之前应将下周的试验计划报送监理和业主,以确保协调监督。
5.5.3 射线探伤必须在晚上十时至次日凌晨六时之间进行,监理部批准的特殊时间例外。
5.5.4 γ射线探伤结束后必须将放射源送回源库。
5.6 放射源的运输
5.6.1 使用汽车运输放射源时,不得同时运输其它设备。
5.6.2 只有工作人员才能在运输放射源的汽车上。
5.7 辐射防护
5.7.1 在χ射线和γ射线试验区应设必要的路障、警戒灯、辐射危险标志或走人警戒,只有工作人员方可进入试验区。
5.7.2 在试验控制区边缘测量的辐射剂量率应小于0.75毫雷姆/小时。
5.7.3 试验时必须采取最优化防护,使时间、屏蔽、距离三种防护达到最佳组合。
5.7.4 试验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严禁离开试验区。
5.7.5 使用放射源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着必要的辐射防护服饰。
5.7.6 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试验区有辐射剂量仪。
5.7.7 工作人员允许剂量每周不超过0.1雷姆,每年不超过5雷姆。
5.7.8辐射监测仪表必须定期标定。
5.8 特别注意
5.8.1 禁止借出放射源。
5.8.2 万一放射源丢失,应马上封锁试验区,禁止工作人员进入试验区,并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和工程技术部等有关部门。
5.8.3 高空作业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严防放射源高空坠落。
5.8.4 发生放射源事故按《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安部[1995]48号文)处理。
6 记录
6.1 所有试验必须做好完整记录。
6.2 应建立工作人员受照射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