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源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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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源管理程序

1 目的

本程序是对使用χ射线机和γ射线放射源的强制规定和必须遵守的安全防护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施工中所有使用χ射线机及γ射线放射源的试验及其有关活动。

3 相关文件

3.1 《电力建设安全规程》

3.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4 职责

4.1 承包商探伤专业人员负责放射源运输、存取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4.2 安监部负责操作人员资格的审查。

4.3 安监部负责督促承包商操作人员健康检查及建立健康档案。

5 规定

5.1 放射源

5.1.1 使用放射源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并取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和《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始工作。

5.1.2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辐射监测和射线防护工作,并接受施工地区辐射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5.2 操作人员

5.2.1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书、操作证书,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授权证书。

5.2.2 应按资格证书的等级,从事与资格等级相适应的工作。

5.2.3 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5.3 放射源进出现场

5.3.1 密封放射源进场前应向监理部提出申请,持出厂合格证办理“白电工地放射源准进证”,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运进施工现场。

5.3.2 废源退回厂家应向监理部提出申请,办理“白电工地放射源离厂许可证”,经注销后方可运出施工现场。

5.4 放射源储存

放射源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放射源库内,并且填写放射源出/入库登记表。

5.5 放射源的使用

5.5.1 承包商应向监理和业主报送放射源使用和管理的人员名单。

5.5.2 承包商每星期的星期四下午二时之前应将下周的试验计划报送监理和业主,以确保协调监督。

5.5.3 射线探伤必须在晚上十时至次日凌晨六时之间进行,监理部批准的特殊时间例外。

5.5.4 γ射线探伤结束后必须将放射源送回源库。

5.6 放射源的运输

5.6.1 使用汽车运输放射源时,不得同时运输其它设备。

5.6.2 只有工作人员才能在运输放射源的汽车上。

5.7 辐射防护

5.7.1 在χ射线和γ射线试验区应设必要的路障、警戒灯、辐射危险标志或走人警戒,只有工作人员方可进入试验区。

5.7.2 在试验控制区边缘测量的辐射剂量率应小于0.75毫雷姆/小时。

5.7.3 试验时必须采取最优化防护,使时间、屏蔽、距离三种防护达到最佳组合。

5.7.4 试验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严禁离开试验区。

5.7.5 使用放射源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着必要的辐射防护服饰。

5.7.6 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试验区有辐射剂量仪。

5.7.7 工作人员允许剂量每周不超过0.1雷姆,每年不超过5雷姆。

5.7.8辐射监测仪表必须定期标定。

5.8 特别注意

5.8.1 禁止借出放射源。

5.8.2 万一放射源丢失,应马上封锁试验区,禁止工作人员进入试验区,并立即报告安全监察部和工程技术部等有关部门。

5.8.3 高空作业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严防放射源高空坠落。

5.8.4 发生放射源事故按《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安部[1995]48号文)处理。

6 记录

6.1 所有试验必须做好完整记录。

6.2 应建立工作人员受照射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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