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学试题及答案详解
最新全国各大学历年民商法专业课考研试题

全国各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试题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民商法专业课考研试题一、名词解释1.公序良俗2.人身自由权3.情事变更4.短线交易5.票据的文义性6.继承权丧失二、简答1.简述诉讼时效的客体。
2.简述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
3.简述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种类及适用。
4.简述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的关系。
三、论述1.论物权法上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2.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暨南大学2009年民商法考研试题民商法试卷一、名词解释(30分)紧急避险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继承(还有三个没记起来)二、简答题(60分以下题目顺序不一定和原卷一致)1、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2、最高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的对比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4、5、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对比6、三、案例题(30)1、甲到外省出差,经过一个未设置任何标识的施工路段,不幸掉进沙井多处骨折。
伤好后找发包方要赔偿,发包方让他去找承包方,承包方又不赔,争执不下,去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建了一栋房子,三人约定共同所有。
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
现在乙因为常年在外做生意,想把自己住的第二层的房子出卖,甲丙觉得三人情同手足,乙若出卖给其他不熟悉的人邻里关系不好就很麻烦,故不同意,三人协商不成,去咨询律师。
A律师认为这是区分所有的建筑,乙可以自由出售;B律师认为三人是按份共有,乙可以出卖,但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律师认为三人是共同共有。
试评述三个律师的观点。
四、论述题(2选一,30分)1、意思表示及其瑕疵类型和法律后果2、评价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法学院民商法考研试题一、名词解释1.法人拟制说2.遗嘱能力3.不动产4.股东代表诉讼5.破产管理人6.根本违约二、简答1.一般人格权的功能2.公司交叉持股的危害与立法限制3.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4.简述流质契约的禁止三、论述1.物权法定的意义2.侵权法上的损害分类天津大学2004年民商法考研试题专业:民商法专业说明:答案标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题上的无效。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一、综合卷1996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设想在下列民事主体之间可能因哪些法律事实,形成哪些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不用作详细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与一百货商店(法人)之间。
(5分)2、一公民死亡,在该死亡者的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与其他公民、法人之间。
(5分)3、一画家与收藏、印制、出售绘画作品的画店之间。
(5分)1997年: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_________必然贯穿我国民法始终。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__________进行意思表示。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者_________履行义务。
4.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_____________。
5.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了合伙债务,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__________责任。
承担保证责__________.保证人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6.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任。
7.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民事义务,侵害了财产所有权(包括经营管理权)、人身权或__________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8.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_________。
9.为_________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
10.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___________法律。
二、简答题(共10分)1.如何认定胁迫行为?(3分)2.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能否得到补救?应由谁来补救?为什么?(4分)3.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和因侵权发生纠纷,应由什么机关负责处理?(3分)1998年:一、概述下列概念之间的区别(12分,每题3分)1、人格权与身份权2、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4、相邻权与邻接权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二、简答题(8分,每题4分)1、简述职务侵权的概念、主体、范围及责任。
2012~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民法6.《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7.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
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
三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
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
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
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民法6.《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分析】答:从这一法条可以得知有关部分履行的以下内容:(1)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
(2)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①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②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②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2000年北大法学考研真题

2000年北大法学考研真题2000年各专业通用综合卷A宪法部分(30分)一.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有哪些?(10分)二.如何理解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地位?(10分)三.某大学仅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录取以达到该校录取分数线的某甲,后来在新闻媒体的呼吁下,某甲被另一所大学录取。
请问:某甲的什么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你认为某甲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10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述行政处罚设定权之规定。
(8分)二、与《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在受案范围方面有何具体变化?对行政审判将有何影响?(7分)三、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7分)四、试述行政诉讼之判决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8分)民事诉讼法(共15分)一、何谓除权判决?(5分)二、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有何联系和区别?(5分)三、涉外民事诉讼中有哪些案件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5分)刑事诉讼法(共15分)一、试就刑事自诉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作一简要比较。
(7分)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请问:该条文的规定对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产生了哪些影响?有何意义?(8分)民法(共20分)一、简述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并针对《民法通则》对设立监护人的主要规定,提出两条以上法律改进的意见。
(5分)二、什么是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哪些原则?(5分)三、什么是债?举例说明产生债的主要法律事实。
(5分)四、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规则体现了我国继承法的哪些基本原则?(5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北京大学2000年民商法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

北京大学2000年民商法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
一、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土地权利联系?(25分)
二、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处分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
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15分)
三、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
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15分)
四、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10分)
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关系。
(10分)
六、试述专利权人的主要财产权利。
(10分)
七、案例分析。
(15分)略。
2000年北京大学诉讼法学考研真题-考研精品资料

2000年北京大学诉讼法学年北京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考研考研试题试题民诉部分1.试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现状。
(15分)2.怎样认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权及诉权具有的功能?(15分)3.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职能有何异同?(20分)刑诉部分1.理论简析题(10分)1990年哈瓦那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我国是成员国)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看得见但听不着的范围内进行。
问:请从理论上简析上述规定中加着重点的一句话(最后一句话),并结合这句话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权进行简要的评析。
2.论述题(25分)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看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3.案例分析题(15分)被告人x 是m 市质量监督站站长,1997年在m 市兴建一座高塔时,承担对该塔的质量监督职责,并签订了质量监督协议书。
但是,x 在该塔施工过程中,不严格履行职责,致使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中,并最终导致该塔跨塌,造成40余人死亡,上百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m 市公安局对案件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给m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m 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此案符合起诉条件,以玩忽职守罪向m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x 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移送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
起诉书制作后,m 市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x 送达了起诉书,并告知x 可以委托辩护人。
x 委托律师l 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m 市人民法院受理m 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除了审查卷宗材料以外,还提审了x 。
经审查,认为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于是作出了开庭审理的裁定,并在开庭前两天向被告人、被害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向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了传票。
2000年法律硕士(综合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0年法律硕士(综合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5. 论述题论述题第70小题,本题15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公法正确答案: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
2.法系正确答案: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3.原始社会的习惯就是习惯法。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最初作为行为规范的习惯,表现为只对个别、具体的人和事进行调整,在个别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共同的典型的行为规则或习惯。
随着国家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开始由国家机关来认可一些行为习惯,从而是原始社会的一般规范——习惯逐渐转变为习惯法。
这种习惯法和习惯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它是由国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因此说原始社会的习惯并不就是习惯法。
故本题选错。
4.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它通常表现为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包括部门法典、单行法规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至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特点:(1)规范性文件只能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2)规范性文件中必须含有一定的行为规则,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3)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依据。
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命令等。
这类个别性文件属于适用法的决定,不具有普遍的一般约束力,但其针对特定主体、事件或场合具有法律效力却是毋庸置疑,故本题选对。
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历年真题 (97-10)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年考研综合卷试题宪法案例题:某行政机关在某次打黄扫非行动中公布的一张照片一起了广泛争议。
“光头”警察抓住一“卖淫女”的头发,“卖淫女”双手护胸,一脸惶恐,而她的衣服就在一边。
旁边还有嫖客一干人等。
请结合宪法条文:(1)公布“卖淫女”裸照是否违法,说明理由(5分)(2)“光头”警察对“卖淫女”的行为是否违法,说明理由(15分)行政法一、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请分析下列两种情况是否违反该规定:(1)某交警只身一人,上前查问逆向行驶的司机,并作出行政处罚(5分)(2)在“黑车”车主的主动招揽下,某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一人着便衣,上车之后暗中录音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
(大概是这样,有几句不记得了15分好像是)二、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关于禁止买卖虎牌化肥的通知》称:因为虎牌化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是说有毒),在本乡范围之内,禁止买卖。
问:该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10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和民商事仲裁的区别(10分)二、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10分)民法一、结合物权法,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分)二、结合合同法,试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15分)刑法一、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4分)2、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4分)二、论述题1、主犯的概念、种类、刑事责任(8分)2、简述我国刑法中“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含义(6分)三、案例甲酒后驾车蹭到乙的车,逃跑过车中接连撞死三人。
问对甲如何定罪。
(8分)刑事诉讼法一、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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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民商法学试题及答案详解民商法学试题一、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论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土地权利体系?(北大2000研)答:在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这一制度虽然在许多方面还需要从使其财产权化、运动化进行改革和完善,但其基本性质和内容将来仍会长期维持。
除了土地所有权以外,土地权利体系主要是指用益物权的体系。
我国现行的有关用益物权的权利的规定是零散的,有些甚至是不科学的。
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法的理论和法律制度中没有确立物权的概念,未以物权法特有的调整方法和规则规范对物的支配关系,因此在当前制定民法典之际,应在扬弃现有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构建我国科学而又现实的土地权利体系。
物权法的固有法属性,是其区别于债权法的一个显著特征。
由于物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其种类和内容的设定、其行使和保护的方式,都深受本国的经济、政治、民族、文化、社会、历史、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尤其是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物权,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因此不同国家的物权法往往各不相同。
基于物权法的这种根植于本国、本民族的特征,我们称之为“固有法”。
在构建我国土地权利体系的问题上,亦应更多地考虑本国国情,审慎地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
那么,应借鉴哪些外国经验呢?首先,适应现代物权法加强物的“利用”的发展趋势,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加强所有权作为土地的总括的支配权的地位和效力的前提下,重视用益物权作为所有权的承担者(地上权)、取得工具(农地承包权)和利用者(地役权)的效力和地位,以平衡土地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以及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
其次,借鉴德国、日本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改造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借鉴日本的永佃权制度改造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另外,吸取西方各国普遍采用的地役权制度建立我国的地役权。
物权法由其确认和保护的对物的支配关系的特性所决定,在调整方法上与债权法有很大的不同。
总的说来,物权法是建立在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及公信原则、一物一权主义等一些基本原则之上的。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也应当反映这些基本原则,尤其是其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对于构建我国土地权利体系具有重要的技术意义。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在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时,在立法技术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物权形态的名称上应当是明确的、惟一的,在法律上应有其严格的概念体系。
2.在物权的种类上应当有其系统性,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应当是由不同种类的土地权利组成一个结构完整、充分、统一的体系。
综合考虑以上原理之后,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本质和目的,运用确立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基本原则,以我国现实的财产利用关系为基础,建立这样一个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和地役权。
(一)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因建造、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可以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其权利、义务的结构,决定于地上权对土地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不论是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地上权,其内容结构形态应当同一,不应因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因之必须将其物权化。
对于物权化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什么名称,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各异,这其中农地承包权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概念。
因为它能够比较恰当地反映出因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的基本内涵;而且,这一概念保留了“承包”这一用语,说明了农地承包权是在我国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不仅体现了我国二十多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而且易于为农民所接受,这样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成本。
农地承包权的定义可这样概括: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而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我国物权法还有必要承认在地上权、农地承包权等权利上可以设定典权,为多层次的土地的归属和利用提供相应的法律形式。
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其所保护的典权只是限于房屋典权。
我国现行法律仍然禁止土地所有权的民事移转,土地所有权移转的法律途径只能是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
正是这一特殊性,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土地的他项权利,尤其是土地用益物权显得极为重要。
这些土地用益物权实际上担负着土地权利的民事移转和利用,起着我国土地归属和利用的市场机制的建立的权利媒介的作用。
因此我国物权法有必要承认在地上权、农地承包权等权利上可以设定典权。
(四)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我国的物权法应当扩大地役权主体,即地役权人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地上权人、农地承包权人,而不是仅限于土地所有权人。
因为我国由于土地的国家、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一种价值权,即其并不;主重于对土地的实际利用。
实际对土地进行使用的是各个具体的地上权人、农地承包权人。
[参考资料]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2年第1期。
二、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北大2000研)答: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作出规定。
《合同法》颁布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就这—条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很多种观点,产生分歧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出卖他人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物权行为的效力又将如何?目前比较流行的解释是“效力未定说”。
此种观点认为上述规定与《合同法》第 132条是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规定的,应当结合起来理解。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如果作反面解释即为出卖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再根据第51条的规定可知,在权利人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属于未定状态;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未取得权利的情形下,该合同无效。
但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角度或者说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的出发点来说,我认为对该条规定应当这样理解:在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情形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而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其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者出卖人嗣后是否取得处分权,但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无权处分的买受人是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还必须结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各项要件,则第三人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理由如下:第一,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接受物权行为无因理论,学者的主张亦不一致,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本身的规定经常游离在接受与不接受之间,即对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多少有所区分,而这种区分又已成为学界经常运用的分析工具之一,所以采取一个明确的立场将二者区分开来有助于从制度体系之间冲撞的困境中摆脱出来。
那么就应认识到,物权行为须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为要件,而债权行为则不必。
第二,从上述前提出发,我们应当分别考察无权处分合同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如果从债权行为的角度来观察,所谓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仅仅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等,无需考察出卖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因此不能因为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就否认其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但无权处分行为本身则属于物权行为,而物权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需处分人具有处分权,故而在处分人不具有处分权的情形下,其无权处分行为尚不具备确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无权处分规则的适用与善意取得制度密不可分。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则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的情形。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即使在处分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下,善意第三人亦可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条件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物权。
综上,我国《合同法》本身对无权处分效力的规定是从规制“合同”的角度来制定的,具体适用小应当区分物权行为的原因和结果,分别判断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参考资料]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三、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北大2000研)答: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人身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
所谓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得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此处的“赔偿损失”,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它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而该条规定为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该条规定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仅将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列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而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类型均排除在外。
其所列举的四项人格权并无相似性和包容性,远不足以涵盖应受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类型。
这种立法受到当时历史背景和学理研究的限制,已不适应如今的社会要求,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和补充立法、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有针对性的判例等方法予以完善。
实际上,公民的各种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后都有可能产生精神痛苦,但亦不能过于扩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免引起社会生活的混乱。
但是,人格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精神损害是更为深刻的,因此应当肯认侵权行为侵害任何人格权,只要造成了精神损害,均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全面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需要。
在具体实施上,我认为设立一般人格权制度将有助于完整地涵盖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人格权范围。
所谓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总括性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概括和决定其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除了扩大适用范围以外,关于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应更加细化,比如对此种赔偿的性质(惩罚性还是抚慰性)和标准应予以明确。
由于人格利益的不断发展和扩展,还可以适当给法官一些自由裁量权,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资料]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四、试述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北大2000研)答: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共同构成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