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标准几个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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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尊重人权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价值。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也旨在维护人权的尊严和权利平等。

本文将阐述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人权是一项普世价值。

它涉及到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特和尊贵的存在被认可的神圣性。

因此,尊重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理念。

联合国人权宣言、妇女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制定和推进表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第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的普遍性原则。

尽管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原则,但这并不说明国内人权违反可以逃脱国际法规范。

国家必须保证国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一点已成为国际法的普遍原则。

因此,在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之上,国家在其内部管理中尊重人权是必要的。

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责任关系需要被加强,这样才能促使国家在其内部逐步尊重并保护人权。

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得到全球广泛认可,但其实践情况日益丰富。

以下是一些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首先,国家致力于加强国际人权机构。

人权理事会、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等机构的存在已经成为保护人权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

譬如,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一系列的犯罪案件,促进了国际刑法的深入发展;人权理事会已经就国际人权问题发表数百项决议,对人权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这些机构的存在进一步证明了国际社会尊重并确保人权的承诺。

其次,国际协作促进了全球化的人权保护意识。

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跨国工作,促进了人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増強。

首先,政府间组织通过政策宣传和实践来推动人权事务向前发展。

同时,非政府组织可以借助全球传媒进行増强,致力于推动国际人权秩序和国家对人权的尊重。

例如,某些公司引入产品审查体系,防止生产不符合人权标准的产品,对于促进人权标准的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4初中议论文范文女权即人权

2024初中议论文范文女权即人权

2024初中议论文范文女权即人权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引言女权即人权是一种思想,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行动。

在过去的历史上,女性长期被边缘化和歧视,她们的权利和地位往往不如男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女性与男性应该是平等的,女权即人权的理念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认同。

本文将探讨女权即人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中学生中普及这一理念。

一、女权即人权的重要性1.1 平等权利女权即人权是对女性平等权利的呼吁。

在过去,女性往往被视为弱势群体,她们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地位都远远不如男性。

实际上,女性和男性应该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无论是在教育、就业还是自由发展的空间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1.2 持续发展女权的实现对于社会的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女性在社会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她们的才智和能力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女性不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社会的发展也将受到限制。

1.3 家庭和谐女权的实现也对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家庭中,男女应该是平等的伙伴,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享有家庭的幸福。

如果女性没有得到平等对待,家庭中的不公平对待也将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紧张和不和谐。

二、如何在中学生中普及女权即人权的理念2.1 性别教育中学是培养青少年正确观念和价值观的重要场所,性别教育应该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

学校可以通过开设性别平等的课程,组织讨论和辩论等方式,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认识女权即人权的理念,激发他们对于平等的关注和意识。

2.2 观点引导老师、家长和社会媒体等方面也应该对中学生进行更多的观点引导。

通过引导他们接触相关的信息和活动,鼓励他们参与到支持女权即人权的行动中,增强他们的平等意识和责任感。

2.3 实践活动学校和社会组织可以组织一些与女权相关的实践活动,如公益讲座、社区服务、参观访问等,让学生亲身体验到女权的重要性和现实存在的问题,从而激发他们对于女权即人权的关注和支持。

辩论辩题的人权问题

辩论辩题的人权问题

辩论辩题的人权问题正方辩手:人权问题是当前全球关注的焦点,人权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首先,人权问题是每个人都应该关心的事情,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

尊重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任何违反人权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正因为如此,人权问题应该得到全世界的重视和关注。

其次,人权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社会就会出现不公平和不稳定的情况。

比如,历史上的种族隔离制度和种族歧视导致了南非社会的动荡和动乱,这就是人权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而在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的人权问题依然严重,这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最后,人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共同努力。

正如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人权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责任。

”只有全球各国共同努力,才能够解决人权问题,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世界。

综上所述,人权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需要全球共同努力来解决。

反方辩手:人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简单地用道德准则来解决。

首先,人权问题的定义是模糊的,不同的人对人权的理解有所不同。

比如,有些人认为言论自由是人权的一部分,而有些人则认为言论自由可能会伤害他人的权利,这就是人权问题的复杂性所在。

其次,解决人权问题需要考虑到国家的实际情况。

每个国家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制度都不同,因此解决人权问题不能简单地套用一套标准答案。

比如,西方国家强调个人的权利,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更加注重集体权利,这就需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解决人权问题。

最后,解决人权问题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人权问题往往涉及到不同利益的冲突,比如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的安全,言论自由和社会稳定等。

解决人权问题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不能简单地以道德准则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人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解决,不能简单地用道德准则来解决。

人权法论文

人权法论文

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且,随着各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关注的重心也在逐渐上移,起初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权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在经济不发达的时代,拥有初中等水平的知识即可适应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如今拥有高层次的知识不仅成为发展的前提,而且正日渐成为生存的前提。

这种社会需求激发起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渴望,催生了各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出现了普及化)趋势。

如果说,在这种精英教育模式下,接受高等教育只是少数人的专利,高等教育被视为一种特权,还没有产生将其平等化的意识,因此不存在高等教育权之争,那么,当高等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时代,大学不再是神秘的象牙塔,接受高等教育成了大众改善生存状态的一种有效方式时,人们必然会对高等教育权利投以更多的关注。

在受教育权被愈发关注的同时,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人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浅谈人权法学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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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权法学研究论文范文人权法学是一门成长中的学科,是对现有法学学科的超越和有效整合。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人权法学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人权法学研究论文篇一:《关于人权法律领域超前应用倾向的思考》摘要:人权是人的价值的体现,提高人权是社会发展大势所趋。

但是,人权的提高有赖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权的应用也面临个体相对性矛盾。

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人权的提高和应用,应以经济发展为前提,克服人权超前提高和应用的倾向。

关键词:人权法律应用思考人权之所以成为当前理论研究和社会应用的热点,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注重人的生命意义,珍重人的个性发展;是因为人们对人的价值的重新认识;是因为近年来某发达国家一直把它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体制优劣的标准。

我国从忌讳谈人权,到也谈人权、研究人权、应用人权,是我国在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治理论同步融合的表现,也是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新的发展和实践。

但是,当前在我国立法司法领域,人权提高和应用的一些超前倾向,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历史与现实证明经济发展水平是人权内涵提高的基础1、人权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我们当前所提的人权概念,其外延主要是指人权的社会属性部分。

其实人权基本属性是其自然属性。

人权的自然属性其实自从有“人”始就存在,只是没有上升为理论,形成概念。

人权,最直观的解释就是人的权利,人的权利包括基本权利和社会权利。

人的基本权利是生命权,客观上说,这其实也是一切生物的基本权利。

人和其他生物一样,从出生起就有生存的愿望,要实现这个愿望,首先必须战胜自然,战胜其他生物。

在人类漫长的进化、发展中,人类逐渐战胜自然、战胜其他生物,主宰了地球生物。

人类在对自然、其他生物的斗争中取得生命生存的权利后,人类自身的竞争才成了威胁人类生存的主要因素。

因此,人权的自然属性就是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权。

在生产力低下的人类原始阶段,对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的威胁首先来自其他食肉猛兽,人类是与它们竞争生存,这是人类争取人权的第一种斗争。

马原论文--人权高于主权

马原论文--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人权与主权是国际法领域两块非常重要的内容,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究竟谁高谁低,世界各国政府、学者争论不休,尚无统一认识。

从产生的时间先后来说,是先有人类,后有国家。

在有国家以前,就有人权了(当然不一定有“人权”这个名词),可见是先有人权,后有主权。

主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但只要人类不灭亡,就存在人权。

因此,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主权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才存在的。

我比较赞同人权高于主权,举个例子,如果我们亲眼看到一个身强力壮的男人,正在残忍地虐待孩子老婆甚至是自己的父母,我们是要及时上前制止,还是要在那位男子“我们家事,与你有何相干”理论下而袖手旁观呢?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来说,主权就是为了保护国家之内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否则主权没有价值。

然而,两者有时是可以分离的。

即使没有主权,也可能有人权。

例如,香港回归中国以前,是英国的殖民地,那时的香港可以说是没有主权的,但香港人民仍享有较为充分的人权。

反之,在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虽然拥有主权,但伊拉克人民的人权实在少得可怜。

但世界各国对人权的内容却人不同的看法,特别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巨大。

西方国家学者强调个人人权,而发展中国家则注重集体人权,民族人权。

资本主义国家更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

在两种社会制度之间,人权不应具有太大差别,人权是超国家超阶级超意识形态的,至少对一些基本人权是如此。

各国人权状况,观念不同,并非因为它们社会制度不同,而是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人权在各国发展历程不同而引起的。

号称世界“人权卫士”的美国源自其自身得天独厚的国内人权条件对人权高于主权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盗用,但美国并非一个一向重视人权的国家,直到1977年卡特总统以促进人权为外交政策之后,它才奉行主权至上转变为人权高于主权,然而正义怎能被政治需要而玩弄于股掌之间呢?60年代美国“民权革命”极大地推动了人权在美国的发展,美国人始终认为公民、政治权利高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自然也高于一国主权,这与美国一向发达的社会经济是分不开的,但美国曾经却因人权问题丛生,直到今日还有不少后遗症:麦卡锡主义迫害,种族和性别歧视,暴力压制群众,不赞成《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在人权方面的义务,反对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及民族自决权,在亚非各地扶植亲美政权而不论其独裁与否,重视人权与否,如袒护南非的种族歧视政策,在世界其它国家人权原则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特别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

人权中的辩论辩题正方,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首先,人权是普世价值,应当得到全面保障。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

正如联合国大会宣言中所提到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因此,人权应当得到全面保障,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和剥夺。

其次,人权的保障是国家的责任。

国家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应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的,“政府应当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的政府”,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和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的人权。

此外,人权的保障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和保障人权,共同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正如联合国宣言中所提到的,“世界各国应当共同合作,促进人权的保障和发展”。

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反方,人权的辩论辩题。

首先,人权的辩论辩题并非是普世价值。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宗教、传统习俗等因素不同,对人权的理解和保障方式也存在差异。

因此,人权的辩论辩题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和文化传统,不应当强加于人。

其次,人权的辩论辩题存在着双重标准。

一些西方国家在强调人权的同时,却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视而不见,甚至采取双重标准的做法。

因此,人权的辩论辩题应当客观公正,不应当被一些国家利用来达到其政治目的。

此外,人权的辩论辩题存在着利益关系。

一些国家和组织在推动人权事业的过程中,往往会将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忽视了人权事业的本质。

因此,人权的辩论辩题应当客观公正,不应当被一些国家和组织利用来谋取私利。

综上所述,人权的辩论辩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观点,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只有通过平等对话和合作,才能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辩论辩题的人权问题

辩论辩题的人权问题

辩论辩题的人权问题正方,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挑战,我们认为人权问题是一个国家和国际社会都应该高度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首先,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教育权、言论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生而拥有的,不容侵犯。

而且,人权问题的存在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更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

因此,我们认为人权问题应该得到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解决。

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一种道德问题,更是一个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

缺乏人权保障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冲突。

比如,历史上的南非种族隔离制度就是因为对黑人的人权严重侵犯而导致了长期的社会动荡和冲突。

而且,人权问题也会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合作。

如果一个国家严重侵犯人权,必然会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影响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誉。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人权问题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因此,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解决人权问题,为全人类的幸福和和平作出贡献。

反方,人权问题固然重要,但我们认为人权问题并不是所有国家都需要过分关注的问题。

首先,人权问题的定义并不是那么明确,不同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方式也各不相同。

比如,西方国家对人权的理解更注重个人自由和权利,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更注重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因此,如果一味强调西方的人权标准,很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文化和传统造成冲击,甚至引发文化冲突。

其次,人权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结合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发展阶段来考虑。

一味强调人权可能会忽视国家的发展需求和治理能力,甚至会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政治压力和干涉。

比如,一些西方国家过分强调人权问题,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和制裁,导致了国际关系的紧张和不稳定。

最后,我们认为人权问题并不是国际社会应该过分干涉的问题,国家内部的事务应该由国家自己来解决。

国际社会应该尊重每个国家的主权和独立,而不是一味干涉和指责。

只有通过平等对话和合作,才能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实现世界和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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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标准的几个问题摘要:人权问题是时下国内外比较关注的热门话题,尤其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之后,西方列强企图借助人权外交推行其霸权主义,强权政治。

针对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冲突,我们有必要明确人权标准的内涵和特征,并在分析国内外不同人权标准的基础上,探索是否有突破国别的普遍性的、共同的人权标准。

关键词:人权;人权标准;共同性;弹性区间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009-02在人权意识觉醒和人权国际化的进程中,人权及其标准成为当代国际、国内争议与分歧比较大的一个热门问题。

西方某些国家硬要把本国人权标准通过某些方式强加给其他国家,这是大多数国家所不能接受的。

那么,有没有一个共同的人权标准,至今仍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如果说有,为什么人们提出各种各样的标准,如果没有,为什么自《联合国宪章》制定以来,已经通过了七十多个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协定和议定书,以及区域性的人权公约等。

所以探索是否有突破国别的普遍性的、共同的人权标准,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一、人权与人权标准解释人权标准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人权的涵义。

什么是人权?不同的学者对于人权的涵义有不同的界定,西方学者大多从普通道德的视角论述对人权的理解,美国学者路易·亨金认为:“所谓人权,我的意思仅仅指依照当代共同意见,每个人都要对他的社会和政府提出的或被认为应当提出的那些道德上的和政治上的要求。

”[1]英国学者米尔恩从他的人权哲学出发,也把自己对人权的理解建立在普遍道德的基础上。

他认为人权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人权概念是可以合理论证的,它并不是一种理想标准,而是一种最低标准的概念,更确切地说,是这样一种概念:有一些权利是普遍最低的道德标准要求予以尊重的权利。

”[2]而相反,美国学者杰克·唐纳利则认为人权是“最高的道德要求,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一个人之所以拥有权利,仅仅因为他是人。

因此,它们是最高等级的道德要求。

”[3]因此,西方学者大多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他们对于人权概念的理解也都是在这一基础上展开的。

国内关于人权概念的界定,学者们根据立论重心不同来阐释自己对人权概念的理解。

董云虎等人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或者说,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沈宗灵认为“人权是人们从一定的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一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5]张光博认为“人权概念无论是在被发明出来的时候,还是现代的使用中,都不指涉和涵盖公民的全部权利,而仅指涉那些基本的和普遍的权利。

”[6]依据这些定义,不难看出,中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如基本的政治权利、法律权利和个人权利等都是他们所认同的。

人权包含一系列的内容,比如人权的来源、人权的内容、人权的衡量标准、谁来定这个标准,以及人权的服务对象等等问题。

我们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人权标准的概念,因为现今社会随着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激烈的人权意识冲突,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包含着一系列的国际人权观念,但其终究只是理论,在人权的实践当中各国仍然存在着很多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行其是,各有所谋。

关于人权标准的概念也有不同的解释。

马克思主义认为所谓人权标准,本质上就是对人权现象、状况或人与人之间现实的权利关系进行评价的尺度、准则和规范。

马克思主义人权标准的概念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

而国际人权法则认为人权标准,“是指衡量各个国家的人权政策、人权立法、人权状况和人权实践的依据、原则或尺度。

”[7]国际人权标准概念则是以“天赋人权”为理论基础。

两者关于人权标准概念的本质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二、人权标准的特征在明确人权标准的定义后,我们必须了解人权标准的特征,依据人权的属性我们可以分析出人权标准具有如下特征。

(一)客观性人权标准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关系进行评价的一种尺度,一定的人权标准内容反映的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利益关系、思想利益关系。

而社会物质利益关系又是不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所以人权标准具有客观性。

(二)阶级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一切国家(包括现代所有的各个国家在内)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

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国家的一切主张(包括对人权的理解乃至法律上的实践)归根结底都是在国家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主张。

而统治阶级的任何主张总是以其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巩固这一基本或根本的利益目的为着眼点的。

人权标准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反映的是社会经济基础。

人权标准是国家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体现,作为国家的主张之一,也是在国家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主张,所以人权标准具有阶级性。

(三)相对性人权标准也具有相对性。

人权的实践与人权的实现是要受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

评判一个国家人权的实践与人权的实现状况的标准不应该也不可能超出这个国家所处的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

进一步说,各主权国家就有权在遵从人权普遍性原则的条件下,依照各自国家的国情、社情来决定本国的人权发展模式、人权保护模式,从而确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评判标准。

三、关于人权的共同标准自从西方国家向世界推行其人权观念后,人权问题便成为国际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原因是不同政治经济背景的国家在人权的实践上存在很大差异,那么究竟有没有一个突破国别的普遍性的、共同的人权标准,这是一个争议、分歧很大,至今没有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

(一)关于“共同的人权标准”的不同认识当今世界是否有突破国别的普遍性的、共同的人权标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当代没有完全一致的共同的人权标准,而有人认为有共同的人权标准。

丁维陵等人认为没有广泛的完全统一的人权标准,“只要世界上还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就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人权标准”,但是他们也认为有相对存在的共同的人权标准这应该从国际法中寻找,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各国都承认的广泛的共同的人权标准。

”[8]鲍宗豪认为是否有共同的人权标准,关键在于各个国家如何理解和把握这种共同标准,“不同阶级、不同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共同标准,是建立在不同的乃至对立要求基础上的共同标准,所以,这里的‘共同’又包含着差异、矛盾和对立的。

”[9] 相反,章若龙等人认为当今世界有共同的人权标准,“承认和实现人权的共同标准是反击西方人权攻势的需要。

只有承认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制定的标准即共同标准,才能有统一、客观而公平的尺度来衡量各国的人权状况。

”[10]这是他们从反击西方政治制度和价值理念侵略的角度分析出有共同的人权标准。

(二)共同人权标准的弹性空间笔者认为当今世界上有共同的人权标准,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这个共同的人权标准应具有弹性空间,为了衡量不同国家人权的状况,我们应找出这个共同人权标准的上限及下限。

1.人权标准的下限人权标准的下限即人权状况的最低评价尺度、准则和规范。

人权标准的下限是超越具体地域、国别和文明传统等条件,这个共同或一般的人权标准能够被普遍接受,那它应当是绝大多数具体地域、国别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标准。

194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其中把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

根据宪章的有关规定,第三届联大又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并把整个宣言作为国际社会的人权共同标准,赋予它以崇高的地位。

具体的人权标准下限,例如:国际法律文书中关于某些严重侵犯国际人权的国际罪行,侵略和侵略战争、殖民主义、国际恐怖活动等的界定,应该说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有一个共同标准。

对国内人权的大规模的集体恶意犯罪,如灭绝种族、实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实行奴隶制等。

还有国际文书中关于一切国家都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一系列集体人权,绝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有予以承认。

这些都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最低尺度、准则和规范。

2.人权标准的上限人权标准的上限应该是人权事业发展的指向标,用以鼓励各个国家的人权朝这个目标努力。

人权上限是以下限为基础的,上限是在抑制人权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基础上实现的。

人权标准的上限应该尊重不同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异性,允许各国在不侵犯他国人权利益的基础上以本国国内法为其人权标准,达到本国人权的充分实现。

恩格斯曾说过:“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

”[11]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共产主义社会并不意味着人们自由和权利的消失,反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自由和权利逐渐扩大了,而且真正得以实现。

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以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相信这也是人权事业发展的指向性标准,是各国人权努力的目标。

确定共同人权标准的弹性空间,无疑推动了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它能够有效地抑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从而推动世界和平、文明进程。

参考文献:[1]路易·亨金.权利的时代[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2.[2]a.j.m.米尔恩.人权哲学[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9.[3]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m].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0.[4]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75.[5]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j].中国法学,1991,(5).[6]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j].中国法学,1990,(4).[7]左群,吴岚.人权冲突视野中的人权标准范畴[j].江西社会科学,2005,(12).[8]丁维陵,汤秀娟.当今世界的人权标准问题[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241.[9]鲍宗豪.正确认识和运用人权标准[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266.[10]章若龙,吴新耀,杨斌.人权有共同标准[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249.[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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